郭台銘血汗工廠研究9:台商這樣私了工傷事故,對得起RCA、煤礦災變亡靈嗎?解構富士康!
潘毅指出富士康的“自覺守法”形象背後是一連串違法:強制超時加班、剋扣加班費、濫用學生工、漠視職業安全隱患、私了工傷事故、明升暗降漲薪等。我最訝異是台商郭台銘富士康管理人員不允許員工進行工傷鑒定,勞工需自己墊付醫藥費並且強迫受傷工人接受“私了”導致工人所獲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而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就更是難上加難!本文介紹論文的研究出處為「解構富士康」
台灣關於工傷的著名案例早期包括塵肺礦工,吳念真拍的電影「多桑」得矽肺病的蔡振南最後跳樓自殺那幕讓我印象深刻,但我有印象最大規模的工傷是1984年海山煤礦的災變,我當時沒想到台灣竟然會發生如此死傷慘重的工傷事件:海山煤礦災變74死、瑞芳鎮煤山煤礦災變103死、三峽鎮海山一坑煤礦93死。據稱海山礦災事發後,礦主故意拖延向臺灣省礦務局報告時間達三小時,意圖改變現場、湮滅証據,可謂無良雇主。
另一個著名的工傷案件是纏訟多年RCA污染事件,1994年6月1日,當時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埋於廠區,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汙染,數百名員工長期處於汙染環境罹病。經過24年,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判決RCA與奇異公司等要賠償死亡與罹病的二六二名員工五億餘元確定,本案另二四六人部分廢棄發回。
就工傷而言,台灣經歷了極其慘痛的經歷。
也就是這些勞工先烈的犧牲,我在「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告」中看到香港對台灣工傷補償制度的肯定,但你郭台銘給大陸帶去了甚麼?郭台銘有臉建議大陸「六四是需要撫平與癒合的歷史傷口,台灣自由民主的發展是一盞明燈,可以提供對岸參考」,那你郭台銘富士康怎麼沒有把台灣對工傷的態度帶去大陸?富士康真把台灣的臉丟盡了!
潘毅說:
…超過 5 萬人參與、10 萬人簽名的非自發性、“狂歡式”的防自殺“誓師大會”,究竟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與愛護,還是對工人的精神綁架?背誦“郭台銘語錄”、呼“總裁”為“爺爺”究竟是培養企業忠誠感還是引導建構工人的個人崇拜?
居然要呼“總裁”為“爺爺”?
你郭台銘的企業究竟怎麼回事??現在還希望大家叫你”總統”嗎?
Blackjack 2019/6/6
海山一坑煤礦傳靈異http://magazine.sina.com/bg/chinatimesweekly/1556/2007-12-19/ba44831.html
半年3礦災近300人遇難
民國73年6月、7月、12月短短半年間,台北縣海山、煤山、海山一坑煤礦,分別發生3次空前絕後的重大災變,也是台灣煤礦史上最嚴重的3次大災變,死亡人數將近300人,震驚全國。
◆土城海山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6月20日
◎重大災變原因:第7車和第8車的插梢沒有插好,造成台車滑落,撞擊高壓電,引發的火花和漫布在空氣中的煤粉接觸爆炸。
◎死傷人數:74人死亡,其中72人是來自花東地區的阿美族原住民。
◎備注:公認全台安全措施最完善的煤礦。
◆瑞芳煤山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7月10日
◎重大災變原因:因空氣壓縮機電線起火,引燃地面潤滑油著火,加上礦場場方為了省錢,未依規定置於空氣壓縮機放在坑外。
◎死傷人數:125名礦工深陷充滿一氧化碳的坑內,於搶救後22人送醫救活,其餘103人罹難,但救活的人中有半數因中毒而成為植物人。
◎備注:史上工安死亡人數最多。
◆三峽海山一坑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12月5日
◎重大災變原因:不明爆炸,真實原因眾說紛紜。
◎死傷人數:因值第一班和第二班礦工交接的時間,以致二班礦工計94人身陷一氧化碳迷漫的坑內,生還者僅周宗魯1人。
◎備注:災變過程最離奇。
****
最高法院判決:RCA案 賠262人逾5億
2018-08-17 00:3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賴佩璇、許政榆/連線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四十八年前來台設廠,被控將有毒溶劑埋於廠區,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汙染,數百名員工長期處於汙染環境罹病,被害員工首度求償廿七億,最高法院昨判決RCA與奇異公司等要賠償死亡與罹病的二六二名員工五億餘元確定。本案另二四六人部分廢棄發回。
這是RCA員工求償案中,首波判決確定案例,且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寬鬆時效認定、揭穿公司面紗等原則。最高法院的確定見解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求償官司。RCA受害人逾五百人,訴訟至今已有七十八人過世。
工傷協會要求執政者立刻回應,RCA汙染場址何去何從,蔡英文政府及桃園市長鄭文燦,站在當前執政角色,應對汙染工傷案公開道歉,並嚴厲究責。
RCA受害員工對判決結果不滿,誓言永不妥協。 記者林俊良/攝影
RCA受害員工對判決結果不滿,誓言永不妥協。 記者林俊良/攝影
桃園市環保局表示,RCA廠內土壤汙染整治已完成,地下水汙染整治進度超過九成,至今投入近四點五億元全由RCA埋單,在汙染場址完成整治前,市府不會啟動土地變更程序。
化學物質長期汙染的大型職災 被害人難負擔舉證責任 且不受十年求償限制
最高法院指出,化學物質長期汙染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訴訟,多具共同性、持續性和技術性等特徵,實害的發生、擴大往往日積月累才會顯著,且職災被害人在經濟、專門知識上多為弱勢,要被害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顯然不是他們能力所能負擔。
最高法院認為,RCA公司員工受到特殊的損害,且舉證難度不是個別勞工所能負擔,因此員工雖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但不能說是「權利上睡眠之人」,因此放寬求償時效限制,不受十年內求償的約制。
本案原告為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求償者分為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三組。最高法院認定要賠償的公司包括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奇異公司,另外被提告的Technicolor USA則被認定無責、免賠。
法院認定,奇異、湯姆遜、Technicolor都是RCA公司的控制公司。受害員工一九九八年七月籌組自救會,開始求償行動,RCA還匯出美金一億餘元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致公司在台資產所剩無幾。RCA惡意脫產、規避債務,奇異、Technicolor、湯姆遜,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同負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定,RCA等四公司不僅沒告知毒害,事後還滅證,使得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沒能蒐集到RCA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相關資料,影響會員求償,違反誠信、公平正義。
未說明健康有何受損 另246人部分廢棄發回
至於發回的二四六人,這些人包括C組全部與A、B組部分人。最高法院認為,部分求償者在高院未獲賠償,二審判決理由有矛盾、不備之處;顯然在求償標準上,最高法院認為應更寬;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C組未說明健康有何具體受損,就叫RCA等四公司賠償慰撫金,理由不備,也一併廢棄發回。
******
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http://www.hkccla.org.hk/article/RI_20161003.pdf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及 天主教香港教區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
2016 年 10 月 3 日
40
於台灣施行中央勞工保險機制,勞工遭遇工傷意外後,可自行到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就醫,並由該網絡的醫院醫生發出職業傷病診斷證明書。勞工只要填妥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連同醫療費收據及職業傷病診斷證明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寄送台灣勞動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這可即時解決醫療期間的生活保障。此外,若勞資雙方對職業傷病的事實的認定有爭議,則交由直轄市、縣(市)的勞動部設立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處理。若勞資雙方對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審定有異議,再交由中央勞動部設立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審議。若對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定有議異,則依行政訴訟法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42
台灣及日本設有中央勞工保險制度,其下設專屬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補償項目,當僱員發生因工遭遇意外傷亡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補償,使工傷勞工或亡者家屬得到應有及適度醫療及生活安全保障,免除向僱主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索償的行政程序及不必要的精神困擾。台灣的中央僱員補償制度另一好處是能保障因僱主違法沒有投購勞工保險的勞工,使其同樣得享有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由職業災害保險徵款成立的勞工保險基金,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死亡補助及各項津貼,以解這些工傷工友或亡者家屬燃眉之急。就僱主而言,參與中央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於職業傷亡事故發生後,以中央保險形式,承擔工傷補償款額,可分散僱主在職業傷亡事故的補償風險,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目的。
43,台灣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除會一次過發放特定金額外,僱員或其家屬同時會以每個月領取的方式收取「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台灣年金制度長遠確保受傷僱員於失去工作能力期間或遺屬喪失去經濟支柱時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
潘毅,解構富士康 中國工人 2011.1
5.“私了”工傷事故——違反《工傷保險條例》
在工傷處理方面,富士康存在生產車間中三級管理人員聯合隱瞞工傷情況並且強迫受傷工人接受“私了”的現象,導致工人所獲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醫院探訪中,多名工傷工人反映:管理人員不允許他們進行工傷鑒定,他們需要自己墊付醫藥費,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而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就更是難上加難。
由此可見,富士康並非自己所聲稱的“守法”模範,而是一個明顯存在違法事實並且竭力逃避法定責任、侵害了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典型”。…
2.名不副實的關愛中心
跳樓事件後,富士康火速成立了員工關愛中心,並且開通員工關愛熱線,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這個關愛中心不但不能真正滿足工人的需求,反而把工人的求助或投訴資訊直接返回到基層管理部門,這實際上侵犯了工人的隱私並給工人帶來巨大壓力。關愛中心設置了“24 小時通報”機制,針對員工心理異常狀況,設立有獎通報熱線,然而這一“關愛”舉措事實上成為富士康排查“問題”工人的工具。具體來說,一旦某個工人被“舉報”,舉報資訊很快會到達基層管理部門,由基層管理人員層層評定,轉交關愛中心跟進處理。該工人只要比平常略顯沉默,或是情緒化一些,就可能被“心理諮詢師”懷疑有心理問題,24 小時之內就會被迫自動離職回家。就此而言,所謂“關愛中心”並非真正著眼于工人的身心健康,而是富士康不顧工人權益的“杜絕一切自殺隱患”,從而逃避責任的“有效工具”。如此“關愛”之下,工人的一切盡在工廠的掌控之中。
此外,超過 5 萬人參與、10 萬人簽名的非自發性、“狂歡式”的防自殺“誓師大會”,究竟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與愛護,還是對工人的精神綁架?背誦“郭台銘語錄”、呼“總裁”為“爺爺”究竟是培養企業忠誠感還是引導建構工人的個人崇拜?
台灣關於工傷的著名案例早期包括塵肺礦工,吳念真拍的電影「多桑」得矽肺病的蔡振南最後跳樓自殺那幕讓我印象深刻,但我有印象最大規模的工傷是1984年海山煤礦的災變,我當時沒想到台灣竟然會發生如此死傷慘重的工傷事件:海山煤礦災變74死、瑞芳鎮煤山煤礦災變103死、三峽鎮海山一坑煤礦93死。據稱海山礦災事發後,礦主故意拖延向臺灣省礦務局報告時間達三小時,意圖改變現場、湮滅証據,可謂無良雇主。
另一個著名的工傷案件是纏訟多年RCA污染事件,1994年6月1日,當時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埋於廠區,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汙染,數百名員工長期處於汙染環境罹病。經過24年,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判決RCA與奇異公司等要賠償死亡與罹病的二六二名員工五億餘元確定,本案另二四六人部分廢棄發回。
就工傷而言,台灣經歷了極其慘痛的經歷。
也就是這些勞工先烈的犧牲,我在「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告」中看到香港對台灣工傷補償制度的肯定,但你郭台銘給大陸帶去了甚麼?郭台銘有臉建議大陸「六四是需要撫平與癒合的歷史傷口,台灣自由民主的發展是一盞明燈,可以提供對岸參考」,那你郭台銘富士康怎麼沒有把台灣對工傷的態度帶去大陸?富士康真把台灣的臉丟盡了!
潘毅說:
…超過 5 萬人參與、10 萬人簽名的非自發性、“狂歡式”的防自殺“誓師大會”,究竟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與愛護,還是對工人的精神綁架?背誦“郭台銘語錄”、呼“總裁”為“爺爺”究竟是培養企業忠誠感還是引導建構工人的個人崇拜?
居然要呼“總裁”為“爺爺”?
你郭台銘的企業究竟怎麼回事??現在還希望大家叫你”總統”嗎?
Blackjack 2019/6/6
海山一坑煤礦傳靈異http://magazine.sina.com/bg/chinatimesweekly/1556/2007-12-19/ba44831.html
半年3礦災近300人遇難
民國73年6月、7月、12月短短半年間,台北縣海山、煤山、海山一坑煤礦,分別發生3次空前絕後的重大災變,也是台灣煤礦史上最嚴重的3次大災變,死亡人數將近300人,震驚全國。
◆土城海山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6月20日
◎重大災變原因:第7車和第8車的插梢沒有插好,造成台車滑落,撞擊高壓電,引發的火花和漫布在空氣中的煤粉接觸爆炸。
◎死傷人數:74人死亡,其中72人是來自花東地區的阿美族原住民。
◎備注:公認全台安全措施最完善的煤礦。
◆瑞芳煤山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7月10日
◎重大災變原因:因空氣壓縮機電線起火,引燃地面潤滑油著火,加上礦場場方為了省錢,未依規定置於空氣壓縮機放在坑外。
◎死傷人數:125名礦工深陷充滿一氧化碳的坑內,於搶救後22人送醫救活,其餘103人罹難,但救活的人中有半數因中毒而成為植物人。
◎備注:史上工安死亡人數最多。
◆三峽海山一坑煤礦災變
◎發生時間:73年12月5日
◎重大災變原因:不明爆炸,真實原因眾說紛紜。
◎死傷人數:因值第一班和第二班礦工交接的時間,以致二班礦工計94人身陷一氧化碳迷漫的坑內,生還者僅周宗魯1人。
◎備注:災變過程最離奇。
****
最高法院判決:RCA案 賠262人逾5億
2018-08-17 00:3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賴佩璇、許政榆/連線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四十八年前來台設廠,被控將有毒溶劑埋於廠區,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汙染,數百名員工長期處於汙染環境罹病,被害員工首度求償廿七億,最高法院昨判決RCA與奇異公司等要賠償死亡與罹病的二六二名員工五億餘元確定。本案另二四六人部分廢棄發回。
這是RCA員工求償案中,首波判決確定案例,且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寬鬆時效認定、揭穿公司面紗等原則。最高法院的確定見解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求償官司。RCA受害人逾五百人,訴訟至今已有七十八人過世。
工傷協會要求執政者立刻回應,RCA汙染場址何去何從,蔡英文政府及桃園市長鄭文燦,站在當前執政角色,應對汙染工傷案公開道歉,並嚴厲究責。
RCA受害員工對判決結果不滿,誓言永不妥協。 記者林俊良/攝影
RCA受害員工對判決結果不滿,誓言永不妥協。 記者林俊良/攝影
桃園市環保局表示,RCA廠內土壤汙染整治已完成,地下水汙染整治進度超過九成,至今投入近四點五億元全由RCA埋單,在汙染場址完成整治前,市府不會啟動土地變更程序。
化學物質長期汙染的大型職災 被害人難負擔舉證責任 且不受十年求償限制
最高法院指出,化學物質長期汙染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訴訟,多具共同性、持續性和技術性等特徵,實害的發生、擴大往往日積月累才會顯著,且職災被害人在經濟、專門知識上多為弱勢,要被害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顯然不是他們能力所能負擔。
最高法院認為,RCA公司員工受到特殊的損害,且舉證難度不是個別勞工所能負擔,因此員工雖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但不能說是「權利上睡眠之人」,因此放寬求償時效限制,不受十年內求償的約制。
本案原告為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求償者分為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三組。最高法院認定要賠償的公司包括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奇異公司,另外被提告的Technicolor USA則被認定無責、免賠。
法院認定,奇異、湯姆遜、Technicolor都是RCA公司的控制公司。受害員工一九九八年七月籌組自救會,開始求償行動,RCA還匯出美金一億餘元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致公司在台資產所剩無幾。RCA惡意脫產、規避債務,奇異、Technicolor、湯姆遜,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同負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定,RCA等四公司不僅沒告知毒害,事後還滅證,使得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沒能蒐集到RCA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相關資料,影響會員求償,違反誠信、公平正義。
未說明健康有何受損 另246人部分廢棄發回
至於發回的二四六人,這些人包括C組全部與A、B組部分人。最高法院認為,部分求償者在高院未獲賠償,二審判決理由有矛盾、不備之處;顯然在求償標準上,最高法院認為應更寬;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C組未說明健康有何具體受損,就叫RCA等四公司賠償慰撫金,理由不備,也一併廢棄發回。
******
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http://www.hkccla.org.hk/article/RI_20161003.pdf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及 天主教香港教區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
2016 年 10 月 3 日
40
於台灣施行中央勞工保險機制,勞工遭遇工傷意外後,可自行到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就醫,並由該網絡的醫院醫生發出職業傷病診斷證明書。勞工只要填妥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連同醫療費收據及職業傷病診斷證明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寄送台灣勞動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這可即時解決醫療期間的生活保障。此外,若勞資雙方對職業傷病的事實的認定有爭議,則交由直轄市、縣(市)的勞動部設立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處理。若勞資雙方對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審定有異議,再交由中央勞動部設立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審議。若對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定有議異,則依行政訴訟法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42
台灣及日本設有中央勞工保險制度,其下設專屬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補償項目,當僱員發生因工遭遇意外傷亡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補償,使工傷勞工或亡者家屬得到應有及適度醫療及生活安全保障,免除向僱主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索償的行政程序及不必要的精神困擾。台灣的中央僱員補償制度另一好處是能保障因僱主違法沒有投購勞工保險的勞工,使其同樣得享有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由職業災害保險徵款成立的勞工保險基金,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死亡補助及各項津貼,以解這些工傷工友或亡者家屬燃眉之急。就僱主而言,參與中央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於職業傷亡事故發生後,以中央保險形式,承擔工傷補償款額,可分散僱主在職業傷亡事故的補償風險,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目的。
43,台灣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除會一次過發放特定金額外,僱員或其家屬同時會以每個月領取的方式收取「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台灣年金制度長遠確保受傷僱員於失去工作能力期間或遺屬喪失去經濟支柱時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
潘毅,解構富士康 中國工人 2011.1
5.“私了”工傷事故——違反《工傷保險條例》
在工傷處理方面,富士康存在生產車間中三級管理人員聯合隱瞞工傷情況並且強迫受傷工人接受“私了”的現象,導致工人所獲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醫院探訪中,多名工傷工人反映:管理人員不允許他們進行工傷鑒定,他們需要自己墊付醫藥費,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而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就更是難上加難。
由此可見,富士康並非自己所聲稱的“守法”模範,而是一個明顯存在違法事實並且竭力逃避法定責任、侵害了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典型”。…
2.名不副實的關愛中心
跳樓事件後,富士康火速成立了員工關愛中心,並且開通員工關愛熱線,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這個關愛中心不但不能真正滿足工人的需求,反而把工人的求助或投訴資訊直接返回到基層管理部門,這實際上侵犯了工人的隱私並給工人帶來巨大壓力。關愛中心設置了“24 小時通報”機制,針對員工心理異常狀況,設立有獎通報熱線,然而這一“關愛”舉措事實上成為富士康排查“問題”工人的工具。具體來說,一旦某個工人被“舉報”,舉報資訊很快會到達基層管理部門,由基層管理人員層層評定,轉交關愛中心跟進處理。該工人只要比平常略顯沉默,或是情緒化一些,就可能被“心理諮詢師”懷疑有心理問題,24 小時之內就會被迫自動離職回家。就此而言,所謂“關愛中心”並非真正著眼于工人的身心健康,而是富士康不顧工人權益的“杜絕一切自殺隱患”,從而逃避責任的“有效工具”。如此“關愛”之下,工人的一切盡在工廠的掌控之中。
此外,超過 5 萬人參與、10 萬人簽名的非自發性、“狂歡式”的防自殺“誓師大會”,究竟是出於對生命的尊重與愛護,還是對工人的精神綁架?背誦“郭台銘語錄”、呼“總裁”為“爺爺”究竟是培養企業忠誠感還是引導建構工人的個人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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