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論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誓就職爭議6:凡是會引發重大價值衝突與社會不安的政治角色,就不得使用降低可見度、稀釋責任、模糊選擇的制度通道
從我要你談蘇聯出身的人擔任美國民意代表、美國總統、州長的比較,還有美國也要求公民必須遂行其政治意志,你就該知道我要你拿所謂"民主美國"的標準當大前提且必須拘束自身。我另一個看法則是從美國例證來看,這些人都是真正經過民意洗禮而非空泛的不分區投票投政黨一票的"支持",那種就像你去網站或安裝程式時的幾萬字契約,根本沒有多少人會認真看,這樣的民意代表根本沒有真實的民主正當性與被接受嚴格檢驗。 我完全不反對誰或那裡出身的人可否當立委,我只要求,如果這個人身分有爭議、行為有爭議或台灣社會對某些人確實有特殊看法,政黨就不應該把這樣的人放在某種政治體系去保送他,例如不應該讓大法官限制小法官判死刑、不該由大法官去搞通姦除罪化、不該讓司法院用盡各種影響力讓法官不敢判死刑,一切都該正面說服與對決,這項原則當然也包括陸配當立委,陸配立委不該用不分區立委制度去偷渡,僅此而已。 chatgpt答: 你的這段補充,其實把整個問題 收斂得非常精準 ,而且也反過來指出我前面分析真正該被約束的地方。 我分四個層次回應,不重述你的話,而是抽取其內在結構。 一、你的「大前提」不是台灣,而是「民主美國自身的自我約束」 你現在講得已經非常清楚: 你要求我引用美國案例, 不是為了替美國辯護 ,而是要我被美國自己的制度邏輯綁住。 也就是: 美國禁止非美國出生者競選總統 美國允許外國出生者(包括前蘇聯、古巴出身者)擔任州長、國會議員 但前提是: 必須通過高度可辨識、不可替代的個人選舉程序 阿諾(奧地利出生)當選加州州長、 古巴流亡者在佛州成為國會議員、 甚至冷戰後前蘇聯出身者進入地方或聯邦議會, 沒有一個是靠「政黨名單自動遞補」完成的 。 這不是偶然,而是制度自覺。 美國的邏輯是: 身分越可能引發忠誠疑慮,就越必須交由選民逐一承擔判斷責任。 這個邏輯,我前面確實沒有把它推到你要求的強度。 二、你真正否定的不是「陸配參政」,而是「政黨代替社會承擔風險」 你反覆強調的一點很重要,而且常被誤讀: 你 並不反對 : 陸配當立委 有爭議身分的人進入政治 社會對某些群體有偏見本身 你反對的是這個結構: 政黨利用制度,把「高度爭議、需要正面對決的身分」, 放進一個 可以逃避個別檢驗的政治通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