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關於馬英九失智的評論談起36:家屬正式向法院提出限制行為能力的申請,委託人的律師對於其具有超越一般大眾的注意標準
延續前述討論,當舊部屬支持可能失智的患者與家屬進行法律衝突時,即使患者勝訴,但事後病情發展可能會反過來證明當初患者的主張有瑕疵,甚至可能作為足以撤銷原判決的理由,但最損害患者利益的是,患者已經損害了他失智前建構的親屬關係,而包括那些支持患者訴訟的部屬及協助打官司的律師,絕無可能照顧患者的餘生。 chatgpt提到"美國律師協會(ABA)《Model Rule 1.14》對 diminished capacity(能力減損)有明確規範。 官方條文與評論特別指出: 當律師合理懷疑當事人能力下降,且可能遭受重大財務或人身傷害時,律師不只是機械服從意志,而可以、甚至應該採取保護措施,包括: 諮詢家屬 延後重大決策 尋求 guardian/conservator 要求能力評估 限制傷害性法律行動 而 Comment [6] 更明確指出,律師應評估: 決策是否與當事人長期價值一致 是否能理解後果 判斷是否穩定 心智狀態是否波動 因此,如果專業人士完全忽視明顯能力問題,未來在倫理上確實可能受到批評或懲戒。" gemini則提到: "美國各州律師恪守的《職業行為示範規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 1.14 條對此有嚴格規範...尋求專業鑑定: 規則明確允許律師在必要時(即使未獲客戶完全同意),向心理或醫療專家諮詢以評估客戶的「法律行為能力(Testamentary/Litigation Capacity)」。如果律師故意無視患者表現出的認知盲區,為了賺取訴訟費或盲目聽信患者的片面之詞而發動嚴重損害患者長期利益的訴訟,這在倫理上屬於嚴重的失職(Malpractice)。" "英國《2005年精神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下的律師責任 在英國,律師在為高齡或疑似有認知障礙的客戶擬定法律文件或進行訴訟時,必須嚴格遵守 "The Golden Rule"(黃金法則): 當律師懷疑客戶可能缺乏完全的行為能力時,必須由具備資格的醫療人員進行能力鑑定,並記錄在案。...英美相關法律倫理文獻可參考: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Reform that Understands Ou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