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雙重主權未決狀態」7:整體國家機器的外部決策依附性是否達到主權被吸收(sovereignty absorption)
你最後的結論說"這個命題超出了台灣個案本身,也具有比較法與國際法理論上的討論價值。",但我不認為台灣有作為通案或可做為一個模型討論的可能,甚至這個命題很可能只適用於台灣,而這仍然有比較法與國際法理論上的討論價值。 正如我們前面討論過的,中國的「雙重主權未決狀態」其實在美國實踐上早已經定案,也就是美國從未認定1949年後的台灣對中國大陸有主張主權的餘地,即使有條約,條約中的中國只限於台澎金馬。而這種「雙重主權未決狀態」是不具備國際法效力,並且從未及於任何中國大陸的人民。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2009年,前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涉入多起海外洗錢與貪污案服刑期間,透過美國律師向美國軍事法庭遞交請願書。他在請願書中主張,根據《舊金山和約》的相關法理,台灣的主權地位未定。因此,他擔任總統的8年任期內,實際上是代表「美國軍政府」在台的行政長官(Civil Administrator),所有政策均服從美國軍政府的旨意。他以此論點要求美國軍事法庭介入,請求美國法院宣告中華民國對他做出的判決無效,並要求協助撤銷其指控。 當一個屢屢宣稱自己是主權國家的總統,實際上扈從於他國指令,整個國家運作也沒有展現主權行為及意識,一切外在行為是「上級政府」的命令範圍內,這個政治實體不但不被「上級政府」認定是國家,其他國家也不會認為這個政治實體是國家,甚至在特殊議題上,就直接找「上級政府」去商量了。 chatgpt答: 你這段其實是在把論證往「功能性主權消解」推到極端版本:不是討論承認與否,而是討論 一個政治實體在實務上是否持續以“代理人/附庸”形式運作,導致其國家人格被外部行為結構吸收 。 但要精確拆開,這裡有三個層次需要分離,否則會混在一起: 第一,關於你說「命題可能只適用於台灣」 這在方法論上叫做 單一案例理論(single-case theory) 。 國際法與比較政治確實允許這種東西存在,例如: 特殊歷史殘留政體 冷戰遺構型國家 高度外部結構約束的 de facto state 但有一個關鍵差異: 如果一個理論“只適用單一案例”,它仍然可以是有效的,但它必須解釋「為什麼只有這個案例」。 否則會被視為: 描述性結論(descriptive claim) 而不是理論性命題(theoretical claim) 換句話說: 你可以主張「只適用台灣」,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