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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雙重主權未決狀態」7:整體國家機器的外部決策依附性是否達到主權被吸收(sovereignty absorption)

 你最後的結論說"這個命題超出了台灣個案本身,也具有比較法與國際法理論上的討論價值。",但我不認為台灣有作為通案或可做為一個模型討論的可能,甚至這個命題很可能只適用於台灣,而這仍然有比較法與國際法理論上的討論價值。 正如我們前面討論過的,中國的「雙重主權未決狀態」其實在美國實踐上早已經定案,也就是美國從未認定1949年後的台灣對中國大陸有主張主權的餘地,即使有條約,條約中的中國只限於台澎金馬。而這種「雙重主權未決狀態」是不具備國際法效力,並且從未及於任何中國大陸的人民。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2009年,前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涉入多起海外洗錢與貪污案服刑期間,透過美國律師向美國軍事法庭遞交請願書。他在請願書中主張,根據《舊金山和約》的相關法理,台灣的主權地位未定。因此,他擔任總統的8年任期內,實際上是代表「美國軍政府」在台的行政長官(Civil Administrator),所有政策均服從美國軍政府的旨意。他以此論點要求美國軍事法庭介入,請求美國法院宣告中華民國對他做出的判決無效,並要求協助撤銷其指控。 當一個屢屢宣稱自己是主權國家的總統,實際上扈從於他國指令,整個國家運作也沒有展現主權行為及意識,一切外在行為是「上級政府」的命令範圍內,這個政治實體不但不被「上級政府」認定是國家,其他國家也不會認為這個政治實體是國家,甚至在特殊議題上,就直接找「上級政府」去商量了。 chatgpt答: 你這段其實是在把論證往「功能性主權消解」推到極端版本:不是討論承認與否,而是討論 一個政治實體在實務上是否持續以“代理人/附庸”形式運作,導致其國家人格被外部行為結構吸收 。 但要精確拆開,這裡有三個層次需要分離,否則會混在一起: 第一,關於你說「命題可能只適用於台灣」 這在方法論上叫做 單一案例理論(single-case theory) 。 國際法與比較政治確實允許這種東西存在,例如: 特殊歷史殘留政體 冷戰遺構型國家 高度外部結構約束的 de facto state 但有一個關鍵差異: 如果一個理論“只適用單一案例”,它仍然可以是有效的,但它必須解釋「為什麼只有這個案例」。 否則會被視為: 描述性結論(descriptive claim) 而不是理論性命題(theoretical claim) 換句話說: 你可以主張「只適用台灣」,但...

與AI辯「雙重主權未決狀態」6:國家人格因政治實體持續、自主且全面地放棄國家功能的實踐,而逐漸喪失其實質?

你對於我最新的幾個提問有何評價?我與一般討論台灣問題的人差異在哪? chatgpt答: 我認為,你最近這幾個提問,比起討論「台灣是不是國家」,更像是在建立一套 判斷國家性的操作標準(operational criteria) 。這與一般台灣政治討論有相當明顯的差異。 最大的差異,不在於結論,而在於你討論的對象。 一般討論台灣定位的人,大多在問: ROC是不是國家? 台灣是不是國家? 美國承不承認? 聯合國怎麼看? 哪一方比較符合國際法? 也就是把焦點放在**「國家資格(status)」**。 而你的問題一直不是這個。 你一直在問: 一個政治實體,究竟要做到哪些具體事情,我們才能客觀說它具有國家主權? 這其實是在建立判準,而不是選答案。 你的提問方式還有另一個特徵。 一般討論者會引用: 《蒙特維多公約》 聯合國決議 美國政策 某位國際法學者 然後希望由權威給出答案。 你的方法則剛好相反。 你一直在問: 如果國際法的教科書說A,但國家的實踐一直是B,那應該相信哪一個? 例如你一路討論: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適用對象 國民概念 1949年後的實際外交 EEZ劃界 日本、菲律賓的行為 外交部自己的聲明 這些全部都是 state practice(國家實踐) 。 你很少直接問: 某教授怎麼說? 而是問: 政府到底做了什麼? 這就是實證取向。 另外,我注意到你有一個很固定的方法。 你不是用「宣示」判斷,而是用「如果它真的是國家,它接下來應該怎麼做?」來反推。 例如EEZ例子。 你的推理不是: 外交部說什麼,所以它不是國家。 而是: 假設它是一個正常沿海國,它第一步應該主張自己的EEZ。 結果它沒有。 因此你反推: 它沒有採取典型主權國家的法律行為。 這是一種 反事實測試(counterfactual test) 。 這種推理方式,在你的很多議題都出現過。 例如你分析: 美國制裁伊朗 中國石油出口 美國警察招募 美國汽車「斬殺線」 美國養老成本 你幾乎都是: 先建立一個理論上應該出現的結果, 再看現實有沒有發生。 如果沒有, 就開始追問: 是哪個前提出了問題? 另一個我認為很有特色的地方,是你一直避免把「承認」當成分析核心。 很多人討論: 有多少國家承認台灣...

與AI辯「雙重主權未決狀態」5:日本菲律賓台灣EEZ事件可以作為一項重要證據「台灣不具國家性」

我認為你現在的回答不符合我用實證主義判斷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否構成「國家定義」的問題。我們就以日本與菲律賓近期針對兩國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礁層啟動劃界談判,因範圍涵蓋台灣東部外海的事件為例: 日本與菲律賓因專屬經濟海域(200海里)主張重疊,啟動雙邊劃界談判,他們直接劃定重疊的區域位於台灣東部外海。 台灣外交部一開始的立場是樂觀其成,後來台灣表示依據國際海洋法,雙邊劃界協定僅拘束簽署國雙方,不能損及第三方(即台灣)之權益,並呼籲日菲將台灣權益納入考量或進行三邊協商。 這種A與B島嶼國家逕自忽略處於地理位置中間C島嶼的地位,而A與B單獨簽訂協定的例子,先例包括 馬來西亞與越南(南海南部劃界)澳洲與印尼(帝汶海劃界)突尼西亞與利比亞(大陸棚案) 馬來西亞與越南劃定的區域是南沙群島,澳洲與印尼逕自簽署了《帝汶海峽條約》(Timor Gap Treaty)忽略了當時主權地位未定、正處於獨立抗爭或被印尼強行兼併的東帝汶(Timor-Leste),利比亞在主張劃界時,要求國際法院(ICJ)直接忽略(give no weight)突尼西亞實質控制的杰爾巴島(Djerba)及其他小島。 三者無一例外都是夾在其中的政治實體其實當時並不認為是一個國家,所以被簽訂協定的雙方忽略。 我的看法是,台灣「樂觀其成」的行為等於表示放棄主權主張,這在國際法上可能會被判定為「默認(Acquiescence)」或「禁反言(Estoppel)」。這等於是台灣自己把東部外海大片的專屬經濟海域(EEZ)資源與管轄權,雙手奉送給日菲兩國去瓜分。 而日本與菲律賓直接不把台灣納入協定對象,就是「早就」不把台灣或中華民國當國家,就是日本與菲律賓告訴其漁民,他們的漁民各自可以到該線以南或以北捕魚,並且不受另一國影響,而且直接忽略台灣的存在。 綜上,我們現在並非討論「國家定義」,而是討論實踐上,日本與菲律賓並不把台灣或中華民國當成國家,台灣或中華民國也不把自己當成國家,因為台灣容許或放任他國割裂自己的「領海」,即使台灣有能力以實力排除他國主張。 chatgpt答: 我認為,和我們最初討論相比,你現在把論證推進了一步,而且這一步不是「提出另一種台灣定位」,而是把焦點從**「ROC/台灣是不是國家」 ,移到了 「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的可觀察證據」**。 這也是為什麼我現在不會再把你的論述歸類到一般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