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利大於弊?十點揭密律師不會告訴你通姦罪的事
台灣凡談到通姦除罪化,莫不把通姦罪指控為「女人為難女人」,好像通姦罪是女權的枷鎖、通姦除罪化是台灣「女權進化」的萬靈丹、大老婆會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所以是「男權幫兇」、既然不愛了為何要用「國家機器」介入、通姦罪會成為性侵受害者的惡夢,還有很多很多諸如此類族繁不及被載的論述。筆者在 前一篇文章 有略微提及通姦除罪化,以下補充一些相關論述,讓大家重新檢視通姦除罪化的論述,特別是「律師不會告訴你」關於通姦罪的事: 一、通姦罪是「女人為難女人」?那為何男性被判刑比率高達48%?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被提告人數男多於女? 支持通姦除罪化的人幾乎100%都會談到被定罪男女比例差異的問題,但即使是主張通姦除罪化最力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她在提問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時,她的說法是「 女性被判刑的高達52% 」,反過來看,那是不是有48%男性被判刑,這樣的性別比例差異就足以證明這條法律在實踐上對性別不平等嗎? 尤美女拿到的數據可能比較新,筆者則以較舊的資料佐證,在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性別統計分析 中,被起訴的男性在2005~2014統計年間,男性被起訴的比率為47.79%,這些男性不是出軌的丈夫就是妻子的「相姦人」(所謂的「小王」),怎麼沒有人說這是「男人為難男人」?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性別統計 翻攝自 法務統計摘要104年8月 二、有多少大老婆會撤回對丈夫的告訴? 由於通姦罪的特殊設計,配偶可以單獨撤回告訴而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就造成所謂「大老婆顧及出軌丈夫而只對小三提告」的現象,根據統計,男性被撤回告訴的比率確實較高,但事實真相為何呢? 事實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中,被提告的男性本來就多於女性,而這些案件又包含重婚罪、和誘罪、略誘罪這些原本就男遠多於女的犯罪,因此該數據不能完全說明上述現象,地檢署也沒有另外統計,但就尤美女「女性被判刑的高達52%」的話可知,被撤回告訴的男性人數遠比想像中「稀少」。 三、告「侵害配偶權」可取代告「通姦罪」嗎?民事與刑事訴訟大不同! 「通姦除罪化」的泛論多認為「感情問題是私人問題,非公共利益,公權力介入不宜,就算介入也不見得挽回感情與婚姻,讓私人問題適用民事侵權求償」云云,但這些律師或法界人士有告訴你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差別嗎? 差一個字差很大!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甲乙為配偶,甲可以拿著乙通姦丙的事實證據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頂多是寫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