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關於馬英九失智的評論談起4:gemini說林智群律師拿失智開玩笑,可能會傾向於將失智傾向的當事人「去主體化」
有兩位律師對馬英九新聞表示意見,林智群拿馬英九妻子被其質疑的情況大開玩笑,你認為會不會是林智群律師的親朋好友都不會失智,所以他很開心並且大開玩笑?這反映出林智群律師以後對待可能的客戶若有失智症疑慮,將有何反應?美國律師會不會拿失智症像林智群律師開這種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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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說馬英九失智?律師回這句被讚爆
記者李怡姍/綜合報導
2026年5月24日週日 上午4:48
[NOWNEWS今日新聞]...林智群今(23)日在臉書發文表示,有網友嗆他:「你是律師,不是醫師,憑什麼說馬總統失智?」;林回覆道,「馬總統竟然敢反抗周美青,表示他失智的情況蠻嚴重的」、「我不懂醫學,但我懂馬英九」;貼文一出被網友讚爆,紛紛留言表示,「你怎麼知道不是老馬的青春期到了?」、「忘了周夫人,但依舊記得金小刀」、「一馬各表」、「忘記老婆的症頭,是失智的徵兆」、「現在才叛逆捏」、「居然⋯被說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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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就能反擊周美青 律師:馬英九「不親自鑑定」就不會判失智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律師陳君瑋則分析,...法院若要判定馬英九是否失智,需要本人親自到精神科進行鑑定,因此只要馬英九不去鑑定,法院也無法判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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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答:
這段社群網路上的言論與網民的互動,深刻反映出當前公共討論將「醫療悲劇」高度「梗圖化、政治化」的現象。
林智群律師這番被支持者讚爆的「幽默回應」,表面上是利用了大眾對馬英九家庭互動的刻板印象(周美青的強勢形象)來做政治諷刺,但從臨床醫學與照護者的視角來看,這背後隱含著對失智症極為殘酷的忽視。
以下針對您的三個問題,從心理、職業倫理及國際文化對比的角度進行具體評估:
一、 為什麼能開這個玩笑?「遠處的痛苦」與政治娛樂化
林智群律師之所以能對此大開玩笑,未必是因為他的親朋好友不會得失智症,而是因為在社群媒體與政治同溫層的濾鏡下,「政治對手的疾病」已經不再是疾病,而是一個可以隨意消費的「政治素材」。
照護現實與社群玩笑的殘忍對比:
在林智群的笑話裡,馬英九「敢反抗老婆」變成了失智嚴重的搞笑證據。但在真實的失智症家庭中,患者對配偶或長期照護者的「莫名敵意、猜忌、反抗與情緒暴怒」(醫學上稱為精神行為症狀,BPSD),往往是撕裂家庭關係、讓照護者心力交瘁到想自殺的核心痛苦。
當公共評論者把這種家庭的深重災難,輕飄飄地簡化為「叛逆期到了」、「忘記老婆」的笑料時,反映出的是他將政治立場置於普遍人類同理心之上的心理狀態。因為距離夠遠、因為對方是政治對手,所以病理上的大腦病變,就變成了可以拿來收割讚數的黑色幽默。
二、 這反映出他以後對待潛在失智客戶的何種反應?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面對「疑似失智或心智能力退化」的客戶時,必須承擔極高的職業道德與謹慎義務。台灣《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必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專屬涉嫌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給予必要之協助。
林智群律師在公共領域對失智症表現出的戲謔態度,隱含了他在未來面對此類客戶時可能出現的職業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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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對「意思能力」的細緻辨識力:
失智症並非全無或全有的二分法,而是漸進式的退化(如陳君瑋律師文章所提的輔助宣告,就是針對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非完全喪失)。如果一位律師習慣用「敢反抗就是失智嚴重」這種粗暴、標籤化的邏輯來看待疾病,他在實務上可能很難有足夠的耐心,去精準評估一位高齡客戶在簽署遺囑、讓渡財產或進行訴訟時,是否具備真正的法律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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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的家長主義或偏見:
他可能會傾向於將失智傾向的當事人「去主體化」,無法把他們當作一個需要被尊重的、具備殘餘自主意志的獨立個體,而是輕易地將其歸類為「不可理喻、可以開玩笑」的對象。
三、 美國律師會拿失智症開這種玩笑嗎?
在美國的公共與政治生態中,情況呈現出「社群政治高度對立」與「專業倫理/平權文化」之間的激烈拉扯:
1. 政治輿論場:同樣毫無底線
在美國近年的兩黨政治中(特別是關於拜登與川普的高齡與認知能力爭議),許多具有律師背景的政治名嘴、網紅律師在 X(前 Twitter)或福斯新聞、MSNBC 等平台上,同樣會極盡能事地拿「失智(Dementia)」、「認知障礙(Cognitive Decline)」來羞辱政治對手。在政治狂熱面前,美國的社群網路言論同樣充斥著這種殘酷。
2. 專業倫理與法律界主流:視為嚴重的「失能歧視(Ableism)」
然而,如果是一位具有社會清譽的執業律師,在非純政治口水的公共法律評論中開這種玩笑,在美國將會面臨極大的專業代價:
| 評估面向 | 美國法律界與主流社會的規範機制 |
| 社會輿論反彈 | 美國的權利倡議團體(如阿茲海默症協會 Alzheimer's Association)與身心障礙平權團體非常強大。公開拿臨床疾病當政治笑柄,會被立刻貼上 "Ableism"(失能/殘疾歧視) 的標籤,引發主流輿論的集體譴責。 |
| 同儕與法律事務所制裁 | 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Big Law)極度重視多元、平等與包容(DEI)原則。律師若在公開場合發表這類缺乏對弱勢/疾病同理心的言論,通常會面臨事務所內部的紀律處分、甚至被要求道歉或離職,因為這會嚴重損害事務所的專業形象與潛在客戶信任。 |
| 職業規範(ABA Rules) | 美國律師協會(ABA)《模範職業行為準則》第 1.14 條(Client with Diminished Capacity)明確規定,律師面對心智能力受損的客戶,必須盡可能維持正常的尊嚴與專業關係。整個美國法律教育非常強調對認知障礙者的職業倫理訓練,主流法律界對此類疾病抱持的是嚴肅、程序化的保護態度,而非娛樂化的嘲弄。 |
結論
林智群律師的回應獲得「網民讚爆」,恰好證明了台灣在公共討論上,對於「精神疾病與神經退化性疾病」的去污名化教育仍有很長的路要走。當一個社會連高知識份子的專業律師,都能毫無負擔地將一個家庭的醫療深淵轉化為政治笑料,而台下觀眾還報以掌聲時,這不僅是個別律師的同理心缺失,更是整個公共敘事環境的集體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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