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說反滲透法比服貿協議嚴重廿倍,他要帶年輕人去立法院抗議的原因
郭台銘偕郭家軍接受「辣新聞」專訪時,他說自己在大陸有投資,當看到國民黨舉辦公聽會的學者提到,連他都可能成為「滲透來源」。郭因此批評《反滲透法》比當初服貿協議嚴重10倍、20倍,如果民進黨執意在12月31號通過反滲透法,不排除帶團到立法院去抗議。郭的這個想法來自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在國民黨團「反滲透法」草案公聽會的發言,因為廖說「反滲透法」條文中對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等名詞定義不清,連在中國大陸有經商的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可能都會被認定為滲透來源!
如果看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附於文末),「境外敵對勢力」沒有別人,當然是「中共」或「中國」!「滲透來源」則包括所有具備中國政府官方身份的一切官員,甚至所有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而在中國「共產黨專政」下,只要與具有共產黨黨籍身份者「接觸」,就都有「被滲透」的可能,這就是類似把中國一切官方人員及共產黨籍者當成「法定傳染病」的概念,凡接觸者必須「被隔離」。
或許有人會說,《反滲透法》有規定哪些行為才會被「處罰」啊!?
若細看《反滲透法》草案所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其實就是《反滲透法》包含禁止敵對勢力介入台灣選舉一切行為。那假設郭台銘去中國見了什麼高官,例如見了習近平,他回台後替候選人助選,其他競爭者也可以指控郭台銘被「滲透」,所以他才支持某黨。當郭台銘被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時,他就必須「自證」他「沒被滲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翻攝 全國法規資料庫必須說明的是,要證明「沒做過的事」是很困難的,像郭台銘與習近平私下的談話,除非當場錄音,除了他們兩人之外,誰能證明他們究竟講了什麼?
郭台銘與習近平握手 翻攝自 中央社郭台銘不斷引用習近平言論 翻攝自 三立新聞youtube網站就像郭台銘的企業富士康有共產黨員好幾萬,內部也設有共產黨黨部,這已經不是「敵對組織滲透」,而根本已經是「一部份」了。
富士康內部的共產黨黨部 翻攝自 新華社 並根據報導,截至2017年9月,在全國各園區共建立16個黨委、229個黨總支、1030個黨支部,在冊黨員、入黨積極分子3萬餘人。換言之,《反滲透法》就是一部徹底斬斷兩岸一切接觸的法律,把「匪諜就在你身邊」明確化,如果台商與共產黨有任何接觸,回台灣也最好別「碰政治」,不然很可能被「統統抓起來」。
如此一來,郭台銘自稱的「強項」「認識李克強、汪洋等中共高層很久有互信」就會變成「罪證」,因為台灣人與中共高層「認識很久有互信」,很可能被司法機關認為「被滲透」。這其中的道理就是,他們是台灣的「境外敵對勢力」,你怎麼能跟他們「認識很久有互信」?
認識李克強、汪洋等中共高層很久有互信 翻攝 聯合新聞網而郭台銘之所以揚言要帶人去立法院抗議的原因是,《反滲透法》自公布日施行,民進黨團也決定在年底通過,要是蔡英文手腳快一點,選前就施行,郭台銘明年要助選都難了。
本文對《反滲透法》的看法是:這是台灣人民選擇是否永遠跟大陸「斷的一乾二淨」的轉捩點!游錫堃說過「民主就是自作自受」,如果台灣人民的總意志就要與中國分道揚鑣,那《反滲透法》應該通過!
筆者認為,套陳水扁的名言「有那麼嚴重嗎?」,《反滲透法》的通過與否,頂多影響這些事業在兩岸的人最多,如果台灣人完全放棄與大陸往來,那就不會有什麼影響了。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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