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推動廢除的「軍中樂園」有雛妓之外,你知道陳水扁統治的台灣有十萬雛妓嗎?

陳水扁任立委時於九二年質詢國防部長陳履安軍中樂園問題,陳當場說解約。而軍樂園涉及雛妓、國家機器以自願非自願使女性「性服務」,當然是醜陋的國軍歷史!十五年後,聯合國調查陳水扁統治的台灣竟有十萬雛妓!曾經在台北市長任內推動廢除公娼的陳水扁,是否變相讓台灣有更多的非自願與自願的性工作者呢?

陳水扁於1997年9月4日以臺北市政府八六府法三字第8606282900號令廢止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廢公娼卻沒有設合法性專區的結果,形同所有私娼皆為非法,從此邁入「罰娼不罰嫖」的時代,直到大法官666號解釋的魔鬼解釋認為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後才「解套」為「娼嫖皆罰」,所謂「設置專區」的權責在地方政府,當然也沒有任何縣市首長敢做敢當。  

因此,性工作在台灣仍為非法,柯文哲於2017-08-12表示高傳棋向他表示「台灣性產業人口高達3萬6千人」!但據警政署報告:由於私娼數目本就屬隱藏性,且許多雛妓案件未被發現或報案,因此,雛妓之實際數字不易獲得。過去之研究者僅能以大概之推估加以計算,例如,曾有學者以警政署所公布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推算在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左右(McCaghy and Hou, 1990)。勵馨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舉行的「雛妓防治公聽研討會」中,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梁惠望,民82年)。

驚人的是,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07年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從1992年到2007年,雛妓增加了三萬人。但勵馨基金會對陳水扁並未「苛責」,實在對執政者充滿無限的「愛心」,阿扁一定很感動。  

若以國際媒體的報導,當年「台灣極樂」引起軒然大波,媒體表示「高雄市每天平均有二萬人嫖妓」,這還是未升格前的高雄市哦,由此可知台灣可能的私娼人數。若以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及勵馨基金會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07年所公布之資料來計算,很可能台灣的娼妓人數高達近幾十萬,而不是高傳棋所稱「台灣性產業人口高達3萬6千人」的人數,因為台灣並未出現大規模長期持續的掃黃行動或台灣人「轉性」了。

事實上,廢除公娼而且讓台灣有十萬雛妓的陳水扁,他的寶貝兒子陳致中還被法院認證為嫖客,嫖的當然也是「私娼」。

台灣雛妓人數日漸增長的原因之一是台灣對於嫖雛妓的人極度寬大,2006年,法官庭長林錫凱把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的加害人楊志宏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完全與世界趨勢背道而馳。(see 可笑到家、吃人夠夠的法官,荒謬絕倫的判決

若以美國來對比,發明3D列印(3D Printed)槍枝技術的寇迪威爾森(Cody Wilson)與一名年僅16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後逃到台灣,他將被以二級重罪(second-degree felony)起訴,恐需面臨2至20年的有期徒刑懲罰。他後來被台灣抓到遣送回美,以15萬美金保釋。

嫖五名雛妓的楊志宏被輕判主要是法官審酌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他要是美國人的話,可能捐八十萬美金也不夠。

換言之,台灣不但雛妓多,法官也輕判

無論台灣對性工作的態度如何,但雛妓的存在無疑是對陳水扁「人權立國」最大的反證,目前台灣私娼的人數,從蔡英文大量開放東南亞免簽來台後更形氾濫!

如果有人對國民黨威權統治下的「軍中樂園」竟然有雛妓感到不滿,那任何人對於解嚴後的陳水扁統治台灣期間竟然有十萬雛妓更應該憤怒,如果說蔣介石統治下的台灣軍隊有逼良為娼而罪該萬死必須轉型正義,那陳水扁讓台灣每年達十萬之多的兒童淪為雛妓,竟把台灣統治成「嫖雛妓的樂園」,那又該當何罪??

Blackjack 2018/12/27


法官認定陳致中召妓| 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01117/32968220/

2010年11月17日 - 【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不實報導他召妓,向周刊 ... 認定陳致中是召妓男,至少5次打電話找應召女,其中一次是3月11日。 ... 將參選大高雄市議員的陳致中昨得知判決結果,偕妻黃睿靚出面控訴:「法院判決 ...


台灣被聯合國列為兒童色情觀光地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07 16:52:00


中評社香港9月7日電/墨西哥“第十一頻道”新聞網昨天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有關兒童賣淫及拍攝色情影片的年報指出,有些城市已經成為兒童性觀光場所。台灣出現在所列出的名單中。

據報道,這份名單未指明台灣哪一個城市兒童性交易嚴重,其他列名的則都是城市,包括里約、馬納瓜、馬尼拉、曼谷、聖多明各、新德里、拉巴特、達卡、西班牙伊比札、墨西哥坎肯、瓦拉塔港、塔巴丘拉、萬象、金邊、河內、邁阿密與洛杉磯。

墨西哥聯邦行政區觀光局長巴拉雷斯指出,全球近六億國際旅客中,百分之二十承認旅行是為了尋求性行為,其中百分之三表示對兒童色情感興趣。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資料,在墨西哥有兩萬名男女兒童是商業及性交易與剝削的犧牲者,其中至少有六千人住在墨西哥市。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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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中文版.htm
第二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

    詳細內容

    第一節 雛妓

   

    【雛妓狀況】

    據統計,全球每年有上百萬名雛妓,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報紙媒體平均每份有37.25則色情廣告,平均佔各報的0.06個版面(王石番、劉少康、須文蔚,1996)。由於私娼數目本就屬隱藏性,且許多雛妓案件未被發現或報案,因此,雛妓之實際數字不易獲得。過去之研究者僅能以大概之推估加以計算,例如,曾有學者以警政署所公布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推算在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左右(McCaghy and Hou, 1990)。勵馨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舉行的「雛妓防治公聽研討會」中,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梁惠望,民82年)。

    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雛妓案件較能清楚浮現,但與實際發生數仍有些差距存在。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本質上為社會立法,以救援、安置、保護等方法,多管齊下,期望能有效防止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行為。該法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之兒童少年性交易犯罪偵查工作,並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而醫師、藥師、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在安置和保護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關懷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特殊教育(第十二條、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如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除可處徒刑外,並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終止收養關係,而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其他拍攝或製造以兒童少年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對亦均加重處罰(第二十七條)。但儘管如此,兒童少年性交易事件仍時常發生。

   

   

    【原因分析】

    雛妓形成之原因很多,在文獻上,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的影響因素:
        經濟因素
        黃淑玲(1995)對於39名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行業原因之研究指出,18人的父親是農民、工人、司機或攤販,15人的父親無業,僅3人的父親屬低階層白領人員(監工、公務員)。有一半的女孩自覺家庭貧困,另有一半的女孩則自認家庭經濟尚可。侯崇文(1992:105)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少女從娼成因,認為結構性因素是從娼的主因,包括貧窮。許多被迫賣淫的少女,常是家庭經濟不穩定所致(瞿海源,1993:538)。張瓊月(1992:105)以雲林教養院收容個案為研究對象發現,在被迫從娼的少女之中有62.5%的少女是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而自願從娼者亦有77.8%是為了金錢因素。陳慧女(1992:105)在婦職所的研究中,經濟因素造成少女從娼者佔26%。在國外的研究中,學者認為,金錢是女人從事特種行業最基本的因素,尤其是對教育程度低且無一技之長的少女而言(Marjorie,1979:669;Weisberg,1985)。這種傳統由女性所提供的特定職業,似乎也使貧民區的年輕女性更容易生存,因為,對她們而言,並沒有太多的社會壓力認為她們從事色情行業是一種偏差行為。

       
        家庭因素
        許多研究指出,從娼少女多來自破碎家庭,如問題家庭、單親家庭、管教不當或是嚴重的疏忽家庭等(王秀絨,1984;陳慧女,1992;伊慶春,1992;陳皎眉,1995;黃淑玲,1995)。黃淑玲的研究指出,從事特種行業之未成年女性,在進入之前,有80%之父母已離異或過世。而原住民少女的家庭問題以酗酒、意外死亡、母姊從娼,以及性暴力最為嚴重。漢人的家庭問題則以離婚及父親無業、好賭最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不良的環境因素常會造成少女為了逃避現實繼而離家出走,而一旦她離家,問題馬上接踵而至,或是被騙、或被誘,甚或因毒癮所需金錢而間接造成其淪入特種行業。其次,也有研究指出,少女離家是其從娼的關鍵,陳慧女(1992:127)的研究對象中有92.0%的少女有過逃家經驗。而雲林教養院中接受輔導的少女中亦有77.66%有逃家記錄(陳美伶,1994:4)。在國外研究方面:Seng(1989:660)在對從娼少女與被性虐待少女的比較研究中,發現從娼少女有離家的比例達77.1%。因此,家庭因素所造成少女離家進而從事特種行業的問題,是值得注意的。沈美真(民國73年)的個案研究發現,許多問題少女係來自於問題家庭,例如,有人家人從娼,因而從小耳濡目染習以為常,價值觀因而改變;或因家庭管教不當、家庭失和等因素而逃家在外,遇外力引誘或經濟因素所需而選擇從娼;有些則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迫於經濟需求從娼。

       
        童年的創傷
        國內在有關性創傷與從娼之間的關連,在實際的輔導個案中,發現性傷害與少女從娼及娼妓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許多成妓多年以前是「雛妓」、許多「雛妓」有遭強暴、亂倫的經驗(丘彥南,1993:6;王玥好,1994:2)。在婦職所及教養院中的研究對象中,即有從娼前被性虐待及亂倫的個案(陳慧女,1992;張瓊月,1993)。黃淑玲(1995:9)對未成年特種行業少女的研究亦發現,75%的個案除了需忍受貧窮和父母離異或早逝之苦,而且還常被父母毆打,而且是「拳打腳踢」、「吊起來打」、「用棍子打」、「用鐵鍊綁在床上」、「打到流血」、「打到骨頭脫臼」、「拿菜刀追殺」的嚴重暴力行為。導致對女孩有不良的心理影響,包括自責、羞愧、污名、性規範混淆、有的甚至常做惡夢等。國外學者James(1971:187)研究少女從娼問題,發現有72.2%的女孩於從娼前有過被強迫的性經驗,且其中有84.7%發生在十五歲以前或更早的時候。Mimi(1983:288)針對成妓做研究則發現童年遭受性創傷的個案,常會有一段時間處在沮喪無助時期,而有自暴自棄的現象,且影響她們日後性偏好的取向,成為同性戀者或有性雜交情形出現(sex promiscuity),在她們之中有70%的人認為這個童年創傷經驗會影響她們日後從娼的決定,其中有17%的人即因此而離家。之後,為了生存而決定從娼,在談及此經驗時,大多數人仍是心悸猶存。

       
        個人偏差行為
        國外學者Marjorie(1979:671)亦將「偏差行為」視為少女從娼原因之一,他指出有些少女因是虞犯,因此,不論她是否有從娼行為,都會被標籤為娼妓。而有些則是因有性亂倫的幻想,為了求取本身自我心理上的平衡,消除自身的罪惡感及被父親拒絕的氣憤,於是藉由從娼時在男人身上獲得報酬來報復父親。陳皎眉(1994:26)指出從娼少女在曾經所從事的活動中,比起一般學生,有較高的偏差行為出現,如離家、蹺課、吸安、抽煙、喝酒、去電動玩具店打電動、去撞球場、結交有前科之人、上舞廳跳舞、打架、互毆、參加不良組織、去MTV、KTV店喝酒、唱歌等。紀慧文(1996)「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發現,其偏差行為最大特徵是“逃家”(參見陳慧女,199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之偏差行為尚除了離家、輟學、抽煙、喝酒之外,對其從娼行為較具影響力的就是「吸毒」。因為一旦沈迷藥癮之後,或是毒品買賣與娼妓或是與老鴇有所接觸,或是為了賺錢買毒品,在這兩種因素迫使下,她們很難不從娼(Pomeroy,1965:183;Gebhard,1969:28;Millett,1971:114)。Rathus and Siegel(1976:5)發現吸食海洛因者是從娼的高危險群。

       
        國人不當休閒觀念與不良的休閒僻好
        社會風氣功利化、工作壓力大、競爭激烈,往往應酬消費成為工作職場中爭取生意的策略。另外一方面,各種特種行業所得較高,場所乾淨、高級、寬敞,行業又不需太多專業技術,常吸引未成年少女及年輕消費者。紀慧文(1996:129)即指出,坐檯陪酒類KTV酒店,之所以能吸引年輕的、且學歷、容貌、身材姣好的小姐從事其工作,特殊的工作情境最為關鍵。工作情境遠離從娼污名形象,適合年輕女孩發揮(洩)特質,都是坐檯陪酒優勢所在。

   

   

    【從事性交易少年(兒童)之價值觀】

    根據國內現有的研究,特種行業青少年之價值觀有以下特徵:
        低自尊
        王秀絨(1984)曾發現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多具有不健全人格、自信低、較自卑與悲觀等,並認為這種對自我的負面看法,或許與其個人的不幸家庭及成長經歷有關。而陳皎眉(1996)則發現,色情行業之少女自尊心低於一般在學學生,覺得「自己無法做好任何一件事情」。

       
        金錢至上
        從事特種行業之少女較傾向於同意「大家都比較喜歡有錢的人」,認為有錢就可以「使生活快樂」、「解決任何問題」、「讓別人看得起」,而沒有錢則是「可恥的」、「就會生活悽慘」,因此,「只要能賺大錢,雖然賺錢的方法不好,也無所謂」(陳皎眉,1996)。在工作價值觀上,許美幾(1988)研究花蓮秀林鄉家庭中有女兒從事色情行業之山地父母的價值觀,發現這些父母較重視工作的經濟性意義,而且認為子女應該分擔家庭經濟,,並期待子女選擇賺更多一點錢的工作。換言之,他(她)們工作的意義比較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紀慧文(1996:57)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亦發現,上班場址的考慮是“錢賺得多不多才重要”。

       
        偏差的孝道觀
        紀慧文(1996:103)曾形容上班小姐之間的批評內容是圍繞在“孝順”這個議題上:誰按時拿錢回家?誰多拿一點錢回家?誰會向同事借錢應急給母親?可見從事色情行業的少女更順從父母親的要求。而陳皎眉(1995)的研究亦發現,這些少女比一般學生更同意「孝順即是順從父母」,她們認為「只有聽從父母的話去做,才是孝順」、「即使不同意父母的看法,覺得還是應該要照他(她)們的話去做」,同時,「為了替父母還債,我可以從事任何職業」。伊慶春(1993)曾發現,即使是非被販賣的雛妓,亦有人表示是為了協助家庭經濟或為疏解家庭經濟壓力而從娼。由以上的研究可見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往往較易有「順從」的孝道觀。

       
        性觀念開放
        陳皎眉(1996)以「性價值觀」和「婚姻價值觀」,比較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及一般在學少女對上述兩價值觀念之異同,結果發現前者對性的態度比一般學生隨便,可以與人從事無感情的性行為。對性亦有較負面的感受,認為性是骯髒的,而且她們從事性行為的條件也比一般學生寬鬆,不認為只有成年人與夫妻之間才可以有性行為。其次,在婚姻價值觀上,色情行業少女亦顯的較不尊重婚姻,認為「只要隨便找個對象就可以結婚了」而「只要兩情相悅,既使沒有結婚也可以生活在一起」。紀慧文(1996)的研究則發現,上班小姐有各種不同的男性朋友,包括:警員或有婦之夫,及他人之情婦與包養等而混淆了婚姻和性觀念。


    【性交易之類型與徵兆】
        類型
        兒童與少年從事非法性交易主要的類型包括:
            在私娼館從事性交易:通常被迫或被賣從娼者多在私娼館中執業,業者常以金錢、懷柔政策、讓少女負債或毒品來控制少女。
            應召站:老闆平時與賓館、飯店均有聯繫。除了靠賓館、飯店「女中」協助拉客外 ,主要顧客來源多靠報紙分類廣告吸引。
            流鶯:較多逃家少女採此方式,通常是缺錢時才至商業鬧區中某些特定區域尋找客人,亦有利用電話交友中心來尋找客人者。
            其他類型:如牛肉場、摸摸茶等。

           
        從事雛妓的徵兆
            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份華麗。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行蹤。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金錢收入。
            身邊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
            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生活型態之改變。如:離家、輟學....等。
            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此不可做為少年、兒童是否從娼之絕對指標,僅可視之為危險警訊或參考依據。

    【發生後之處理】

    當查獲或發現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或少年時,應做以下之處理: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15條,兒福法35,少福法22)。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15條)。
        緊急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16條)。
        法院應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收容中心(16條)。
        主管機關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兒福法37,少福法22)。
        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

   

    【預防措施】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製作陽光百合錄影帶提供學校教學。
        至各國小進行學生身體安全方案。
        執行百合計畫:至各學校巡迴宣導、組織救援聯絡網、至原住民區之學校帶領小團體。
        建立原住民重點地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資料,加強家庭訪視,並定期追蹤輔導。
        建立部落中社區關懷站,提供經濟危機處遇、法律諮詢、技藝訓練、心理諮商及協助文化、經濟等發展,並提供各類資訊。
        製造公益廣告,宣導社會大眾勿嫖妓,及宣導080239595雛妓救援專線。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推動雛妓防治法之制定。
        辦理宣傳活動,製作公益廣告,呼籲社會大眾勿嫖雛妓,業者自清自律。同時,結合大眾監督扺制嫖雛妓之共犯結構:老鴇、人口販賣子、保鑣、皮條客、嫖客。
        建立全國性少女保護網--「雛菊希望網絡」。
        建立「蒲公英關懷輔導中心」,3888595,擴大關懷不幸少女層面。包括電話諮詢、諮詢面談、成長團體、學校宣導及助人團體。
        發起「反雛妓行動專案」,以喝護未來母親--讓台灣不再有雛妓」為主題,發動反雛妓公約簽署,積極推動雛妓防治制定,雛妓行動下鄉、反雛妓華西街慢跑及「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生命」等系列活動。
        積極推展雛妓防治法逐條審查,同時擴大服務方式,成立第三個中途之家--「獨立宿舍」,舉辦「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希望」系列活動。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婦職所團體活動及個別輔導(每週)。
        觀護所成長營(寒、暑假)。
        善牧計畫:為當地人辦理訓練課程、定期會議討論、舉辦親職教育。
        宣導活動: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以呼籲大眾重視家庭問題。

   

   

    【可資利用之資源】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福利科,(02)2356-5168;社會救助科,(02)2356-5211)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電話(02)2375-9595,傳真:(02)2361-5583
        現代婦女基金會,電話:(02)2391-7128,傳真:(02)2392-7129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救援專線:0800239595),電話:(02)2392-9595,傳真:(02)2341-0825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電話:(02)2728-2334,傳真:(02)2728-2328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電話:(02)2341-3302,傳真:(02)2341-1150
        台灣省立雲林教養院,電話:(05)596-1680,傳真:(05)596-6392
        天主教台北善牧基金會,電話:(02)2361-1371
        各縣市社會局、處
        刑事警察局(救援專線:0800211511)
        基督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電話:(038)328-000,傳真:(038)323-280
        台灣世界展望會,電話:(02)2585-6300
        台北市少年警察隊,電話:(02)2557-0071,傳真:(02)2557-4871
        終止童娼協儈,電話:(02)2365-5810,傳真:(02)2365-5815

       

    各縣市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一覽表
    機構名稱  收容床位數  性質  備註
    省立雲林教養院  10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省立仁愛習藝中心  48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國軍八○二醫院附設兒童少年緊急短期收容中心  15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新增
    宜蘭縣私立慈懷園  24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桃園家庭協談暨自殺防治協會  16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新增
    台中青少年之家  12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台南天主教露晞服務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花蓮縣善牧中心  30床  關懷、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基隆市社會福利聯合庇護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擴建中
    台北市善牧基金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台北市萬芳少女保護中心  40床  關懷中心  86年委辦
    台北市松德少年庇護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86年委辦專收男性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婦職所  80床  緊急、短期,及某國中分班,混合設置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育幼所  80床  關懷中心 
    高雄市馨苑  25床  關懷中心  新增
    85年委辦
    合計  515床  關懷中心床位145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立7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立300床 

   

   

    【相關研究報告】

        王作榮(1980),工業職業教育之適應研究,教育部。

        王秀絨(1984),台灣私娼研究,東海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玥好(1996),自願的背後,勵馨第六期,頁18。

        丘彥南(1993),談雛妓漫長的心理復健歷程和需要。勵馨園,31,6-7。

        伊慶春(1992),雛妓問題防治途徑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

        吳聰賢(1983),農村青年職業興趣、工作價值與職業選擇之關聯研究,行政院青輔會研究報告。

        侯崇文(1992),2Female Prostitu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2in Nanette Davis(Ed.), Prostitution, An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Trends, Problems, and Policeies. Westport, CN: Greenwood Press. Pp. 2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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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嫖妓捐錢緩刑》婦團怒:法官是誰?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到大陸嫖十一名十六歲以下少女,並把過程製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兩年並可緩刑,婦女團體直問「這法官是誰」?「法院正義在哪」?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強姦未滿十四歲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十四到十六歲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販賣少女色情光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哪個法條來看都是重罪,為什麼重法會輕判?」
「法官是誰?」李麗芬表示,該男子不但連續侵害少女,還把畫面做成光碟,這些行為在國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國家連持有兒童色情光碟都違法,台灣法院判刑過輕;她並質疑,是否大陸女孩就不值得尊重?這樣判,怎能遏止亂象?
她說,該男子連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態是好奇,還是有變態的性價值觀?應該配合施以心理治療,但緩刑卻像縱虎歸山,「不知道他以後還會做出什麼事?」
對法官審酌楊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檢察官求刑」,她也認為不合理,「悔意對法官這麼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涉性侵少女 3D列印槍枝發明人躲台灣 警:已掌握行蹤

2018年09月20日 10:04 中時電子報 李靖棠、中國時報/蕭承訓

(12:39更新)據美國哥倫比亞電視台(CBS)報導,因發明3D列印(3D Printed)槍枝技術、一度成為美國媒體爭議「名人」的寇迪威爾森(Cody Wilson),在其槍枝合法化被法院阻擋後,今日又傳出、德州奧斯丁(Austin, Texas)警方指控,他在與一名年僅16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後,在進行逮捕前夕出逃國外,當地警方透露,「目前掌握消息顯示,威爾森最後位置在台北,但我們完全不知道為何他會飛去台灣。」
保護國家不受新科技傷害 美法官延長3D列印手槍禁令

3D-printed gun maker faces child sex assault charges

但關於此案,我國刑事局國際科表示,美方相關部門於今(20)日轉知移民署,美國法院於日前發布寇迪威爾森在美通緝令。移民署已初步掌握寇迪威爾森在臺行蹤,啟動防範及關懷機制。若美方有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將由我方警方採取進一步行動。
由發明家威爾森創造、名為「解放者」的3D列印槍枝。(圖/美聯社)

內政部表示,類此案件以往美方依據梅根法案規定,均會主動通報我方有關美國籍性侵害前科犯來臺訊息,移民署接獲通報後,旋即啟動是類對象防範及關懷機制。惟本案外僑係美國法院於日前發布該僑在美通緝令。

奧斯丁警方表示,威爾森於8月份在當地一間旅館,支付500美元(約1.5萬台幣)費用、與一名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此事被警方得知後立即申請逮捕令,但前往其住處後才發現,威爾森已提前一步離境出國。一旦抓回威爾森,他將被以二級重罪(second-degree felony)起訴,恐需面臨2至20年的有期徒刑懲罰。

身兼發明家和社會運動者的威爾森,是被稱為「解放者」(The Liberator)的3D列印手槍發明者,於2013年誕生,槍身透過3D列印技術製程、僅有撞針部分是金屬材質、其餘均屬於塑膠。雖然當年遭到聯邦警告且禁制,但威爾森於2015年提出抗告、並以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違背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中人民有權擁槍權益為由,於今年6月份和聯邦政府和解,讓這款「解放者」和藍圖重生。

★中時電子報關心您:私擁槍枝違法、恐面臨刑責與罰金!

(中時電子報)

文章來源:Man at center of 3D-printed gun dispute charged with child sex
assault

文章來源:Gun rights activist Cody Wilson charged with sexual assault of teen


涉嫌性侵 3D列印槍枝發明人回美已遭拘押

2018年09月24日 05:47 中時電子報 陳舒秦

因發明3D列印(3D Printed)槍枝技術聞名的寇迪威爾森(Cody Wilson),在其槍枝合法化被法院阻擋後,在美與一名年僅16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後,在進行逮捕前夕出逃到台灣引起關注,據傳他在台灣被捕後,已經被帶回美國拘押在監獄。

中央社報導,美國司法部法警局(U.S. Marshals Service)表示,現年30歲的寇迪威爾森今天早晨被關入位於休士頓的哈立斯郡監獄。

奧斯丁警方表示,威爾森於8月份在當地一間旅館,支付500美元(約1.5萬台幣)費用、與一名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這項罪名屬二級重罪,最高可判處20年徒刑,及一萬美元罰款。

威爾森被拘押,可以15萬美元交保,全案偵辦中,目前不清楚他是否已聘律師。

(中時電子報)
台北成立性交易專區?柯P:需管理不是禁止不是假裝不存在| 民報 ...
www.peoplenews.tw/news/b6cd534a-4f99-474b-ab67-81f63478dafa

2017年8月12日 - 柯文哲透露,高傳棋向他表示「台灣性產業人口高達3萬6千人」,他還問高是真的假的,因為他完全沒有相關資料,需要先進行一些統計、調查,多了解 ...

終結嫖客 謝長廷:從未說過取締浪漫

針對「極樂台灣」風暴引發高雄市議員抨擊市長謝長廷掃黃只是「取締浪漫」之說,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主委鄭光峰十四日轉述謝長廷的談話表示,謝長廷從未說過「取締浪漫」的話,只說過港都人比較「浪漫」,但當時並非指掃黃。

「台灣極樂」一書使得外界對北高二市產生色情城市的聯想,高雄市除市議員強烈抨擊市長謝長廷取締色情行業是採取「浪漫的手段」外,媒體更指高雄市平均每天有二萬人在嫖妓。對該指控,謝長廷昨日特地透過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主委鄭光峰提出澄清。

鄭光峰表示,謝長廷從未說「浪漫取締」的話,謝長廷所指的「浪漫」是指港都人比較浪漫,他的「浪漫之說」明顯被有心人刻意扭曲,而謝長廷特別重申取締色情的決心,並以「住宅區販賣人口」、「妨礙自由」、「妨礙安寧」、「誇大不實色情廣告」等為優先取締之原則。

他並指出,台北市由國民黨執政,近來發生連串與色情有關的案件,如擄妓勒贖等,這些都比高雄市還嚴重。不過,台北市長馬英九在「樂極台灣」事件後,推卸掃蕩色情不力的責任,令人不敢苟同。

至於「高雄市每天平均有二萬人嫖妓」的說法,鄭光峰說,實在是誇大其詞。

鄭分析說,高雄市約有七十五萬的男性人口,十四歲以下約卅萬人,老年人約佔十萬人,剩下有「性能力」的約卅五萬人,如依「平均每天有二萬人嫖妓」的說法,每天每廿人中就有一人在嫖妓,這不但誇大,更侮辱了高雄市的男性。

【李翰/高雄報導 】 2002.01.14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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