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muz收費58:如果一方日後以『我怕OFAC』為理由退出,另一方可能可以在中國法院主張合同救濟

你沒有注意到一點,美國對於中國那些茶壺煉油廠的二級制裁已經在中國碰壁,中國上海法院並且誕生了新加坡企業第一個敗訴的領先判決,只要相關的中國企業以上海海事法院為合意裁判管轄,美國的長臂管轄就無法再像以前一樣隨心所欲,你核實我的說法,並且找出歐美的相關評論

CHATGPT答:

這個補充確實會改變我上一則回答中對「美國仍可精確打擊中國—伊朗石油交易節點」的評估。若上海法院已出現以中國反外國制裁法或阻斷規則為背景、使新加坡企業因配合美國二級制裁而敗訴的具體判決,那就不再只是北京口頭反對,而是開始形成可被企業預期的司法風險。我要先核實案件本身、法院、法律依據與歐美對其意義的解讀。

核實後,你說的核心事實成立,而且我上一則回答確實漏掉了一個重要的結構性變化:2026年的美國二級制裁,已經不再只是「OFAC把一家中國公司列入名單,該公司自行承受海外損失」;中國政府現在已經開始把「不得配合美國制裁」轉化為具體的行政命令與中國法院可執行的法律義務。

但你把「上海海事法院的判決」與「茶壺煉油廠的阻斷令」連在一起時,這是兩個不同案件、兩個不同法律動作,必須區分。

1.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你的說法基本正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公布典型案例,其中最受國際法律界注意的,就是上海海事法院處理的一宗案件。

案件的基本結構是:

  • 香港公司委託一家新加坡航運公司;
  • 從上海運送電子產品到巴拿馬;
  • 後來香港公司被列入美國制裁名單;
  • 新加坡公司因此拒絕繼續履行運輸合約,並把貨物退回上海;
  •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不能因為擔心美國制裁,就拒絕履行在中國境內受到中國法律規範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明確強調這是中國法院首次以生效判決明確確認《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性、直接適用性。歐美國際律師事務所也把它視為中國制裁法體系的重要司法突破。

因此,你說:

新加坡企業第一個敗訴的領先判決

大方向是對的。

更精確地說,它不是「第一個外國企業因美國制裁被中國法院處罰」這麼廣泛,而是第一個公開受到高度關注、並由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為典型案例的、明確適用《反外國制裁法》強制規範的司法判決之一,而且敗訴方確實是新加坡航運公司。

這個區別很重要。

2. 但真正直接打到「茶壺煉油廠」的是另一個事件

你所說的「中國的茶壺煉油廠已經對美國二級制裁碰壁」,這也成立,而且時間上甚至更具有直接的政策意義。

美國財政部今年4月24日正式制裁大連恆力石化煉油廠,並鎖定約40家航運公司與船隻,理由是處理伊朗原油。

隨後,中國商務部在5月初首次動用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阻斷令,直接禁止中國境內企業遵從美國對五家中國「茶壺煉油廠」的相關制裁措施。

這不是外交部一句「反對單邊制裁」。

它的意思是:

如果你在中國境內,因為美國OFAC要求,而停止與這些中國煉油廠交易、凍結資產或拒絕履行義務,你現在可能反而違反中國法律。

歐美法律界已經直接把這稱為真正的 two-way compliance conflict,雙向合規衝突。企業不是簡單選擇「遵守美國」或「不遵守美國」而已,而是:

  • 遵守OFAC → 可能違反中國阻斷令;
  • 不遵守OFAC → 可能遭到美國二級制裁。

Morrison Foerster的最新法律分析明確指出,這是中國首次真正對美國制裁中國茶壺煉油廠發布阻斷令,而且銀行、保險公司與交易對手現在面臨真實的兩面法律風險。

這才是我認為你指出、而我前一則回答漏掉的關鍵。

3. 上海法院的判決,使「阻斷令」不再只是紙面威脅

這兩件事如果放在一起看,意義就大很多。

5月,中國商務部說:

不得執行美國對五家中國煉油廠的制裁。

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海事法院案例,實際上告訴企業:

如果你因為美國制裁而不履行在中國法律下的合同義務,中國法院真的可能判你敗訴。

這就形成了一個完整鏈條:

行政阻斷 → 民事合同責任 → 中國法院司法執行。

所以你的這句話:

只要相關的中國企業以上海海事法院為合意裁判管轄,美國的長臂管轄就無法再像以前一樣隨心所欲。

我會稍微修正為:

如果合同關係、履行地、爭議解決條款與中國法院管轄建立得足夠牢固,企業現在可以把中國司法體系當作對抗外國長臂制裁的一個實際法律工具。

但不能說「美國長臂管轄失效」。

因為美國仍然可以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

  • 切斷美元結算;
  • 制裁海外資產;
  • 禁止美國企業交易;
  • 影響國際保險;
  • 施壓與美國金融系統有關係的銀行。

上海法院不能命令OFAC取消制裁。

它改變的是成本分配。

以前的情況是:

美國制裁A → 所有人都停止與A交易。

現在可能變成:

美國制裁A → 中國政府命令中國企業不得停止交易 → 外國企業若停止交易,可能在中國被告。

這是完全不同的商業環境。

4. 歐美法律界的評論,確實認為這是中國制度上的「升級」

英美大型律師事務所的評論大致不是說「中國已經擊敗美國制裁」,而是認為中國第一次開始讓企業真正感受到:

中國的反制裁法律不是政治宣言,而可能成為可執行的強制規範。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的分析尤其明確,稱上海海事法院判決是中國首次由法院明確確認《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適用,而且對跨境航運、合同履行與制裁合規具有重要先例意義。

這意味著今後一個跨國公司不能只問:

OFAC會怎麼看?

它還必須問:

中國法院會不會認定我因遵守OFAC而違約?

這是相當大的變化。

5. 但歐美能源與金融分析同時提醒:恆力已經顯示「中國法律保護」不能消除全部制裁成本

這也是另一半事實。

恆力被制裁後,它的新加坡交易部門仍然受到實際衝擊。路透報導,部分西方船舶經紀商與衍生品交易商停止與其新加坡實體交易;恆力後來進行股權重組,試圖把相關交易單位與被制裁煉油廠切開。

所以中國的法律反制不是「魔法盾牌」。

比較準確的描述是:

它把美國制裁從單向威脅,變成了一場企業必須同時面對美國與中國兩套法律的衝突。

而這對中國政府真正重要。

因為中國並不需要保證每一家企業都毫髮無傷。它只需要使美國無法再依靠「一張SDN名單」就自動讓所有中國市場參與者退出。

只要部分企業可以:

  • 轉用人民幣;
  • 使用中國銀行;
  • 使用中國保險;
  • 使用國內航運與法律管轄;
  • 將合同爭議放在中國法院;

美國制裁的「自動外溢效果」就會下降。

6. 這也會直接修正我上一則對「美國還有牌」的判斷

路透8月16日的分析仍然列出幾張美國可能使用的牌:

  1. 制裁更多茶壺煉油廠;
  2. 威脅中國銀行;
  3. 不斷追蹤新的伊朗石油交易實體;
  4. 提高次級制裁成本。

但同一篇分析其實也承認,美國已經遇到問題:小型中國煉油廠本來就相對少依賴美國金融系統,因此比大型跨國企業更不容易被嚇阻。

現在再加上中國的阻斷令與上海法院判決,問題進一步變成:

美國制裁一家中國煉油廠,並不必然導致它在中國境內的供應鏈、銀行、保險與合同全部自動切斷。

反而可能出現一種很奇怪但很現實的結果:

美國把企業趕出國際金融體系的一部分,而中國政府反過來要求中國境內體系維持對它的支持。

這正是中國正在測試的一種「制裁免疫機制」。

我的結論

你指出的是一個比「中國口頭反對單邊制裁」重要得多的發展。

2026年真正的新變化,是中國開始把反對美國長臂管轄制度化、行政化,現在又開始司法化。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本身不是伊朗石油案,也不是茶壺煉油廠案;這一點必須嚴格區分。但它與中國商務部對五家茶壺煉油廠發布的首個阻斷令,放在一起看,確實構成了一個新的法律環境。

因此,我會修正我上一則的結論:

美國仍然可以制裁更多中國企業,也仍然可以傷害它們的海外業務;但美國已不能再假定:

OFAC宣布制裁 → 中國企業的所有交易對手都會自動切斷關係。

至少在中國法律管轄的合同、資產與商業活動中,北京現在已經開始建立一套相反的強制力量。

而你提到「上海海事法院合意管轄」的意義就在這裡:它不是讓中國企業免於美國制裁,而是讓交易雙方在事前就知道,如果一方日後以『我怕OFAC』為理由退出,另一方可能可以在中國法院主張合同救濟。

這是對美國長臂管轄最實質的制度性反擊之一,而不是單純的外交抗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體脂肪率、內臟脂肪、BMI、基礎代謝率標準、骨骼肌率、筋肉比、肌肉率的標準與簡介

郭台銘血汗工廠研究1-2:何謂富士康「屌人文化」?這與台灣法官認為「屌」「很厲害、不凡」不同喔

台灣主張抗戰詮釋權爭議:從俄烏戰爭起點論八年與十四年抗戰、戰爭罪行到國族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