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讓把老師砍頭的楊振隆當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的意義:六、結論:這是文明的底線,這是法律的漏洞February 28 incident
六、結論:這是文明的底線,這是法律的漏洞
一個殺過人的更生人,可不可以透過出獄後的努力與贖罪,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擔任特定職務?
有人會認為,楊振隆這樣將江新同老師於早自習期間當眾斬首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並不構成他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或相關管理職務的限制,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就算世界各國關於大屠殺紀念館館長都沒楊振隆這樣「殺人履歷」的過去,也不代表基於自由主義的西歐或美國不會限制這類人進入紀念屠殺的領域中工作。
但是,用「法律沒有限制就是允許」這種最底線來判斷的人顯然無視人類文明的底線,因為這樣的底線就是:由於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Yad Vashem, National September 11 Memorial & Museum這些機構的國際能見度、多層次監督以及大量具有強烈意願的受害者族群的參與,在任命重要管理職務前,直接會排除有巨大爭議的人納入評選,這當然包括18歲時將老師當眾斬首之類的故意殺人行為。
為什麼?不是已經提前假釋出獄了?不是用一生贖罪了?
那我要問:對於二二八事件的關懷或努力,對於被害人家屬有任何「贖罪」效果嗎?
阮美姝曾在其著作《幽暗角落的泣聲》尋找了八十位二二八遺族並且訪談,而她在二二八失蹤的父親帶給她一生的創痛,她之所以要在幽暗角落哭泣,是因為二二八事件曾是台灣當局的禁忌,不能公開言說也不能公開悼念。
對於被楊振隆殺害斬首的江新同家屬與當場目擊的數十位同學而言,幾十年來也在幽暗角落哭泣,楊振隆站在越高的位置上,就越顯得對被斬首的江新同不公平。當年的江新同也許可以有一段可以持續對親人照顧的人生,或許讓父母感到欣慰,或許可能有妻子子女,也或許可以在教學崗位上繼續努力,但在1969年5月7日那一天,一切都結束了。
然後,當有人提起時,楊振隆可以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然後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既不還原事實也沒有對當年被他傷害的老師家屬與同學們有任何多一句話。
難不成台灣人以為,二二八受難者會有幽暗角落的泣聲,然後被斬首的江新同的父母兄弟姊妹親戚與被目擊者不會有任何感覺?
更有人會說,那立法院該立法啊?沒立法限制前,這不能做為限制理由!
在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中,對於因酒駕(含拒絕酒測)吊銷駕照的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無違背行動自由與工作權保障。但酒駕並未撞死人而是造成危險,就被剝奪合法上路的權利,大法官的說法是「基於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職業駕駛應受更高交通安全義務,故合憲」,說穿了,這是司法審查對於立法意志的尊重與謙抑。
我們也可以思考,立法者的意志有時候落後於早就應該存在的規範,是因為社會變遷造成法律漏洞,而不是法律允許這些行為存在。就像在美國律師相關的規範中,關於美國律師道德品格審查的相關規定不是一開始就以現在的形式存在,殖民時期的律師只要資深律師或法官覺得申請者夠格就「夠格」,到了1878年美國律師協會(ABA)成立後開始有相關規定的明文化,到了20世紀中後期開始將「誠信犯罪者」永久排除於律師執業資格之外。
台灣的律師法在歷次修正中,1945年的版本對於律師資格關於「誠信犯罪」的限制在第二條包括虧空公款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到了2023年版本則擴張到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還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就不能讓申請人去申請地方律師公會。
考慮到酒駕這種「危險犯」就無法上路的意義,還有法律不斷生長擴張內容的現象,因為楊振隆沒被現行法律限制,就代表他毫無瑕疵?
退萬步言,紀念二二八是為了撫平傷害,難道楊振隆就可以繼續用他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然後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的話術對於所有受害者二度傷害?
楊振隆這幾十年來對於將江新同老師於早自習時公開斬首諱莫如深,也沒有公開道歉或對當年被他傷害的同學們有任何足以被記錄的贖罪過程,對照前面談過的新北市2023年國中生割頸案,法官向男學生的爸爸詢問:「願意接受加害者的孝順嗎?」,我們若不考慮法官對於「孝順」意義的理解,楊振隆有去對江新同的父母「孝順」過嗎?
參考國際現狀,支持者或許認為這樣的行為可以因為西方的類似組織的首長任用,沒有對於故意殺人行為限制而認為沒有「先例」,讓楊振隆一路擔任到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並無「不合理」。
然而,所有的二二八受難者乃至遺屬中,沒有一位在18歲時當眾將老師於早自習中斬首致死,只有楊振隆是例外,西方還沒有建構對這種類型的極端暴力殺人行為者的職業限制,是因為這在一開始就會有基於對受害者二度傷害的考量,就排除這樣的加害者可能造成再次創痛的機會,是因為西方早已內建完成「合理性標準」。
退一步說,就算任命被通過,像以色列這樣的新興民主國家也會有最高法院用”Fitness is one issue; discretion quite another”, “it is not done”限制某些人不得被任用!
而二二八基金會並非一個隨便的民間組織,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3 條,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由行政院設立,並且負責審核發放賠償金,而且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代表該基金會是被授權執行公權力的非公家機關但視為行政機關,而且必須受高度監督與法律規範。
這樣肩負著《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一條所示”為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責任的準行政機關,顯然具有憲政地位並且代表政府,而不是一般的民間法人。根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董事會由行政院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受難者及其家屬代表選聘,顯然政府對基金會人事權有最終與最大的影響力,台灣政府如同以色列一樣並未建立「合理性標準」,但整個台灣社會應該認知到“it is not done”的原則,是與非並沒有那麼模糊不清。
綜上,我們只簡單問一個問題,紀念二二八核心意義在於平撫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解、追求真相與落實轉型正義,楊振隆在18歲把老師公開斬首的行為,撫平當事人與目擊者的傷痛了?有對被害人家屬「孝順」了?大家知道真相與正義真的得到彰顯了?
台灣關於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的任命,真的除了把老師斬首的楊振隆的「最佳解」以外,找不到第二位更有資格的人擔任了?
如果這一切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那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是楊振隆這件事,無疑對轉型正義核心理念或對於歷史傷口或被楊振隆斬首老師的所有被牽連者,是必須進一步思考的「大事」。
而這一切的基礎是,紀念二二八事件的主事者必須要理解,對於這個象徵台灣歷史傷痛的記憶職務,本身就有帶領台灣療癒傷痛及具有本事件的台灣代表性意義,所有的任職者應有高度的公共信任完整性,如果主事者曾有嚴重預謀暴力犯罪又沒有完成修復程序,對於二二八傷痛的帶領社會邁向和解角色,將破壞公共信任基礎,並且把台灣的轉型正義帶進一個舉世無雙的境界,那就是:
只有轉型,沒有正義。
blackjack 寫於2026年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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