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讓把老師砍頭的楊振隆當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的意義(全文約13146字)February 28 incident

今年二二八是星期六,行政院讓二月27日補假而形成了三天連假,許多媒體對國殤的討論方式是連假請假攻略、民眾可安排短程出遊,就像過去也有人脫口慶祝二二八,這種荒謬宛如曾把導師當著全班同學砍頭的楊振隆以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的身分大談「傾聽歷史的回聲」與找回「弄丟的名字」,被楊振隆砍頭的老師江新同呢?

說到這,我們從楊振隆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與他18歲時的殺人行為,探討二二八事件與台灣轉型正義的意義。

一、許雪姬「多餘的話」談《恐怖的檢查》的作者黃榮燦

首先我們該談談二二八學者怎麼看二二八:著名的二二八研究者許雪姬曾於2001年寫過一篇「從新出土的檔案談二二八歷史的研究」,其中有一段文字提到已經成為台灣討論二二八最重要圖騰的版畫《恐怖的檢查》的作者黃榮燦,引述如下:

“多餘的話

二二八史料的出土,應該引起廣泛而深入的研究,然而我們並未在學界看見這一個風潮,也許只有二二八補賞基金會因而得到一些重要的證明而使過去因無檔案資而無法賠償的二二八受難者或受害者得到補償,算是這批史料出土較重大的意義吧!如今二二八紀念日要不要放假成為一個爭執點;而台北市的二二八紀念館這一、兩年來並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反而成為最濫用二二八的地方,檔期的展出有「掛羊頭賣狗肉」(這是觀眾在留言版上寫的),展雷震,我們看到相關的照片只有六幅,灌了不少水,而雷震又和二二八何干?去年館中策劃要在該館做高雄二二八事件的展示,也和高雄歷史博物館聯繫,但館方因換了人,而將過去的策劃全部取消而易以黃榮燦的版畫,甚至要在二二八帶隊去追悼黃榮燦,這種種的吊詭都不是一言可以道盡。請大家用點心協助監督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否則有一天我們會失去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以”多餘的話”作為小標題的小段落中,許雪姬主要針對的是二二八紀念館「該如何紀念」做出批判,她認為把舊的策畫用黃榮燦的版畫取代,即追悼黃榮燦是「這種種的吊詭都不是一言可以道盡、否則有一天我們會失去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但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奇怪,《恐怖的檢查》那麼生動刻畫二二八,到底哪裡弔詭?

我們看《報導者》如何介紹此一版畫,讓大家體會許雪姬心中的弔詭究竟是甚麼?

在2022/2/24《報導者》記者張子午所撰的「二二八版畫《恐怖的檢查》75年後,重新窺見黃榮燦的謎樣足跡」說:

“被暗影裡槍托重擊的老婦,儘管鮮血從額頭汩汩流下,仍想拾起散落一地的香菸──那可能是全家僅有賴以營生的物品;暗影上方,一名梳著整齊西裝頭的便衣特務(或查緝官),從畫面中軸線左側,舉起槍口,子彈傾斜貫穿手無寸鐵的人民;畫面中央,視覺的焦點落在突兀舉起雙手、穿著日式木屐的女性,頭髮因極度驚恐而倒豎著,在她拼命伸直朝向天空的手旁,還有兩三雙無助的手,在即將傾倒前,不願落下──包括老婦背上的幼童,儘管肉身的抵抗只是徒勞;橫陳在畫面右前方的屍體,讓這場騷亂最後進入一片死寂,捲起的煙塵中,畫面後方卡車上載運的持槍軍警,表情漠然注視著前景發生的事件,向下一個地方前進,預示著還有更大的徹底的鎮壓,即將來臨。

黑白的高度張力與線條交織而成的動態──從表情陰狠的軍警、到撲倒前仍試圖微弱反抗的人民;從散落地面的煙盒與屍體、到行進中的軍車,讓畫面中的騷動歷歷如昨日,它是目前所知唯一以寫實的方式,正面刻畫關於台灣二二八事件的視覺紀錄:《恐怖的檢查》。”

這個「目前所知唯一以寫實的方式,正面刻畫關於台灣二二八事件的視覺紀錄」之所以讓許雪姬認為「這種種的吊詭都不是一言可以道盡、否則有一天我們會失去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的根本原因,我認為最合理的推測要從該報導的線索去思考:

黃榮燦是來自中國的四川版畫家,因為1949年沒有回歸中國,曾被中國那邊懷疑是雙面諜,但後來才知道黃榮燦於1952年被處決於馬場町。根據長年研究黃榮燦的梅丁衍的推斷,黃榮燦在1947年4月13日,從基隆港啟程開往上海的台南輪上,喬裝為警總人員,把在台北祕密刻下的版畫帶往上海發表,由於錯過第一屆全國木刻展,這件作品首次刊載在4月28日上海《文匯報》的副刊「筆會」,名為《恐怖的檢查》,署名「力軍」,之後又與其他數百件作品被轉送給魯迅的日籍友人內山嘉吉,內山嘉吉最後又將整批版畫捐贈給神奈川縣立近代美術館,此後又被重新臨摹成與原作差異甚大的插圖,重現在1984年7月的黨外雜誌《夏潮評論》。

如果對以上內容有點敏感度,就可以知道關於黃榮燦與其版畫的幾個「標籤」,例如:左派身分、中國人、因白色恐怖被處決、作品發表於《文匯報》,多年後重現在《夏潮評論》等等。

而這,最可能就是讓許雪姬「這種種的吊詭都不是一言可以道盡、否則有一天我們會失去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看法的根源。

二、楊振隆拒絕把討論二二八的態度用於自身

相對的,楊振隆替二二八發聲及現在擔任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卻沒有被研究二二八的學者公開質疑,這就顯得十分奇妙了。

楊振隆於18歲時將導師江新同於全班同學前斬首,根據1969-05-08《聯合報》3版「血濺杏壇桃泛雨 斧劈絳帳徒弒師 基中高二七班教室慘劇 周振隆行兇江新同不治」報導,兇嫌周振隆(十八歲)是省立基隆中學高級部二年七班學生,因為周振隆在學校經常逃課、曠課時數多,江老師曾勸告他,如果繼續逃課,有被退學的可能。周振隆於是攜帶斧頭,在全班同學面前把這位苦勸他的老師江新同(30歲,桃園人)活活砍頭砍死。

後來周振隆改姓為楊,也就是現在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楊振隆。

在2019-12-02 《風傳媒》記者謝孟穎於”被爆50年前砍斷導師頭 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吐露半世紀真實心聲”的報導,有以下描述:

“楊振隆原名周振隆,係二二八事件基隆受難者周金波家族成員之一。1969年5月份,當時就讀省立基隆中學高二的楊振隆因為長期覺得受到班導師江新同刁難,在被江新同警告將退學之後,隔天上午以短斧頭斬向江後頸,江因傷及大動脈送醫後不治死亡。對於當年為何向老師行凶,楊振隆說一切都是自己50年前年少叛逆:「跟學校老師處得不好,那時候我思想比較偏激。」楊振隆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

如果我們看當年《聯合報》的報導,其中談到”這件駭人聽聞的弒師命案,發生於昨天上午七時四十五分,級任老師江新同,正在二年七班教室內督導學生晨讀。…昨天上學時,周振隆將露營用的短柄斧頭藏在書包內,於上午七時四十五分進入二年七班教室,發現江老師正坐在講台右側下面的書桌旁,低頭看書,周振隆走上講台,拿出斧頭時,被班長江樹蒼等人發覺,大聲呼叫:但周振隆已持利斧在江右後頸部猛砍兩下。江樹蒼見發生兇案,即將周振隆抱住拖出教室,然後和其他三位同學,將江老師急送礦工醫院救治,因傷及大動脈,至上午八時廿分不治死亡。“

這代表甚麼意思呢?

在場的班長江樹蒼與將被砍頭的老師送醫的另三位同學至少是目擊者,多年來媒體有這麼多目擊者卻不採訪非常離奇,因為《風傳媒》記者謝孟穎過去曾大量報導過二二八的新聞也訪問許多二二八遺族,這些具有被害人親屬角色的人的發言若在二二八事件具有重要意義,為何《風傳媒》記者謝孟穎在「被爆50年前砍斷導師頭 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吐露半世紀真實心聲」的報導只討論加害人的「真實心聲」?當時在場目擊砍頭行為的學生乃至警方與校方至少也有數十到上百人,怎麼不去訪問呢?

對照《newtalk》「 今年228中樞儀式移師高雄! 楊振隆盼能全力找回『弄丟的名字』」報導,引述如下:

“今年是228事件79週年,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楊振隆表示,今年的中樞紀念儀式將移師歷史現場高雄,並推出「傾聽歷史的回聲」與「島內之外鏡行事」2大特展。在228事件基金會「記憶為舵正義啟航」記者會。楊振隆指出,228事件受難者人數眾多,許多「弄丟的名字」過去只封存在特殊調查文件或檔案中,未曾被社會大眾看見,歷史的迷霧深重。不過,基金會從未停下腳步,持續與國史館、中研院台史所合作,清查「可能受難者」。他表示,唯有找回每一位受難者的名字,台灣轉型正義才算是奠定真正的基石。”

我的看法是,找回每一位受難者的名字不能當作台灣轉型正義真正的基石,真正重要的部分當然包括還原歷史,不管是誰說的或說故事的人的政治選擇與立場都應該被討論,就像美國人George Henry Kerr《被出賣的台灣》或台共蘇新《憤怒的台灣》、台共林木順《台灣二月革命》的著作,也被許多歷史學家研究不是嗎?

然而,對自己過去把老師砍頭的楊振隆,在面對記者前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楊振隆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但記者謝孟穎既不拿舊有報導質疑也不去問其他沒被砍頭的目擊者同學,可以就單方敘事這樣照單全收不深究?

二二八是台灣受到國家暴力下的慘劇,受難者的名字要被記得外,政府加害的過程也不能被遺忘,甚至蔣介石為何要下令出兵的各種動機也廣泛被討論,如果對加害行為的警醒與記憶是二二八研究的重要意義,難道應對到個人作為加害者,可以寫下” 楊振隆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又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後就一筆帶過?然後談二二八都知道要去訪問被害人遺屬的記者謝孟穎,事實上完全停止腳步只以楊振隆說法為準。

一個連自己過去歷史都不願多談的楊振隆,一個有那麼多目擊者甚至被害人家屬可能存在的事件都被記者有意排除,這種倫理態度可以研究台灣傷痛二二八?

三、國際上沒有故意殺人犯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

國際上的大屠殺紀念館的最高管理者,例如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National September 11 Memorial & Museum、Kigali Genocide Memorial、Yad Vashem乃至波蘭的奧斯威辛博物館,都沒有由故意殺人犯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

根據楊振隆接受記者謝孟穎採訪的說法,至少楊振隆本人承認” 一切都是自己50年前年少叛逆:「跟學校老師處得不好,那時候我思想比較偏激。」”,而當時報導指出:

“兇嫌周振隆在上學期的品行成績,被導師江新同評為六十七分,屬於丙等;加上其數學成績在各科中較差,而數學老師就是江新同,因此在心理上對江頗多隔閡。周振隆在學校經常逃課,因曠課時數多,江老師曾勸告他,如果繼續逃課,有被退學的可能。五日下午,江又發現周振隆逃課,囑周六日下午補辦請假手續,又因未經家長同意,被江退回。事後江新同警告他,如果今後不聽教導,將向學校建議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周振隆聽後,心裡大為緊張,因擔心退學,晚上回到家裡後,即決定向江老師行兇報復。 …”

這代表無論楊振隆現在的說法或過去的報導,楊振隆斬首他的老師的動機確實是故意殺人、非正當防衛、非過失殺人,而且楊振隆的殺人也不是基於義憤,也不是情緒失控殺人,又不符合精神耗弱或相關的免責或減刑的規定,如果從美國刑法的角度,就是一級謀殺罪Murder One、first-degree murder。

這些大屠殺紀念館無一例外都在強調生命的價值、暴力的可怕、歷史的記憶,但在楊振隆顯然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使用當眾斬首的這種最極端暴力、並且迴避面對自身歷史,這樣的態度如何帶領他人去完成更大規模的慘劇記憶?

楊振隆感謝國家給他機會,他又自稱” 談二二八受難家屬 楊振隆:對人生影響比犯下殺人罪還嚴重”,而根據謝孟穎報導,他關於這段的描述是:

“案發後楊振隆遭判15年,入獄7年多,1976年夏天假釋出獄、以同等學歷報考大學,進入台北醫學院藥學系。而在假釋的5年期間,楊振隆持續受少年觀護人檢視,若5年不再犯,得塗銷罪名,意即無前科,對此楊振隆說:「感謝國家給我這個機會。」…

楊振隆自認從小沒有因為二二八家屬身分受到多大壓力,直到畢業進入當時還有「人二室」的榮總、時不時被「警告」,楊原以為是因為自己以前犯案的關係,後來才意識到其實是因為二二八家屬身分,在榮總待2年就待不下去了,自己遞出辭呈寫著:「我這人平生無大志,不幹公務員。」…”

楊振隆在把老師砍頭後能夠再社會化成為了一位藥師,雖然他宣稱因為二二八遺屬的身分受到職業影響,但這是未驗證也未被公布相關檔案的一面之詞,也不能排除是他過去將老師斬首的經歷被發現而被認為不適宜繼續留在榮總這樣的大醫院,但任何人都可以說,台灣社會對待一位把老師斬首的更生人其實有給他繼續生存的機會,楊振隆就是證據。

事實上,既然楊振隆知道他在榮總的身分是公務員,台灣的公務員體系並沒有排斥一位在18歲把老師砍頭的更生人。然而,一個具有道德記憶的大屠殺紀念館場域,楊振隆一方面要求國家把二二八檔案、被害人姓名名字徹底公布,另一方面媒體既不採訪為數眾多至少幾十人的目擊者、也不採訪必然倖存的被害人家屬,然後楊振隆本身的態度更是”楊振隆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一個預謀殺人的18歲殺人犯可以7年多就假釋出獄而不是執行完15年刑期、還可以參加國家考試進入公務員體系,然後選擇性公布自己過去殺人的歷史,這樣的態度是面對歷史的態度?

又如何帶領大家紀念與反省極端暴力事件的創痛?

楊振隆把老師斬首當然是最極端暴力的恐怖殺人事件,在沒有精神疾病的影響下,面對公眾不能公開揭露而與媒體配合影射” 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宛如當時媒體揭露老師因為其逃課而警告他可能被退學就是足以被檢驗的「殺人動機」,這樣的態度足以代表二二八的精神?

為何二二八基金會要任用楊振隆作為董事長?這符合全世界關於類似紀念館重要主管乃至代表人的任命原則?

何況,楊振隆對於個人為何將要求他不應逃課的老師當眾斬首一事,從未認真地公開反省、認錯、道歉,或許楊振隆的支持者還可以要求用個資法「訴訟反擊」,那二二八的精神在楊振隆斬首老師一事上展現出什麼?二二八要年年紀念,楊振隆有年年去被害人墳上上香下跪道歉?楊振隆有年年說明他為何要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在早自習上把老師斬首?全班同學的PTSD有得到療癒嗎?

當年全校同學有如現在發生校園意外死亡事故一樣,會立即啟動「安心輔導機制」,包含班級團體輔導、轉介個案諮商?

還是說二二八事件已經79年了,被害者需要每年都被關心的態度,完全不適用於被楊振隆斬首殺害的江新同老師遺族與57年前的基隆中學全校學生?

在此,我們拿以色列的例子對比楊振隆:

1992年,以色列內政部長Aryeh Deri因貪腐被起訴,2000年,Aryeh Deri被判賄賂、詐欺及違反信任罪名成立,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服滿22個月刑期後,他於2002年獲釋。2012年,Aryeh Deri重返政壇。2015年,內塔尼亞胡總理決定任命Aryeh Deri為經濟部長,並2016年再次出任內政部長,但以色列最高法院以「合理性標準」(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駁回其任命。

以色列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最著名的見解:「資格是一回事,裁量又是另一回事」(Fitness is one issue; discretion quite another),候選人如果有過特殊犯罪,當然必須以「合理性標準」審查。

關於這個案子的法律評論不少,在Matan Gutman的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Senior Executive Officials in Israel文章中提到, Barak法官提到:

“It is appropriate to use the reasonableness test in reviewing executive actions, including issues of government ethics. Naturally, in countries where there is self-restraint in government, there may be no need to develop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in government ethics. But in countries where this self-restraint is lacking – and the concept of “it is not done” is insufficiently developed – it is proper to extend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to all government actions.”

其意旨就是,在缺乏自我克制且“it is not done”(這是不被允許的/這是不體面的)概念不存在的國家,法院必須把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合理性標準」擴張審查到所有政府行為。

楊振隆為故意殺人行為服刑期滿,其行為因為發生在18歲而被塗銷,但殺人事實並未因此消失,政府不追究或不因為曾經的殺人行為限制其服公職權利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所有的職位都應該對其開放,這是台灣到目前為止缺乏的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合理性標準」。

四、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與以人性尊嚴為立場其實不共存

回到許雪姬的名言「這種種的吊詭都不是一言可以道盡、否則有一天我們會失去以台灣人的立場為主的二二八解釋權」,如果不能先回到以「人的立場」去討論一場剝奪生命的悲劇,而是以二二八遺屬的地位、是否是台灣人作為「發言權」有無的理由?

那,這種情況對於台灣算不算是「弔詭」?現在台灣人把二二八連假當成利用假日「短程出遊」的倫理態度不荒謬?

還是,二二八在台灣的真正意義是:先看你是不是二二八遺屬,先看你是不是台灣人,然後你怎麼討論二二八才值得被重視?

我這個合理懷疑在套用全台灣為數眾多的二二八相關討論者、研究者當中,多數對於此事是沉默的,沒有哪位學者公開拿出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National September 11 Memorial & Museum、Kigali Genocide Memorial、Yad Vashem、Apartheid Museum乃至Auschwitz-Birkenau Memorial and Museum,這些國際上的大屠殺紀念館的最高管理者,是否曾有一級謀殺行為而能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

這不是過失殺人,這不是精神因素影響的殺人,楊振隆在18歲時的殺人還伴隨著預謀、逃亡,而新北「乾兄妹檔」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2023年12月25日在國中校園犯下割頸殺人案,造成楊姓國三學生死亡,去年12月23日二審改判乾哥12年、乾妹11年,最高法院在2月1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引起全台灣憤怒,有立委揚言要提高假釋門檻,報導又說兇手律師「制止家屬發言」,或是大眾善款能算是被告賠給被害家屬的賠償都讓全台灣輿論燃燒…

但這樣的義憤,遇到把老師斬首的楊振隆身上,又完全不存在了。

當時新北「乾兄妹檔」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的律師怎麼不引用楊振隆作為先例,證明青少年就算把老師砍頭也可教化,還可以當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不是嗎?

我還要指出,楊振隆是一位曾犯下斬首老師這樣極端暴力的殺人犯,而且是公開殺害,地點是全部都是青少年的高中二年級的早自習,當時就有四位同學送老師就醫,至少這四位同學身上也沾滿老師的鮮血。

而這些同學的名字被永遠隱藏,跟楊振隆要找回二二八受難者名字的態度完全背道而馳。

楊振隆從未公開對這幾十位同學道歉,楊振隆從未公開對被江新同老師教過的學生受到的創傷表示道歉,楊振隆從未公開對被害人表示悼念,從未站在自己親手造成的被害人群體那裏思考的楊振隆,為何能代表二二八家屬?

我們質疑的不是楊振隆會不會再犯,也不是認為一個人可否永久被排除在社會,而是一位從未認真反省的人不適合帶領大家追思傷痛,因為楊振隆造成的創傷還持續流出鮮血。

你不能始終指責別人「又來了」,因為你從未認真面對過他。

五、殺人更生人可以做很多事,但不包括帶領大家紀念二二八,因為你連自己都無法真實面對

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分組會議也邀請了用32刀砍死女友、服刑8年的劉北元成為司改委員,他曾經是律師。他在訪談中談「沉痛而深刻的反省」,有許多人力挺他擔任委員,因為他當過律師又坐過牢,必能對獄政改革有不同角度的建言。我看了他談「收容人處遇、假釋透明化」的討論,其實別人也提過之外,如果要找坐過牢的律師談司法改革,也可以找沒殺過人的前總統陳水扁啊!?

這種司法改革與獄政改革事實上根本不需要如台大教授林鈺雄對這個會議所批判的「放天燈」的「轟趴」,把以前的報告翻出來檢討就很夠了。就像法務部在2015年對高雄監獄挾持事件做出了調查報告,在第99頁的內容中,受刑人談到:「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期40幾年、50幾年……關到死,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給自主能力,做了1個月的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得連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這條路。」,最後因此而真的自殺的受刑人,其血淚控訴已經足夠明確。

事實上,獄政改革的問題不需要殺過人的律師來「現身說法」才有「說服力」,問題在於管理單位對受刑人建議與處境的「傾聽」,與其等到2017年才在會議中凸顯劉北元的後見之明,為何不能在2015年的檢討報告後就認真反省?

或許有人會問,難道我們不該給更生人「機會」?他們不是已經「贖罪」過了?

二二八之所以要不斷追查真相與紀念,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在於加害人並未真正被追究,許多論者也主張「殺人兇手蔣介石」被不成比例的紀念及尊榮,所以中正紀念堂應該拆除或改變使用目的。如今現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楊振隆,對自己不到六十年前把江老師斬首的過去不願多談而用一句「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如果不談就不會不公平,那為何現在要談二二八?

關於二二八的賠償曾經有所爭議,因為一開始立法時的法律是1995年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為了強調國家責任與符合轉型正義,2007年正式將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這是國家責任對二二八事件的明確化。

當被害人及其遺屬被賠償後,台灣仍然年年紀念二二八,並不因為有賠償後就不紀念,而是國家責任必須被永遠銘記、這個悲痛不可以被遺忘。

若將多人死亡的二二八縮小到個人,以修復式司法的角度來看,楊振隆有年年在1969年5月7日江新同老師被他斬首的忌日,為自己的殺人行為懺悔?

如果把行為人犯罪後坐牢就代表「償還了對社會的債」,那對被害人永恆的傷痛呢?

刑法刑罰的目的包括應報理論(懲罰)、一般預防(嚇阻)與特別預防(教育矯正),直觀來看,楊振隆殺人被判15年而7年就假釋出獄,那是台灣社會懲罰他殺人,也嚇阻其他殺人行為讓行為人考慮其後果,而且對楊振隆起了矯正作用。

但對被害人家屬及在場的數十位目擊者同學,這個刑罰並沒有修復他們的傷痛也無法彌補失去親人與老師的損失,或許支持楊振隆的人可以說他已經用一生探求二二八「補償」了他18歲犯下的殺人罪,但那真的是「補償」?

楊振隆沒有欠二二八其他家屬什麼,而他無論對於二二八事件有多少難以抹滅的貢獻,也沒有辦法透過讓二二八家屬「得到」什麼而建構他「補償」被他斬首的江新同老師及其家屬與目擊同學的一切,這是兩件完全不相干的事。

但相關的部分是,二二八要探索真相,要追究元凶,又訴求不能讓蔣介石繼續維持尊榮,那手上曾沾滿老師血跡的楊振隆,入獄七年或關心二二八其實無法洗淨那些他當年造成的血跡,只有比照現在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的一切標準,楊振隆做到他要求政府做的一切並且對應到被他斬首的江新同老師及其家屬與同學們,那才是最低的人性尊嚴要求。

我曾提過,經常有人引用《悲慘世界》的尚萬強(Jean Valjean)作為更生人改過向善的「典範」,但尚萬強是為了從小養他長大姐姐七個小孩的飢餓去偷麵包,也不過偷了一條麵包就被判刑5年,並外加他企圖逃獄再外加的12年共坐了19年的牢!這樣的尚萬強與這些當街或當著同學的面因私憤行兇殺人的楊振隆完全不同,並不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那是根本的差別!

我們並不認為從事公共事務要像教廷選舉教宗一樣找一個「聖人」,就算是所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也應該在被害人家屬徹底原諒他們的「修復式司法」真正落實後,才有討論的餘地。民法上有個原則叫做潔手原則(clean hands),簡單說就是在衡平法院提起訴訟者須清白無瑕、自己違約不能要求對方履約,雙手沾滿血腥的人,「坐牢」後就洗乾淨了?

如果一個極致侵害人權的人,可以因為「時間」而「重返榮耀」,那不可能被回復的被害人的生命,台灣這個社會是不是把時間當成是「遺忘的良藥」?

我在此問楊振隆,你願意二二八因為時間被社會遺忘?你要江新同家屬與目擊者同學因為時間遺忘你當眾斬首老師?

我再提一次,社會不應該排斥願意棄惡從善的人,也應該給他們機會,但有些機會再也不屬於這些惡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放下屠刀,拿起天平」是對人權的一種諷刺,轉型正義、司法公正不是讓殺人兇手可以「操刀」的舞台。因為,你們已經站到另外一邊去了,對被害人而言,無論是政府或個人,你們的反省永遠顯得蒼白,也帶不回失去的親人。

六、結論:這是文明的底線,這是法律的漏洞

一個殺過人的更生人,可不可以透過出獄後的努力與贖罪,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擔任特定職務?

有人會認為,楊振隆這樣將江新同老師於早自習期間當眾斬首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並不構成他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或相關管理職務的限制,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就算世界各國關於大屠殺紀念館館長都沒楊振隆這樣「殺人履歷」的過去,也不代表基於自由主義的西歐或美國不會限制這類人進入紀念屠殺的領域中工作。

但是,用「法律沒有限制就是允許」這種最底線來判斷的人顯然無視人類文明的底線,因為這樣的底線就是:由於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Yad Vashem, National September 11 Memorial & Museum這些機構的國際能見度、多層次監督以及大量具有強烈意願的受害者族群的參與,在任命重要管理職務前,直接會排除有巨大爭議的人納入評選,這當然包括18歲時將老師當眾斬首之類的故意殺人行為。

為什麼?不是已經提前假釋出獄了?不是用一生贖罪了?

那我要問:對於二二八事件的關懷或努力,對於被害人家屬有任何「贖罪」效果嗎?

阮美姝曾在其著作《幽暗角落的泣聲》尋找了八十位二二八遺族並且訪談,而她在二二八失蹤的父親帶給她一生的創痛,她之所以要在幽暗角落哭泣,是因為二二八事件曾是台灣當局的禁忌,不能公開言說也不能公開悼念。

對於被楊振隆殺害斬首的江新同家屬與當場目擊的數十位同學而言,幾十年來也在幽暗角落哭泣,楊振隆站在越高的位置上,就越顯得對被斬首的江新同不公平。當年的江新同也許可以有一段可以持續對親人照顧的人生,或許讓父母感到欣慰,或許可能有妻子子女,也或許可以在教學崗位上繼續努力,但在1969年5月7日那一天,一切都結束了。

然後,當有人提起時,楊振隆可以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然後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既不還原事實也沒有對當年被他傷害的老師家屬與同學們有任何多一句話。

難不成台灣人以為,二二八受難者會有幽暗角落的泣聲,然後被斬首的江新同的父母兄弟姊妹親戚與被目擊者不會有任何感覺?

更有人會說,那立法院該立法啊?沒立法限制前,這不能做為限制理由!

在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中,對於因酒駕(含拒絕酒測)吊銷駕照的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無違背行動自由與工作權保障。但酒駕並未撞死人而是造成危險,就被剝奪合法上路的權利,大法官的說法是「基於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職業駕駛應受更高交通安全義務,故合憲」,說穿了,這是司法審查對於立法意志的尊重與謙抑。

我們也可以思考,立法者的意志有時候落後於早就應該存在的規範,是因為社會變遷造成法律漏洞,而不是法律允許這些行為存在。就像在美國律師相關的規範中,關於美國律師道德品格審查的相關規定不是一開始就以現在的形式存在,殖民時期的律師只要資深律師或法官覺得申請者夠格就「夠格」,到了1878年美國律師協會(ABA)成立後開始有相關規定的明文化,到了20世紀中後期開始將「誠信犯罪者」永久排除於律師執業資格之外。

台灣的律師法在歷次修正中,1945年的版本對於律師資格關於「誠信犯罪」的限制在第二條包括虧空公款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到了2023年版本則擴張到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還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就不能讓申請人去申請地方律師公會。

考慮到酒駕這種「危險犯」就無法上路的意義,還有法律不斷生長擴張內容的現象,因為楊振隆沒被現行法律限制,就代表他毫無瑕疵?

退萬步言,紀念二二八是為了撫平傷害,難道楊振隆就可以繼續用他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然後說「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的話術對於所有受害者二度傷害?

楊振隆這幾十年來對於將江新同老師於早自習時公開斬首諱莫如深,也沒有公開道歉或對當年被他傷害的同學們有任何足以被記錄的贖罪過程,對照前面談過的新北市2023年國中生割頸案,法官向男學生的爸爸詢問:「願意接受加害者的孝順嗎?」,我們若不考慮法官對於「孝順」意義的理解,楊振隆有去對江新同的父母「孝順」過嗎?

參考國際現狀,支持者或許認為這樣的行為可以因為西方的類似組織的首長任用,沒有對於故意殺人行為限制而認為沒有「先例」,讓楊振隆一路擔任到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並無「不合理」。

然而,所有的二二八受難者乃至遺屬中,沒有一位在18歲時當眾將老師於早自習中斬首致死,只有楊振隆是例外,西方還沒有建構對這種類型的極端暴力殺人行為者的職業限制,是因為這在一開始就會有基於對受害者二度傷害的考量,就排除這樣的加害者可能造成再次創痛的機會,是因為西方早已內建完成「合理性標準」。

退一步說,就算任命被通過,像以色列這樣的新興民主國家也會有最高法院用”Fitness is one issue; discretion quite another”, “it is not done”限制某些人不得被任用!

而二二八基金會並非一個隨便的民間組織,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3 條,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由行政院設立,並且負責審核發放賠償金,而且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代表該基金會是被授權執行公權力的非公家機關但視為行政機關,而且必須受高度監督與法律規範。

這樣肩負著《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一條所示”為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責任的準行政機關,顯然具有憲政地位並且代表政府,而不是一般的民間法人。根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董事會由行政院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受難者及其家屬代表選聘,顯然政府對基金會人事權有最終與最大的影響力,台灣政府如同以色列一樣並未建立「合理性標準」,但整個台灣社會應該認知到“it is not done”的原則,是與非並沒有那麼模糊不清。

綜上,我們只簡單問一個問題,紀念二二八核心意義在於平撫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解、追求真相與落實轉型正義,楊振隆在18歲把老師公開斬首的行為,撫平當事人與目擊者的傷痛了?有對被害人家屬「孝順」了?大家知道真相與正義真的得到彰顯了?

台灣關於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的任命,真的除了把老師斬首的楊振隆的「最佳解」以外,找不到第二位更有資格的人擔任了?

如果這一切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那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是楊振隆這件事,無疑對轉型正義核心理念或對於歷史傷口或被楊振隆斬首老師的所有被牽連者,是必須進一步思考的「大事」。

而這一切的基礎是,紀念二二八事件的主事者必須要理解,對於這個象徵台灣歷史傷痛的記憶職務,本身就有帶領台灣療癒傷痛及具有本事件的台灣代表性意義,所有的任職者應有高度的公共信任完整性,如果主事者曾有嚴重預謀暴力犯罪又沒有完成修復程序,對於二二八傷痛的帶領社會邁向和解角色,將破壞公共信任基礎,並且把台灣的轉型正義帶進一個舉世無雙的境界,那就是:

只有轉型,沒有正義。

blackjack 寫於2026年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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