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讓把老師砍頭的楊振隆當228事件基金會董事長的意義:三、國際上沒有故意殺人犯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February 28 incident
三、國際上沒有故意殺人犯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
國際上的大屠殺紀念館的最高管理者,例如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National September 11 Memorial & Museum、Kigali Genocide Memorial、Yad Vashem乃至波蘭的奧斯威辛博物館,都沒有由故意殺人犯成為大屠殺紀念館館長的先例。
根據楊振隆接受記者謝孟穎採訪的說法,至少楊振隆本人承認” 一切都是自己50年前年少叛逆:「跟學校老師處得不好,那時候我思想比較偏激。」”,而當時報導指出:
“兇嫌周振隆在上學期的品行成績,被導師江新同評為六十七分,屬於丙等;加上其數學成績在各科中較差,而數學老師就是江新同,因此在心理上對江頗多隔閡。周振隆在學校經常逃課,因曠課時數多,江老師曾勸告他,如果繼續逃課,有被退學的可能。五日下午,江又發現周振隆逃課,囑周六日下午補辦請假手續,又因未經家長同意,被江退回。事後江新同警告他,如果今後不聽教導,將向學校建議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周振隆聽後,心裡大為緊張,因擔心退學,晚上回到家裡後,即決定向江老師行兇報復。 …”
這代表無論楊振隆現在的說法或過去的報導,楊振隆斬首他的老師的動機確實是故意殺人、非正當防衛、非過失殺人,而且楊振隆的殺人也不是基於義憤,也不是情緒失控殺人,又不符合精神耗弱或相關的免責或減刑的規定,如果從美國刑法的角度,就是一級謀殺罪Murder One、first-degree murder。
這些大屠殺紀念館無一例外都在強調生命的價值、暴力的可怕、歷史的記憶,但在楊振隆顯然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使用當眾斬首的這種最極端暴力、並且迴避面對自身歷史,這樣的態度如何帶領他人去完成更大規模的慘劇記憶?
楊振隆感謝國家給他機會,他又自稱” 談二二八受難家屬 楊振隆:對人生影響比犯下殺人罪還嚴重”,而根據謝孟穎報導,他關於這段的描述是:
“案發後楊振隆遭判15年,入獄7年多,1976年夏天假釋出獄、以同等學歷報考大學,進入台北醫學院藥學系。而在假釋的5年期間,楊振隆持續受少年觀護人檢視,若5年不再犯,得塗銷罪名,意即無前科,對此楊振隆說:「感謝國家給我這個機會。」…
楊振隆自認從小沒有因為二二八家屬身分受到多大壓力,直到畢業進入當時還有「人二室」的榮總、時不時被「警告」,楊原以為是因為自己以前犯案的關係,後來才意識到其實是因為二二八家屬身分,在榮總待2年就待不下去了,自己遞出辭呈寫著:「我這人平生無大志,不幹公務員。」…”
楊振隆在把老師砍頭後能夠再社會化成為了一位藥師,雖然他宣稱因為二二八遺屬的身分受到職業影響,但這是未驗證也未被公布相關檔案的一面之詞,也不能排除是他過去將老師斬首的經歷被發現而被認為不適宜繼續留在榮總這樣的大醫院,但任何人都可以說,台灣社會對待一位把老師斬首的更生人其實有給他繼續生存的機會,楊振隆就是證據。
事實上,既然楊振隆知道他在榮總的身分是公務員,台灣的公務員體系並沒有排斥一位在18歲把老師砍頭的更生人。然而,一個具有道德記憶的大屠殺紀念館場域,楊振隆一方面要求國家把二二八檔案、被害人姓名名字徹底公布,另一方面媒體既不採訪為數眾多至少幾十人的目擊者、也不採訪必然倖存的被害人家屬,然後楊振隆本身的態度更是”楊振隆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一個預謀殺人的18歲殺人犯可以7年多就假釋出獄而不是執行完15年刑期、還可以參加國家考試進入公務員體系,然後選擇性公布自己過去殺人的歷史,這樣的態度是面對歷史的態度?
又如何帶領大家紀念與反省極端暴力事件的創痛?
楊振隆把老師斬首當然是最極端暴力的恐怖殺人事件,在沒有精神疾病的影響下,面對公眾不能公開揭露而與媒體配合影射” 不願多談對老師有何不滿:「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宛如當時媒體揭露老師因為其逃課而警告他可能被退學就是足以被檢驗的「殺人動機」,這樣的態度足以代表二二八的精神?
為何二二八基金會要任用楊振隆作為董事長?這符合全世界關於類似紀念館重要主管乃至代表人的任命原則?
何況,楊振隆對於個人為何將要求他不應逃課的老師當眾斬首一事,從未認真地公開反省、認錯、道歉,或許楊振隆的支持者還可以要求用個資法「訴訟反擊」,那二二八的精神在楊振隆斬首老師一事上展現出什麼?二二八要年年紀念,楊振隆有年年去被害人墳上上香下跪道歉?楊振隆有年年說明他為何要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在早自習上把老師斬首?全班同學的PTSD有得到療癒嗎?
當年全校同學有如現在發生校園意外死亡事故一樣,會立即啟動「安心輔導機制」,包含班級團體輔導、轉介個案諮商?
還是說二二八事件已經79年了,被害者需要每年都被關心的態度,完全不適用於被楊振隆斬首殺害的江新同老師遺族與57年前的基隆中學全校學生?
在此,我們拿以色列的例子對比楊振隆:
1992年,以色列內政部長Aryeh Deri因貪腐被起訴,2000年,Aryeh Deri被判賄賂、詐欺及違反信任罪名成立,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服滿22個月刑期後,他於2002年獲釋。2012年,Aryeh Deri重返政壇。2015年,內塔尼亞胡總理決定任命Aryeh Deri為經濟部長,並2016年再次出任內政部長,但以色列最高法院以「合理性標準」(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駁回其任命。
以色列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最著名的見解:「資格是一回事,裁量又是另一回事」(Fitness is one issue; discretion quite another),候選人如果有過特殊犯罪,當然必須以「合理性標準」審查。
關於這個案子的法律評論不少,在Matan Gutman的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Senior Executive Officials in Israel文章中提到, Barak法官提到:
“It is appropriate to use the reasonableness test in reviewing executive actions, including issues of government ethics. Naturally, in countries where there is self-restraint in government, there may be no need to develop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in government ethics. But in countries where this self-restraint is lacking – and the concept of “it is not done” is insufficiently developed – it is proper to extend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 to all government actions.”
其意旨就是,在缺乏自我克制且“it is not done”(這是不被允許的/這是不體面的)概念不存在的國家,法院必須把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合理性標準」擴張審查到所有政府行為。
楊振隆為故意殺人行為服刑期滿,其行為因為發生在18歲而被塗銷,但殺人事實並未因此消失,政府不追究或不因為曾經的殺人行為限制其服公職權利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所有的職位都應該對其開放,這是台灣到目前為止缺乏的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合理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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