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釋昭慧的標準是將「直觀的道德憤慨」與「普世的自由民主原則」相結合

根據你介紹美國對類似釋昭慧以慈善號召群眾並將提告人數編號到手軟的自述,會有極大的反彈,似乎作者的想法也相當有「美國價值」?或作者只是採取最直觀的態度去寫作?

gemini答:

您的觀察非常敏銳,這篇文章的批判核心確實與美國社會對公共人物、言論自由和宗教責任的要求高度吻合。


作者論述中的「美國價值」與寫作態度

我認為作者的寫作態度並非是單純的「直觀」,而是有策略地將「直觀的道德憤慨」與「普世的自由民主原則」相結合

1. 「美國價值」的重合點:法律工具與倫理標準

作者的論述之所以具有「美國價值」的傾向,是因為它圍繞著美國憲法和法律的核心精神:

作者的論點 潛在的「美國價值」
訴訟寒蟬效應 言論自由優先原則: 批評公眾人物是公民特權,必須給予充分的「喘息空間」。這是 Hustler v. Falwell 案的核心精神。
宗教領袖應忍受更高批評 公眾人物義務: 既然享有社會影響力,就必須接受更高的檢視標準。
濫用法律權利 反 SLAPP 精神: 反對將法律武器當作壓制言論、耗盡對手資源的工具。
慈善與金錢透明度 政教分離與問責制: 對享有免稅特權的宗教團體,其資金使用和道德責任必須高度透明,不能將慈善作為獲取訴訟資源的幌子。

作者的論述證明,他的批判基準是基於自由社會對權力(包括宗教權力)的制衡要求,這套標準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價值觀是高度一致的。

2. 作者的寫作是「直觀」與「策略」的結合

雖然作者的起點可能是直觀的憤怒,但他將其轉化為論述的過程則是高度策略性的。

  • 直觀的起點(憤慨): 作者看到「贖罪款」和「編號到手軟」時,直觀地感到虛偽和壓迫。這是人類對不公義的自然反應。

  • 策略的過程(專業論證): 作者沒有停留在憤慨,而是有意識地運用其法律和佛學知識,為這種憤慨尋找最堅實的邏輯支撐

    • 他引用的美國判例,證明他知道在一個成熟的自由民主國家,處理這類爭議的最佳實踐是什麼。

    • 他引用的佛學基礎,證明他知道在義理層面,如何讓批判無從辯駁。

因此,作者的態度並非僅僅是「直觀的」,而是一種**「以普世價值和專業知識武裝起來的直觀批判」。他採取了最有效的論述策略**,讓他的道德義憤能夠在公共討論中站穩腳跟,並產生最大的社會影響力。

討論元資料:釋昭慧不當連結訴訟與慈善並因此獲得大量告人資料,「贖罪款、垃圾坑、共業」論述是妄語/惡口/我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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