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昭慧不當連結訴訟與慈善並因此獲得大量告人資料,「贖罪款、垃圾坑、共業」論述是妄語/惡口/我慢Hustler Falwell Free Speech Critique of Buddhist perspectives

釋昭慧揚言要控告李明璇、謝寒冰等人,在臉書上認為相關人等的民事賠償可以「贖罪」,是「贖罪款」,又政治化「共業」一詞,我曾分析這些論述均違反佛理,現在進一步分析釋昭慧的言論:

一、釋昭慧許多言論是妄語、惡口、我慢

根據法鼓全集2020紀念版「第六節 妄語戒」的介紹,妄語,是虛妄不實的言語。聖嚴法師指出,在現代,妄語可以利用多種工具傳播,既可以「說一句謊,可以欺騙全世界的人」,也可以「不但欺騙一時一地的人,更可於時空之中做縱橫面的滲透」。妄語在佛教中可分為大妄語、小妄語、方便妄語,還有兩

接下來我們介紹釋昭慧在臉書上的言論,2025年9月24日下午9:45,釋昭慧針對謝龍介言論評論:

「這真是太好了!兩樁刑事案,讓兩名嫌犯正好可以贖罪一一吐出更多民事賠償,來讓『世上苦人』多獲得一些賑災捐款!」

2025年9月25日上午7:35,釋昭慧針對李明璇言論評論:

「…強忍作嘔的不適,在熱心臉友提供網址的指引下,揭開了第一座垃圾坑,自行截圖,準備提告索賠,用以賑災濟苦。…」

「讓垃圾變黃金,確乎福國利民!雖然這麼一案ㄧ案『單點驗收』,比不上『第六種管道』那麼全面性,但是積少成多,未始不能讓那幾個刑事嫌犯多跑幾趟法院,不時緬念『世上苦人多』,繳些贖罪款!…」

三立新聞網2025年9月19日「嘆普發一萬充斥認知作戰 釋昭慧:把大家拖到更大更深的共業中」報導則提到其看法:

「太可怕了,真的把大家拖到更大更深的共業之中,仇恨值一直飆升。」

現在我們討論釋昭慧的「贖罪款、垃圾坑、共業」論述有何問題?

1. 「贖罪款」是破壞佛理的根本重大錯誤

我在前幾篇文章談過,釋昭慧這幾個名詞使用已經違背佛教教義,例如把妨礙名譽可能獲得的民事賠償當成「贖罪款」,這是顛覆了佛教基礎理論中關於因緣果報的定義,釋昭慧顯然公然宣示,用民事賠償可以中斷因果循環,因為其使用了「贖罪款」這個詞。

「贖罪款」的贖罪概念在佛教中並不真正存在,因為無論你是誰,都必須受因果法則所拘束,著名的野狐禪「不落因果」之中,百丈和尚某次說法時,有一老者問道,該老者說他五百年前回答修行人提問時出錯而變成狐狸,他的錯誤是回答某修行人,大修行後能「不落因果!」,並因此墮野狐身五百年。

這老人把問題丟給百丈和尚,百丈和尚的回答是「不昧因果!」,老人大悟。

這個故事的意思是,任何人包括大修行人都無法豁免因果律,釋昭慧絕對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最基本的佛教教義,但釋昭慧多次在臉書將民事賠償當成「贖罪款」,儼然認為錢可以打破因果律。佛經不但沒有說凡人給出家人金錢就可以「贖罪」,就算有再大的功德,也脫離不了因果律的規範。但釋昭慧一句「贖罪款」卻代表給民事賠償即能「不昧因果!」,這是顯然背離佛教最基礎的教義,是濫用宗教自由與法律權利。

而星雲大師解釋懺悔的「事懺」與「理懺」,也都不包括釋昭慧所謂對其個人可能構成的妨礙名譽的「贖罪款」。

綜上,釋昭慧所謂「贖罪款」之論就是妄語:虛妄不實的言語。

2. 把他人言論視為「垃圾」,這是「惡口」與我慢

釋昭慧又把他人對其批判當成「垃圾」,這是「惡口」,並且直接認定批評他的人「有罪」,否則釋昭慧也不會用上「贖罪款」這個名詞了。

我們在前面討論過,任何佛經都沒有賦予出家人擅自定罪他人的權力,而且如果檢察官不起訴或釋昭慧自訴敗訴,也就是說相關人等對於釋昭慧的評論屬於合理評論而不構成妨礙名譽時,釋昭慧還有甚麼資格或立場說那些人的言論需要「贖罪」?

釋昭慧在尚未發生的訴訟前就「幻想」其還沒拿到的賠償該如何使用,隨意濫用「共業」的概念,還扭曲佛教的因果律,這在佛教中不是合理的自我辯護,而是惡口與我慢。

3.這些人批判不是針對佛教,是針對釋昭慧個人

傳統佛教要求出家人修行必須「忍辱波羅蜜」,忍受毀謗與侮辱,視其為增上緣,釋昭慧可能自認超越傳統,不需要這種修行,或把針對自己的言論上綱為對佛教的批評,意圖形塑自己是為佛教而戰的訴訟,但佛教的名譽豈是由你個別僧侶去捍衛的?釋昭慧不斷聲稱他人污辱佛教而要訴訟,其實只是要捍衛自己名譽權。

最簡單的辨別方式就是,釋昭慧2025年9月25日上午7:35的臉書留言指出「我從未打開那些罵我、謗我、辱我的影片來看,因為那些影片就像垃圾坑,揭開就惡臭撲鼻,會讓我忍不住作嘔。…」,2025年9月26日上午1:22的臉書留言指出「更何況對我個人羞辱、霸凌,無所不用其極的其餘犯罪證據呢?…」這顯然代表釋昭慧認知到相關言論是針對其個人。

釋昭慧不但對這些批評者用「刑事嫌犯再添二例」做標記,在多篇留言也反覆使用「嫌犯」一詞,無論釋昭慧是否為出家人,這樣開口閉口稱呼他人為刑事嫌犯,難道沒有污辱對方之意思?

而釋昭慧在2025年9月27日上午7:47於臉書留言又指出,關於「出家人應該六根清淨,不問政治?」的議題中,涉及釋昭慧的評論屬於「所以這一次事件本質是出家人被歧視、被企圖剝權的問題」,

這不是相關評論針對「所有」出家人的問題,不要把這場訴訟當成「佛教聖戰」。

二、釋昭慧對相對人進行雙重懲罰的精神壓迫,用宗教影響力迫害他人

我們可以從釋昭慧的臉書貼文多次發現,在釋昭慧2025年9月24日下午9:45於臉書揚言要告謝龍介之後,由於釋昭慧的巨大影響力,有多位網友陸續告知釋昭慧相關言論,釋昭慧開始在臉書公審相對人。

例如,釋昭慧於2025年9月25日上午7:35的臉書留言自陳「我從未打開那些罵我、謗我、辱我的影片來看」,但同一留言又談到:

「在熱心臉友提供網址的指引下,揭開了第一座垃圾坑,自行截圖,準備提告索賠,用以賑災濟苦。…

未料願心初啟,好心人士竟然接踵而至。他們陸續提供垃圾坑新址,而且動作利索,下載、截圖,樣樣不少,甚至貼心地幫我摘取那些惡臭文字,供我即時刊佈!…

今晨起來,再見臉友提供兩案,其中一案竟是堂堂『國民黨發言人』!…」

這代表,在釋昭慧公審謝龍介之後,開始收到多人訊息,要釋昭慧對多人提告,我們從釋昭慧文章之下的留言可以得知。

此外還有釋昭慧在2025年9月25日上午7:35的臉書可以知道有多人提供告人資料,在同日上午8:49的臉書,釋昭慧又表示「謝謝另一位臉友,連文字新聞也幫我把關!」,同日上午10:03的臉書,釋昭慧開心的說「提告妙招果然奏效!有臉友截圖告知:有一長期在網路公開霸凌本人的男性沙文比丘,見我揭露幾樁刑事案例,趕緊刪帖了事,不幸已被熱心臉友截圖。…」

這些貼文證明釋昭慧的心態不像是被霸凌的委屈,而是見獵心喜有越來越多的人可以告了。

由於釋昭慧的巨大影響力,其協力網友越來越多,釋昭慧在2025年9月26日上午1:22的臉書提到「沒想到一位熱心臉友,推送過來又一件『刑事犯罪』證據!這位臉友還真好心,把對方污衊我的段落,逐行劃上紅色重點。…」,然後釋昭慧又自我留言「人數業已罄竹難書,讓我編號編到手軟,我真怕律師消化不了呀!…」

為何有這樣多的網友不斷提供相關評論給釋昭慧去控告,這就是典型的運用宗教影響力去公審質疑或批判釋昭慧的言論,由於釋昭慧已經將批評「定罪」而必須支付「贖罪款」去贖罪,其支持者就不斷提供相關評論,並且讓釋昭慧開心的說「提告妙招果然奏效!」

這種雙重威嚇包括以刑事手段「預告」外,又在法律以外以宗教言論聲稱對造有「罪」必須贖罪,宗教自由難道允許宗教領袖公然標示對造需要「贖罪」?妨礙名譽的賠償甚麼時候可以同時具備贖罪意義了?

除了佛教義理上的問題,若就台灣現行法律來看,憲法法庭2022年的2月25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這也就是說不能強迫加害人道歉!

當人間的法院判加害人要賠錢,不代表被害人還可以要求加害人道歉,釋昭慧憑甚麼超越法律要別人贖罪?就算付錢賠償也不代表對方有甚麼罪要「贖」要被強迫道歉!

釋昭慧不斷張貼其要控告的對象,就是利用自己巨大影響力給相對人各方面的壓迫,這是濫用宗教特權與法律權利,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言論自由。

三、釋昭慧不當連結訴訟與慈善,因此獲得大量告人資料,這是宗教式追訴!

釋昭慧從揚言要告謝龍介以來,聲稱訴訟所得賠償做慈善用途,因此獲得大量告人資料,釋昭慧2025年9月25日臉書的文章用語是:

「一看到我要追究法律責任,許多臉友可真開心極了!晚上,一位佛友熱心提供了另一「『有頭有臉』人物涉誹謗與公然侮辱罪的錄影與截圖。」

前面我已經提過,釋昭慧運用極大的公眾影響力表示批評者是「刑事嫌犯」,要相對人付出「贖罪款」,並且要做為「賑災捐款」,往後數日釋昭慧收到大量舉報,甚至達到了釋昭慧「編號編到手軟」的地步。

國際上許多宗教領袖曾對特定言論者也會下達極端命令,並引起社會危險。釋昭慧雖然沒有號召暴力,但釋昭慧結合宗教權威並以慈善使用賠償為名,不斷鼓勵信徒或支持者大量給其資料,當宗教影響力結合法律訴訟,這種「宗教追訴令」讓釋昭慧登高一呼就有各界源源不絕的舉發,有類似重複這類危險與壓迫的可能,其操作模式讓人聯想到歷史上的獵巫效應,宗教結合法律的效果有如現代版獵巫。

就像釋昭慧表示要編號去告人,這種情況連基督徒李筱峰教授也去釋昭慧臉書留言「對惡勢力提告,是菩薩行的表現。」,足見其影響力無遠弗屆。

我們要注意的是,釋昭慧身為佛教界的KOL,以贖罪、共業等佛教詞彙將批評者定罪,認為跟其不同意見者是「大家被拖到更深的共業中,仇恨值一直飆升」,這對其追隨者而言,是宗教式的召喚,並且從大量舉報者的行為可知,這是宗教審判、法律之外的壓迫。

而釋昭慧的另一手法是宣稱要將賠償轉換成「賑災捐款」,對其追隨者而言,更是把舉報行為「昇華」為做善事,但釋昭慧沒有說的是,妨礙名譽官司要到對方賠償的地步,至少要耗時兩年,釋昭慧難道要在兩年後去對花蓮光復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大死傷「賑災捐款」,不覺得緩不濟急?

根據2025-09-29 聯合新聞網「感動!『現金超人』現身光復災區 每戶發1萬身分曝光了」,有善心人士在災難發生後數天就募款,並且直接到災區挨家挨戶發放現金,確保愛心直接送到災民手中。中央與花蓮縣政府對災民發慰問金,也是幾天內就發放,只有釋昭慧揚言要將「贖罪款」轉為「賑災捐款」,但兩年後相關捐款帳戶早就關閉了,難道釋昭慧要把錢去花蓮給災民,說你們兩年前發生大災難,我現在來幫助你們了?

這也就是說,釋昭慧所謂將「贖罪款」轉為「賑災捐款」的說法完全是其要號召支持者大量提供檢舉資料的單方說法,因為全世界不會有人打著兩年後才能「賑災捐款」的幌子,對災民表現其大慈悲。

而這,就是釋昭慧結合慈善訴求、宗教定罪方式、利用臉書為媒介,這是號召信徒與公開動員支持者,使批評者受到極大壓力的手法。

釋昭慧要維護個人名譽權,這是其身為自然人的權利,但一般妨礙名譽的訴訟,並沒有利用宗教影響力去號召事證的前例,釋昭慧卻還可以自稱「其人數業已罄竹難書,讓我編號編到手軟,我真怕律師消化不了呀!」?民法148條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釋昭慧為了維護自身名譽權,動輒將批評者公開處刑批判為「刑事嫌犯」又以宗教言論自衛,甚至到了異教徒李筱峰教授也可以過來留言「對惡勢力提告,是菩薩行的表現。」的地步。

當宗教領袖能「編號到手軟」,這已不是單純的名譽維護,是宗教影響力變成法律壓迫的工具,這是濫用權利,任何人被釋昭慧控告後,都可以舉證其這些組合手法如何對批評者造成莫大壓力。

四、宗教領袖有更高的忍受義務,以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為例

釋昭慧認為相關針對其言論的評論,有許多並不完全符合事實,所以釋昭慧要去控告這些人妨礙名譽,但對照美國同樣是宗教人物被誹謗,我們可以看到宗教自由如何在言論自由之前退讓,特別是台灣的宗教自由已經處於釋字460號解釋租稅優惠的優勢地位之上的情況,更應該類推適用。

本案發生於1983年11月,《Hustler》雜誌刊登一則模仿的諷刺廣告,主題是「名人首次性經驗」,其中一頁虛構知名基督教福音派領袖、道德多數派創辦人Jerry Falwell與母親在戶外廁所發生亂倫關係是他的「首次性經驗」,更導致Falwell父親目睹後猝死。廣告底部註明「ad parody」以示其為虛構諷刺。

該案歷經1984年Falwell 提起訴訟,1986年弗吉尼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987年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一審,1988年由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判決,認為Falwell無法因 parody 或諷刺起訴故意情緒困擾,除非該內容陳述或暗示「事實」,且必須是「實際惡意」。此判決為8比0的多數意見一致同意,判決書由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 撰寫。

本案判決的片段被廣泛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重要里程碑,例如” At the heart of the First Amendment i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fundamental importance of the free flow of ideas and opinions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and concern.” 「第一修正案核心承認在公共利益及關注事項上,思想與意見的自由流動具有根本重要性」

"One of the prerogatives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is the right to criticize public men and measures -- and that means not only informed and responsible criticism but the freedom to speak foolishly and without moderation."

「美國公民的特權權利之一是批評公眾人物及措施──這不僅意味有見識且負責任批評,還包括愚蠢且無節制的言論自由。」

"We conclude that public figures and public officials may not recover for the tort of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by reason of publications such as the one here at issue without showing, in addition, that the publication contains a false statement of fact which was made with actual malice, i.e., with knowledge that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as to whether or not it was true. This is not merely a blind application of the New York Times standard, see Time, Inc. v. Hill, 385 U.S. 374, 390 (1967); it reflects our considered judgment that such a standard is necessary to give adequate breathing space to the freedoms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我們的結論是,公眾人物及公職人員不得因本案所涉類似出版物,而就故意造成情緒困擾的侵權行為求償,除非另外證明該出版物包含虛假事實陳述,且該陳述係以『實際惡意』做出,即明知該陳述為虛假,或魯莽漠視其真偽。此不僅是對 New York Times 標準的『盲目適用』,見 Time, Inc. v. Hill, 385 U.S. 374, 390 (1967);這反映了我們的深思熟慮判斷,此一標準有必要為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自由提供足夠的『喘息空間』。」

對照釋昭慧個人的說法,釋昭慧2025年9月25日上午7:35的留言表示「我從未打開那些罵我、謗我、辱我的影片來看,因為那些影片就像垃圾坑,揭開就惡臭撲鼻,會讓我忍不住作嘔。」,這表示釋昭慧根本不會因為這些言論產生情緒困擾,因為釋昭慧都不看相關內容。

但釋昭慧又接著表示:

「然而這回阮囊羞澀,又想為『賑災濟苦』盡一點心,於是強忍作嘔的不適,在熱心臉友提供網址的指引下,揭開了第一座垃圾坑,自行截圖,準備提告索賠,用以賑災濟苦。

未料願心初啟,好心人士竟然接踵而至。他們陸續提供垃圾坑新址,而且動作利索,下載、截圖,樣樣不少,甚至貼心地幫我摘取那些惡臭文字,供我即時刊佈!

感謝他們捂鼻工作,讓我減少了作嘔次數,於臉書直接複製、貼上即可。」

這代表釋昭慧對相關言論根本只是於臉書直接複製、貼上,釋昭慧即使到現在也未受到相關言論影響情緒。

而釋昭慧又明示其訴訟動機就是「這回阮囊羞澀,又想為『賑災濟苦』盡一點心」,這就是代表釋昭慧沒有因為名譽權的損害有精神損失,釋昭慧唯一目的就是要對造付出「贖罪款」。

釋昭慧認為那些讓其「編號到手軟」的「刑事嫌犯」的言論違背事實,所以釋昭慧要控告他們這些人是誹謗,但我也提過,釋字第460號一方面說宗教自由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但另一方面卻將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解釋為合憲,這就是給宗教自由的優待,並形成對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的壓迫。

因此,當許多人使用未必完全符合事實的批判時,何嘗不是針對台灣過度保障宗教自由產生的不平等發聲?如果美國可以放過明顯荒誕針對宗教人士的言論,台灣還要對有公共利益的相關討論,進行徹底的打壓?

釋昭慧身為某種程度的宗教領袖人物,登高一呼就風起雲湧得到無數的檢舉,其可以利用宗教意識對批評者進行公審,要其支付「贖罪款」,而且還是使用佛教名詞及不符佛教教義的言論,這樣巨大影響力的出家人如果法院要任由其大量興訟,這是對台灣民主的重大危害,是對言論自由的最大壓迫!

四、結論

綜上,釋昭慧的言語與行為,已產生下列影響。

一、在佛教理論上,自創「贖罪款」名詞,混淆「共業」與因果律,與傳統佛教教義相悖。

二、在法律上,以慈善為名號召大量支持者不斷舉發,將民事賠償包裝為「贖罪款」,在臉書上形同公開鼓勵信徒與支持者不斷舉報並聲稱要編號提出告訴,可能產生對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三、在社會上,利用宗教地位與訴訟威嚇,形成對一般妨礙名譽行為的「雙重處罰」,既要負擔民事賠償又有「贖罪」責任,遠超過此類訴訟的正常負擔。

如前所述,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對於宗教公眾人物,評論者有更大的言論自由空間。台美制度固然不同,但台灣宗教在租稅上有優惠,我們更需思考,宗教領袖有更高的批評忍受義務。而將「贖罪」「共業」等佛教術語與名譽權爭議合併討論,再以慈善為名號召支持者舉報,這樣的不當聯結是利用其優勢地位使用其所有資源,增加對造不合理的負擔。

這已經超越民法148條規定的誠實與信用原則行使權利的界線,這樣運用各種手法防衛自身名譽權,對公共討論的空間已經造成影響。

台灣憲法同時保障言論自由、平等權與宗教自由,宗教人士在維護自身權利時不應比他人擁有更多優勢,本案更應該重視的是,當宗教人物以最大限度發揮其影響力去爭取自身權利時,結合宗教用語與訴訟工具交叉進行法院外的攻防,這樣的優勢地位的運用與加強,這不只是違反訴訟的武器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 as part of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更有可能造成壓抑公共討論的效果。

Blackjack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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