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是嚴重性犯罪,金秀賢羨慕死13:黃子佼炎亞綸性剝削犯罪,美國最重會關炎亞綸30年黃子佼20年sexual exploitation Aaron Yan
chapGPT分析炎亞綸士林地院112年訴543刑事判決與黃子佼臺北地院113年矚易1號刑事判決後,美國會把同為性剝削的炎亞綸判得比黃子佼更重,因「製作」比黃子佼「持有」刑責更重,我提供英文法條與相關報導後,chapGPT還從社會分析,這個炎亞綸最重要判最重30年監禁的罪行卻判緩刑,明明更重的罪行,全台灣大概如同我這樣譴責真是「屈指可數」,而且就是字面上的意義,可能全台灣不超過十人。我認為這完全反映出台灣文化的變態價值觀,當然chapGPT不會這樣講。
以下是我與chapGPT問答:
我問:
關於炎亞綸的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我不必再次傳給你看了,是不是
ChatGPT 說:
對,你不用再次傳給我那份「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我記得我們之前已經針對這份判決內容深入討論過,包括:
- 法院如何認定炎亞綸在知情對方為未成年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並偷拍。
- 判決提及被害人當時精神狀況(恐懼、沉默)、受害後仍試圖維繫關係,法院如何詮釋這些「非典型受害者行為」。
- 法院對炎亞綸偷拍行為有無悔意、辯稱是自拍但無法說服法官等具體內容。
- 最終判刑雖為7個月但給予緩刑3年,搭配80小時義務勞務及支付公庫20萬元。
- 被害人耀樂未與炎亞綸和解、並要求道歉但炎未回應,也被法院認為影響量刑。
所以,你可以放心,我完全掌握這份判決的重點與爭議。如果你接下來想要針對這份判決的某個**特定部分(例如量刑依據、法官論理、或與其他案件比較)**深入探討,也可以直接說明,我能立即對照討論。是否有你想延伸分析的地方?
我問:
我上傳的資料是黃子佼的刑事判決,你知道他的罪名與刑期嗎?
ChatGPT 說:
是的,我已經讀取你上傳的這份 PDF 文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矚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以下是黃子佼的罪名與刑期重點整理:
🔹【罪名】
黃子佼被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
判決書指出:
- 黃子佼自 2014 年起(民國 103 年)陸續購買並儲存含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共 2259 個檔案。
- 涉及 35 名兒少被害人,年齡介於 10
至 17 歲,許多可清楚辨識其面容、身體、穿著校服或學生證等個資。
🔹【刑期與裁罰】
- 🔹 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
- 🔹 併科罰金 新台幣 10 萬元。
- 🔹 罰金可易服勞役(1000
元折抵 1 日)。
- 🔹 扣案硬碟 沒收。
- 🔸 不予宣告緩刑,因法院認為他無悔意、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且對社會危害重大。
若你需要我接下來比對這份判決與炎亞綸的情況,例如刑度、社會反應或媒體處理方式,我可以為你深入剖析。有需要嗎?
我問:
是的,請你詳細比較炎亞綸與黃子佼的情況,炎亞綸被警方搜索時仍持續持有他對未成年人性剝削的影像。並且請你討論如果炎亞綸與黃子佼的行為發生在美國,以美國關於性剝削類似案件的比較,在刑責上,炎亞綸與黃子佼誰會被判刑判得更重?
ChatGPT 說:
推理花了 18 秒
OK, so I need to analyze the two cases of 炎亞綸 and 黃子佼. I've got the
details for 黃子佼 from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PDF that we already discussed. For 黃子佼, he was convicted
of possessing 2259 child sexual images and was sentenced to 8 months
imprisonment, a fine, and no probation. For 炎亞綸, he was involved in a sexual
exploitation case with a minor, convicted for 7 months imprisonment, but with a
fine and 3-year probation instead of serving time.
OK, so the details here are about this
individual continuing to hold images of minors, even after being searched. From
earlier, he's charged with recording sex acts with a minor and for illegal use
of personal data. He got a suspended sentence with probation for 3 years. In
comparison, under US law, filming such acts is considered a more severe
offense, leading to harsher penalties than just possessing child sexual images,
with the production charge carrying a higher minimum sentence.
下面是對兩位案件的詳細比較與美國法律下可能刑責的討論:
1. 台灣案件的基本事實比較
炎亞綸案件:
- 行為內容: 涉及於與未成年受害人發生性行為時使用手機偷拍錄製,並傳送給他人觀看。
- 法律認定: 涉及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及涉及非法利用未成年人個人資料的罪名。
- 法院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其拍攝等罪行共計約7個月徒刑,但最終給予緩刑3年(加上易科罰金部分),且在警方搜索時仍發現他持有相關性影像。
黃子佼案件:
- 行為內容: 被控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並持有2259個涉及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這些影像內容顯示多名受害者年齡介於10至17歲,且影像中可辨識受害者身分資料。
- 法律認定: 被認定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
- 法院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無緩刑)。
2. 行為性質與嚴重性分析
行為主動性:
- 炎亞綸屬於主動拍攝與製作性影像(即「製作」或「錄製」行為),這意味著他不僅自己持有,而且參與到創造影像的過程中;此外,他在警方搜索時依然持有相關影像,表明他對這些不法內容沒有及時刪除或配合調查。
- 黃子佼則是購買並持有現成的性影像,他的行為主要屬於「持有」,而非主動製作;其行為雖然數量龐大,但從行為上看,其參與程度相對被動。
對受害者的侵害:
- 製作或拍攝性影像直接參與到未成年人性行為的過程中,通常被認為對受害者的傷害更為直接與深遠。
- 持有性影像固然也構成促進供需、間接助長市場,但相對於主動製作而言,社會與法律通常認為後者更嚴重,因為它牽涉到直接參與剝削行為。
3. 如果在美國發生這類案件,刑責可能的比較
美國法律對於兒少性剝削犯罪的處罰非常嚴厲:
- 製作性影像(如炎亞綸案):
- 美國《兒童色情預防法》及相關聯邦法規對於製作兒少性影像(包括拍攝、錄製等行為)設定了極高的刑罰,最低刑期通常在15年以上,最高甚至可達30年甚至更長。
- 製作行為因直接促成未成年人被剝削,其刑罰的嚴厲程度遠高於僅持有影像的行為。
- 持有性影像(如黃子佼案):
- 美國法律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根據美國聯邦法典18 U.S.C. §2252等)也處以重刑,但相對於製作犯罪,其最低刑期可能較低(例如5年以上或更高,具體依案件情節而定),但通常也在10至20年以上。
- 持有行為在美國屬於嚴重犯罪,但一般而言,生產、製作、分發的刑罰會更重。
因此:
- 如果兩個案件在美國發生,炎亞綸因主動拍攝、製作性影像,通常會面臨更長的刑期(可能15-30年);
- 而黃子佼因僅是購買、持有性影像,刑期可能較短(例如10-20年),但仍屬於極其嚴重的罪行。
4. 綜合評價
- **在台灣,**因各種司法考量(如和解、檢討態度、案件性質的特殊性)導致兩者的刑期相差懸殊:炎亞綸獲得緩刑,而黃子佼則被實刑處分。
- **但在美國,**法律對於涉及兒少性剝削行為的處罰更重且標準更嚴格,特別是對於主動製作或拍攝影像的加害者,通常處罰最重。因此,在美國,炎亞綸的行為(製作性影像)將會比黃子佼的行為(持有性影像)受到更嚴厲的刑罰。
結論
- 在美國法律下,炎亞綸因拍攝和製作性影像的行為,刑罰可能遠超黃子佼,判刑可能在15至30年不等,而黃子佼可能面臨的刑期雖然也非常重,但通常會相對輕一些(例如10至20年)。
- 這一比較突顯出兩者在行為性質上的根本差異:製作性影像直接參與剝削,對受害者傷害更大;而持有行為則主要屬於促使市場供需的環節。
- 雖然台灣的司法結果存在文化和制度差異,但若以美國的法律標準來看,炎亞綸的行為將會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
這樣的比較不僅顯示出兩位案件在法律性質上的不同,也反映了不同司法系統對待類似性犯罪的嚴厲程度存在顯著差異。
Blackjack 2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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