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嚴重性犯罪,金秀賢羨慕死3:炎亞綸對未成年性剝削被判緩刑反映台灣欠缺美國「兒童色情即是嚴重犯罪」警覺felony Aaron Yan

金秀賢承認交往金賽綸但否認從她未成年時就下手,炎亞綸卻說「自己的原罪就是年紀比較長,而且有世俗所說的社會地位,所以才處於啞巴吃黃蓮的狀態,但一點都不想再憋了」代表台灣性剝削未成年認為不嚴重,司法幫兇反映出台灣文化與台灣社會的問題很大。




我問Chatgpt:炎亞綸的行為在台灣只有被判緩刑,如果這是台灣司法的常態,這是否代表台灣關於未成年保護的低落?

Chatgpt回答說:

炎亞綸的案件在台灣被判緩刑,與美國、韓國相比,確實顯示出台灣在未成年人保護及兒少性剝削犯罪的司法處理上,相對寬鬆,這可能反映出台灣在這類犯罪的法律適用與執行存在以下問題:


1. 台灣對兒少性剝削犯罪的量刑過輕

從法律條文來看,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明確規定拍攝、持有、散布兒童色情影像是嚴重犯罪,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然而,實務上法院經常輕判或給予緩刑**,這可能有以下原因:

  • 法官裁量空間大,輕判普遍
    • 根據台灣司法案例,性犯罪(尤其是持有或拍攝未成年人影像)常以「初犯」或「未直接傷害」為由減刑
    • 相較之下,美國與韓國對此類案件通常採取最低刑度制度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避免法官過度輕判。
  • 緩刑的適用過於寬鬆
    • 根據台灣刑法,若刑期不超過2且符合特定條件,法院可裁定緩刑,導致許多兒少性剝削案件最後並未實際執行徒刑。
    • 例如,台灣過去有持有兒童色情影像的加害者僅被判幾個月徒刑或緩刑,而在美國至少要服刑5年以上

 改善建議
👉 建立「最低刑度規定」,對持有、製作兒少性影像者最低判刑至少5年以上,不得適用緩刑。


2. 社會對兒少性剝削犯罪的警覺性較低

美國與韓國的社會風氣對於兒少性犯罪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旦被揭發,不僅司法會嚴懲,公眾與媒體也會強烈譴責、施壓要求加重刑罰

台灣的問題點:

  • 社會對「兒童色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
    • 兒少性剝削在部分社會氛圍下仍可能被模糊為「私生活問題」,甚至有粉絲為炎亞綸辯護,這顯示社會尚未完全建立對此類犯罪的「絕對零容忍」態度。
  • 媒體報導缺乏對受害者的重視
    • 多數報導集中在加害者(如炎亞綸)的演藝生涯與緋聞,而對受害者的心理創傷、保護措施較少關注,這容易讓公眾忽略真正需要保護的對象。

 改善建議
👉 加強社會宣導,明確傳達「兒童色情即是嚴重犯罪」,讓公眾認識這類行為的嚴重性與不可接受性
👉 媒體應改變報導方式,更聚焦受害者權益與法律改革,而非加害者的後續影響。


3. 司法與執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追蹤與處理機制不足

美國與韓國的作法:

  • ****National Sex Offender Registry美國有FBI(聯邦調查局)與ICE(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專門打擊兒童色情犯罪,並設立「國家性犯罪者登記制度」),確保性犯罪者即使出獄仍受監控。
  • 韓國則有性犯罪者公開資訊制度,並會對累犯施加電子監控(電子腳鐐),防止再犯。

台灣的問題點:

  • 雖然有性犯罪者登記制度,但目前資訊並不公開,社區與學校難以得知性犯罪者的動態
  • 對於持有兒童色情影像的罪犯,缺乏長期的心理治療與行為監控措施,導致部分犯罪者可能再犯。

 改善建議
👉 建立「性犯罪者公開登記制度」,讓學校、社區可查詢有前科者資訊,避免再犯風險。
👉 強制性犯罪者接受心理治療與行為監控,如電子腳鐐或定期報到機制,提高防範力度。


結論:台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存在執行上的不足,應該加強司法嚴懲與社會認知

  1. 台灣的法律條文本身並非不嚴,但實務上量刑過輕,緩刑適用過於寬鬆
  2. 社會對兒少性剝削的警覺性仍有提升空間,部分媒體與粉絲對犯罪行為的認知不足,影響輿論壓力。
  3. 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後續監管機制不完善,難以有效防止再犯。

💡 如果台灣希望提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借鑑美國與韓國,採取更嚴格的最低刑度、建立公開登記制度、加強社會教育,確保兒少免於任何形式的性剝削。


Blackjack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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