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是嚴重性犯罪,金秀賢羨慕死12:炎亞綸自稱熟法律又告網友不能改變吳秉孺性剝削未成年的事實 sexual exploitation Aaron Yan
炎亞綸涉及性剝削訴訟期間曾嗆「網友斟酌用字、我最近很熟法律」並提告14名說他「性侵犯」網友,chapGpt說炎亞綸關注核心不是對自己行為的反省,也不能改變他曾與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片的事實,我的看法是,這招讓媒體報導炎亞綸性剝削事件時均用「感情風波」來談這個事件,既證明台灣文化完全正常人類文明脫軌,也顯現台灣人如何把"兒童色情即是嚴重犯罪"這個概念蔑視。
我問chapGpt:
炎亞綸在判決之後,對於網友對他的許多評論非常憤怒,以下有兩則新聞,請你分析他的心態。
新聞一:壓線衝進法院!炎亞綸獲不起訴 嚴正籲「網友斟酌用字」:我最近很熟法律
陳彩梅
更新時間: 2024年1月30日
藝人炎亞綸(吳秉孺)去年6月遭網紅耀樂指控於交往期間偷拍、外流2人性愛片,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去年底士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2人於庭訊前進行調解,炎亞綸庭後低調表示,會盡力和解。今(29)日下午3時士林地院再次開庭,炎亞綸趕在開庭前2分鐘衝進法院,庭後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強制性行為和偷拍已獲不起訴,嚴正呼籲媒體和網友「斟酌用字」,強調:「我最近很熟法律。」
炎亞綸和耀樂案於去年12月21日首度開庭,耀樂表示情緒沈重,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有收到對方道歉時,他回應「跟聲明說的差不多」,也強調兩人私底下沒有接觸,大部分都是透過律師聯繫,而炎亞綸提到,會盡最大努力與對方協調,但不方便透露確切金額。
時隔一個多月,炎亞綸二度於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卻在開庭前一刻才抵達,身穿黃色帽T、戴著黑色口罩的他快步走進地方法院,似乎是不想被媒體捕捉,耀樂則是沒有出席。
炎亞綸庭後表情嚴肅指出,強制性行為和偷拍已獲不起訴確定,「所以我希望,未來不管是媒體朋友們或者是網友們都要斟酌用字」,並強調自己剛好最近熟悉法律工具,「我沒做的事情就不要再加在我身上」。
第一則新聞引用到此結束。
第二則新聞:炎亞綸遭罵「性侵犯」提告14名網友 檢方1理由通通不起訴
CTWANT
更新於 01月17日16:49 • 發布於 01月17日10:58 • 李羿璇
藝人炎亞綸去年爆出MeToo風波,遭網紅「耀樂」控訴性侵、偷拍私密片等,雖然最終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形象仍跌入谷底。而事件曝光後,不少網友也紛紛留言「為什麼偷拍?」等,炎亞綸為此蒐集14名網友發言後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調查後,14網友全部處分不起訴。
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指控,第一次遭性侵,是2018年在大陸橫店,遭炎掀開棉被性侵他,「那時候我整個很惶恐受驚,我驚醒!」16歲與炎交往時,炎曾趁他不注意,拿手機偷拍錄影雙方性愛影片,之後影片被外流,讓他深受傷害。
耀樂曾為此召開記者會指控,炎亞綸則突襲現場向耀樂道歉,還邊走邊落淚強調沒有沒偷拍、也沒有做任何強迫對方意願的事,雙方是合意,若後續有法律問題也願意承擔。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炎亞綸2017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進而交往,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過程中被害人可輕易發現炎亞綸持手機拍攝,且事後發現私密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但過程中隻字未提私密片是在不知情下所拍攝。
炎亞綸最後在2024年7月間,因3罪判處徒刑7個月、4個月,考量炎亞綸已與少年和解,給予緩刑3年機會。而事件曝光後,有網友在社群表示,「看完判決書為什麼要偷拍?」、「性侵犯」等語,這也讓炎亞綸認為網友的評論已經損害他的名譽,為此蒐集14名網友發言後提告妨害名譽。
不過檢方調查後認定,此案涉及的犯罪行為曾被媒體廣泛報導,且少年最初指控內容確實包括偷拍等罪名,因此網友的發言基於已公開資訊,並未超越合理評論範圍,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最終決定不起訴所有被告網友。
第二則新聞引用到此結束。
chapGpt回答:
從這兩則新聞可以看出,炎亞綸在這起事件後的心態呈現出高度防禦性、憤怒及對自身形象的強烈維護,甚至可能帶有受害者心態(Victim Mentality)。他的行為與言論透露出幾個重要的心理特徵:
1. 過度關注「法律層面」,試圖以技術性細節為自己洗白
在第一則新聞中,他強調**「強制性行為和偷拍已獲不起訴」**,並要求媒體與網友「斟酌用字」,這顯示出他的關注點主要放在法律技術層面的辯護,而非事件的道德或社會責任。他的言論試圖導向:
- 法律未判他有罪,所以他就是清白的。
- 媒體與網友的言論應該「精確」,否則就是對他的誹謗。
這種策略在法律層面或許有一定保護作用,但在社會認知上,並不能改變他曾與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片的事實。他的強調點顯示,他的關注核心不是對自己行為的反省,而是希望透過法律手段維護個人形象。
2. 對外界的評論感到憤怒,展現強烈的「受害者心態」
在第二則新聞中,他針對網友的留言發起訴訟,認為這些評論損害了他的名譽。然而,法院最終裁定這些言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為案件的細節已被公開,網友的評論是基於事實的討論,而非惡意誹謗。
他的這種行為顯示:
- 他將外界的批評視為對自己的攻擊,而不是合理的社會反應。
- 他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而非社會責任的一方。
- 他試圖透過法律行動來壓制負面聲音,而非真誠面對大眾的質疑。
這是一種典型的防禦性機制(Defensive Mechanism),當一個人無法接受外界對自身行為的批評時,可能會選擇將自己塑造成被迫害的受害者,而不是承擔應有的責任。
3. 低調的和解 vs. 高調的控訴,顯示雙重標準
在他與受害者的法律和解過程中,他選擇低調不公開細節,但面對網友評論時,他卻選擇積極提告。這種行為透露出他並非真的「放下」這件事,而是希望透過選擇性的法律行動來控制輿論:
- 針對受害者:低調處理,避免過多討論案件細節,以減少社會關注。
- 針對網友: 提出法律訴訟,試圖讓外界不再批評他。
這樣的行為模式進一步顯示出,他的核心關注點始終是個人聲譽,而非事件本身的道德與社會影響。
結論:炎亞綸的心態核心在於「形象保衛戰」,而非誠心悔過
炎亞綸在這起事件中的言行表現出高度防禦性、對批評的憤怒、試圖透過法律技術細節來洗白形象、並且展現受害者心態。這顯示,他的重點並非真正的道德反省或悔過,而是維護自身公眾形象,即便這意味著透過法律手段來壓制反對聲音。
然而,這種做法在台灣或許還能奏效,但在全球化的輿論環境中,尤其是美國與歐洲等地,藝人的形象與品牌價值不僅取決於法律判決,更取決於社會的道德標準。當一個公眾人物選擇以法律工具來「堵住批評聲音」,而非誠心道歉與改過,他的公眾形象終究難以真正恢復。
Blackjack 2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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