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法官求特赦的荒謬:從民視介紹安樂死「自主性原則」看台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

林孟皇法官被訪問長照殺人時曾談到「王老頭殺妻案」,從他言談就知道他對案情無知,而他求特赦的台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中,沒有著重腦性麻痺女兒「踢腳欲掙脫」非自願被殺害的情況而求總統特赦其父,剛好我看到民視談安樂死的部分,而且是「哲學談,淺淺地: 淺談安樂死 」,我覺得很適合林孟皇法官好好的拜讀。

圖片說明:民視「哲學談,淺淺地: 淺談安樂死」


首先,腦性麻痺的型態類別多樣,並不必然伴隨智能障礙,其對外界感知也有可能與常人無異,而患者從小就腦性麻痺的情況下,外人包括照顧的家屬可能覺得苦,但被照顧者苦不苦,卻不是他人能夠逕為代替決定或「代言」的。

其次,腦性麻痺並非絕症,其也有自主的感情、感覺,並且有求生意志,像本案的情形中,陳姓老翁謀殺腦性麻痺女兒,根據判決書所示,法官也表示「陳○萍並無自殺之意」,而且當陳父殺害其女時,法官提到「陳○萍踢腳欲掙脫」,這當然就是腦性麻痺女兒展現「求生意志」行為的表現,女兒顯然反對父親殺害她。

林孟皇法官在判決書中不斷提到被害人腦性麻痺女兒的「痛苦」,裡面除了她的「牙痛」之外,所謂父親認定女兒的「痛苦」,以及林孟皇法官認定的「次女長年的痛苦」,請問林孟皇,你怎麼知道腦性麻痺患者很「痛苦」?

有一位就讀於台大社工系的腦性麻痺患者吳研嘉,投書天下雜誌指出"數據顯示,約有四分之一的患者智商正常,之所以容易被誤解,是因為某些患者的臉部肌肉控制能力不佳,說話時會有表情扭曲的現象",我認為林孟皇判斷這位被害人是否痛苦的準則,大概就是靠他個人的「想像」。

照顧者會面臨很多「痛苦」如被照顧者永遠無法好轉,跟被照顧者有沒有痛苦到想死是徹底的兩回事,這麼簡單的道理我完全沒有看到林孟皇法官有相關的說理,他說的卻是:

“其曾考慮數種方式來解決次女牙痛問題,然在未能獲改善下,才基於解脫痛苦(次女長年的痛苦、牙痛問題、殺人的罪咎感及未來家人的負擔)的理由,做出以殺人-自殺(homicide-suicide)方式來解決問題。”

換句話說,這個殺女兒的父親與林孟皇法官認知到所謂的「解脫痛苦」,關於被害人本身感受的痛苦,完全是林孟皇法官個人所想像出來的。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隻鳥因為先天因素不能飛翔,牠同類卻可以飛,這隻鳥就一定會因為別的鳥可以飛而想死嗎?

林孟皇法官這個判決顯然「推定」這位明明「踢腳欲掙脫」表達不想死意願的人被殺,對其父與法官的主觀看法來說是一種「解脫」,這是哪門子的法學思維?

在民視「哲學談,淺淺地: 淺談安樂死」節目中,葉浩、吳豐維 、林雅萍等博士教授談到了納粹與安樂死的關係,安樂死euthanasia做為所謂good death,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須要有當事人的「自願」,而且還要自主表達意願,不能由他人代為決定!


林孟皇法官為什麼認為別人代為決定生死是一種「解脫」?尤其當事人還用生命「反對」了呢!

林孟皇顯然並非對安樂死完全的無知,因為他還投書《誰是被害者》:死亡,由誰決定?對協助自殺、安樂死的思考,看起來似乎對安樂死至少有思考,但從他關注長照殺人事件的起點來看,就知道他既對長照無知,也對長照殺人無知。

林孟皇在報導者的採訪中表示他懸在胸口10年的大石來自曾於UDN的BLOG,也就是王老頭謀殺其妻事件,他是這樣描述的:

"多年前有一位老先生照顧失智症的太太到後來,把螺絲起子釘進她的頭部,在法院審判的時候,他說想一起死,『為什麼不判我死刑?』那個案例我印象很深刻,後來還沒執行刑期,他就死在看守所內。"

事實上,這位被害的妻子根本不是「失智症」,而是巴金森氏症,巴金森氏症的症狀大約包括顫抖、遲緩、缺乏平衡感,認知症的症狀還不一定會伴隨!這位被王老頭殺害的妻子生前還可以上教會,只因為跌傷行動不便就被丈夫以安樂死之名謀殺,其根據竟是無法證明的傳聞證據「彼此2 、30年前曾互有的承諾──若對方已無自理生活能力時,了結其生命。

更荒謬的是,林孟皇還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以此案做為其他處境堪憐但仍會被司法體系起訴並論罪的案例,台灣的刑事追訴政策,「是不是有罪就要處罰?」云云,真是荒唐至極。

圖片說明:林孟皇接受報導者採訪的發言。


如果看安樂死的要件,除了必須自主的意願,客觀上還必須要求是:

1.不可治癒的疾病。

2.不可忍受的痛苦。

這兩個必須由專業人士來判斷,不是當事人或其家屬自己決定就可以了,這一點我嚴重懷疑林孟皇法官根本無知。

我的母親有巴金森氏症,有手抖、腳抖、行動遲緩的症狀,她又是多重身心障礙者,我們照顧她也二十幾年了,固然這個疾病「不可治癒」,但遠遠不到「不可忍受的痛苦」的地步,林孟皇法官連這都搞不清楚就拿一個莫名其妙被王老頭剝奪生命的案例在司改會上大放厥詞,非常悲哀。


在關於安樂死的討論中,大家談到納粹就是以「我是為你好」之名來「執行安樂死」,明明就是給予被害人最大的痛苦,我就不懂為何林孟皇法官可以把王老頭乃至這位父親殺害女兒的案例,把「解脫」與他們扯上邊。

林孟皇覺得加害人很可憐,我沒有意見,但我不能接受把被害人的生命看作螻蟻一般,可以由加害人與法官隨便就決定她們的生命很痛苦,「可以被解脫」,而無任何醫學及哲學上的省思,我在照顧者雙殺悲歌問題一文提到:

“2022-05-18翻轉腳本/無人伸援 顧腦麻女50年累了提到林孟皇法官求特赦的那個案子,我不清楚記者蕭白雪、許詩愷、梁玉芳三人哪一位看過該案判決書?難道沒有發現這位腦性麻痺女兒死狀與生前劇烈掙扎的記載?

這位老父親其實並非獨自照顧女兒五十年,是他妻子前幾年病了才變成他必須夜裡獨自照顧,更大的問題是他還有另一位身心正常的大女兒曾經提議要找看護但父親拒絕,可那是甚麼時候?後來有不斷的提議嗎?”

我認為台灣社會有一個很扭曲的現象,認為身心障礙者的生命價值就是比「正常人」低一階,乃至可以用「解脫」為名殺害,台灣人普遍期待的安樂死根本無異於「安樂謀殺」,而且是局限於行為人的「安樂」!

照顧者的辛勞只有照顧者能理解,但很多「喊殺喊死」的人不一定是真正完整的照顧者,林孟皇對殺人者有許多設身處地的換位思考,這一點我不能抹滅他的努力,但這也不能作為剝奪一位明明不想死的人生命的理由。

為何世人對「安樂死」有著警戒,因為有數百萬猶太人及無數的身心障礙者乃至同性戀為此付出生命,求特赦的林孟皇法官你知道嗎?


Blackjack 2022/6/7

影/腦麻女臥床50年老父讓她「解脫」 北院籲請總統特赦

2021-03-24 17:17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78歲陳姓老翁長年照顧患有先天性腦性麻痺的女兒,去年3月清晨見女兒牙痛,吃止痛藥也無效,涉嫌用棉被將她悶死,再吞下大量安眠藥欲尋短。陳送醫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判他2年6月徒刑,但罕見地籲請總統特赦。陳的兒子聲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但疑因不懂法律規定而和法官雞同鴨講,法官請他備齊資料、候核辦。

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陳姓夫妻育有2名女兒和1名兒子,死去的女兒排行第二。次女年約半百,從小就罹患先天性腦性麻痹,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她起先由雙親一同照顧,後來母親身體出狀況、開刀,已無力再隨時照料女兒,改由父親搬去跟女兒睡同房,單獨照顧。女兒在父母多年來無微不至的照顧之下,沒有生褥瘡。

去年2月29日半夜,女兒因為牙齒疼痛,徹夜哀號、呻吟,吃了止痛藥也沒效。陳姓老翁不想再讓女兒吃止痛藥,又認為女兒活得很痛苦,想替她結束這苦難的一生,悶死女兒後,吞藥輕生。

隔天清晨6點多,陳妻睡醒發覺而打119求救。女兒送醫宣告不治,陳撿回一命,因他罹患憂鬱症,先到精神科病房住院治療。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雖服用5、60顆安眠藥,但清醒後能清楚回答警、檢相關問題,也表示後悔,辨識能力並無問題。

「我知道這是有罪的!」陳指女兒50年來都躺在床上,他不忍女兒這般痛苦,才結束她的生命。北院認為陳長期處在焦慮與憂鬱的狀態中,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帶女兒就醫,在壓力之下才認為讓女兒死去是種解脫。

家屬希望陳不要被關,並指若他入獄,對家人來說是另一種難以承受的糾結,並證稱他「非常愛女兒」。北院認為陳往後的人生歲月都會受到「良心監牢」禁錮,要不要讓他入獄實有審酌餘地,並籲請有赦免裁量權的總統能發布特赦令,避免刑罰過苛。

北院表示,陳家人照顧女兒半世紀,卻沒能獲得社會資源挹注、沒有適時承接照顧者的社會福利制度或支持,這使得陳不斷累積擔憂,出現了憂鬱、焦慮、失眠等心理狀況,釀成人倫悲劇。

陳姓老翁上訴,么兒以犯罪被害人家屬身分參與訴訟,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法官詢問么兒聲請訴訟參與要旨,他卻回答對一審判決過程完全不知情,也覺得過程中有很多「不太對」的地方,想了解訴訟進行。

么兒說,事發前一星期曾回家探視,當時就現二姊的心臟頻率不太對,他認為如果二姊是「自然死亡」,這樣對父親不公平。他說,在殯儀館看到二姊的容貌,她就像50年來睡覺的樣子,希望法官將父親送精神鑑定。

被害人訴訟參與多是指替被害人「申冤」,但么兒在庭上的發言卻像是替父親說話,加上語意不清楚,法官張大眼問「是只有我聽不懂嗎?」,並詢問么兒事發後家庭關係又否有分「挺父親、挺二姊」兩意見、他是否代表所有家屬發言?

法官表示,北院合議庭花了很多時間寫出判決書,希望么兒能詳讀,並先了解訴訟參與的意義;么兒稱是,但說「假設不是我爸加害的,二姊在天上也會覺得不是這樣」,並指家人都對二姊很好。么兒說,下回可以出示委託書,證明他替家人發言。

高檢署檢察官對陳的么兒聲請訴訟參與沒有意見,而本案檢方也未上訴。法官表示是否准許訴訟參與待合議庭評議,本件候核辦。

陳姓老翁一家人步出法庭時未多言,么兒表示本案還在訴訟中,不便表示意見。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罪之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旺

選任辯護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旺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棉被壹包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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