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2.0最荒謬/當里長也「失能」之後
現行長照政策存在許多窒礙難行的地方,除了高額度的長照2.0居家服務項目讓如同雨後春筍般暴增的B單位「寄生長照」外,最荒謬的是衛福部居然把「在地老化」的一部份執行「託付」給里長,我的親身經歷是當居住地的里長也完全擺爛時,長照的缺口就注定補不上了。
前幾天,我與居服員小聊一下,她說她要去的下一個地方是帶案主去活動復健,該案主就在所謂的C單位。據她描述,當地里長非常認真,還會開車去載居住在各地的失能老人到里民活動中心,而且還有供餐,聽起來很像衛福部所稱做的不錯的巷弄長照站(長照柑仔店)。但我跟她說,除了鄭文燦市長來說要撥預算給里長增建里民服務處措施時,我們這裡的里長會出現以外,她根本就從未出現也幾乎不廣播,是我有記憶以來最懶惰的里長。
後來,居服員開玩笑的說要不要搬過去那個里,我對里長這個詭異制度的存在覺得非常荒謬,特別是衛福部把里長考慮在長照制度中,簡直是莫名其妙!為了介紹里長的定位,先來談談藍綠政治人物如何看待里長這個職務。
高雄市長韓國瑜今年8月27日出席高雄市108年特優暨資深里長表揚大會時,他說可就村里服務的人口數分不同的等級支給里長薪水,當時被各方大大批評。過了一個多月,民進黨立委余天表示要提出地方制度法第61條條文修正案,讓村里長「無給職改為有待遇」。他指行政院長蘇貞昌,與內政部長徐國勇都認同。其實早在4月,余天就建議,若里長擔任5任以上,可比照公務人員,領退休金。我們這個里的現任里長神龍見首不見尾「擺爛」,難道是因為「無給職」所致?
那為何大家爭選里長選破頭?
事實上,根據高雄大寮區公所揭示,里長福利為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4萬5千元、健保費只要繳(30%)每人每月447元,另外還有一堆保險及健康保險、喪葬補助。此外,根據桃園市政府108年度補助各區里地方小型建設工程及設施實施計畫,桃園市的里長也可以申請50萬以下的小型工程或設施等興建、修繕、添購設施。有這麼多的「好康」,又由於里長是所謂的「榮譽公職人員」而屬於「兼差」,也就是說里長同時可以有另一份正職,如果像我們的里長這樣打混,她難道不是領雙薪的肥貓嗎?
因此,我不能苟同韓國瑜及民進黨立委余天關於「里長有給職」的這個看法,各方譏諷韓國瑜的論調,也應該同時用來譴責民進黨。但,更扯的是衛福部日前展開22縣市村里長長照知能認證活動,部長陳時中首站到桃園大談里長是社區核心人物,希望身處第一線的里長能敏銳發覺、協助轉介,「拉一下手,可能需要幫助的人就得救了」,讓長照資源服務更到位云云,這根本就是脫離現實。
基本上,里長如果是所謂「榮譽公職人員」又容許她/他們「兼差」,這種「半弔子公務員」如果「失職」,而未進行關於長照的任何業務,開課程搞認證又如何?他們既然不是「全職」,怎能對里民「全知全能」?之前的長照悲歌不就發生在桃園嗎?不關心里民的里長,怎麼可能知道哪個人需不需要長照?
另一方面,衛福部長陳時中頒發「里長長照知能認證結業證書」的過程就顯得十分做作,他在活動中化身主考官,抽問桃園區龍鳳里長黃進仕長照服務對象與內容等,黃還答出最新長照利多,如家中聘雇外籍看護工、住在機構失能者也能申請長照服務,獲陳時中頒發首張里長長照知能認證結業證書。衛福部長陳時中這種行為根本是作秀!因為根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指出「村、里長自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所謂「榮譽公職人員」既然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而衛福部長又發給里長「里長長照知能認證結業證書」,那只要長照悲歌發生或里長拿了證書,卻未協助里民或協助的不夠,人民是不是可以去告發里長「廢弛職務」與請求國家賠償?假設陳時中所謂「里長能敏銳發覺、協助轉介」一旦變成責任,里長有辦法注意到到幾千個里民的問題嗎?所謂「里長是榮譽職」並不符合現行實務見解的認定,把找出長照需求者的任務丟給里長,更是推卸責任!
另一方面,衛福部推行的巷弄長照站(長照柑仔店),若里長不發起籌辦,又沒有所謂的「有意願投入社區照顧服務之單位」的存在,像我們這個里的人民,是不是就被衛福部「放生」了?政府為什麼把一個「必要」區域長照機構的成立,取決於里長或單位的「意願」?
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為了讓各地長照機構大量出現,可以說是用「重金懸賞」鼓勵各地成立,但遇到了「選上了算我好運」的「失能里長」,我們又能做什麼?等待下次選舉再「換人做做看」?長照2.0難道不是政府政策嗎?當地沒有C機構就「算了」?
台灣地方自治最奇怪的就是里長選舉,桃園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鄉鎮市長是民選的,桃園升格為直轄市後,區長取代民選鄉鎮市長,但現在里長選舉卻仍然保留。政府現在把最繁瑣且日常的長照業務「期待」里長去做,還把他們納入長照體系的一環,卻又不課與相對的責任義務!長照難道是里長的「必要共同政見」嗎?執行「完整的長照」難道不是蔡英文中央政府的「責任」?我認為應該廢除里長選舉而全採派任,除了避免他們擺爛外,政府若要把長照爛攤子丟給他們,怎能完全執政完全不負責?
里長這些「榮譽公職人員」既然在法律上「就是公務員」,當然應該納入公務體系要求,決不允許他們打混,更可以要求他們完全負擔長照相關業務!
在責任政治上,誰推出這樣的長照2.0政策,誰就應該負責「落實」,一旦該地區欠缺「覺得有利可圖的業者」進駐,蔡英文政府就責無旁貸應該提供相關設施,政府既然可以花大錢維持偏鄕一人小學的存在,相對的,即使只有幾個老人,怎能政府一方面聲稱有「長照柑仔店」可以在街頭巷尾提供長照服務,實際上卻是欺騙人民,讓大家只有「聽說」然後「看不到吃不到」?
就從讓里長完全盡到作為「長照公務員」的責任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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