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教育獎得主之死:當「靈修」與「金錢」共伴之後
報導稱曾獲總統教育獎的清大資工系女子莊靜潔2016年3月21日在靈修處猝死,靈修老師鄭玉梅、鄭宛汝姐妹及曾姓友人,對她實施「仁神術」等民俗療法拖延送醫被依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如果知道莊靜潔的求學歷程,會為她克服許多身心障礙,能以一般學生身分考進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與研究所而佩服。她弱視視力僅0.02,上課要用望遠鏡看黑板,看書要擴視機或放大鏡輔助,這要多大的毅力才能克服,非常不容易。
但說起她的「靈修之路」,卻又像是社會新聞常見的「橋段」。2007年,鄭玉梅看到莊靜潔的奮發勵志故事主動與其聯繫要擔任她經紀人,愈走愈近後,莊跟著鄭鑽研「仁神術」,自由時報說她父母表示所謂「靈修」就是一天只能吃一餐,只能吃煮熟的蘋果、生病不能看醫生、吃藥等。靜潔從五十多公斤瘦到不到四十公斤,上吐下瀉仍被強迫靈修,這些年更陸續拿了兩百多萬元供養鄭玉梅或購買直銷品。當親子關係轉壞後,靈修老師的話術是「因為前世業障才造成今世的緣分不好,追隨老師靈修可以渡化。還提示靜潔如果遇到眾叛親離等痛苦,都是為了回報父母的恩澤」云云,非常特異。
而莊靜潔買這麼多東西,據說是要她再拿去賣給別人,她父親說「視障的女兒如何賣東西?擺明是明眼人欺負盲眼人、雖然政府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但希望女兒的枉死能讓政府警覺,是否該管一管了,不希望其他人受害。」,非常哀戚。
說到這類獨特的新興宗教或「靈修」,也有被政治人物與司法「平反」的例子,像1996年轟動台灣的宋七力案最後被判無罪,謝長廷日前藉著日本史上最大冤案的討論批評台灣竟無人對此有所回顧檢討,他更表示宋七力的顯相照片中有四百多張,送到日本一位時常為法院鑒定照片的專家柳川律夫老先生鑒定,結論均非變造。且宋七力講的實相有一部分是神祕學、科學,可惜都沒有探討的空間云云。
我還記得當年的刑事局長侯友宜帶著霹靂隊員去讓宋展現「神力」,其失敗後移送台北地檢署時公開懺悔「我承認了,一切錯誤在我,(有沒有其他共犯),沒有,我的一切錯誤,完全我負擔,一切責任完全錯誤都是在我,我願意付法律的責任(還有信徒相信你,還是真的),希望信徒以後不要再信任我,(那你會分身是真的假的?)這一切我負全部責任 。」,其實謝長廷所謂「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的事實部分就有提到:
“本案有大量所謂「分身」、「顯相」照片,及大量引用「分身」、「顯相」照片出版之「天書」、「宋七力思想初級篇」、「光經」、「宋七力分身」、「宇宙光明體」等書,扣案可稽,該扣案照片及書中所附照片之所謂分身、發光及顯相照片,經警方鑑驗結果認為確有修剪及重複曝光情形(有該鑑驗資料附於85年度偵字第22667號卷第42頁可參);另羅正弘81年8月20日向內政部為著作權登記時,所提出之宋七力「眉心發光」等7件照片,經內政部送學術專業機構鑑定,亦經認均係經由美工設計方式重覆拍攝而成,非由自然現象拍攝而成…"
判決書說照片是假的,為何宋七力無罪呢?
該判決理由說:
“信仰宗教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本件被告宋七力是否有神通、能否分身顯相、發光等超自然現象,無從檢驗,司法機關亦無從強求任何人為證明,此屬宗教信仰之領域,非本院所審究之內容。但如假造神蹟,以愚弄人民,而詐欺取財,則屬刑法詐欺罪之範疇,即應課以刑責。然究有無詐欺取財之行為,則須依證據認定之。查本件羅正弘所拍攝所謂「分身」、「顯相」之照片,固有係出於合成者,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信徒之供養宋七力與合成照片有因果關係,而本件有關被害人之指訴亦均不足以確切證明其等係受被告宋七力或鄭振冬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講大白話就是法院不管宗教信仰內容為何,「被害人」有沒有因為假的東西讓人騙錢才是重點,因為不能證明他們是基於「假貨」付錢,所以宋無罪。
不知道是不是宋七力的「前例」指引,鄭玉梅則指都是莊靜潔認為「仁神術」治療有效而主動拿紅包酬謝她,並非「供養金」,但紅包的次數、金額,她「不記得了」,反正莊靜潔給錢不是因為被騙就是了。
換句話說,在台灣無論新興或傳統宗教,不管其神蹟是否真實,只要不能證明信徒被騙而給錢,那就是心甘情願不是詐欺。
根據聯合報2005年3月18日「誤信密醫 花180萬 還是無效」的報導,莊靜潔其父莊訓良曾到處求神問卜還去找靈媒,並聽從其建議將女兒由「莊猗婷」改為「莊靜潔」,後來花了180萬求診中醫失敗,當時也用了六年每日誦經求佛,可說是非常疼愛女兒的父親,但也不知她後來的信仰是否與此有關。
其實無助者經常求助於「不可知」力量,母親經常在拜神時祈禱「希望身體能好起來」,我則心裡想「不要更壞就很好了」,而那些明明日子不差、有點錢的人,為何還要尋求「神力」?
或許人真的比想像中「脆弱」,但是如果我們向他們求援的師父或「靈修者」比我們更「脆弱」呢?我們連錢都可以「奉獻」,他們這些「接近神的人」為什麼跟我們「要錢」?
我曾去某寺廟幫忙討論一件事:某往生師父身後留有餘財,他的親屬要求繼承,但他生前並沒有訂定贈與所有財產給寺廟的遺囑,寺廟方覺得很「煩惱」,後來筆者建議所有師父都先預書遺囑或根本不要留錢,但他們似乎都「放不下」。不是說「錢乃身外之物」?不是說「出了家,斷了家」?
從此,我就失去了「信仰」。
這「信仰」未必指的是任何宗教,而是「需要我們錢的宗教」!最後,我提一個新聞作為我「理想中宗教」的願景。
自由時報有則報導「貧窮願發威! 教會贏得神父遺產」,大意是前衛道中學董事長曹立珊神父,以99歲高齡過世後,國有財產局主張為其遺產管理人,要把於台中市北區的4筆土地及1棟房屋收歸國有,曹神父所屬的「天主教耀漢小兄弟會」指曹早已立下「貧窮願」將一切財產歸該會,最後法院判「天主教耀漢小兄弟會」勝訴。
為什麼呢?
因為在天主教教義中要奉獻己身侍奉天主,而成為修士、修女者,必須宣誓「永願」,其中包括貧窮願、貞潔願及服從願,貧窮願即是修道者要拋棄個人所有權的觀念,將擁有的一切分享出來,並承諾日後過著清貧、簡樸的生活,而一切所需則由教會或所屬修會提供。天主教台中教區副主教徐世昭出庭作證表示,每位天主教神父在世時都發過願,死後將遺產贈與其所屬教會,這是天主教眾所周知之規矩;衛道中學校長陳秋敏也表示,神父、修女入會後,就沒有私人財產,其發願死後將名下財產贈與教會,沒有例外。
我在想,為什麼不能每個宗教都有個「貧窮願」呢?
我並非支持宗教成員應該把錢歸於團體,但宗教團體的一些成員「有錢」而過著奢華糜爛的生活就很詭異了,當一個勸我們要有「更高思維」的人卻執著於「錢」的時候,我們還相信他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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