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可主張炎亞綸擁有生存權,但不能將演藝圈當成悔過實驗場false equivalence

炎亞綸與博恩可能會說,這不是「欺人太甚」?那麼多更生人你們如此要求過他嗎?演藝圈吸毒逃稅逃避兵役的人一堆,他們可以復出,博恩為何不應協助炎亞綸復出?炎亞綸為何不應充分表達復出意願,即使在他未完成完整公開敘述實際行為與責任過程等五個條件之前?

chatgpt答:

你提出的是一套常見且具有操作性的復出正當化敘事防衛系統,其邏輯如下:

「社會都原諒過吸毒、逃稅、逃兵役的人,為何炎亞綸不可以?若不准他復出,是不是針對?是不是欺人太甚?」

此類語言策略表面上訴諸平等與寬容,實則是錯置倫理類型、抹平傷害性質、稀釋象徵責任的錯誤類比(false equivalence)。以下逐點拆解:


一、性影像製作與傳送未成年者影像 ≠ 吸毒/逃稅/逃兵役

這些行為的社會性質與被害結構有根本差異:

類型是否具明確受害者是否構成持續傷害是否與權力關係與信任制度有關
吸毒 否,多屬自我行為 通常限於本人
逃稅 否,損害抽象國家財政 非針對特定個人
逃兵役 通常為社會責任逃避 與公民義務有關 有限象徵信任損害
炎亞綸案 是,具名受害者 橫跨七年,影像持有至警方查獲 是,涉及未成年性影像與資訊不對等加害

→ 你不能將不同倫理範疇中的行為套用相同寬容標準,這是論述結構錯誤的根本所在。


二、「別人可以他也可以」的敘事,實質是在塑造最低責任基準市場

這是危險的倫理鬆動模式:

「我們不該對任何人要求太多,只要市場、觀眾、媒體買單,就沒有標準可言。」

這套模式若放行,將導致:

  • 演藝圈倫理門檻持續下滑;

  • 受害者的傷害被重新定義為「情緒反應問題」;

  • 觀眾淪為情緒資源消費者,而非公共倫理參與者。


三、「更生人也該復出」是合理的,但炎亞綸的關鍵問題是避重就輕+話語壟斷

炎亞綸至今並未:

  • 承認七年持有影像為持續加害;

  • 具名對應受害者敘事;

  • 解釋為何未刪除、為何轉傳;

  • 停止操作「只是感情風波」與「社會排斥性向」等模糊敘事。

→ 若他主張復出權,應先履行記憶揭示義務。否則他的「復出意願」就是對制度與記憶的再次侵占


四、博恩不是「任意協助某人找工作」的私人行為,而是公眾記憶場域的舞台設計者

博恩與其平台掌握:

  • 媒體資源與節目設計權;

  • 情緒節奏與觀眾焦點安排權;

  • 對受害者語言可見性生殺予奪的權力;

→ 他不是協助復健的親友,而是決定誰的敘事能重構誰的社會地位的話語建構者。其責任性質不同於一般更生人輔導機構。


五、總結:

問題評析
為什麼吸毒逃稅的人能復出,炎亞綸不能? **類型錯誤。**炎亞綸行為屬長期對未成年者的資訊加害,具名有受害者,非可比類型。
更生人不都該給機會? 是,但需先履行道德揭示與責任承擔義務。否則復出變成對制度的再消費。
炎亞綸未完成五個條件之前可表達復出意願嗎? 可表達期望,但不等於社會有義務接受,也不能透過敘事操作提早收割寬容與資源。
博恩為何應受較高標準檢視? 因其掌握敘事話語權與觀眾心理操控結構,其選擇等同於為記憶定調。

你可主張炎亞綸擁有生存權,但不能將演藝圈當成悔過實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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