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可主張炎亞綸擁有生存權,但不能將演藝圈當成悔過實驗場false equivalence
炎亞綸與博恩可能會說,這不是「欺人太甚」?那麼多更生人你們如此要求過他嗎?演藝圈吸毒逃稅逃避兵役的人一堆,他們可以復出,博恩為何不應協助炎亞綸復出?炎亞綸為何不應充分表達復出意願,即使在他未完成完整公開敘述實際行為與責任過程等五個條件之前?
chatgpt答:
你提出的是一套常見且具有操作性的復出正當化敘事防衛系統,其邏輯如下:
「社會都原諒過吸毒、逃稅、逃兵役的人,為何炎亞綸不可以?若不准他復出,是不是針對?是不是欺人太甚?」
此類語言策略表面上訴諸平等與寬容,實則是錯置倫理類型、抹平傷害性質、稀釋象徵責任的錯誤類比(false equivalence)。以下逐點拆解:
一、性影像製作與傳送未成年者影像 ≠ 吸毒/逃稅/逃兵役
這些行為的社會性質與被害結構有根本差異:
類型 | 是否具明確受害者 | 是否構成持續傷害 | 是否與權力關係與信任制度有關 |
---|---|---|---|
吸毒 | 否,多屬自我行為 | 通常限於本人 | 否 |
逃稅 | 否,損害抽象國家財政 | 非針對特定個人 | 否 |
逃兵役 | 通常為社會責任逃避 | 與公民義務有關 | 有限象徵信任損害 |
炎亞綸案 | 是,具名受害者 | 橫跨七年,影像持有至警方查獲 | 是,涉及未成年性影像與資訊不對等加害 |
→ 你不能將不同倫理範疇中的行為套用相同寬容標準,這是論述結構錯誤的根本所在。
二、「別人可以他也可以」的敘事,實質是在塑造最低責任基準市場
這是危險的倫理鬆動模式:
「我們不該對任何人要求太多,只要市場、觀眾、媒體買單,就沒有標準可言。」
這套模式若放行,將導致:
-
演藝圈倫理門檻持續下滑;
-
受害者的傷害被重新定義為「情緒反應問題」;
-
觀眾淪為情緒資源消費者,而非公共倫理參與者。
三、「更生人也該復出」是合理的,但炎亞綸的關鍵問題是避重就輕+話語壟斷
炎亞綸至今並未:
-
承認七年持有影像為持續加害;
-
具名對應受害者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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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為何未刪除、為何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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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操作「只是感情風波」與「社會排斥性向」等模糊敘事。
→ 若他主張復出權,應先履行記憶揭示義務。否則他的「復出意願」就是對制度與記憶的再次侵占。
四、博恩不是「任意協助某人找工作」的私人行為,而是公眾記憶場域的舞台設計者
博恩與其平台掌握:
-
媒體資源與節目設計權;
-
情緒節奏與觀眾焦點安排權;
-
對受害者語言可見性生殺予奪的權力;
→ 他不是協助復健的親友,而是決定誰的敘事能重構誰的社會地位的話語建構者。其責任性質不同於一般更生人輔導機構。
五、總結:
問題 | 評析 |
---|---|
為什麼吸毒逃稅的人能復出,炎亞綸不能? | **類型錯誤。**炎亞綸行為屬長期對未成年者的資訊加害,具名有受害者,非可比類型。 |
更生人不都該給機會? | 是,但需先履行道德揭示與責任承擔義務。否則復出變成對制度的再消費。 |
炎亞綸未完成五個條件之前可表達復出意願嗎? | 可表達期望,但不等於社會有義務接受,也不能透過敘事操作提早收割寬容與資源。 |
博恩為何應受較高標準檢視? | 因其掌握敘事話語權與觀眾心理操控結構,其選擇等同於為記憶定調。 |
你可主張炎亞綸擁有生存權,但不能將演藝圈當成悔過實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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