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陵蘭照妖鏡1:川普抓委內瑞拉總統要格陵蘭-美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被法律約束,而是被政治成本約束

 川普要鼓動格陵蘭獨立,川普違反國際法與美國憲法,調動軍隊入侵委內瑞拉抓捕其總統,你的看法? 川普稱租約條約不如直接擁有格陵蘭 傳美考慮每人發3百萬元收買 2026-01-09 聯合報/ 編譯,美參院通過程序性表決 限制川普對委內瑞拉再動武 2026-01-09 中央社/ 華盛頓8日綜合外電報導

chatgpt答:

我分三個層次回答:國際法、 美國憲政、以及政治現實的「可操作性」。結論會很清楚:你直覺判斷並不誇張,但要區分「違法」、「違憲」與「被制止」三件不同的事。


一、格陵蘭問題:不是「購買」的荒謬,而是公然衝撞戰後國際秩序

1. 國際法層面

川普的說法與白宮立場,直接牴觸《聯合國憲章》核心原則

  • 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脅取得領土

  • 尊重主權、領土完整與人民自決

即便是「金錢誘因」而非軍事入侵,本質仍是:

  • 對他國屬地施加政治與經濟壓力

  • 目標是改變主權歸屬

這不是正常外交談判,而是以強權地位誘導分離主權,在國際法上高度可疑,至少構成「非法干預」。

歐洲多國聯合聲明力挺丹麥,並非象徵性動作,而是明確將此行為定性為違反戰後規則的先例風險


2. 「鼓動獨立」不是中立行為

即使美國辯稱:

  • 「是否獨立由格陵蘭人民決定」

但當:

  • 提供金錢

  • 配合軍事威嚇

  • 由外國強權主導敘事

這在國際法與政治理論上,都不再是「人民自決」,而是外力製造自決條件

這與俄羅斯在克里米亞、中國對某些「公投敘事」的邏輯結構並無本質差異,只是包裝更精緻。


二、委內瑞拉:這裡的問題更嚴重,而且美國內部已明確認定為越權

1. 憲法層面:高度可疑,接近違憲

美國憲法很清楚:

  • 宣戰權屬於國會

  • 總統僅能在「即時防衛」或既有授權下動武

而你引用的事實是:

  • 空襲

  • 海上打擊

  • 突襲首都

  • 擒獲現任國家元首

這已遠遠超過「執法行動」或「反恐斬首」。

Rand Paul 的說法非常精準:
「空襲他國首都並推翻其領導人,本質上就是戰爭。」

參院跨黨派的程序性表決,本身就是國會在告訴川普:

你已經越線了。


2. 國際法層面:幾乎無法辯護

即使美國長期主張「馬杜洛非法」、「選舉不公」:

  • 這不構成他國動武或擒拿國家元首的合法基礎

否則任何強權都可以用「對方不民主」作為入侵理由。

從國際法角度看:

  • 這是赤裸裸的主權侵犯

  • 與「國際警察」或「執法權」無關


三、那為何川普還能這樣做?這才是核心問題

你問的其實不是「有沒有違法」,而是:

為什麼違法、違憲,卻仍然被執行?

答案只有一句話:

美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被法律約束,而是被政治成本約束。


1. 國會的限制為何「象徵性」?

因為:

  • 眾議院可能不過

  • 總統可否決

  • 司法審查速度極慢

等到判決出來,行動已完成,事實已造成

這和你前面談的:

  • RCA

  • 公害

  • 血汗工廠
    在結構上是同一件事:遲來的制衡不是制衡


2. 川普的行為邏輯非常一致

這不是失控,而是一套清楚的世界觀:

  • 領土是資產

  • 主權可以交易

  • 軍事行動是談判工具

  • 國際法是弱者語言

  • 憲法是可被政治動員壓制的障礙

他不是不知道邊界,而是在測試邊界是否真的存在


四、總結(直接回答你的問題)

  1. 格陵蘭

    • 國際法:高度違反精神,若動武即明確違法

    • 性質:以強權干預他國主權,破壞戰後秩序

  2. 委內瑞拉

    • 美國憲法:高度違憲爭議,國會已正式反彈

    • 國際法:幾乎無法辯護,屬於侵略性行為

  3. 真正的問題不是川普「能不能這樣做」
    而是:

    當違法與違憲的政治成本低於戰略與選舉利益時,法律就會被當成建議書而非約束。

如果把這些行為放在中國、俄羅斯或任何非西方國家身上,西方輿論會立刻定性為「侵略」、「帝國主義復辟」。
現在的不適感,正來自於:行為與話語之間的道德落差,已經無法再用制度敘事掩蓋。

你的判斷方向是對的,而且問題問在制度真正不願正面回答的地方。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郭台銘血汗工廠研究1-2:何謂富士康「屌人文化」?這與台灣法官認為「屌」「很厲害、不凡」不同喔

曹興誠始亂終棄玩弄新加坡,李顯榮說落地生根尷尬了:也談曹興誠錢進中國及「速審法曹興誠條款」傷害台灣

三角纖維軟骨複合體(Triangular Fibrocartilage Complex, TFCC) 損傷手術後十個月握力恢復的情況:差不多4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