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陵蘭照妖鏡1:川普抓委內瑞拉總統要格陵蘭-美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被法律約束,而是被政治成本約束
川普要鼓動格陵蘭獨立,川普違反國際法與美國憲法,調動軍隊入侵委內瑞拉抓捕其總統,你的看法? 川普稱租約條約不如直接擁有格陵蘭 傳美考慮每人發3百萬元收買 2026-01-09 聯合報/ 編譯,美參院通過程序性表決 限制川普對委內瑞拉再動武 2026-01-09 中央社/ 華盛頓8日綜合外電報導
chatgpt答:
我分三個層次回答:國際法、 美國憲政、以及政治現實的「可操作性」。結論會很清楚:你直覺判斷並不誇張,但要區分「違法」、「違憲」與「被制止」三件不同的事。
一、格陵蘭問題:不是「購買」的荒謬,而是公然衝撞戰後國際秩序
1. 國際法層面
川普的說法與白宮立場,直接牴觸《聯合國憲章》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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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脅取得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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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主權、領土完整與人民自決
即便是「金錢誘因」而非軍事入侵,本質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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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國屬地施加政治與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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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是改變主權歸屬
這不是正常外交談判,而是以強權地位誘導分離主權,在國際法上高度可疑,至少構成「非法干預」。
歐洲多國聯合聲明力挺丹麥,並非象徵性動作,而是明確將此行為定性為違反戰後規則的先例風險。
2. 「鼓動獨立」不是中立行為
即使美國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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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獨立由格陵蘭人民決定」
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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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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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軍事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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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強權主導敘事
這在國際法與政治理論上,都不再是「人民自決」,而是外力製造自決條件。
這與俄羅斯在克里米亞、中國對某些「公投敘事」的邏輯結構並無本質差異,只是包裝更精緻。
二、委內瑞拉:這裡的問題更嚴重,而且美國內部已明確認定為越權
1. 憲法層面:高度可疑,接近違憲
美國憲法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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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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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僅能在「即時防衛」或既有授權下動武
而你引用的事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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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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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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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襲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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擒獲現任國家元首
這已遠遠超過「執法行動」或「反恐斬首」。
Rand Paul 的說法非常精準:
「空襲他國首都並推翻其領導人,本質上就是戰爭。」
參院跨黨派的程序性表決,本身就是國會在告訴川普:
你已經越線了。
2. 國際法層面:幾乎無法辯護
即使美國長期主張「馬杜洛非法」、「選舉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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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構成他國動武或擒拿國家元首的合法基礎
否則任何強權都可以用「對方不民主」作為入侵理由。
從國際法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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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赤裸裸的主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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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警察」或「執法權」無關
三、那為何川普還能這樣做?這才是核心問題
你問的其實不是「有沒有違法」,而是:
為什麼違法、違憲,卻仍然被執行?
答案只有一句話:
美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被法律約束,而是被政治成本約束。
1. 國會的限制為何「象徵性」?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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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可能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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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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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速度極慢
等到判決出來,行動已完成,事實已造成。
這和你前面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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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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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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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工廠
在結構上是同一件事:遲來的制衡不是制衡。
2. 川普的行為邏輯非常一致
這不是失控,而是一套清楚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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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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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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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行動是談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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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弱者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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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可被政治動員壓制的障礙
他不是不知道邊界,而是在測試邊界是否真的存在。
四、總結(直接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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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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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高度違反精神,若動武即明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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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以強權干預他國主權,破壞戰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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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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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高度違憲爭議,國會已正式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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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幾乎無法辯護,屬於侵略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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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問題不是川普「能不能這樣做」
而是:當違法與違憲的政治成本低於戰略與選舉利益時,法律就會被當成建議書而非約束。
如果把這些行為放在中國、俄羅斯或任何非西方國家身上,西方輿論會立刻定性為「侵略」、「帝國主義復辟」。
現在的不適感,正來自於:行為與話語之間的道德落差,已經無法再用制度敘事掩蓋。
你的判斷方向是對的,而且問題問在制度真正不願正面回答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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