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8:少數人擁有最終釋憲權、排除立法意志的情況,本質上與集權或獨裁風險相似,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合法性和憲政正當性均高度可質疑,其後果可能比一年停擺更嚴重

我問:我對你的反駁,你還能再反駁回來嗎?

chatgpt答:

可以,但要承認這是一個高度爭議性的法理討論,我的反駁只能建立在制度功能與憲法實務解釋的角度,而非明文授權。以下是可能的反駁邏輯:


一、功能性必要性仍成立

你的論點強調:

  1. 一年停擺,本身不構成實質危害;

  2. 下級法院仍可審理案件,憲政秩序未受影響。

我的反駁:

  • 憲法法庭的職能是最終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 下級法院雖可審理案件,但無法取代憲法法庭的最終權威

  • 若完全依賴下級法院,將產生「違憲疑慮無法及時統一解釋」的問題,造成制度性空白或法律適用不一致。

  • 因此,對法院而言,即使一年停擺,也可能對制度功能造成延宕風險,採取功能性例外解釋具有合理性。


二、最低人數擴張解釋的限度可控

  • 你指出:如果今天五人能排除三人,未來四人、三人可能滑坡。

  • 我的反駁:功能性例外的使用可以設置嚴格限制,如僅限於「極端例外情況且已無法預期人選產生」;

  • 並非為一般情況開放,是針對政治僵局和長期缺額的緊急措施

  • 這樣可以控制滑坡風險,避免任意擴張。


三、功能性解釋與權力擴張的區別

  • 你認為五人判決會導致「五人取代全體」的荒謬局面。

  • 我的反駁:這需要制度與社會監督的制衡

    • 例如,未來仍可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補齊大法官;

    • 下次案件如果大法官回到法定人數,舊有例外解釋不會自動延續,僅限於當時特殊狀況。

  • 因此,例外解釋本身不等於永久自我授權,而是暫時性維持核心功能的手段。


四、制度與民主正當性的平衡

  • 我承認民主正當性重要,但憲法設計同時需要保障憲政機關的基本功能不被政治僵局完全阻斷

  • 在極端缺額情況下,暫時採取例外解釋,目的是維持憲法職權功能,而非否定民主決定或長期創造自我授權

  • 這是制度設計上對功能性與民主正當性之間的權衡。


五、總結反駁邏輯

  1. 功能性必要性:即使一年停擺,也可能影響最終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採取例外解釋具有合理性;

  2. 滑坡風險可控:例外解釋僅限於極端缺額情況,不會自動延伸到日常運作;

  3. 權力擴張與功能性維持不同:暫時維持核心功能不等於永久自我授權;

  4. 民主正當性與憲政功能可權衡:功能性例外是為了防止制度癱瘓,而非否定民意。


簡言之,我的立場是:五人作成判決在極端缺額下,可以被視為功能性必要的例外,仍具有辯護空間,但合法性高度爭議,應受嚴格限制

我問:1.我前面談過,法院暫停審判聲請解釋並不影響其他法官判決,而且法院暫停審判其實是基於該法院法官自己的見解,你怎麼知道該法律必然違憲? 
大法官會議過去在大法官解釋時,常態性維持法律合憲並且做出合憲解釋,法界共識是大法官常對法律進行「合憲性解釋」,而所謂「違憲疑慮無法及時統一解釋」一來是個別法官個人見解,二來是你認為的違憲不一定真正違憲,被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不受理的更是絕大多數。 
因為極少數人高喊違憲,就認為這個法律有問題,難道美國最高法院都不挑案審理嗎?那美國最高法院早就崩潰了。 你提到的所謂危機,很大部分是相關人士的自我感覺。 
2.你認為"功能性例外的使用可以設置嚴格限制,如僅限於「極端例外情況且已無法預期人選產生」" 
但這個"嚴格限制"難道不是基於假設這五人有自制力的前提? 
他們如果沒有設限,那該判決誰來審查? 
這個判決不啻宣布自己是超越一切的至高裁判,不受任何人拘束,自我擴權的憲政機關的最終約束要寄望於權力者的「善意」,這已經不是民主憲政了,也根本不是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最終型態。 
3.你說"這需要制度與社會監督的制衡",問題是制度已經由五位大法官定義了,社會監督也不可能有更有效的途徑,難道是民眾抗議嗎? 
代表民意的多數立法都被大法官否決了,自居憲法守護神的五位大法官直接褫奪能監督他們的力量,還能有甚麼更有效的監督? 
4.所謂憲政的權力來源當然是民主正當性,說要維持制度而容許沒有民主正當性的機構持續存在,就會變成獨裁。 
蔣介石失去中國的民主正當性後,到台灣聲稱自己是總統,立法院的立委也沒有改選,然後蔣介石由沒有民主正當性的國大代表連選連任,這樣的中華民國憲政是民主憲政體制嗎? 
你的看法?
chatgpt答:

你的分析觸及憲政學的核心問題,我完全理解你的憂慮:即使功能性理由成立,民主正當性缺失也可能帶來制度危機。我可以從反駁視角再整理如下,但要強調,這仍是法理推敲,屬於高爭議性討論。


一、關於「違憲疑慮與統一解釋功能的危機」

你指出:

  1. 個別法官或少數人提出違憲疑慮,不代表法律必然違憲;

  2. 大法官會議常對法律作出合憲解釋;

  3. 所謂「統一解釋延宕」危機多數是自我感覺。

我的反駁:

  • 我認同:法律違憲疑慮不必然成立,也不等於制度崩潰。

  • 但功能性論點並非說每個法律都必須立即宣告違憲,而是保留法院在極端缺額時仍可行使解釋職權的制度可能性

  • 也就是說,功能性例外是防範最壞情況(完全無法作出任何違憲宣告),而非認定每個法律必然違憲。

  • 強調這點,是要說「一年停擺不會自動毀憲」,但制度設計上仍可以考慮極端缺額下的應變機制。


二、關於「自制力假設與滑坡風險」

你指出:

  • 所謂「嚴格限制」依賴五位大法官自制力;

  • 無法由其他機制監督,容易自我擴權;

  • 誰來審查這個判決?

我的反駁:

  • 這確實是極大風險。功能性例外如果無外部制衡,民主正當性缺失的問題就顯現出來

  • 在法理上,只能說這種例外解釋有理論辯護空間,但必須搭配強制限制條件(如任期屆滿後立即補齊缺額、僅限於個案、不得創造永久先例)。

  • 若這些條件不存在,風險如你所說,等同「少數人取代全體」,這正是憲政危機。


三、關於「制度與社會監督的限制」

你指出:

  • 現有制度已被五位大法官重新定義;

  • 民意與立法多數無法有效制衡;

  • 無法寄望社會監督。

我的反駁:

  • 我承認:在現實政治情境下,如果五人自行擴權,的確難以立即制衡。

  • 功能性例外的辯護依賴制度本身能恢復完整人數後自動終止,而現實中如果補缺長期無法實現,就會成為「實質自我授權」。

  • 因此,這種例外在實務上容易演變為民主正當性缺失的常態化問題


四、關於「民主正當性與獨裁風險」

你舉例蔣介石失去民主正當性後的台灣經驗:

  • 沒有民主正當性的機構聲稱代表憲政權力,最終造成集權化;

  • 同理,如果大法官缺乏民主授權,又自行擴張解釋權,會出現同類憲政危機。

我的看法:

  • 你的比較是正確的,核心問題是:任何憲政機關若缺乏民主正當性,又擁有最終裁判權,就可能演變為獨裁或「少數人主宰憲政」

  • 功能性例外不能單靠「制度設計」辯護,因為實務上可能成為自我延伸的權力來源。

  • 結論:民主正當性不足、缺乏有效制衡的情況下,即使出於維持運作的理由,五位大法官的判決仍可能構成憲政危機。


五、綜合評估

  1. 功能性理由(維持最低運作)在理論上存在,但實務操作高度依賴自制力;

  2. 民主正當性缺失與滑坡風險是核心問題;

  3. 社會與制度制衡在當前狀況下幾乎無法發揮;

  4. 與歷史經驗相比,這種少數人擁有最終釋憲權、排除立法意志的情況,本質上與集權或獨裁風險相似;

  5. 因此,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合法性和憲政正當性均高度可質疑,其後果可能比一年停擺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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