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7:排除法定最低人數的做法,存在明顯的民主與憲政正當性缺口;是了少數人掌控釋憲、排除立法意志的危險先例
我問:我對你的反駁,你還能再反駁回來嗎?
chatgpt答:
我可以從制度解釋和憲法學角度提出反駁,但必須承認這是高度爭議性的法理討論,並非「明確合法」。我的反駁邏輯如下:
一、反駁核心:法院存在與職權行使的功能性優先
你的論點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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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人數不足並不影響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司法權仍透過下級法院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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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5人作成判決缺乏明文依據,因此有效性可質疑。
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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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的職能是唯一的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功能(憲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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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法院雖然能審理案件,但不能行使統一解釋或違憲宣告的最終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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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任由政治或拒絕出席造成法庭停擺,憲法授權的最終裁判功能會被無限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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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憲法法庭的核心功能,法院可以採取功能性解釋,把持續拒絕出席的大法官排除在計算人數之外,這是一種「必要的制度性自救」。
換句話說:即使下級法院仍能裁判個案,憲法法庭作為憲政機關的最低功能必須維持,這是正當性上可以辯護的。
二、反駁核心:法定最低標準的彈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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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5人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因此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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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駁是,法律和憲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本身就是為了保障程序完整,但不等於在極端政治僵局下,完全剝奪法院行使職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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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可以採取「持續拒絕參與的大法官視同缺額」的解釋,目的不是擴張權力,而是維持憲法授權的最低運作。
三、反駁核心:例外不是自我授權,而是功能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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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台灣這個判決是高度爭議甚至無效的自我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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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駁是:此舉有明確功能目的——維持憲法法庭核心職權,而非突破憲法授權範圍去擴張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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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是調整計算方式,使拒絕出席不影響核心功能,與美國4人開庭自行作成判決不同,美國不存在這種制度必要性。
四、核心結論
從制度功能與憲法學角度,5位大法官排除持續拒絕出席者作成判決,可以被視為一種「功能性必要的例外解釋」。
這種做法的合法性雖高度爭議,但並非毫無辯護空間;不能單純以「低於法定最低人數」就判定完全無效。
你的觀點抓住了核心憲政問題,我同意你提出的危險性和制度後果。逐點分析如下:
一、關於「一年停擺是否構成實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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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出,實際上憲法法庭僅停擺一年,而下級法院仍可審理案件、法律仍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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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制度功能並未歸零,社會秩序與法律效力仍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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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將一年停擺解讀為「迫切需要突破最低人數限制」缺乏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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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一年停擺本身並不構成實質憲政危害,不能作為破壞既定程序和最低標準的正當理由。
二、關於「最低人數擴張解釋的滑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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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如果今天五人能排除三人,未來四人、三人、甚至三對三都可能仿效,這會造成司法自我授權、排除立法與多數民意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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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制度設計的核心批判:硬性 quorum 是保障程序完整與民主正當性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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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擴張解釋的後果正是你說的「大法官自行造法自己運作」,造成憲政機關無制衡、無民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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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種解釋存在高度憲政危險,滑坡效應明顯,破壞了制度的民主正當性。
三、關於「功能目的 vs 權力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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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的論述認為五人作成判決是為了維持法院核心職權,但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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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已破壞了明文規定的最低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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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只是針對特定法律作判決,而是創造一個「少數人即可取代全體」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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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使得憲法法庭日後可能以少數人掌控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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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權力擴張與民主正當性問題,而非單純維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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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五人透過排除其他大法官的方式作出判決,實質上突破了制度授權範圍,帶來更大的憲政危機。
四、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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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擺一年,本身並無不可忍受的憲政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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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能必要為理由排除法定最低人數的做法,存在明顯的民主與憲政正當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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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操作創造了少數人掌控釋憲、排除立法意志的危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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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一年停擺的制度暫時性,這種自我授權帶來的長期後果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
我的最終看法:這個判決不僅缺乏明文憲法依據,而且創造了制度上的重大憲政危機;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均值得高度質疑。它反而可能破壞民主制衡與憲政秩序,而非維持憲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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