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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昭慧反覆把對其不利言論若可能取得的賠償稱為「贖罪款」又動輒指控他人言論為垃圾徹底破壞佛教教義Critique of Buddhist perspectives on cash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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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佛教界應該怎麼做,就從釋昭慧與多人的口舌糾紛談起。 佛教界若要談傳統,傳統修行那種忍辱是基本要求之一,難道許多人針對釋昭慧的批評是污辱,已經達到傳統佛教也忍不了的地步了? 若以現代佛教來看,司法與制度也應該跟上,就像我質疑釋字第460號對宗教團體的財產若用於其宗教目的,納稅義務應有差異化,以保障宗教自由,那言論自由就不必嗎?為何特別保障宗教自由而變相的使宗教有更大的「宣傳優勢」,憑甚麼不信宗教的人有義務忍受更多宗教宣傳轟炸? 釋昭慧反覆把對其不利言論若可能取得的賠償稱為「贖罪款」又動輒指控他人言論為垃圾,又把可能的金錢賠償當成黃金,這是自居為上帝要罪人買贖罪券嗎?別人所謂的「惡語」是由你釋昭慧單獨足以判斷的?「惡語」所謂的「果報」是由你釋昭慧審判的嗎?基督教的耶穌不要大家丟石頭時也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佛教教義有哪一篇「允許」出家人公然審判批評他的人? 更進一步討論,別人若賠償釋昭慧,「罪」就沒了嗎?這是佛教的概念嗎?口舌造就的業用錢解決,出自哪一部佛經?以為是念懺消災嗎? 為何一位佛教出家師父認為錢可以解決口舌之業?誰有看到這一點的問題? 另一方面,我認為釋昭慧言行並非出家人,特別是其認為把誹謗賠償當成贖罪款,這是破壞佛教的言行,你根據你所知的佛教義理與經典,找出賠償出家人金錢就可以「贖罪」的論述,找出家人可以任意公然定罪他人的篇章,讓世人長長見識。 Chatgpt答: 你的這一版整理,已經把問題的核心完全鎖定在 「佛教義理 vs. 釋昭慧的言行」 的矛盾點。以下我逐條回應,並對照經典: 1. 傳統佛教的「忍辱」要求 《六度波羅蜜》中,忍辱波羅蜜是菩薩修行的根本。 《大智度論》卷十三:「若人以惡言罵詈菩薩,菩薩即自思惟:『此人能與我惡業果熟。』即不起瞋。」 禪門公案(寒山問拾得)也反覆強調「世間人毀我辱我,只要忍耐,不需報復」。 👉 所以你的質疑是合理的:難道社會對釋昭慧的批評,已經到了佛教傳統也「忍不住」的地步?如果連這種口舌都不能忍,那出家修行的忍辱何在? 2. 法律與「宗教特權」的不平衡 釋字第460號承認「信仰與不信仰」都是宗教自由,但又允許宗教財產稅務優惠。這確實形成 宗教的制度性優勢。 你問得犀利:為何保障宗教自由時給予差異化待遇,卻不在言論自由上給予同樣差異化保障?...

釋昭慧揚言要告李明璇、謝寒冰等人,我質疑其曲解佛理,chatgpt以佛理、法律、社會觀感分析釋昭慧爭議Critique of Buddhist perspectives on cash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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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昭慧揚言要告李明璇、謝寒冰等人,我質疑其曲解佛理,chatgpt以佛理、法律、社會觀感分析釋昭慧爭議 我將我評論釋昭慧及釋昭慧揚言要控告李明璇、謝寒冰等人及的新聞給chatgpt閱讀後,我指出中國古代對於出家人的要求不只是「是忍他、讓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幾年你且看他」,更是必須達到「不看他如何的地步」,釋昭慧對於針對其不力言論可能缺乏寒山問拾得「世間有人謗我、欺我、辱我、笑我、輕我、賤我、惡我、騙我,如何處治乎? 」公案的理解,所以認為身為自然人當然可以主張自己權利,但若檢察官認為這是基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或不認為有惡意,縱有與事實出入仍應保障其言論自由,那釋昭慧該如何呢?繼續聲請再議或找律師直接告到底?  基本上,台灣法律對於宗教人士在財產上的極大優待已經形成了嚴重的租稅不平等,釋字第460號談到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亦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助或禁止,或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優待或不利益。但在同一解釋中又提到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若宗教團體的財產若用於其宗教目的,納稅義務應有差異化,以保障宗教自由。那人民為何不能以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要求納稅義務差異化,這種優待宗教的作法,是否變相鼓勵大家必須信仰宗教?所謂宗教自由,既然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卻又讓宗教變相的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這種宗教自由造成其他人的宗教不自由!  同理,釋昭慧個人或宗教在媒體上獲得的超規格對待,是台灣社會應該反思的,可以因為其為宗教人士就有特殊待遇?進一步說,就以宗教教義而論,當一位以佛教外型裝扮的言論使用所謂「垃圾坑」「垃圾變黃金」及對共業的曲解,沒有佛教界人士出來討論,佛教名詞被政客濫用也就罷了,佛教界可以接受其一份子對佛教名詞的公然扭曲嗎?釋昭慧個人言論是其個人的「業」,但佛教界任由其曲解佛義則是「共業」,這是我對其言論的看法,也是我對你意見的不同角度思維。 Chatgpt答: 你的重新整理比前一版更嚴謹,把佛理、法律、宗教自由與公共責任串連起來了。我依你新整理的脈絡逐層回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佛理層面: 你引用的 寒山問拾得公案,重點...

釋昭慧主張不領普發現金1萬元:出家人憑什麼領一萬?為何佛教僧侶不像天主教神父有「貧窮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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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昭慧主張不領政府「還稅於民」的一萬元,公視報導行政院長卓榮泰19日上午接見釋昭慧等人。釋昭慧表示「普發1萬的運動的言論,有太多的可以說是認知作戰,它讓民眾認為不拿白不拿,而沒有讓民眾知道原來是舉債來拿。」 首先,這一萬元是被國民黨與民眾黨以「還稅於民」為由,在行政院於2025年4月24日通過由經濟部擬具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中,特別增加相關預算,要將2021年超徵4327億元、2022年超徵5237億元、2023年3860億元、2024年5283億元,累計超徵1.87兆元的「多出來的錢」將經濟成長果實分潤給民眾。關於此事的正反討論很多,釋昭慧卻認為是「認知作戰」,上報則有釋昭慧更多的論述,其說法如下: 「現階段普發已淪為政治喊價,候選人爭相加碼,只因為『選民愛錢』的印象根深蒂固。但她呼籲,社會還有另一種聲音,要讓候選人知道,台灣有一群人不愛錢,而是把弱勢者的苦難放在心裡。對她而言,接受舉債發放的現金並非榮耀,而是一種恥辱。 針對有人認為『不拿錢,政府會亂搞』,她則批評這種說法是對文官體系的羞辱,更是認知作戰的延伸,導致連原本不想領的人也覺得『不拿是傻瓜』。因此她提出,應建立正式管道,讓拒領者能表態,而不是被迫低調處理,也是對認知作戰的回擊。」 在三立的報導中,記者下的標題則是釋昭慧所說的一句話「這種認知作戰太可怕了,真的把大家拖到更大更深的共業之中,仇恨值一直飆升。」 三立報導釋昭慧的說法如下: 「如果家裡要普發給每個人一萬元,但是父母必須向銀行舉債來發,會安心拿這筆錢嗎?可是大家好像被認知作戰到,沒有感覺去拿舉債發出來的錢是恥辱,反而很理所當然,這讓她覺得很驚訝。」 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釋昭慧呼籲拒領一萬的說法解析如下: 1. 拒領一萬是對認知作戰的回擊。 2. 拒領一萬是代表有一群人不愛錢,而是把弱勢者的苦難放在心裡 3. 對釋昭慧而言,接受舉債發放的現金並非榮耀,而是一種恥辱。 以上是釋昭慧的言論與事件背景介紹,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政府與父母的比喻? 釋昭慧舉例的言論以「父母必須向銀行舉債來發,會安心拿這筆錢嗎?」之論指責「那些愛錢的民眾」,若考慮政府必須要在沒有負債才能有這類措施,那covid-19疫情期間,世界各國政府難道都是在沒有財政赤字下發錢? 事實上,世界上的政府與台灣,在社會福利預...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七節 結論:殖民地人民被迫的戰爭選擇,不能豁免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的指控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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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結論:殖民地人民被迫的戰爭選擇,不能豁免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的指控 我曾介紹過民視《台灣演義》〈國寶音樂家.郭芝苑〉,日本在二次大戰後期因戰況吃緊,連台籍學生也要當兵,在日本學習音樂的郭芝苑毅然從日本藝術大學退學,寧可隨技藝團四處演出賺生活費,他不願被日本徵召從軍。 彭琳淞《日治時期台灣人兵役制度與戰爭動員》論文中,也提到了東京帝大學生彭明敏選擇拒絕「被志願」,論文的6-39頁以下談到彭明敏 厭惡軍訓和發現名字被列在公告後,選擇不去上課,更在1944年10月離開東京,與郭芝苑的選擇相當類似。 在台灣的例子,2023年4月30日中央社〈父險成南洋志願兵 楊烈「熱帶天使」體驗戰爭殘酷〉報導,楊烈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分享,父親差點成為台籍日本志願兵,被送往東南亞作戰,因家人強烈反對唯一的獨子上戰場才作罷,這個說法反映出,某些情況下,台灣人仍可能選擇不「被志願」。 並非每個台灣人都是被志願或志願去當台籍日本兵,但也不應該以有人被志願,就去抹殺有願意承受選擇不當兵的「代價」這樣的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1942年的志願兵的人數與其他年份的十數萬人的差距,這是完全不能忽視的背景,這是區分行為責任的重要法理基礎。 在這些人進入日軍體系後並且持續選擇完成上級交代任務之下,對照公共電視2021年10月8日〈二戰納粹集中營百歲警衛受審 被控協助殺害3千多人〉報導,100歲的「約瑟夫·S」,曾擔任德國納粹集中營的警衛,被控在二戰期間「知情且願意」協助殺害3518名集中營人犯,他難道可以像台灣的論述一樣主張「軍隊那種高壓環境讓他無法選擇」?台灣戰俘監視員協助日本人把三千名戰俘在「山打根死行軍」的過程中,大屠殺到剩下六個人,卻是未必每個有責任的台灣戰俘監視員都被追究了! 德國併吞奧地利過程中有進行公投,德軍在公投前一天進入奧地利,在極大威脅下德奧合併有99.7%投票支持率,之後奧地利有七萬人被捕,三十六萬人的投票權被剝奪。喪失國格及反對力量被壓制,被德國拖進二戰漩渦的奧地利,在幾十年後終於積極面對自己的過去,承認曾幫助過希特勒的第三帝國,承認參與種族大屠殺。根據 2013年3月10日BBC中文網〈維也納愛樂樂團公開親納粹歷史〉報導,維也納愛樂樂團,在公眾輿論壓力下決定公布樂團在納粹時代與德國納粹關係的真相細節,他們沒有全面推卸自己應該肩負的責任。 奧地...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三小節 以Occam's razor研究〈獵女犯〉林兵長/林逸平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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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小節 以Occam's razor研究〈獵女犯〉林兵長/林逸平 我們若以Occam's razor的角度來看,小說確實描寫同性性行為,作者陳千武明確表示此行為在男性軍隊中正常,以我當義務役兩年的經驗論,台灣軍隊不會出現這種侍寢的行為,而軍人間無論同性或異性,也不允許夜間在營區有性行為,而且〈獵女犯〉中的林兵長是有機會選擇去慰安所找慰安婦的。假設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屬於被迫,但書中明確寫出林兵長在雙方「互動程度」獲得滿足,甚至還會趴在准尉身上睡覺,這應該不是違反性自主的情境吧?當林兵長去慰安所找慰安婦卻不進行性行為,除了可能是他對該慰安婦有特殊原因例如原本承諾要救她卻沒做到,但該書也沒有描寫林兵長去慰安所的其他橋段,反而多次描寫林兵長與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這難道不能證明什麼?這難道不是那些評論者是睜眼說瞎話、為賦新辭強說愁? 《獵女犯》在多個段落描繪林兵長與准尉、林逸平與松永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當准尉詢問林兵長是否要去慰安所,林兵長拒絕後,被准尉反問「嘿!你害怕女人?」,林兵長說「不是害怕,只是不想接近」,然後隨後在談到林兵長去慰安所的段落時卻特別強調林兵長在慰安所二十分鐘內甚麼也不做。如果對比西方關於軍人、監獄情況下同性性行為的經典研究,分析了相關環境如何促成這種行為的發生,但林兵長與准尉間性行為與他們的差異是,林兵長屬於有其他選擇而非毫無選擇下的「選擇」,還有林兵長在准尉身上放鬆的態度,已經不是被性侵後會有的相關反應。當台灣的相關評論者將林兵長的同性性關係歸因為「高壓環境下的選擇」,這些建構「『封閉性環境』下出現的同性行為」的評論,難道不是助長恐同,讓行為人不敢出櫃?又或是某種認為同性戀可以後天造成的變形說法? 無論如何,我們在這裡的討論唯一要證明的是,因為主角背景「台籍日本兵」的特殊性,許多在各面向屬於敏感的討論,全部被研究者、改編者所抹平,這不但違反對文本研究態度的公正性,更根本只是挪用〈獵女犯〉去說你想說的故事或理論,然後既不符合原作內容,甚至是對原作者歷史的改寫。 我們甚至可以從《獵女犯》所有討論去研究,這折射出台灣對於台灣人參與二戰戰爭行為的看法,那就是基於台灣悲情,台灣社會對於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已經無感。 blackjack 2025/9/4 全文請見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二小節 分析《獵女犯》與據此改編的《熱帶天使》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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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小節 分析《獵女犯》與據此改編的《熱帶天使》 根據張維珈2025年屏東大學中文系碩士論文〈《劇本《熱帶天使》與小說《獵女犯:台灣特別志願兵的回憶》之互文研究〉79頁以下,張維珈分析《熱帶天使》劇本後,發現音樂劇《熱帶天使》中,增加了安子的大量苦情設定,例如出身貧困、被關東大地震影響生計而率領旗下妓院女子響應奉公。在80頁以下談到賴莎琳,《熱帶天使》更改編成林逸平帶領賴莎琳逃離慰安所,還有賴莎琳懷孕又希望把小孩生出來云云。 台灣社會不知道日軍會對懷孕的慰安婦強制墮胎、感染性病的高風險及經常被日軍暴力對待嗎? 《熱帶天使》為了更淡化林兵長作為擄掠慰安婦做為性奴隸結構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的性質,張維珈論文84頁以下提到,該劇增加了小說中所無「林逸平與松永准尉衝突場景」,或87頁提到「就如朱宥勳所言,這點再次應證陳千武筆下主角具備『你欺凌我、我卻偏要做給你看』的傲骨。」云云。 但最明確的例子不就是,〈獵女犯〉的林兵長一方面「同情賴莎琳並承諾會放她走」,但事實卻是去慰安所消費!而且,林兵長與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更反證出這些評論的異想已經完全脫離文本。 在《獵女犯》兩個短篇〈獵女犯〉及〈迷惘的季節〉中,在《獵女犯》〈獵女犯〉篇第152頁中,准尉要求林兵長按摩大腿,最後按摩到睡著還趴在准尉身上。在《獵女犯》〈迷惘的季節〉篇第178頁中,則是描繪到松永准尉與林上等兵親吻、相擁,到179頁兩人則有互相滿足對方的描寫。 對此,在謝惠芳論文200頁以下,謝惠芳問陳千武,林兵長與上司的這種關係,是否是同性戀關係?或因沒有女人所以拿男人來做為對象?陳千武回答在軍隊裏都是男人的生活,而男人最年輕、建壯的年齡時期,對於性的發洩是必然的…,是一種心身情緒的調節,不應視為同性戀的關係云云。在214頁以下,謝惠芳提問,「吳慧婷她的碩論認為『許達然認為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稱『提昇青春異質的歡樂、洗刷笨重的靈魂、溶化憤怒緊張』是為強調台人的悲慘境遇,是出自於被迫』不對的」,詢問陳千武的看法。陳千武一方面回答說許達然所說的有道理,但又同時說「在軍隊裏面男人與男人在一起的狀況,體質還是精神,是與一般社會不一樣的…」,換言之,陳千武始終堅持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是純男性組成的軍隊會出現的現象,至於關於許達然所言,我認為陳千武可能當時並未領會謝惠芳的提問。 ...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一小節 蔣介石無意對台灣的日本殖民轉型正義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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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台灣社會對於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無感的原因 第一小節 蔣介石無意對台灣的日本殖民轉型正義 由前面討論可知,台灣人作為日本殖民地的被統治者而被迫參軍固然成立,但我們不可將所有參軍者一概而論,因為無論是1937年到1942年、1943年、1944年,台灣人受迫程度並不相同。如果以自然法的角度去探討台灣人被以戰犯起訴、定罪,我們至少應該考量所有參與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相關犯行者的有責性,其中就包括其是否有足夠的自由意志對當下的命令作出決定。 但台灣實際上對於這些討論付之闕如,就如《獵女犯》中關於台灣人參與強徵當地原住民慰安婦的討論,台灣各界就完全只聚焦於文學上的討論,這種社會氛圍,應該從蔣介石談起。 蔣介石統治台灣後,對於轉型正義完全欠缺任何概念,就如同侵華日軍的最高指揮官之一的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26日被判決無罪,判決書中無視日軍的「三光政策」殺光、燒光、搶光是必須被追究的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而以「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的軍人義務寫入判決書作為「佐證」其無戰爭罪行,即使代總統李宗仁下令重新逮捕岡村寧次,他還是順利回到日本,並在日後招募日軍成立「白團」,擔任蔣介石在台治軍的「教官」。 相對於台灣,陳翠蓮教授於2016年12月《臺大歷史學報》第 58 期的〈臺灣戰後初期的「歷史清算」〉218頁提到左翼抗日的犧牲不被重視,「而戰後初期臺灣菁英自發的去殖民化行動,自始即遭國民政府的漠視與壓制。」 陳翠蓮在224頁指出,蔣介石的國民政府對統治台灣的興趣集中在「去日化」、「去奴化」,並且積極推進「中國化」、「黨化」、「三民主義化」。陳也談到辜振甫等人秘密計畫臺灣獨立,被總督安藤利吉阻止並且諭告而消散獨立運動。陳翠蓮於208頁談到《民報》嚴詞批評「運動獨立者,是秦檜一流人,遺臭萬年」並闢「檢查衙門」專欄歡迎告發漢奸。陳翠蓮認為「戰後初期民間清算對象從日本特高、警察、臺灣人走狗等殖民統治的加害者,逐漸轉向日治時期協力者御用紳士。在反日情感與是非觀念下,眾論囂囂,形成道德壓力,欲將殖民統治協力者驅逐於公共參與範疇之外。」 如果我們對照台灣現狀,除了陳翠蓮提及韓國「過去清算」的對象包括日本殖民時期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楊翠代理主任委員、葉虹靈、許雪姬、黃奕瀠等人於2019年6月23至27日到韓國考察,其〈韓國轉型正義法制與經驗交流考察〉報告對韓國關於日本殖民時代的「過...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五節 部分台灣人參與了日本發動的南京大屠殺 Nanjing Massacre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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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部分台灣人參與了日本發動的南京大屠殺 第一小節 1937年的台灣軍夫作為 在探討日本招募軍伕、戰俘監視員的薪資對台灣人的經濟誘因時,我們看到幾個介紹,根據2019年7月出版的《太陽旗下的制服學生》,作者彭威翔指出,到了戰爭初期的一九三七年,一般工廠女工的月薪為十二圓至四十圓、百貨公司店員為十二圓至五十圓;至於收入較高的學校教員,月收入則在五十圓至兩百三十圓之間不等。 而根據《風傳媒》2021年7月4日〈被騙到中國打仗,第一批為日本戰死的台灣人!揭安平十二軍夫墓背後歷史真相〉,其引用了圓神出版社《不能只有我看到!臺灣史上的小人物大有事》一書的內容,裡面談到: 「軍夫的月薪約三十圓,軍屬的月薪則是三十到一百五十圓不等。當時的警察月薪僅有三十圓、海陸軍二等兵月薪僅有六圓,可以看得出來就連地位最低的軍夫待遇都比正規軍人來得高,這也提供了殖民政府『強徵』軍夫、軍屬觀點的另一種思考方向—確實有許多人是因為經濟因素而『自願』去當軍夫或軍屬的。」 這樣的情況下,志願去從軍擔任軍伕、軍屬、戰俘監視員者,是否已達完全喪失自由意志,更該被再三考慮。 而該文提到一九三七年九月,上海戰線的台灣軍沒有配備後勤、補給部隊,因此在台招募軍伕,一共有八百五十名軍夫被「徵傭」,其中又有超過一半(約四百五十名)軍夫來自臺南安平。根據耆老回憶,一九三七年八月,安平區區長島津秀太郎為了證明安平地區實施皇民化運動教育的成功,曾向臺南市役所建議徵調安平地區人力,並以「日本軍部急需勞務工人」、「錄取者每日可獲得一塊半報酬」的名義向民眾宣傳。由於薪資高於平常一倍之多,體檢當天一早,抵達臺南市第二聯隊(今日的成功大學)報到者盛況空前。從最年輕的洪清山(十七歲)到最年長的陳養(五十歲),年齡差距高達三十三歲。 而這篇報導在此出現了一個問題,內文說「此批軍夫、軍屬便是以日本帝國從軍人員的身分,參與了著名的『武昌會戰』」,但武漢會戰發生於1938年6月11日後,查證台灣軍及軍伕行進與戰死紀錄的路線,這些台灣軍與軍伕參加的其實是爆發於1937年8月13日的淞滬會戰。 淞滬會戰一直持續到11月26日,參戰方包括了台灣軍,彭琳淞論文在 2-63頁指出,1937年9月12日至1937年12月20日間,「台灣軍」前往上海作戰,組成就是重藤千秋少將指揮的「重藤支隊」,其隸屬於「第11師團」指揮,台灣人...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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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我們除了前面討論到慰安婦真實處境下,必須大量應付日軍的賴莎琳不存在向林兵長求歡的可能,我們還可以根據謝惠芳於2001年,〈論陳千武小說《活著回來》一部台灣特別志願兵紀錄《獵女犯》的綜合考察〉的靜宜大學碩士論文來觀察,進一步探究陳千武寫作〈獵女犯〉的態度。 該論文198頁以下,謝惠芳在2000年11月19日曾對陳千武進行第一次訪談,陳千武認為林兵長與賴莎琳間的「愛」是「純情的愛」,他說: 「文中這位女孩子是被抓來的,而林兵長當兵也是被抓來的,有相同處境的感受,才產生同情心對待她,而同情心本身,也是一種愛的表現,所以小說裏的愛,主要是表現這兩點。小說中的男女愛情,並非一般男女之間的貪愛,而是一種純情的愛」 關於陳千武當志願兵,他表示是在保正甲長要他去某處開會時,在役科、保正、警察等都在場的環境壓力下,他在已經寫好的志願書上簽名而「被志願」。謝惠芳對此質疑「那這是不是後期才這樣?」,陳千武則答: 「但是我是最早的第一期志願兵,前面說過,是在那種情況之下去志願的,所以說台灣人當兵,並不是一般的志願兵!」 而陳千武又表示,他在台中一中就讀時反對台灣人改日本姓名,並以《獵女犯》書中短篇小說為證,但根據李筱峰前揭文指出,1941年年底,台灣全人口中改姓名的約有1%左右。到了1943年年底,全台灣共有17,526戶改姓名,人數在126,211人,這個數目佔當時人口的2%。且改姓名是採「許可制」,不具強迫性質,為何陳千武要策動反對以致於被校方懲罰在校監禁一個多月及在該學期「操行丁」與「軍訓丙」並嚴重影響未來? 從陳千武說明他如何書寫慰安婦的手法與意圖,及陳千武身為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必須歷經層層篩選,還有其聲稱因反對改日本姓名而得罪校方裡游的可信度,我們根據陳千武的從軍履歷,陳於1942年7月20日進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受訓,十二月二十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結訓。回鄉任豐原街青年團教官三個月。1943年四月一日入台南市「台灣第四部隊」,為二等兵,至1944年十二月一日升兵長。 假設陳千武的志願兵生涯是極度不願意,為何還能晉升至兵長?他對上級交代任務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反抗。 而我們對照彭琳淞論文5-8頁以下的歸納,1942 年初陸特一期募集時,包括簡傳枝正任職庄役場,陳千武在台灣製麻會社豐原工廠擔任監工,王長...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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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 以色列在加薩針對平民大量攻擊,並且以飢荒餓死無數幼童的行為,已經多次被國際指控為種族滅絕與反人類罪,這裡所謂的「反人類罪」就是就是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以色列官方態度一向對此強烈反駁。根據彭琳淞論文7-14頁,1955年8月間,日本官方文件曾指稱,若進一步就非主要戰犯之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全員實應皆屬「B」類,亦即「違反人道罪」被日本認為是專屬德國納粹的罪名。現在以色列的態度顯然與當年日本的態度一致,認為只有納粹才是C級戰犯。 對於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而言,紐倫堡大審引入自然法的概念處理,至於關於戰俘的對待,在彭琳淞論文7-65頁提到,「面對即將到來的戰犯審判,簡茂松等台灣人日本兵,甚至連一些日本兵員也毫無意識,大家對『戰爭罪犯』毫無概念,且台灣人自擔任監視員起,部隊中也從未有人告訴他們有關國際法上對俘虜處理的注意事項,面對即將來臨的『報復』,簡茂松等台灣人也做好了打算:『總之,我是整了俘虜 3 年。既然戰敗了,我們最少要幹 3 年的勞役吧!』」 顯然被《聽海湧》挪用的是關於簡茂松的審訊:「你是台灣人,卻主動當日本軍人要殺我們。」,這裡最大的問題是,當時盟軍在戰犯審判時,缺乏熟練運用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概念,才會問這種問題。而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4頁,台灣戰俘監視員在新竹湖口與嘉義白河兩處陸軍訓練場所接受為期約 2 週至 1 個月的訓練,其後陸續派到台灣各地、上海、香港、菲律賓、婆羅洲等地。而且根據彭琳淞彙整口述,林東溪口述稱受訓 1 個月後,同行 600 名被派遣至菲律賓。連阿木與柯景星皆稱同期至婆羅洲者約 200 名。彭琳淞認為第二回台灣監視員募集總數1300餘名。 探討人數的意義是,台灣人到相關戰俘營擔任戰俘監視員的人數很多,但被起訴又被定罪的相對極少,除了這些被定罪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以外的台灣人,都完全未參與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嗎? 這些對戰俘犯下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台灣人,當然明確知道他們行為的對象是「人類」,他們不應該如此對待另外的人類,這還需要教育才會懂嗎?基於自然法的原則,他們的主張不能豁免被究責。 在2023年大塊文化這個版本的《獵女犯》中,除了朱宥勳在28頁提到「陳千武並沒有自居受害者,而輕放了台灣人可能的戰爭責任。透過林兵長的處境,〈獵女犯...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三小節 從人口比例論台灣人從軍的「自由意志」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第三小節 從人口比例論台灣人從軍的「自由意志」 李筱峰根據回憶錄討論正在日本軍國教育下的青少年受皇民化影響較大,但1942年的志願兵人數與1944年相比,差距高達44萬人以上,我們可以用這個數字推論,1942年有四十幾萬符合資格的人拒絕成為志願兵,所謂「台灣身為殖民地,人民無從選擇」的假設並不成立。 根據彭琳淞論文5-1頁以下,1942年度(依進入訓練所受訓之時間計)第一期陸特兵募集共有「425,961 人」(本島人 417,300 人/高砂族 8,661 人)提交志願書。1943 年度第二期陸特兵募集共有「601,147 人」(本島人 587,974 人/高砂族 13,173 人)提交志願書。1944 年度第三期陸特兵募集,由於該年度是陸軍與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同步募集,故含海軍兵志願數共有「759,276 人」(本島人 746,739 人/高砂族 12,537人)交志願書。本文將以1942年至1944年的數據為討論基礎。 根據日本的1940年臺灣國勢調查,男性年齡分布如下:10-14歲有339,759人,15-19歲有266,709人。20-24歲有220,741人。25-29歲有217,841人。假設死亡率為0,1942年17歲至31歲台灣男性為266,709+220,741 +217,841 =705291人 我們假設符合年齡者皆可報名,1942年度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召募,有425,921人,1942年條件內志願比率 425921/705291約為60%。1943年2月12日召募第二期陸軍特別志願兵,當時有601,147人前來應募, 601147/704271約為85.3%。至1944年時,則幾乎已經達到「全志願」的程度。 我們還必須注意的是,報名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者為425,921人,根據彭琳淞論文5-2頁,依《臺灣統治概要》(1945 年版),1942 年度採用 1,000 餘名,1943 年度採用 1,000 餘名,1944 年度採用 2,200 餘名,另 1943 年度採用高砂族 500 餘名,1944 年度採用高砂族 800 餘名。換言之,依《臺灣統治概要》所採用之陸軍特別志願兵共達 5,500 餘名。 彭琳淞認為相對於實際採用名額,前述志願數從「425,961 人」、「601,147 人」到「759,276人」,乃當時從台灣總督...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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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籍日本兵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行為的有責性探討 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太平洋戰爭開啟後,日本對英國、美國、中國皆以「鬼畜」稱呼,但這不能反應一般台灣民眾對於盟軍戰俘與中國人的真實態度,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9頁指出,當時的戰俘監視員楊登清提及,當戰俘到外場採砂或糖廠搬糖時,民眾會拿香煙給他們,如果台灣社會與戰俘監視員已經被徹底洗腦,這些戰俘就不可能享受到台灣人的溫情。 台灣也並非在國際關切的「法外之地」,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8頁,我們可以知道,台灣的戰俘營早已與國際接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受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絕對有認知,彭琳淞引用李展平,《前進婆羅洲:臺籍戰俘監視員》的論述如下: 「台灣的俘虜收容所,也是國際紅十字會關切戰俘人權的重要地。起初,諸如瑞士等中立國的紅十字會每年約有 2 次派員前來考察,也都會帶來牛肉乾、奶粉、巧克力、咖啡與零食等物品補給戰俘所需;而收容所在紅十會前來時,也會刻意準備,像是擺滿水果等,俘虜們也都十分配合地回稱收容所飲食良好、未受虐待羞辱等。」 另外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10頁,被配屬至菲律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林東溪協助戰俘轉賣紅十字會送來的藥品或菸等,還幫戰俘跑腿轉信,並因此賺了40餘萬圓。紅十字會經常關懷戰俘且戰俘營也要表演給援助者看,台灣戰俘監視員真的不知道虐待或殺害戰俘是不對的?台灣人在販賣對戰俘的援助品時,難道會認為那是給監視員的「薪水補貼」? 日本殖民下的台灣從軍人員,不但已知國際上的相關規定,從紐倫堡大審審判納粹戰犯所確立的「自然法」,就算台灣的從軍人員沒有相關國際法律規範概念,基於普世的道德與法律,當然不能把相關的戰爭罪行為如屠殺戰俘、屠殺人民、搶奪財物、強迫女性賣淫、強迫女性做為性奴隸,視為是戰爭下的「過程」並且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第二小節 台灣人沒有完全被洗腦 李筱峰教授在2004年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戰時體制下的台灣》學術研討會,其〈從回憶錄見證台灣人的戰時經驗(1937-1945)〉以20部回憶錄分析歷史,其中一個子題討論台灣人在皇民化運動下被洗腦的作用,例子包括律師陳逸松和朋友在火車上講台語遭日本軍人斥責,改日式姓名從1941年底台灣人口總數的1%到1943年底的2%、關聖帝君廟的持續存在及殖民政府宣傳「大東亞聖戰」但民間...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三節 台籍日本兵參與屠殺仍被台灣社會認定無辜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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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籍日本兵參與屠殺仍被台灣社會認定無辜 前述彭琳淞《日治時期台灣人兵役制度與戰爭動員》論文對台籍日本兵在戰後受到盟軍的戰犯法庭審判,有大量的研究及同情的態度,但該論文與其他文學研究最大的區別是,以大量資料討論了台籍日本兵、軍伕、戰俘監視員在各個時期加入相關軍職的經驗,我們可以從此探討台灣人擔任日本軍職的「自由意志程度」。 一般而言,台灣有許多文學與歷史學者乃至媒體談到二戰時期的台灣角色,多把台灣人擔任軍職犯下的戰爭罪行為全面認定台灣人是被迫的,例如筆名”阿潑”的記者有多篇討論台籍日本兵的報導,多貫以「無法決定生,無法決定死」及「戰爭裡,誰不想做好人」的標題,但與史實相符程度如何,並非最重要。 舉例來說,《聽海湧》影集中以柯景星為原型的戰俘監視員最後被領事害死,但史實是領事被日本人虐殺,柯景星活到戰後並被領事遺孀感謝。而柯景星的真實刑期根據彭琳淞論文7-66頁,柯原本因「美里殺害戰俘案」被判死刑,但經日本辯護士全力協助,於1946年1月31日再審,包括柯景星在內的11名原判死刑者,全部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因而避過死刑。在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0頁有描述柯景星等10名台灣戰俘監視員在命令下屠殺46名盟軍戰俘的過程。 根據彭琳淞論文7-67頁,「山打根死行軍之殺害或虐俘案」中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中,蔣清全(川上清)、王壁山(北村光太郎)與李琳彩(鈴木三郎)等三人,分別因山打根死行軍判12-15年徒刑,後因虐待澳洲戰俘致死而判絞刑。 在彭琳淞論文7-68頁,則提到在「山打根死行軍」期間,於蘭瑙(Ranau)的俘虜收容所殺害戰俘的多名台灣戰俘監視員陳見章(山本次郎)、鍾水吉(金重吉雄)、彭錦良(吉川竜彥)等人,皆被判9-20年的徒刑,並因為許多事故而逝世,皆非因執行死刑而亡。 這麼多台灣戰俘監視員參與的「山打根死行軍」究竟死了多少人?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2頁以下的說明,山打根原本有約3000名戰俘,至 1945 年 1 月間大約尚有 1,900 名,在轉移戰俘的過程中大量死亡,戰爭結束後僅6人尚存活。許多台灣戰俘監視員參與了這樣的大屠殺事件,也沒有因為這個單一大屠殺被判死刑,這些都是《聽海湧》完全不提的。 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0頁,前後至婆羅洲報到的台灣人監視員約 200 人,派遣至山打根第一分所約有80 ...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二節 〈獵女犯〉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行為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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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獵女犯〉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行為 如果我們以客觀論斷林兵長行為而非探討他的主觀意志,也就是只分析其行為,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了反人類罪、戰爭罪。 首先,林兵長的行為根據〈獵女犯〉文本包括被指派擔任「殿後」,負責押送被強行徵召的二十幾名女性前往巴奇亞城的慰安所,並協助守衛及限制這些女性的人身自由。到了慰安所後,林兵長又持券在慰安所消費,這些行為已構成以下犯行。 一、林兵長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林兵長協助運送被抓捕的女性至慰安所,這些女性也明確拒絕成為慰安婦,已經違反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第一項「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第三款奴役、第六款酷刑、第七款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第八款迫害等,以下分別說明。 1.奴役:在〈獵女犯〉文本中,有二十幾位女性被日本軍人「強迫搶人」而來,目的是「為了安撫部隊的士兵,為了餓狼似的士兵們發洩淫慾」,文本中不斷強調是「獵、運送、俘虜」,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已構成奴役行為。 2. 強姦、性奴役:這二十幾位女性送到慰安所後經過「訓練」,日本軍人會違反其性自主權對其性侵,已構成「強姦」,這些女性又在慰安所在短時間內被強迫為多名軍人提供性服務,已構成「性奴役」。文本中,林兵長用「地獄」形容慰安所,顯然他明知並且執行運送任務,是上述行為的共犯。 3.迫害:林兵長等人送這些原住民女性去慰安所做為性奴隸,這些行為已構成第八款中基於種族、民族、族裔、性別針對拉卡部落的系統性迫害。 二、林兵長行為構成戰爭罪(War Crimes) 林兵長之行為亦違反羅馬規約第八條戰爭罪第二項戰爭罪的(21) 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等共犯行為,具體犯行法規的適用如前述危害人類罪。 三、林兵長在慰安所消費的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 林兵長入慰安所點名「消費」賴莎琳,構成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的「性奴役」和「強迫賣淫」,並且是「直接參與」。 以三段論法分析林兵長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如前所述,並且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而具有「違法性」,接下來要探討的就是林兵長的「有責性」,如果三者皆備,...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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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 本文首先要從作家陳千武於1977年5月獲得吳濁流文學獎的短篇小說《獵女犯》探討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並一起討論此書後來出版時更名為《活著回來》,並在2023年改編成大型音樂劇《熱帶天使》在台灣各地演出的意義。 我對於這本書有大量評論,如果從美國的戰爭文學的角度來看,參戰士兵撰寫具有自傳性質的戰爭記憶,並且以小說方式呈現其實並不罕見,例如許多南北戰爭、越戰的回憶錄,而當小說中出現不光彩的戰爭罪行為時,作家可以用這是虛構小說來迴避,但又某種程度寫出了戰爭的真實一面。就像羅恩·科維奇(Ron Kovic)的自傳小說《七月四日誕生》(Born on the Fourth of July),書中以隱諱的手法描述了他誤殺了一位越南兒童,這是文學可以作為虛幻與現實橋梁的手法,既替作者取得被豁免指責的自由,又在書中寫出真實事件去「認罪」。 事實上,1989年上映了基於羅恩·科維奇小說改編的同名電影《七月四日誕生》,科維奇由湯姆·克魯斯飾演,導演是也打過越戰的奧立佛·史東,在電影中不但明確演出科維奇誤殺同僚的過程,也在與母親爭吵的那個場景中說出了「我殺了女人與小孩」。 對照美國越戰電影把小說隱去的去除「迷霧」,台灣則明確地把《獵女犯》中抓捕當地女性做為慰安婦的戰爭罪,在國家劇院關於《熱帶天使》的宣傳「戰爭紀實文學音樂劇《熱帶天使》星聲登場」變身為導演林孟寰意念中的《悲慘世界》,其文案以「戰爭紀實文學」為名,還有不同於美國越戰電影的「昇華」,引用如下: 「臺籍青年林逸平二戰期間被日軍徵召,隻身前往南洋戰場,卻與慰安婦賴莎琳不期而遇。她是無人憐惜的戰地野花,這座熱帶天堂島嶼雖看似風景如畫,卻是她的無邊地獄。當他拾起她掉落的鞋子,兩人因為熟悉的鄉音而留下印象。林逸平的佇足與陪伴,成了照亮黑暗的唯一星光,為她帶來生的希望,成為她的天使。」 如果我們翻閱2023年4月28日大塊文化出版的陳千武《獵女犯》原著,關於在短篇小說〈獵女犯〉137頁,有相關描述如下,本文逐段引用,並指出重點: 第138頁: 「這裡有如軍艦般的帝汶島,整個島嶼,好像陷落在惡夢的睡眠中,模糊又昏暗…」 主角所在地點為帝汶島。 第140頁: 「...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 本文首先要從作家陳千武於1977年5月獲得吳濁流文學獎的短篇小說《獵女犯》探討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並一起討論此書後來出版時更名為《活著回來》,並在2023年改編成大型音樂劇《熱帶天使》在台灣各地演出的意義。 我對於這本書有大量評論,如果從美國的戰爭文學的角度來看,參戰士兵撰寫具有自傳性質的戰爭記憶,並且以小說方式呈現其實並不罕見,例如許多南北戰爭、越戰的回憶錄,而當小說中出現不光彩的戰爭罪行為時,作家可以用這是虛構小說來迴避,但又某種程度寫出了戰爭的真實一面。就像羅恩·科維奇(Ron Kovic)的自傳小說《七月四日誕生》(Born on the Fourth of July),書中以隱諱的手法描述了他誤殺了一位越南兒童,這是文學可以作為虛幻與現實橋梁的手法,既替作者取得被豁免指責的自由,又在書中寫出真實事件去「認罪」。 事實上,1989年上映了基於羅恩·科維奇小說改編的同名電影《七月四日誕生》,科維奇由湯姆·克魯斯飾演,導演是也打過越戰的奧立佛·史東,在電影中不但明確演出科維奇誤殺同僚的過程,也在與母親爭吵的那個場景中說出了「我殺了女人與小孩」。 對照美國越戰電影把小說隱去的去除「迷霧」,台灣則明確地把《獵女犯》中抓捕當地女性做為慰安婦的戰爭罪,在國家劇院關於《熱帶天使》的宣傳「戰爭紀實文學音樂劇《熱帶天使》星聲登場」變身為導演林孟寰意念中的《悲慘世界》,其文案以「戰爭紀實文學」為名,還有不同於美國越戰電影的「昇華」,引用如下: 「臺籍青年林逸平二戰期間被日軍徵召,隻身前往南洋戰場,卻與慰安婦賴莎琳不期而遇。她是無人憐惜的戰地野花,這座熱帶天堂島嶼雖看似風景如畫,卻是她的無邊地獄。當他拾起她掉落的鞋子,兩人因為熟悉的鄉音而留下印象。林逸平的佇足與陪伴,成了照亮黑暗的唯一星光,為她帶來生的希望,成為她的天使。」 如果我們翻閱2023年4月28日大塊文化出版的陳千武《獵女犯》原著,關於在短篇小說〈獵女犯〉137頁,有相關描述如下,本文逐段引用,並指出重點: 第138頁: 「這裡有如軍艦般的帝汶島,整個島嶼,好像陷落在惡夢的睡眠中,模糊又昏暗…」 主角所在地點為帝汶島。 第140頁: 「這是林兵長進級升兵長之後頭一次輪到站崗──在夜裡巡邏更使他感到愉快。 他轉一圈廣大的營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