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長照對家庭照顧者宛如防賊:從一年12萬幫我媽洗澡談起
有網友在我關於長照的文章下方留言詢問「照顧自己家人,有補助款嗎?」,根據我所知「其實有,但不多」,且須付出「放棄居家照顧」的代價,其依據係2007年發佈的「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只要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就可以每個月領五千元照顧者津貼,這是照顧自己家人唯一有補助款的情況。
基本上,台灣這個制度的設計目標應該是為了難以獲得居家服務的人所設,因為有許多地區十分偏遠,居家服務員無法到宅服務。在資格方面,除了應是中低收入戶外,這些老人都必須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而且限於植物人、重度失智等十一項而不包括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如心臟、肺臟等)的類別,由於種種限制,連衛福部也自知「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規定過於嚴苛,並曾有「將在長照2.0第二波服務全面檢討,考慮放寬條件」之議,但我想這些討論最後應該已經胎死腹中,主要原因是財政問題所致,為什麼呢?
根據衛福部統計,特別照顧津貼每月約發出3532萬元,每年也不過4億多,約7千多人領取,這筆錢說多不多說少不少,與長照幾百億的預算及執行率六成多相較更是沒得比,問題是這筆錢不是出自中央政府的「長照預算」,而是地方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因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甚至出現對申請者往往非常嚴格審查而對申請者有歧視性言論的情況,家總秘書長陳景寧就指出,部分縣市政府在核定新年度中低收入戶資格時,忽略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有照顧事實家人應排除於家戶總所得設算」的規定,並訓斥「大男人明明還有工作能力,為什麼不找工作?」,對家庭照顧者很不友善。
換句話說,假設一個人申請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照顧者每年可以從政府那裡拿6萬元,而且必須經過重重關卡,每個月還須接受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至少一次。相對的,若是中央政府的長照,待遇就是天差地別,花錢完全不手軟,就以我們申請的長照項目為例。
我母親領有身障手冊,分別是中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且為失能等級第八級,由於我只要求協助幫我媽洗澡,根據A單位的規劃,目前我們使用的項目為BA02基本日常照顧每次195元及BA07協助沐浴及洗頭325元,合計共520元。由於居家服務員週休二日,以一個月20次計算,每個月政府要為幫我媽洗澡支付10,400元,一年就要付124,800元。
重度失能可以使用長照時數為每月90小時,如果我媽用好用滿,每個月最高額為36,180元/月,居服員每個月做90小時,政府最多可能要付36,180元,但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人若以一天24小時每月30日計算,他/她每個月做720小時,政府最多只付5,000元。
換言之,就民眾角度來看,政府寧可每年最多付四十幾萬給居服員,然後對給付中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家屬除設下重重限制外,最多也只願給每年六萬,相差7.236倍,而工作時數的差異是90小時與720小時,相差8倍。這也就是政府把家屬看待成「超級廉價居家服務員」,既不同工也不同酬,以時薪的比率來計算一共相差接近六十倍。
這簡直就是把家屬當賊來防了。
政府要「扶植」長照產業而要「防止」民眾「全職投入照顧家人」的理由其實禁不起檢驗,許多研究指出如果實物給付可能導致「與照顧女性化」及「貧窮的惡性循環」,而根據2004年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津貼申請人達7,634 人,其中男性 2,787 人,女性 4,837人,男性佔比36.5%應該也不低吧?還有研究指出所謂「當選擇使用照顧津貼時,卻也意味著這個家庭的女性照顧者可能為了家庭責任必須放棄個人多元生涯發展的追求,被迫留在家中扮演照顧者。這時,非但無法有效改善照顧者女性化的問題,反而可能更加深了性別間的不平等」(註1),我認為根本與事實不符。
舉例來說,假設家中有重度智能障礙或重度失智家人而可以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女性家屬,假設她們把長照用好用滿,難道現行長照2.0區區的每月90小時照顧就可以讓她們擁有「個人多元生涯發展的追求」?那個月剩下的630小時就不必照顧病人??
我提過,我與家人照顧母親必須一天24小時都有人看護,就算居家服務員來幫我媽洗澡的短短30分鐘內我們可以消失,但難道這每天30分鐘或每月90小時的「空閒」可以讓我們擁有「個人多元生涯發展的追求」?
這些研究者有真正照顧過重度失能家屬嗎?
若以他山之石比較,可以知道「照顧陷阱現象」其實是各國積極防範的。在有照顧現金支付的國家中,研究(註2)指出,大英帝國(UK) 禁止僱用近親(註3)、Flanders(比利時北區域)僅適用於65歲以下的符合條件者,日本除有類似台灣的條件限制外,家庭照護者本身亦需擁有居家照護員資格,條件可謂嚴苛。而各國的考量「或許」是為了不要照顧者貧窮化,但其實也有如德國的長期照顧保險方案和澳洲(註4)的照顧津貼有給予老人自由選擇的方式。
至於津貼每月5,000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其實完全沒有根據,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蘇麗瓊多年前曾算出計算方式(註5)「台灣若針對重度失能者實施有條件的實物給付和現金給付擇一請領,現金額度訂在不超過實務給付,那麼參照實物給付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居家服務90小時,每小時180元,換算成現金給付額為每人每月16,200元,若以其70% 11,340元為作為給付最高額度,則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補助1.5倍者,可請領11,340元照顧津貼,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補助1.5倍至2.5倍者,可請領全額的90%,取整數10,200元,一般戶可請領全額的60%,取整數6,800元」,但目前台灣政府不止連一般戶6,800元都不給,而是只給中低收入戶5,000元,簡直是「迫使」那些人「更窮」!
若以現行長照2.0制度來討論,實物給付標準已從居家服務每小時180元大幅提昇為各種項目有不同的支付標準,像我母親一小時就可以花520元的額度,為何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區區的5,000元仍然「凍漲」?
以法制的角度來看,5,000元津貼的這種「手段」並無助於「家庭照顧者之經濟安全」目的之達成,研究(註6)指出照顧者津貼與居家服務不能同時申請,因此對廣大的家庭照顧者而言並無實益,加上部分地方政府會因此限制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的資格,並導致「對於家庭照顧者之經濟安全並無實質保障」的結果。
最後,同樣陷入高齡化危機而且大量雇用外籍移工進行長照的德國,他們也有針對照顧者給予現金給付的津貼,其「現金給付」金額為「實物給付」中之「居家服務」額度的一半(註7),目前德國長照制度的弊端是由於公共長照服務不足、專業居家服務昂貴導致自負額非常高,「現金給付」就變成用來雇用非法看護移工在居家大量「打黑工」的用途(註8)。
以我個人經驗及閱讀相關論文研究,以台灣現行長照對重症病人每週90小時的「強度」而言,沒有申請「現金給付」而選擇居家照顧並不足以避免所謂「現金給付」的缺點:誘引家人提供照顧,而導致臺灣嚴重的少子化危機、女性就業困難與老年貧窮問題(註9),因為這些事仍然同樣發生在未申請津貼的人身上。
綜上,既然台灣已經排除雇用外籍看護者可以申請津貼的資格,並因此不會有德國長照「外籍看護打黑工」或「把父母送到東歐外國養老- 出口阿嬤」的弊端,那我就要質疑:
為何津貼由地方政府負擔而非中央長照預算支應?
真的有必要對照顧者津貼的核發設下種種限制宛如防賊?
附註:
註1:劉雅文、 莊秀美,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相關探討:關於福利使用自主權與照顧者女性化議題,社區發展季刊108 期,242頁,2005年1月
註2:蘇麗瓊,長期照顧家庭支持方案現金給付之探討,在社區發展季刊125 期,32頁,2009年6月
註3:據英國政府網站,照顧津貼領取者限制近親,照顧者不得是配偶,伴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see Carer's Allowance Eligibility - GOV.UK。
註4:根據澳洲政府網站,照顧者並未限制近親照顧者,see Carer Allowance - Eligibility rules -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註5:蘇麗瓊,長期照顧家庭支持方案現金給付之探討,在社區發展季刊125 期,39頁,2009年6月
註6:陳稜怡,論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與就業保障,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7頁以下,2016年1月。
註7:王品,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效應分析,《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二十七卷第一期(104/3),200頁以下。
註8:王品,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效應分析,《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二十七卷第一期(104/3),172頁以下。
註9:王品,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效應分析,《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二十七卷第一期(104/3),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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