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後不能終止收養?「傳宗接代」是法院判決認證的臺灣孝道?

黃姓婦人多年前繼承了養父遺產,近年為了照顧父親,想終止收養回歸本姓,但新北地院認為裁准有失公平,二度駁回其請求。法院主要理由是這類繼承遺產後就改姓會讓養父無法「傳宗接代」,違反了養父生前的意願,所以法院不准。

臺灣祭拜祖先有燒「公媽金」的習俗 筆者攝
臺灣祭拜祖先有燒「公媽金」的習俗 筆者攝

在本案中,黃姓婦人除了有許多理由外,黃婦還主張自己有個兒子可以延續姑丈黃家香火,但依照法律規定,黃婦與姑丈的收養關係一旦終止,黃婦勢將恢復本姓,其子姓氏也將隨之更變,所以最後認定其主張無理由。這個判決並非孤例,2016年自由時報報導,曾姓男子被叔叔收為養子,養父過世後,他想依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聲請終止收養被駁回後提抗告;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曾的養父沒子嗣,收養目的是為延續祭祀香火,他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可見有意脫免祭祀責任,且他即使沒回復本家身分,也不妨礙對生母盡孝,若准終止對養父有失公平,裁定駁回。

2015年,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也發表了「繼承養父遺產後終止收養,法官不准!」一文,他舉的例子則是有位一位未曾結過婚的退伍老兵,念及死後將斷了自家香火,因此有意收養男子一人為養子以傳承香火。消息傳開後,一位周姓男子登門表明自願為這位老兵的養子,老兵養父在安養院中死亡,周姓男子卻在繼承老兵遺產不滿一年時,與養父老兵脫離收養關係,法院一樣認為其「顯失公平」而不准。

葉雪鵬認為這是「正義法官」的裁定,但他也主張,把這些遺產捐給公益團體「長長久久地行善,效益該遠勝於收養子女!」,如果從這些養子女拿錢後就想違反與養父母的約定來說,如果某天法院不再「認證」所謂「傳宗接代」的價值,想要用收養「傳宗接代」的人,最終將白忙一場。

反過來說,民法也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院為何要維護死亡的養父母「權利」?人都死了又有什麼「公平不公平」?親生子女除了未必拜「神主牌」以外,已成年者也可以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既然那麼多有繼承權的子女也未必有「傳宗接代」,他們也未必有盡什麼「孝道」,傳宗接代「責任」因為是「錢買的」,所以比親生子女「固有」的偉大?「擬制血親」比「血親」更有拜神主牌「義務」??

換句話說,法院要求養子女必須「從一而終」去「傳宗接代」,但親生子女卻未必不能拿了遺產後就改姓,其中的差別在於養子女拿了錢就跑,很沒有「江湖道義」?事實上,根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養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如果養子女繼承遺產沒有多少錢,法院並不認定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有所謂顯失公平的情事,其終止收養聲請也會被核准

本文認為,現代所謂「孝道」若還要拘泥於「傳宗接代」的形式,或是覺得養子女「騙死人」很不公平,這些寄望有人「傳香火」的「老派思維」者不如給自己一個心理建設,就算一般有後代的人,他們的後代在當今少子化的臺灣也未必有後代,所謂「無後為大」其實也沒什麼「大不了」。

其次,收養成年子女來「孝順」自己並且期待他們「傳香火」,維繫這種關係的源頭不就是「錢」嗎?考慮到這種「關係」往後可能會改變,還不如考慮「CP值」,花錢去安養院「讓專業的來」照顧自己,還可以被照顧的更無微不至

遲早有一天,臺灣法院不會再維護這些被領走遺產養父母的「遺願」,而且沒得「挽救」,與其如此,還不如拋棄舊時代觀念,「絕後」其實並沒有對不起誰,如果真的有人超越親子關係的「孝順」,遺贈就可以解決的事,何必用收養來找自己麻煩呢?

Blackjack 2020/11/29

繼承養父遺產後想回歸本姓 法院駁回:若裁准有失公平

2020-11-29 17:17 聯合報 / 記者陳俊智/新北即時報導

黃姓婦人40年前因養父膝下無子,答應改姓繼承其香火,28年前也繼承70多萬元遺產,但近年為了方便照顧親生父親,興訟主張養父已死,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結果二度被駁。全案仍可抗告。

新北地院裁定書指出,黃婦原本姓董,1979年間,她因為姑姑過世、姑丈膝下無子可綿延香火,在父親提議下,答應改姓,改口稱姑丈為「爸爸」,此後一家人也在一起,生活十分融洽。

近幾年,黃婦照顧年邁的親生父親時,因為姓氏不同,身份經常被人質疑,無法代簽手術同意書,再加上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嚴格,替父親申辦保險或補助屢被擋下,因此想終止收養,回歸本姓。

黃婦向新北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去年10月被駁後,因不符結果提起抗告;她主張,當年是父親要求不敢不從,才答應做姑丈的養女。雖然改口叫姑丈為「爸爸」,但一家人仍生活在一起,父親的日常生活和病痛就醫也是由她打理,生活模式從未改變。

黃婦強調,回歸本家並非為了繼承父親財產,父親也口頭說過名下土地以後都留給兒子,女兒無權繼承。此外,她的兒子也跟姑丈一樣姓黃,並未因為她要求回歸本姓而要求一起回歸,仍保留黃家香火,倫理道德上也無侵害姑丈的權利,希望法院裁准。

法院調查,黃婦出養當時已年滿16歲,有辨別事理能力,其既然已經答應被收養,過往生活也都有被善待,顯見其姑丈並非毫無親情付出,自然不能以養父過世作為終止收養的唯一理由。此外,其姑丈在1992年過世時,其也以繼承人身份繼承姑丈名下土地及遺產共73萬餘元,顯見其在姑丈過世後,仍有維持收養關係意思。

法院認為,黃婦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照顧父親,縱使需要她協助照顧,也可以用委託方式處理,並非終止收養關係才能辦到。此外,黃婦雖然主張自己有個兒子可以延續姑丈黃家香火,但依照法律規定,黃婦與姑丈的收養關係一旦終止,黃婦勢將恢復本姓,其子姓氏也將隨之更變,所以最後認定其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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