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攻擊韓國瑜後懷疑郭台銘參選原因:「正藍」三中交易馬英九、郭台銘弟弟郭台強、趙少康、蔡正元都在上面

韓國瑜若當選明年總統,最大苦主除民進黨外就是黃創夏歌頌的「正藍」-國民黨金權帝國,在北檢三中案起訴書出現名字有馬英九、郭台銘弟弟郭台強、趙少康、蔡正元等。若韓國瑜當總統兼黨主席六親不認,誰會倒楣?就跟陳哲男的兒子陳其邁說「高雄市長然可以換人做,但就是不能換中國國民黨的韓國瑜」的邏輯一樣!要是韓國瑜發揮1%的除弊,民進黨在高雄縣市幾十年盤根錯節的利益掀開後會怎麼樣?

鄒景雯在自由時報「怎濃濃的三中味」說:
國民黨總統初選競逐,已經演到郭韓兩強PK的篇章,誰是「權貴」、誰是「庶民」,對普羅大眾來說,其實都好說,但是最近怎麼突然飄出了濃濃的「三中」味?某種近親繁殖、私相交易的復辟烏雲,彷彿驟然籠罩,若影響社會觀感,真不是個好兆頭。
所謂的三中,就是馬主席任內把黨產中影、中視、中廣等三塊肥肉賣給「馬友友」的事件,這案子經過黨產會與外界陸續告發,已經在去年遭北檢以涉及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並且數度開庭審理中,箇中真相能否儘早水落石出,實攸關台灣的民主品質。
「三中」味之所以惡臭難聞,不僅在於相關交易過程違背常理處甚多,現任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二○○八年擔任秘書長時,上簽給時任黨主席的吳伯雄時,還曾針對中影部分直指:「這就是銀未入手,而貨已失控的情況,其不合交易原理至明」,更預言「此一回算機制,三年內必將遭受各種魔考,這段寫實的內部評價,證實連國民黨自己人都看不下去,怎不讓人疑竇叢生呢?
就拿可謂是三中案中之三中的中影案來說,根據北檢的起訴書,中影資產在嚴重的低估下,以每股六十五元的價格賣出,造成中投公司十八億損害,先是交給了第一個「買家」余建新,但余建新只喜歡中視,對中影沒興趣,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因此扮演了關鍵角色,後來中影的經營權成功地轉到了正崴公司郭台強手上,而郭台強是鴻海集團郭台銘的胞弟
有趣的是,整個三中案除了馬英九慘遭幹部錄音,蔡正元更是涉嫌侵占中影減資款三.七億元,在二○一七年遭羈押四個月,整個人脈網路似乎展示著傳統國民黨黑箱作業裡的金光閃閃。
至於最近,先是郭台銘宣布投入國民黨初選,聲言不接受徵召;接著馬英九證實,郭台銘事前曾經與他討論,他也表示支持;而後蔡正元跑了出來,爆料吳敦義去年募了四千萬元給韓國瑜作競選經費,這幾個方面,或有商量,或不約而同,全部針對韓國瑜而來,會不會默契太好了一點?

這短短的八百字左右文字把幾個主角點出來,就是馬英九、郭台銘弟弟郭台強、蔡正元。郭台銘愛弟弟是世界有名的,郭為了他那英年早逝罹患血癌的弟弟郭台成買了十億的專機以便到北京探病,捐了很多錢給幫北京醫院買醫療用具等,後來在弟弟過世後更捐150億給台大研究對抗癌症。各位想想,那郭台銘會不會為了另一個弟弟郭台強而出來選總統??

如果郭台銘選上總統,三中案會怎麼演變?有可能在郭台銘總統統治下的台灣司法判決馬英九有罪嗎?馬英九若被判有罪,郭台銘會不會特赦他?三中案裡面還有郭台銘弟弟郭台強呢(郭台強非被告)!

正如被譽為「富士康戰情室」的「少康戰情室」,這幾日的急轉彎批韓捧郭也讓一堆觀眾傻眼,大家都跟著趙少康的直行車捧韓好一陣子了,網友說老趙竟然突然急轉彎而且不打方向燈!所以我笑大家都跟著翻車啦。

三中案起訴書說:
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人均明知趙少康資力不足,並無資力承購總價高達57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竟為於華夏公司股權信託期限屆滿前,處分中廣公司股權,企圖藉由趙少康之配合,使渠等得以實質操縱控制中廣公司龐大之非廣播部門資產利益,並擴展媒體影響力,竟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董事會討論核定,即由馬英九逕行指示張哲琛、汪海清排除高〇仁,與資力不足之特定交易對象趙少康為中廣公司股權交易…

接下來就是一堆說馬英九等人如何讓趙少康「買得起」中廣的說明了。

我看到郭台銘參選竟被黃創夏歌頌為「正藍」整治韓流,然後一堆人痛批韓國瑜五點聲明「權貴論」不當,我的不同看法如上。

自古以來,擋人財路的非死即傷,韓國瑜如果希望好好過日子,我勸你還是不要選總統,尤其不要說國民黨應該「改革」。

套一句多年前曾經流行的話:韓國瑜選總統?不要問!很恐怖!

Blackjack 2019/4/28

註:
1.我如果有空再來談奇妙的三中案     
2.興票案起訴書證明宋楚瑜曾經奉李登輝之命拿中廣盈餘照顧蔣家,顯然也侵害股東利益,但北檢卻放過他們了!

三中案馬英九等6人起訴 起訴書看這裡!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不可能支持郭台銘」 蔡正元:和他弟弟有血海深仇

2019-04-28 13:08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針對蔡正元之前爆料高雄市長韓國瑜向吳敦義拿4千萬選角經費,蔡正元今又在臉書表示,他不可能支持郭台銘,只是替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說公道話。

蔡正元表示,有人說是因爲郭台銘參選,他才提吳敦義的事。但事實上他跟郭台銘的弟弟郭台強有著血海深仇,所以「不可能支持郭台銘」。

蔡正元說,自己只是替吳敦義講點公道話

,並希望爭逐總統大位的人多給黨主席一點敬意,不要像台北市議員羅智強老在吳敦義背後開槍。

蔡正元強調,只有黨主席有能力團結國民黨,大家若不尊重黨主席,每個大咖都自以爲是神明,只把黨主席當廟公使喚,要團結談何容易,要勝選更難。

    蔡正元臉書全文:

    奉陪羅總統

    羅智強宣布選總統

    比起韓國瑜

    當然是阿貓阿狗的水平

    有什麼不對?

    1998年馬英九選台北市長

    找國大代表蔡正元

    岀任副總幹事和發言人

    跟陳水扁、羅文嘉對壘

    可是辛苦萬分

    也沒沾馬金什麼好處

    那像羅智強大總統

    棄新黨改投國民黨

    享受馬金的高官厚錄

    還有本事痛打連戰

    是了不起的「沾光王」

    蔡正元不滿馬英九

    就是四件事

    反對馬英九刪砍退休慰問金

    反對馬英九沒替蔣介石講公道話

    反對馬英九課徵證所稅

    反對馬英九逼退吳伯雄後自任主席

    卻把黨權交給金溥聰

    這是對事不對人

    這些事羅智強大總統

    都支持馬英九的做法

    蔡正元也沒話說

    有黑道背景的人參選立委

    也用馬英九的照片

    蔡正元岀面消譴

    有何不對?

    難道羅智強跟那位黑道有關?

    2012年選舉

    馬英九氣勢低迷

    國民黨立委無人掛馬英九看板

    雖然不爽馬英九

    蔡正元還是率先在台北車站掛岀

    替馬英九爭面子

    用羅智強的邏輯

    這是「趨衰附弱」

    更是「井中舉落石」

    也是趨炎附勢的羅智強做不到的

    至於有人說

    是因爲郭台銘參選

    蔡正元才提吳敦義的事

    錯了

    蔡正元跟郭台銘的弟弟郭台強

    有著血海深仇

    不可能支持郭台銘

    蔡正元只是替吳敦義講點公道話

    並希望爭逐總統大位的人

    多給黨主席一點敬意

    不要像羅智強老在吳敦義背後開槍

    要了解

    只有黨主席有能力團結國民黨

    大家若不尊重黨主席

    每個大咖都自以爲是神明

    只把黨主席當廟公使喚

    要團結談何容易

    要勝選更難。

郭台銘 郭台強 郭台成手足情深 難忘兒時情
2006-06-15 00:00:00聯合新聞網 聯合新聞網

【記者林信昌報導】

◎郭台銘小檔案

現職:鴻海集團總裁

出生:民國39年年10月8日

學歷:中國海專

興趣:工作

運動:打高爾夫球、游泳(夏天)、跑步、爬樓梯

「從有記憶開始,就住在板橋府中路媽祖廟後面,一家六口住在不到十坪大的房子,一住就是十年,房子雖小其樂融融,雖然父親公務員的收入有限,但姐弟們衣食不缺,無憂無慮地快樂成長。」

這是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四姐弟的成長經歷,他的父親過去在戰亂中從青島到東北再輾轉到台灣,近50年的警察生涯將子女一一拉拔長大,大姐郭台平、郭台銘、郭台強、郭台成四姐弟感情深厚。

特別是,年紀相差11歲的郭台成與郭台銘兩人感情最濃。郭台銘就曾說:「郭台成是我背著長大的,我常背著他去打彈珠,彈珠輸光了,他還會幫我摸幾顆回來,讓我翻本。」

雖然出身平凡的公務員家庭,不過30年來,郭台銘與家人攜手打拚,如今三兄弟成就了鴻海集團的霸業,在大哥郭台銘的帶領下,鴻海集團營運規模已突破百億美元的規模。

目前除了郭台銘親掌鴻海外,郭台強是正崴精密公司的董事長,鴻海與正崴也如同兄弟公司一般,都在台北縣土城發跡,小弟郭台成則擔任郭台銘的特別助理,協助郭台銘打理事業,兄弟齊心。

不過,郭台銘與郭台強的行事風格迥異,對事業經營也有不同的看法。一度外界還傳出兩兄弟之間有心結,對於郭台銘的一些「建議」,弟弟郭台強未加採納,執意帶著正崴走自己的路。

有一次,郭台銘說,他並不看好電子書的事業,因為當時規劃的商業營運模式仍不成熟,不適宜投入;不過,郭台強對這項新事業的發展有高度興趣,並全力投入,兩兄弟各有己見。

儘管見解不同,身為哥哥的郭台銘對郭台強這位老弟的照顧仍然不遺餘力,很多鴻海不方便做的生意,就交給正崴去做。例如:鴻海已接新力的PS2遊戲機訂單,考量客戶利益衝突的問題,就將微軟Xbox的零組件訂單介紹給正崴。

郭台銘說過:「留給正崴的都是賺錢的事業。」顯示不論外界傳聞如何,郭台銘還是對弟弟很愛護。

因為執掌不同,郭台銘甚少與郭台強同台出席公開活動,去年難得一見為鴻海、正崴進駐北縣土城頂埔園區共同與陳水扁同台。

相形之下郭台銘與小弟郭台成的互動就十分密切,由於兩人都在鴻海內工作,郭台銘對這位小弟十分器重,並刻意予以栽培。郭台成身為特助,工作上郭台銘對他的要求十分嚴厲,該罵時罵、該罰站時罰站,絕不因是自家兄弟給予特別待遇。

郭台銘打算在2008年退休,外界頻頻點名郭台成接班呼聲極高。雖然郭台銘公開宣示,將「分權分立」,交由各事業部門總經理來打理事業。惟外界也預料,一旦郭台銘淡出鴻海,郭台成將來肯定要挑大樑。

多年來父母親凝聚四姐弟濃濃的感情,郭家父親在2002年過世時,郭台銘還為此特別提筆寫下一幅輓聯,將四姐弟的名字都嵌在輓聯中。

輓聯上聯寫道「生於憂患、長於戰亂、砥礪忠黨愛國廉潔奉公之情操、心繫台灣富強成定當世」,下聯則是「老時快樂、別時安詳、囑守厚人薄己孝悌持家之美德、魂願中華和平銘鐫汗青」。

這是郭台銘為悼念父親生平所想出的巧思,輓聯中除了點出父親的情操與經歷外,並巧妙嵌入郭台平、郭台銘、郭台強、郭台成四姐弟的名字,同時表達他「心繫台灣富強」「願中華和平」的期盼。

雖然郭家三兄弟事業忙碌,聚會不多,惟同在產業界打拼,攜手闖出鴻海霸業,「兄弟同心、其利斷金」,未來鴻海集團版圖仍將持續擴張。

【2004-01-11/經濟日報】

電視辯論》陳其邁:高雄當然可以換人做就是不能換韓國瑜- 政治- 自由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7818
2018年11月19日 - 陳其邁說,市長選舉應該討論市政,而不是用糟蹋抹黑來轉移焦點,韓國 ... 他強調,高雄是高雄人的高雄,高雄市長然可以換人做,但就是不能換中國國民黨的韓國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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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案 前立委蔡正元判賠1.7億確定
11:202016/05/20 中央社
中央社
中影董事長郭台強,控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9年前擔任董事長時,利用減資手段將利益輸送自己。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蔡正元需賠償中影新台幣1億7260萬8249元確定。

蔡正元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減資約4億3000萬元,並將金額信託給蔡正元經營的阿波羅公司,但股東會臨時減資的決議事後遭撤銷,中影因此要阿波羅償還減資款,但因蔡正元多次違反常規交易,阿波羅已經無力償還。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的弟弟、現任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因此控訴蔡正元9年前擔任董事長時,將公司減資,並將減資款分配給阿波羅公司,但事後法院認定減資無效,要阿波羅償還遭拒絕後,因此提告索討約4億3000萬元。

原本一審判決中影敗訴,案件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改判中影勝訴,經合議庭計算後,中影可獲得約1億7000萬元股款。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雙方上訴,判決蔡正元必須賠償中影1億7260萬8249元確定。

合議庭認為,蔡正元明知中影公司對阿波羅公司有減資款債權,且阿波羅公司對信託財產並無自由處分權,竟以違反法令方式,左手交付右手、五鬼搬運,將利益輸送自己,使中影的減資款債權不能履行、受損害,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判蔡正元應賠償。105052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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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減資訴訟 郭台強贏回5.8億
04:102015/01/08 工商時報
張國仁

民國98年間,正崴精密董事長郭台強投資入主中影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後,發現先前中影辦理公司減資案,但經濟部沒有核准,中影原先分配發還給股東阿波羅投資公司5.8億餘元減資款,阿波羅卻未返還公司,兩家公司為此纏訟5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中影勝訴。

最高法院民事庭判決,阿波羅投資公司應該返還減資款5.8億元,及自98年12月2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付給中影,郭台強為中影漂亮的贏回此筆鉅額資本。

95年4月27日立委蔡正元、郭台強之妻羅玉珍、莊婉均共同出資中投公司購買中影82.56%股權,並約定股票先登記在當時擔任董事長的阿波羅投資公司名下,待股款付清後再過戶回給中影;蔡正元任董事長、莊婉均任副董事長、羅玉珍任董事,共同經營中影公司。

但莊婉均涉掏空中影逾7.5億元資產,被控背信等罪告進法院。阿波羅籌錢將莊婉均所欠公司資產還清,取得中影對莊女的債權,在95年7月把應分配給莊的中影股票,出售1,100萬股給清晞電子公司。

95年7月間,中影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公司增減調整案,擬用以前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溢價的資本公積提撥15.2億餘元轉充股本及視公司財務狀況,分次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本15.2億餘元。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中影在95年9月22日,發放減資款5億8,283萬元予阿波羅公司。

但經濟部後來不准這件減資案,中影要求阿波羅返還這筆減資款遭拒,又發現阿波羅將中影股票1,100萬股賣給清晞公司,因而一併提告要求阿波羅公司歸還減資款,並索討售予清晞的股票。

不過,最高法院只判決阿波羅公司應加計利息返還這筆減資款,要清晞將股票回復登記給阿波羅部分,法院認為清晞為善意第三者,因此判決請求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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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社長 告發蔡正元侵占中影公款
2014-09-15 11:1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指控,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時任中影董事長期間,侵占中影310萬元,遭士林地院判刑1年,中影卻利用自訴的司法漏洞,以撤銷委任律師方式,造成二審法院自訴不受理,今早10點,黃越宏改向台北地檢署告發,並向蔡正元喊話:「恭喜你,你跑不掉啦,你坐牢坐定啦!」

今早10點,台北市長參選人、憲法133實踐聯盟發起人馮光遠,以及割闌尾(爛尾)計畫等公民團體,紛紛趕來聲援,痛批蔡正元不僅忽視民意,還藐視司法,人民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容忍,呼籲全民站出來,罷免爛立委。

黃越宏表示,蔡正元在95年時任中影董事長期間,侵占中影310萬元,遭士林地院判刑1年,未料,繼任董事長郭台強明知蔡正元侵吞中影款項,卻違背中影利益,利用自訴制度漏洞,撤銷該案所有委任律師,造成二審無人論告怪象,最後高院不受理結案,關於郭台強所為,已涉背信罪,將另案告發。

黃越宏說,此案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二審法院改判不受理,根據自訴案件判決書,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書後,若認為應提起公訴,即應續行偵查,質疑士林地檢署是否受到關說?故意吃案不續查?

黃越宏認為,蔡正元在立法院上個會期出席率為全體立委最低,質詢率僅5%,比離島選區的立委更低,此外,餿水油食安問題爆發的同時,蔡正元竟是全國唯一提案減輕食安法罰則上限的立委,毫無資格擔任人民傳聲筒。

黃越宏表示,蔡正元力挺媒體壟斷、國家暴力,身為台北市選區立委,卻侵占公款、藐視司法,高居割爛尾排行榜第一名,顯然不適任立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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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起訴全文:

本署偵辦三中(中視、中影、中廣)案、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蔡姓前立委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侵占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 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所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之背信等罪嫌, 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所為,分別涉犯刑法之業務侵占、公益侵占、背信、洗錢防制法之洗錢、商業會計法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共分 5 部分)

一、 民國 94 年 12 月 24 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馬〇九為藉國民黨將依廣電法規定之時限,於 94 年 12

月 26 日前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包裝掩飾實質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明知當時身為國內四大報之一之中時集團董事長余〇新因所營平面媒體事業嚴重虧損,財務困難,並無足夠之履約資力, 竟為擴展媒體影響力,即將性質屬未來依法應歸還予國家之準國家資產、國民黨財產之公器暨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所規範不得以非常規方式為交易之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資產,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董事會討論下,即違反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由其一人逕行私相授受, 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與其屬意之特定交易對象余〇新,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內部常規之規定,未於與余〇新商議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價格前,先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作為議價基礎,即為避免遭致賤賣黨產及圖利余〇新之質疑,自行設定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之交易價格;渠等藉由形式上交易總價金為 40 億元,而實質上則為 21.5 億元之不正當交易手段,意圖將低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巨大差價利益輸送予余〇新,又為掩飾以低價出售之不法犯行,設計違反交易常規之複雜不動產處分找補機制,並為紓解余〇新接手華夏公司後之資金周轉壓力, 約定置換華夏公司將原提供予光華公司之股票擔保品, 改為中廣公司與交通部涉訟中而產權具高度不確定風險之爭議不動產,又同意保留華夏公司積欠光華公司之13億5,000萬元債務,於確認中廣公司對爭議不動產具有產權後始須清償,延長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華夏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時間,再明知榮麗公司於簽約前未就交易標的華夏公司進行完整之實地查核, 且雙方就交易條件等多項重大事項並未達成共識,竟為趕在 94 年 12 月 26 日廣電法所定期限前移轉華夏公司股權以掩飾實質出脫黨產之作為,同意簽訂保留契約履行之約款,使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履行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又違反交易常規,於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未實質收受任何價款,亦未自榮麗公司取得面額 36 億元擔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所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予榮麗公司。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二、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為藉於 94 年 12 月 26 日廣電法所訂時限前,使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掩飾實質處分黨產之作為,並營造馬〇九及國民黨之正面政治形象,為馬〇九於 2008 年帶領國民黨重返執政鋪路,渠等明知余〇新並無履約之足夠資力,且與余〇新就華夏公司股權交易之重大交易事項、標的、條件均未有共識, 猶執意倉促與余〇新簽約,致衍生雙方於簽約後不久即屢屢爆發重大爭議之狀況;惟馬〇九為免其甫於 94 年12 月 26 日對外公開達成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之改革成效,於短短 1 個月後即宣告落空,將斲傷其政治形象及誠信,遂指示張〇琛、汪〇清持續與余〇新協商,勿使交易破局;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圖為余〇新之利益,遷就余〇新之資力狀況,一再犧牲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利益,持續對余〇新所提交易條件妥協讓 步,使交易標的不斷變更,由三中縮至二中,再減至一中,且於與余〇新談判期間,更意圖為國民黨之利益, 主導光華公司以 11 億 1,067 萬 6,635 元之價格,向國民黨購入履遭余〇新質疑,而有高度無法實現風險之債 權,使光華公司受有經營誠信及商譽之重大損害。馬〇九更於與余〇新談判逾協商期限,致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已失去效力之際,明知余〇新意欲索求中視公司股權交易「將近 5 億元之暴利」,雖不予認同,稱「這個太荒唐了嘛」、「我覺得我們不能受人家威脅…而且動不動就說,啊你們 2008 年要選總統,所以我們就不敢怎麼樣…」,惟另一方面卻又顧慮維持與余〇新間之「和諧」、其與國民黨之「各種各方的評價」及其「人格形象」,而一再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勿使交易破局,並於經汪〇清報告華夏公司之主導權攸關舊中央黨部大樓、中影公司股權、中廣公司股權等黨產之處分後,為營造改革形象, 轉而指示張〇琛、汪〇清,稱:「變成說你有什麼方式, 能夠讓他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就是說我還是願意給你應該有的回饋,但是你要在其他地方跟我配合。」等語, 表達如余〇新同意配合交出華夏公司主導權,即同意給予余〇新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之「回饋」;嗣又於張〇琛、汪〇清與余〇新談判破裂之時,應余〇新之要求親自介入協調,雖於 95 年 3 月 13 日與余〇新談判前,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如當日余〇新不接受中投公司設計之執行方案,即主張交易回復原狀,並在汪〇清說明「天龍八步」之操作步驟及違法風險後,向余〇新提議雙方回復原狀,然遭余〇新以交易破局可能引發之政治效應施壓後,馬〇九竟即態度軟化,轉變立場不再主張回復原狀,而表示希望雙方續行協商,且雖明知依「天龍八步」給予余〇新要求之中視公司股權差價利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且知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又向金融機關貸款、發行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金額龐大,若同意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給予余〇新鉅額差價利益,除將損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股東(國民黨及全體黨員)之權益外,亦將對員工、債權人、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及證券市場、社會金融秩序之穩定造成影響,竟仍不願承擔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破局,對其可能造成之政治風險,而與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圖為余〇新及榮麗公司之利益,由馬〇九指示張〇琛、汪〇清以執行「天龍八步」財務操作之方式,掩飾以每股 6.5 元之不合理低價出售中視公司股權,使榮麗公司獲取鉅額差價利益之不法犯行,換取余〇新同意信託華夏公司股權予中投公司指定之律師,使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得以後續控制處分華夏公司下之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於出售中視公司股權為不利益之交易,遭受高達4億9,430萬4,397元之重大損害。

三、 95 年 3 月 24 日舊中央黨部大樓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三、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均明知中影公司並非廣電法所定之廣播、電視事業,不受該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條款之限制,並無併同中視公司、中廣公司股權出售之必要性,且中影公司存有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經營之日產戲院應返還予國家之爭議尚未解決,竟為儘速出脫上開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避免遭收歸為國家資產,又認張〇發亟具政治上之影響力, 財力頗豐,企圖藉由黨產交易擴展政治影響力,即共同意圖為張〇發及長榮集團之不法利益,及損害國民黨之利益,由馬〇九逕行獨斷與張〇發達成以總價 43 億元之低價包裹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及中影公司華夏大樓之協議,且其中舊中央黨部大樓更係以 23 億元之低價賤賣;又為維持 94 年 12 月 24 日以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方式包裹出售三中之假象,避免遭外界質疑國民黨及中投公司仍實質操縱處分中影公司之不動產,復共同意圖為蔡〇元所代表之買方集團之不法利益,在徵得買方集團承諾配合處分中影公司華夏大樓後,明知買方集團就中影公司股權所為每股 65 元之出價,係嚴重低估中影公司三大不動產之價值,且未計入影片等無形資產價值,仍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應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未為中投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違反交易常規,未依公平市價衡量中影公司之資產價值以評估中影公司股權之合理價格,即以每股 65 元賤價出售予買方集團,使中投公司受有 18 億 231 萬 6,650 元之重大損害。張〇琛、汪〇清復為達成馬〇九所指示使長榮集團以「不超過」20 億元取得華夏大樓,明知買方集團成員郭〇強並無出資之意,而另成員莊〇均資力不足,猶執意與願配合出售華夏大樓之郭〇強、莊〇均進行交易,且規劃亟具風險之不動產處分利潤分享機制,又於中投公司僅收取買方集團支付少數價款之時,即將中影公司經營權及股權移轉予買方集團,使買方集團得以操作減資,獲取鉅額之減資利益,並使莊〇均得以利用擔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之職務,挪用中影公司款項,導致中影公司爆發經營權紛爭,而不動產處分利潤分享機制亦無從實現,中投公司亦因中影公司股權買賣契約所約定優先購買權僅規範買方集團,效力不及於中影公司,而無從以下限價格直接向中影公司要求買回三大不動產,而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綜觀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所設計之上開交易條件及內容,顯均係為達成馬〇九與張〇發所達成包裹出售華夏大樓予長榮集團協議之目的,非為中投公司及股東謀取利益,而欠缺正當性、合理性,明顯逸脫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於正常交易狀態下被期待應有或被容許之作為;又馬〇 九、張〇琛等人於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時,亦因未依國民黨財物出售規範之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反逕洽特定人張〇發,以低價賤賣舊中央黨部大樓,致國民黨至少受有 4 億 9,712 萬 8,278 元之差價損害,復因無法履行許諾張〇發以 20 億元取得華夏大樓之交易條件,而為張〇發基金會扣減舊中央黨部大樓點交尾款 1 億元,使國民黨受有共計 5 億 9,712 萬 8,278 元之重大損害。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四、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均明知趙〇康資力不足,並無資力承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竟為於華夏公司股權信託期限屆滿前,處分中廣公司股權,企圖藉由趙〇康之配合,使渠等得以實質操縱控制中廣公司龐大之非廣播部門資產利益,並擴展媒體影響力,竟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董事會討論核定, 即由馬〇九逕行指示張〇琛、汪〇清排除高〇仁,與資力不足之特定交易對象趙〇康為中廣公司股權交易,又因趙〇康並無資力,為將中廣公司股權移轉予趙〇康, 竟意圖為趙〇康之利益,共同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之職務,未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而主導華夏公司將中廣公司股權出售予趙〇康,並配合趙〇康之資力狀況,違反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營業常規,於依法進行中廣公司資產分割前,即逕行決定將中廣公司整體營業之一部分廣播部門以 10 億元之價格出售予趙〇康,再為趙〇康設計有利之付款條件、非廣播部門資產掛名託管等非常規之交易機制,且約定由趙〇康取得中廣公司96.95%之未來盈餘利益,同時未就非廣播部門資產、收益設立足夠之保全機制,使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承受高度之交易風險。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以配合「天龍八步」操作之非常規方式,逕行決定中廣公司股權形式上交易總價為 57 億元後,始委託衡平公司配合該已定之交易價格,出具具有重大瑕疪之股權交易價格合理性分析意見書。張〇琛、汪〇清又於95年12月22日,華夏公司與趙〇康簽訂中廣公司股份轉讓契約書後,對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於中投公司僅實質於簽約後 4 日收取趙〇康所支付1億元簽約金之情況下,即違反營業常規,逕將中廣公司經營權移轉與趙〇康,並於經通傳會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後,而趙〇康未再給付任何股款之情形下,即將華夏公司所有之 96.95%中廣公司持股全數轉讓交割與趙〇康實質掌控之好聽等公司,使趙〇康自中廣公司獲取鉅額之盈餘利益,致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受有高達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盈餘損害,且趙〇康除可持續於未來年度自中廣公司獲取可觀之盈餘利益 外,更因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無法經由非常規之不動產掛名託管機制以特定價格買回或經通傳會許可資產分割之方式取回非廣播部門資產,而使趙〇康坐享非廣播部門資產之使用、收益利益,損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利益,且光華公司所受讓對好聽等公司剩餘之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 4,530 萬元,迄今亦未能受償分文,而受有重大之消極損害。

五、 蔡姓前立委等人涉嫌背信、侵占等案件部分(起訴犯罪事實參、部分):

1.蔡○元涉嫌業務侵占阿波羅公司款項:

蔡○元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進行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及業務上管理阿波羅公司資金帳戶之機會,自96年7月起至97年1月止,以清償個人房貸、領航基金會籌備處經費、住宅裝修費、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及留存個人帳戶使用等方式,將阿波羅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之款項共計3,585萬8,978元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阿波羅公司之財產。

2.蔡○元、洪○霙(蔡○元立委辦公室主任及蔡○元再婚配偶)、洪○行(洪○霙之父,阿波羅公司登記負責人)涉嫌背信、侵占信託帳戶款項及洗錢:

蔡○元利用阿波羅公司為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之機會,藉機出售阿波羅公司名下之中影公司股份1,100萬股予清晞公司,得款4億餘元,即代表阿波羅公司與自己訂立信託契約,為阿波羅公司管理信託資產,嗣蔡○元、洪○霙、洪○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利益,自98年3月起至102年8月止,將信託帳戶中共計2億4,247萬3,471元挪為己用。其中洪○行為掩飾、隱匿上開自己涉犯業務侵占之重大犯罪所得,囑託不知情之友人兌現阿波羅公司支票後以提領現金方式交還洪○行。又將阿波羅公司支票、混同現金,與不知情之友人交換支票乙張後,交付裝修業者,用以支付洪○行、洪○霙住宅之裝修費用,以規避司法單位之查核。

3.蔡○元、洪○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蔡○元、洪○霙為掩飾上開挪用阿波羅公司款項之情事,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自96年7月起至99年3月止,未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製作上開信託帳戶交易事項之正確會計分錄,致阿波羅公司96年至99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蔡○元、洪○霙涉嫌背信及公益侵占領航基金會款項部分:

蔡○元自95年5月8日起至96年7月29日止擔任中影公司董事長期間,向青輔會申請設立「青年領航基金會」,嗣於100年2月28日,蔡○元向台

肥公司購買建案名稱「日升月恆」房屋 2 戶(37

號 11 樓及 35 號 11 樓),蔡○元明知上揭 35 號 11

樓房屋係與 37 號 11 樓房屋係規劃打通作私人住宅使用並一併裝潢,非用作辦公室使用,竟與洪○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領航基金會之

利益,違背其等為領航基金會處理事務之任務,謀議先將 35 號 11 樓房屋借名登記於領航基金會名

下,挪用領航基金會資金支付該房屋房款 1,216 萬

5,093 元,及 35 號 11 樓、37 號 11 樓兩戶之裝潢

款 926 萬 3,129 元,共計 2,142 萬 8,222 元。洪○

霙於本案偵查中,雖於 106 年 6 月 20 日以返還裝

潢款之名義將 1,272 萬 801 元歸還予基金會,惟尚

有遭挪用之房款及裝潢款等共計 870 萬 7,421 元之基金會款項仍未歸還。

參、所犯法條

一、 犯罪事實貳、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

核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所為,均係涉犯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

項第 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國民黨所有之

舊中央黨部大樓部分,則係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二、 犯罪事實叁、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

信、業務侵占及洗錢等罪嫌部分:

1. 核被告蔡〇元有關犯罪事實參、二、(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

2. 核被告蔡○元、洪○霙、洪○行有關犯罪事實參、二、

(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法前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又被告洪○行就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部分另涉犯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法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 11 條第 1 項洗錢罪嫌。

3. 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三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4. 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四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

肆、量刑意見

被告馬〇九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美國波士頓第一銀行法律顧問、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 員、法務部第 11 任部長,本件犯罪行為時任百年政黨國民黨之黨主席及臺北市市長;被告張〇琛為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中密西根大學會計碩士,曾任臺灣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考選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副秘書 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國民黨改造委員會財務處主任、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副局長、局長、副主計長, 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汪〇清為政治大學

財稅系學士、財政研究所碩士,曾擔任華信銀行營業部副理、華信銀行雙和分行經理、泛亞商業銀行副總經理、中投公司金融事業部經理、副總經理,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行管會義務副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總經理。

被告 3 人均學養俱豐,深諳法律、財務金融專業與

行政程序。被告馬〇九有法務部長及 8 年臺北市長的豐富行政經驗,尤其臺北市長任內辦理臺北銀行與富邦金控合併案,曾經歷各方質疑與調查,對於併購案件之相關規定與程序,知之甚詳,對可能存在爭議,有著全盤深刻的瞭解。其明知國民黨於早期特殊時空背景下,持有大量財產,且部分存有極高之爭議,被告馬〇九因緣際會處於歷史轉折點,掌握國民黨最高權力,支配上揭財產,理應充份利用其豐厚行政學能,發揮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將此鉅額財產依循國家法令途徑,以合法、適當方式,兼顧國家社會最佳利益妥適處理造福國人。詎不思此途,竟惑於權位,密室暗議,私相授受財產, 交易過程被告馬〇九亦自陳「太荒唐」,造成國民黨及國家社會重大損失,觀其所為,莫言善良管理人,即令愚人亦不至為之。論其動機或為搏取聲譽;或為避免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遭收歸國有;或為交結盟友,其間被告等亦知所為涉有違法犯紀之實,仍心存僥倖,委請法律、財會等各種專業人員,或佈置層層機巧名目與程序, 遮人耳目移轉財產;或臨訟演練避罪遁詞;或預置 6000

萬元鉅款以備訴訟,被告 3 人雖機關用盡,力謀脫罪,

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歷 12 載,經檢察官查悉上情,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

核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之罪,請參酌 3 人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態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惡性、平日生活狀況、

品行、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之犯罪情節從重量刑, 以示警懲。另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公益侵占及洗錢等部分,則請量處適當之刑度。

附件Q&A

一. 三中案業經特偵組於 103 年 7 月 31 日予以簽結,為何北檢又分案偵辦?

1. 檢察機關以內部行政「簽結」之方式將案件偵結,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03 條第 4 款之適用。

2. 本署係經告發人王○富、胡○信、徐○勇、周○榮、林

○ 同、黃○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 105 年 8 月間

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

3. 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 2 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項被告

3 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二. 國民黨處分黨產,對國家社會造成何種損害?為何要進行司法訴追?

1.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登記資本額分別高達 349 億 6,230 萬 7,550 元及 132 億 2,500 萬元。

2.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尚經由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以及發行公司債等方式,向金融機構及社會投資大眾籌集資金使用,迄至 94 年 6 月 30 日,前開債務未清償餘額,分別高達 120 億 2,200 萬元、68 億 7,100 萬元,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則仍各有 96 億 6,192 萬元、

67 億 1,9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

3. 故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產處分事項除與該等公司及股東國民黨之利益相關外,尚涉及公司員工、債權人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且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資本額、債務均龐大,其財務狀況之良窳及資產處分之事項均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及社會金融秩 序。

4. 以三中案而言,中影公司名下之日產戲院、中廣公司所接收日據時期臺灣放送協會之土地、由政府補助款項或以徵收方式取得之不動產,均存有係國民黨不當取得之爭議,而舊中央黨部大樓所坐落土地亦屬之,若率以處分,將提高國家請求返還及追償之複雜性及困難度。

三. 被告馬○九是否屬證交法 171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範之行為主體?

1. 為達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經理人之認定,應採實質認定標準,最高法院著有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號判決足參。

2. 被告馬○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 事、經理人即被告張○琛、汪○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

3. 且被告馬○九與具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

之被告張○琛、汪○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四、 本案被告馬○九曾聲請移轉管轄,何以仍由本署偵辦? 本署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被告馬○九就本案固曾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分別向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惟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均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馬○九之聲請於法無據,乃將其聲請函轉本署依法辦理,此有最高檢察署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6

他 3130 字第 10699155021 號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06 年

12 月 15 日檢紀水 106 他 1790 字第 1060001311 號函可稽;又本案因被告之住所地、犯罪地均位於本署轄區,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署自有管轄權,殆無疑義, 被告馬○九雖依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本署偵辦本案難期公平為由聲請移轉管轄,惟其聲請尚乏具體事證,且所述事由經核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布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應行移轉管轄之事由,況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於檢察官偵查中得否準用亦無明文規定,本署因認被告馬○九所請尚屬無據,已於 107 年 1 月 19 日以北檢泰號

107 聲他 32 字第 1079005940 號函覆被告馬○九,故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並無管轄權之疑義。

五. 三中案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總共造成國民黨及黨營事業多少損害?

1. 積極損害部分:

○ 1 三中案部分已致中投公司實際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4 億 9,430 萬 4,397 元之損害、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8 億 231 萬 6,650 元之損害、於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損害,合計積極損害金額高達 38 億 4,932 萬 1,438 元。

○ 2 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部分則受有 5 億 9,712 萬8,278元之損害。

2. 消極損害部分:

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已致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4,530 萬元無法實現之消極損害。
註:我為何從支持郭台銘到反對他,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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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的總統券真的只花4500萬就買到了?老鼠偷拖鞋大的在後頭,清廉先生馬英九拿得比國民黨多更多哦!
馬英九的小強「正藍」羅智強痛斥「火車互撞非韓不投這是韓國瑜要的嗎」,郭台銘大的在後頭

還農民公道者郭台銘也:郭台銘借4500萬給國民黨周轉當然恩情大如天,因為小氣財神馬英九存款近八千萬借不到啦!

郭台銘帽子有國旗與老兵終其一生在門口掛國旗的差別:郭台銘國旗帽是艱鉅的承當,必須造神!
投郭台銘一票,就是投馬英九一票:馬英九去年說不排除統一,就是「正藍」滅韓流首部曲
如果有一天我再改口支持郭台銘,那我一定是收了郭台銘的錢了
韓國瑜終於要棄選快放鞭炮:李佳芬說背後被開槍感覺很不好,廖達琪說韓國瑜參選2020機會渺茫

韓國瑜五點聲明解讀與建議:是雍正殺年羹堯?還是崇禎殺袁崇煥?請韓國瑜宣布退出總統大選

柯文哲說韓國瑜沉不住氣,洩漏想選總統心意?再次建議韓國瑜退出總統大選,讓柯文哲翻轉藍綠
洩漏天機?精神科醫師沈政男說明年1月11日會有人像2000那次一樣,被憤怒的支持者包圍抗議了

韓國瑜的謀士竟是這樣?哀,快退選吧,初選你也未必能贏郭台銘,你的戰場在高雄,你最好的謀士是韓冰

幫韓國瑜擬退選聲明:我借不起國民黨4500萬,我沒辦法給馬英九七千萬,我不選明年總統,謝啦!

國民黨以全民調決定總統提名候選人,建議延到十一月才最公平,因柯文哲須九月就要開始連署才能選總統

宋楚瑜等不到的全民調初選,韓國瑜爭來了,然後呢?

韓國瑜的「宋楚瑜效應」:兩黨戰一人、韓砲打中央、正藍滅韓流、郭台銘民調受重傷,沒有親痛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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