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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七節 結論:殖民地人民被迫的戰爭選擇,不能豁免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的指控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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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結論:殖民地人民被迫的戰爭選擇,不能豁免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的指控 我曾介紹過民視《台灣演義》〈國寶音樂家.郭芝苑〉,日本在二次大戰後期因戰況吃緊,連台籍學生也要當兵,在日本學習音樂的郭芝苑毅然從日本藝術大學退學,寧可隨技藝團四處演出賺生活費,他不願被日本徵召從軍。 彭琳淞《日治時期台灣人兵役制度與戰爭動員》論文中,也提到了東京帝大學生彭明敏選擇拒絕「被志願」,論文的6-39頁以下談到彭明敏 厭惡軍訓和發現名字被列在公告後,選擇不去上課,更在1944年10月離開東京,與郭芝苑的選擇相當類似。 在台灣的例子,2023年4月30日中央社〈父險成南洋志願兵 楊烈「熱帶天使」體驗戰爭殘酷〉報導,楊烈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分享,父親差點成為台籍日本志願兵,被送往東南亞作戰,因家人強烈反對唯一的獨子上戰場才作罷,這個說法反映出,某些情況下,台灣人仍可能選擇不「被志願」。 並非每個台灣人都是被志願或志願去當台籍日本兵,但也不應該以有人被志願,就去抹殺有願意承受選擇不當兵的「代價」這樣的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1942年的志願兵的人數與其他年份的十數萬人的差距,這是完全不能忽視的背景,這是區分行為責任的重要法理基礎。 在這些人進入日軍體系後並且持續選擇完成上級交代任務之下,對照公共電視2021年10月8日〈二戰納粹集中營百歲警衛受審 被控協助殺害3千多人〉報導,100歲的「約瑟夫·S」,曾擔任德國納粹集中營的警衛,被控在二戰期間「知情且願意」協助殺害3518名集中營人犯,他難道可以像台灣的論述一樣主張「軍隊那種高壓環境讓他無法選擇」?台灣戰俘監視員協助日本人把三千名戰俘在「山打根死行軍」的過程中,大屠殺到剩下六個人,卻是未必每個有責任的台灣戰俘監視員都被追究了! 德國併吞奧地利過程中有進行公投,德軍在公投前一天進入奧地利,在極大威脅下德奧合併有99.7%投票支持率,之後奧地利有七萬人被捕,三十六萬人的投票權被剝奪。喪失國格及反對力量被壓制,被德國拖進二戰漩渦的奧地利,在幾十年後終於積極面對自己的過去,承認曾幫助過希特勒的第三帝國,承認參與種族大屠殺。根據 2013年3月10日BBC中文網〈維也納愛樂樂團公開親納粹歷史〉報導,維也納愛樂樂團,在公眾輿論壓力下決定公布樂團在納粹時代與德國納粹關係的真相細節,他們沒有全面推卸自己應該肩負的責任。 奧地...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三小節 以Occam's razor研究〈獵女犯〉林兵長/林逸平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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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小節 以Occam's razor研究〈獵女犯〉林兵長/林逸平 我們若以Occam's razor的角度來看,小說確實描寫同性性行為,作者陳千武明確表示此行為在男性軍隊中正常,以我當義務役兩年的經驗論,台灣軍隊不會出現這種侍寢的行為,而軍人間無論同性或異性,也不允許夜間在營區有性行為,而且〈獵女犯〉中的林兵長是有機會選擇去慰安所找慰安婦的。假設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屬於被迫,但書中明確寫出林兵長在雙方「互動程度」獲得滿足,甚至還會趴在准尉身上睡覺,這應該不是違反性自主的情境吧?當林兵長去慰安所找慰安婦卻不進行性行為,除了可能是他對該慰安婦有特殊原因例如原本承諾要救她卻沒做到,但該書也沒有描寫林兵長去慰安所的其他橋段,反而多次描寫林兵長與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這難道不能證明什麼?這難道不是那些評論者是睜眼說瞎話、為賦新辭強說愁? 《獵女犯》在多個段落描繪林兵長與准尉、林逸平與松永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當准尉詢問林兵長是否要去慰安所,林兵長拒絕後,被准尉反問「嘿!你害怕女人?」,林兵長說「不是害怕,只是不想接近」,然後隨後在談到林兵長去慰安所的段落時卻特別強調林兵長在慰安所二十分鐘內甚麼也不做。如果對比西方關於軍人、監獄情況下同性性行為的經典研究,分析了相關環境如何促成這種行為的發生,但林兵長與准尉間性行為與他們的差異是,林兵長屬於有其他選擇而非毫無選擇下的「選擇」,還有林兵長在准尉身上放鬆的態度,已經不是被性侵後會有的相關反應。當台灣的相關評論者將林兵長的同性性關係歸因為「高壓環境下的選擇」,這些建構「『封閉性環境』下出現的同性行為」的評論,難道不是助長恐同,讓行為人不敢出櫃?又或是某種認為同性戀可以後天造成的變形說法? 無論如何,我們在這裡的討論唯一要證明的是,因為主角背景「台籍日本兵」的特殊性,許多在各面向屬於敏感的討論,全部被研究者、改編者所抹平,這不但違反對文本研究態度的公正性,更根本只是挪用〈獵女犯〉去說你想說的故事或理論,然後既不符合原作內容,甚至是對原作者歷史的改寫。 我們甚至可以從《獵女犯》所有討論去研究,這折射出台灣對於台灣人參與二戰戰爭行為的看法,那就是基於台灣悲情,台灣社會對於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已經無感。 blackjack 2025/9/4 全文請見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二小節 分析《獵女犯》與據此改編的《熱帶天使》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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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小節 分析《獵女犯》與據此改編的《熱帶天使》 根據張維珈2025年屏東大學中文系碩士論文〈《劇本《熱帶天使》與小說《獵女犯:台灣特別志願兵的回憶》之互文研究〉79頁以下,張維珈分析《熱帶天使》劇本後,發現音樂劇《熱帶天使》中,增加了安子的大量苦情設定,例如出身貧困、被關東大地震影響生計而率領旗下妓院女子響應奉公。在80頁以下談到賴莎琳,《熱帶天使》更改編成林逸平帶領賴莎琳逃離慰安所,還有賴莎琳懷孕又希望把小孩生出來云云。 台灣社會不知道日軍會對懷孕的慰安婦強制墮胎、感染性病的高風險及經常被日軍暴力對待嗎? 《熱帶天使》為了更淡化林兵長作為擄掠慰安婦做為性奴隸結構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的性質,張維珈論文84頁以下提到,該劇增加了小說中所無「林逸平與松永准尉衝突場景」,或87頁提到「就如朱宥勳所言,這點再次應證陳千武筆下主角具備『你欺凌我、我卻偏要做給你看』的傲骨。」云云。 但最明確的例子不就是,〈獵女犯〉的林兵長一方面「同情賴莎琳並承諾會放她走」,但事實卻是去慰安所消費!而且,林兵長與准尉間的同性性關係,更反證出這些評論的異想已經完全脫離文本。 在《獵女犯》兩個短篇〈獵女犯〉及〈迷惘的季節〉中,在《獵女犯》〈獵女犯〉篇第152頁中,准尉要求林兵長按摩大腿,最後按摩到睡著還趴在准尉身上。在《獵女犯》〈迷惘的季節〉篇第178頁中,則是描繪到松永准尉與林上等兵親吻、相擁,到179頁兩人則有互相滿足對方的描寫。 對此,在謝惠芳論文200頁以下,謝惠芳問陳千武,林兵長與上司的這種關係,是否是同性戀關係?或因沒有女人所以拿男人來做為對象?陳千武回答在軍隊裏都是男人的生活,而男人最年輕、建壯的年齡時期,對於性的發洩是必然的…,是一種心身情緒的調節,不應視為同性戀的關係云云。在214頁以下,謝惠芳提問,「吳慧婷她的碩論認為『許達然認為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稱『提昇青春異質的歡樂、洗刷笨重的靈魂、溶化憤怒緊張』是為強調台人的悲慘境遇,是出自於被迫』不對的」,詢問陳千武的看法。陳千武一方面回答說許達然所說的有道理,但又同時說「在軍隊裏面男人與男人在一起的狀況,體質還是精神,是與一般社會不一樣的…」,換言之,陳千武始終堅持林兵長與准尉間的性關係是純男性組成的軍隊會出現的現象,至於關於許達然所言,我認為陳千武可能當時並未領會謝惠芳的提問。 ...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六節 第一小節 蔣介石無意對台灣的日本殖民轉型正義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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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台灣社會對於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無感的原因 第一小節 蔣介石無意對台灣的日本殖民轉型正義 由前面討論可知,台灣人作為日本殖民地的被統治者而被迫參軍固然成立,但我們不可將所有參軍者一概而論,因為無論是1937年到1942年、1943年、1944年,台灣人受迫程度並不相同。如果以自然法的角度去探討台灣人被以戰犯起訴、定罪,我們至少應該考量所有參與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相關犯行者的有責性,其中就包括其是否有足夠的自由意志對當下的命令作出決定。 但台灣實際上對於這些討論付之闕如,就如《獵女犯》中關於台灣人參與強徵當地原住民慰安婦的討論,台灣各界就完全只聚焦於文學上的討論,這種社會氛圍,應該從蔣介石談起。 蔣介石統治台灣後,對於轉型正義完全欠缺任何概念,就如同侵華日軍的最高指揮官之一的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26日被判決無罪,判決書中無視日軍的「三光政策」殺光、燒光、搶光是必須被追究的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而以「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的軍人義務寫入判決書作為「佐證」其無戰爭罪行,即使代總統李宗仁下令重新逮捕岡村寧次,他還是順利回到日本,並在日後招募日軍成立「白團」,擔任蔣介石在台治軍的「教官」。 相對於台灣,陳翠蓮教授於2016年12月《臺大歷史學報》第 58 期的〈臺灣戰後初期的「歷史清算」〉218頁提到左翼抗日的犧牲不被重視,「而戰後初期臺灣菁英自發的去殖民化行動,自始即遭國民政府的漠視與壓制。」 陳翠蓮在224頁指出,蔣介石的國民政府對統治台灣的興趣集中在「去日化」、「去奴化」,並且積極推進「中國化」、「黨化」、「三民主義化」。陳也談到辜振甫等人秘密計畫臺灣獨立,被總督安藤利吉阻止並且諭告而消散獨立運動。陳翠蓮於208頁談到《民報》嚴詞批評「運動獨立者,是秦檜一流人,遺臭萬年」並闢「檢查衙門」專欄歡迎告發漢奸。陳翠蓮認為「戰後初期民間清算對象從日本特高、警察、臺灣人走狗等殖民統治的加害者,逐漸轉向日治時期協力者御用紳士。在反日情感與是非觀念下,眾論囂囂,形成道德壓力,欲將殖民統治協力者驅逐於公共參與範疇之外。」 如果我們對照台灣現狀,除了陳翠蓮提及韓國「過去清算」的對象包括日本殖民時期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楊翠代理主任委員、葉虹靈、許雪姬、黃奕瀠等人於2019年6月23至27日到韓國考察,其〈韓國轉型正義法制與經驗交流考察〉報告對韓國關於日本殖民時代的「過...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五節 部分台灣人參與了日本發動的南京大屠殺 Nanjing Massacre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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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部分台灣人參與了日本發動的南京大屠殺 第一小節 1937年的台灣軍夫作為 在探討日本招募軍伕、戰俘監視員的薪資對台灣人的經濟誘因時,我們看到幾個介紹,根據2019年7月出版的《太陽旗下的制服學生》,作者彭威翔指出,到了戰爭初期的一九三七年,一般工廠女工的月薪為十二圓至四十圓、百貨公司店員為十二圓至五十圓;至於收入較高的學校教員,月收入則在五十圓至兩百三十圓之間不等。 而根據《風傳媒》2021年7月4日〈被騙到中國打仗,第一批為日本戰死的台灣人!揭安平十二軍夫墓背後歷史真相〉,其引用了圓神出版社《不能只有我看到!臺灣史上的小人物大有事》一書的內容,裡面談到: 「軍夫的月薪約三十圓,軍屬的月薪則是三十到一百五十圓不等。當時的警察月薪僅有三十圓、海陸軍二等兵月薪僅有六圓,可以看得出來就連地位最低的軍夫待遇都比正規軍人來得高,這也提供了殖民政府『強徵』軍夫、軍屬觀點的另一種思考方向—確實有許多人是因為經濟因素而『自願』去當軍夫或軍屬的。」 這樣的情況下,志願去從軍擔任軍伕、軍屬、戰俘監視員者,是否已達完全喪失自由意志,更該被再三考慮。 而該文提到一九三七年九月,上海戰線的台灣軍沒有配備後勤、補給部隊,因此在台招募軍伕,一共有八百五十名軍夫被「徵傭」,其中又有超過一半(約四百五十名)軍夫來自臺南安平。根據耆老回憶,一九三七年八月,安平區區長島津秀太郎為了證明安平地區實施皇民化運動教育的成功,曾向臺南市役所建議徵調安平地區人力,並以「日本軍部急需勞務工人」、「錄取者每日可獲得一塊半報酬」的名義向民眾宣傳。由於薪資高於平常一倍之多,體檢當天一早,抵達臺南市第二聯隊(今日的成功大學)報到者盛況空前。從最年輕的洪清山(十七歲)到最年長的陳養(五十歲),年齡差距高達三十三歲。 而這篇報導在此出現了一個問題,內文說「此批軍夫、軍屬便是以日本帝國從軍人員的身分,參與了著名的『武昌會戰』」,但武漢會戰發生於1938年6月11日後,查證台灣軍及軍伕行進與戰死紀錄的路線,這些台灣軍與軍伕參加的其實是爆發於1937年8月13日的淞滬會戰。 淞滬會戰一直持續到11月26日,參戰方包括了台灣軍,彭琳淞論文在 2-63頁指出,1937年9月12日至1937年12月20日間,「台灣軍」前往上海作戰,組成就是重藤千秋少將指揮的「重藤支隊」,其隸屬於「第11師團」指揮,台灣人...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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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我們除了前面討論到慰安婦真實處境下,必須大量應付日軍的賴莎琳不存在向林兵長求歡的可能,我們還可以根據謝惠芳於2001年,〈論陳千武小說《活著回來》一部台灣特別志願兵紀錄《獵女犯》的綜合考察〉的靜宜大學碩士論文來觀察,進一步探究陳千武寫作〈獵女犯〉的態度。 該論文198頁以下,謝惠芳在2000年11月19日曾對陳千武進行第一次訪談,陳千武認為林兵長與賴莎琳間的「愛」是「純情的愛」,他說: 「文中這位女孩子是被抓來的,而林兵長當兵也是被抓來的,有相同處境的感受,才產生同情心對待她,而同情心本身,也是一種愛的表現,所以小說裏的愛,主要是表現這兩點。小說中的男女愛情,並非一般男女之間的貪愛,而是一種純情的愛」 關於陳千武當志願兵,他表示是在保正甲長要他去某處開會時,在役科、保正、警察等都在場的環境壓力下,他在已經寫好的志願書上簽名而「被志願」。謝惠芳對此質疑「那這是不是後期才這樣?」,陳千武則答: 「但是我是最早的第一期志願兵,前面說過,是在那種情況之下去志願的,所以說台灣人當兵,並不是一般的志願兵!」 而陳千武又表示,他在台中一中就讀時反對台灣人改日本姓名,並以《獵女犯》書中短篇小說為證,但根據李筱峰前揭文指出,1941年年底,台灣全人口中改姓名的約有1%左右。到了1943年年底,全台灣共有17,526戶改姓名,人數在126,211人,這個數目佔當時人口的2%。且改姓名是採「許可制」,不具強迫性質,為何陳千武要策動反對以致於被校方懲罰在校監禁一個多月及在該學期「操行丁」與「軍訓丙」並嚴重影響未來? 從陳千武說明他如何書寫慰安婦的手法與意圖,及陳千武身為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必須歷經層層篩選,還有其聲稱因反對改日本姓名而得罪校方裡游的可信度,我們根據陳千武的從軍履歷,陳於1942年7月20日進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受訓,十二月二十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結訓。回鄉任豐原街青年團教官三個月。1943年四月一日入台南市「台灣第四部隊」,為二等兵,至1944年十二月一日升兵長。 假設陳千武的志願兵生涯是極度不願意,為何還能晉升至兵長?他對上級交代任務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反抗。 而我們對照彭琳淞論文5-8頁以下的歸納,1942 年初陸特一期募集時,包括簡傳枝正任職庄役場,陳千武在台灣製麻會社豐原工廠擔任監工,王長...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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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 以色列在加薩針對平民大量攻擊,並且以飢荒餓死無數幼童的行為,已經多次被國際指控為種族滅絕與反人類罪,這裡所謂的「反人類罪」就是就是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以色列官方態度一向對此強烈反駁。根據彭琳淞論文7-14頁,1955年8月間,日本官方文件曾指稱,若進一步就非主要戰犯之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全員實應皆屬「B」類,亦即「違反人道罪」被日本認為是專屬德國納粹的罪名。現在以色列的態度顯然與當年日本的態度一致,認為只有納粹才是C級戰犯。 對於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而言,紐倫堡大審引入自然法的概念處理,至於關於戰俘的對待,在彭琳淞論文7-65頁提到,「面對即將到來的戰犯審判,簡茂松等台灣人日本兵,甚至連一些日本兵員也毫無意識,大家對『戰爭罪犯』毫無概念,且台灣人自擔任監視員起,部隊中也從未有人告訴他們有關國際法上對俘虜處理的注意事項,面對即將來臨的『報復』,簡茂松等台灣人也做好了打算:『總之,我是整了俘虜 3 年。既然戰敗了,我們最少要幹 3 年的勞役吧!』」 顯然被《聽海湧》挪用的是關於簡茂松的審訊:「你是台灣人,卻主動當日本軍人要殺我們。」,這裡最大的問題是,當時盟軍在戰犯審判時,缺乏熟練運用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概念,才會問這種問題。而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4頁,台灣戰俘監視員在新竹湖口與嘉義白河兩處陸軍訓練場所接受為期約 2 週至 1 個月的訓練,其後陸續派到台灣各地、上海、香港、菲律賓、婆羅洲等地。而且根據彭琳淞彙整口述,林東溪口述稱受訓 1 個月後,同行 600 名被派遣至菲律賓。連阿木與柯景星皆稱同期至婆羅洲者約 200 名。彭琳淞認為第二回台灣監視員募集總數1300餘名。 探討人數的意義是,台灣人到相關戰俘營擔任戰俘監視員的人數很多,但被起訴又被定罪的相對極少,除了這些被定罪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以外的台灣人,都完全未參與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嗎? 這些對戰俘犯下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台灣人,當然明確知道他們行為的對象是「人類」,他們不應該如此對待另外的人類,這還需要教育才會懂嗎?基於自然法的原則,他們的主張不能豁免被究責。 在2023年大塊文化這個版本的《獵女犯》中,除了朱宥勳在28頁提到「陳千武並沒有自居受害者,而輕放了台灣人可能的戰爭責任。透過林兵長的處境,〈獵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