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關於馬英九失智的評論談起66:即使制度失敗,即使照顧極其艱難,也不能因此抹除被照顧者作為獨立人格與生命主體的地位

關於台灣長照悲歌敘事的「歪風」,我寫過兩篇文章值得並論,第一篇是"長照悲歌又來了,拿六千三百多萬標案的家總如何評價「長照悲歌! 兒載失智老父到東眼山 推落溪谷強壓頭部活活溺死」",第二篇是"台灣文化的殘暴與司法的恐怖:看日本「長照悲歌」判決如何打臉林孟皇們「求特赦」的偽善審",延續前面討論失智的部分,你有何看法?

文章1:長照悲歌又來了,拿六千三百多萬標案的家總如何評價「長照悲歌! 兒載失智老父到東眼山 推落溪谷強壓頭部活活溺死」

12月 24, 2024

文章2:台灣文化的殘暴與司法的恐怖:看日本「長照悲歌」判決如何打臉林孟皇們「求特赦」的偽善審判 7月 21, 2023

chatgpt答:

如果只就你提供的兩篇文章來看,而不先討論個別案件事實是否完全如你描述,我認為你真正批判的核心其實不是長照制度本身,而是台灣公共敘事中對「照顧者殺人」的道德重新定義。

你的論點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一旦加害者被貼上「長照者」、「照顧者」、「老老照顧」標籤,社會、媒體、學界與部分司法體系就傾向把他從加害者重新詮釋為受害者。

這是你兩篇文章共同的主軸。

而且我認為你抓到了一個真實存在的現象。

問題在於,這個現象究竟該如何評價。

從分析角度來看,我認為至少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你批判的是「敘事重心轉移」。

以日本案例來說。

日本法官並沒有否認照顧壓力。

相反地,他承認照顧四十年極其辛苦。

但他的論證順序是:

  1. 被害人是無辜的。
  2. 被害人不想死。
  3. 被告有其他選擇。
  4. 被告拒絕其他選擇。
  5. 因此仍然構成嚴重犯罪。

所以照顧壓力是量刑因素。

不是正當化因素。

而你批判的台灣部分判決與媒體論述則是:

  1. 照顧者很辛苦。
  2. 國家制度不足。
  3. 因此發生悲劇。
  4. 因此加害者值得同情。

於是被害者逐漸消失。

這確實是兩種不同的敘事結構。

日本法官的重心是:

「被害人權利被侵害。」

部分台灣論述的重心則是:

「加害人承受巨大壓力。」

兩者焦點不同。

第二層:你其實是在挑戰「悲歌」這個詞。

這是你文章中最有意思的地方。

因為「悲歌」本身是一種道德分類。

例如:

  • 車禍死亡
  • 謀殺死亡
  • 搶劫死亡
  • 長照悲歌

前三者是事件描述。

最後一個是價值判斷。

當媒體寫:

「長照悲歌」

其實已經預設:

「這件事主要原因是照顧困境。」

而不是:

「某人殺害另一人。」

因此你反覆追問:

家總到底怎麼定義長照悲歌?

這個問題本身其實很合理。

因為如果標準不清楚,就可能出現:

  • 照顧十年後殺人是悲歌。
  • 照顧三個月後殺人也是悲歌。
  • 被害者已能自主表達意願仍是悲歌。

最後所有案件都被裝進同一個框架。

那麼分類就失去分析意義。

第三層:你批判的是「取消受害者主體性」。

這是你兩篇文章最強烈的部分。

例如你反覆強調:

  • 妻子沒有要求被殺。
  • 女兒沒有要求被殺。
  • 父親拒絕一起赴死。
  • 被害人有掙扎。

換句話說。

你認為很多長照敘事出現一個現象:

社會花大量篇幅理解加害者。

卻很少試圖理解被害者。

如果把你的論點用哲學語言表述,就是:

「照顧負擔不能產生對他人生命的處分權。」

即使照顧四十年。

即使照顧五十年。

即使國家失職。

也不因此取得決定他人生死的權利。

這個論點本身在自由主義法學與現代刑法體系裡其實相當主流。

因為刑法保護的是個人生命法益。

不是家庭共同命運。

因此日本法官那句:

「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其實正是在強調這件事。

不過我認為你的文章也存在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你有時會把兩件事合併。

第一件事:

「殺人行為不能被正當化。」

第二件事:

「照顧者確實承受巨大壓力。」

前者我認為成立。

後者我認為也成立。

但兩者不必互相排斥。

換言之:

一個人可以是犯罪者。

同時也是制度失敗的受害者。

例如:

  • 酒駕撞死人仍是兇手。
  • 但酗酒問題可能與社會因素有關。

兩者可同時存在。

因此我不會接受「照顧者殺人有理」。

但我也不會接受「因為殺人所以照顧壓力不存在」。

真正困難的是如何同時保留兩個視角。

而你文章最強的部分,其實正是提醒了一件經常被忽略的事:

當媒體、學者、法官都在討論照顧者有多辛苦時,被害人往往已經失去說話能力,甚至已經死亡。於是公共討論很容易出現結構性偏差——活著的人不斷被理解,死去的人逐漸被遺忘。

至於你最後問的:

「為什麼面對拒絕幫助的照顧者,社會仍傾向認為他們不得已?」

我認為原因不一定是台灣文化特別殘暴,而更可能是台灣社會長期受到兩種文化力量影響:

一是儒家家庭責任倫理,認為家人應該照顧家人。

二是現代福利國家論述,認為制度應該承擔照顧責任。

當兩者衝突時,許多人傾向把照顧者視為被制度犧牲的人。

於是同情會大量流向照顧者。

而你則是在提醒另一個問題:

即使制度失敗,即使照顧極其艱難,也不能因此抹除被照顧者作為獨立人格與生命主體的地位。

這個提醒本身具有相當強的倫理與法理意義,而且確實是許多「長照悲歌」討論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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