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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施壓台灣恢復一年徵兵制、蔡英文成擴軍總統?美國應加大施壓,買足不對稱武器及大徵兵減少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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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任內唯一德政「恢復一年徵兵制」似箭在弦上,我卻看到有人不斷鼓吹好好訓練四個月也夠的謬論,美國人早就不相信這些台灣鬼扯蛋,才壓迫台灣負起責任搞徵兵,台灣打靶一年只打276發,美軍菜鳥一天三百發,台灣人詐騙美國逃避兵役是一回事,把全民國防搞爛,分明就是把台灣弄成不設防。 先說恢復徵兵人數問題,明明義務役領的錢大概就幾千元,怎麼會造成政府負擔過重?這不是鬼扯詐騙嗎?舉例來說,根據國防部紀錄顯示,目前募兵缺額不少,截至110年8月底志願役人數16萬2282人,與「募兵制」計畫所訂須募得16萬9千人的目標有所差距。這中間差額是7000人。 行政院同意國防部增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多年,但國軍仍有許多戰鬥部隊軍官、士官或士兵編現比至今不及八成。記者洪哲政/攝影 7000人志願役的薪水以每個月5萬來計算,義務役軍人薪水以7000來計算,一個志願役可以養7個人,光志願役缺額省下來的錢就可以養差不多五萬義務役。 而且,志願役一些專精技術性較低的單位也可以調整志願役比例,錢不就有了嗎? 其次,國防部不曉得是捨不得花錢還是不想訓練,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表示,目前新式教召只做45發的步槍實彈訓練,這與美國新兵訓練每次打10個彈夾(300發)的訓練量,實在相差太多。即使職業軍人一年也僅配276發子彈的射擊訓練,美軍一天射擊的數量比國軍職業軍人一年還多! 這也可以舉一反三,連打靶都訓練得如此之少,遑論其他! 就像陳 宜誠律師發表的怪論 ,他說: ”義務役的長短,取決於服兵役者在役期內是否能獲得所擔負戰鬥或支援任務的訓練,得到合格的認證。例如刺針飛彈的射手要接受12週的模擬器測考認證通過,而使用標槍飛彈發射模擬器作為考核,成為標槍飛彈兵需訓練136小時,成為標槍飛彈士要額外多受訓119小時,以此類推。以單兵作戰的步槍、機槍、手榴彈、槍榴彈,甚至迫砲操作來說, 如果訓練精實,四個月都太長了 ,但我也不反對適度延長,好增加班、排級聯合演習與測考的次數。" 我搞不懂陳宜誠律師所謂「如果訓練精實,四個月都太長了」是怎麼算出來的,這有沒有概念啊?就以他說的「刺針飛彈的射手要接受12週的模擬器測考認證通過」,一個沒有受過軍事訓練的人練射模擬刺針飛彈就夠了嗎? 至少要先有基本的軍事訓練、軍事生活經驗吧,教召搞那些就要14天,而且還是抓訓練過的人來弄教召,12週加上2週,已...

公視《做工的人》工地發生意外,應該是「凶宅」:李銘順和柯叔元演的鐵工兄弟其加工自殺與自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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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 做工的人 》日前播完,最後一集中,李銘順和柯叔元演的鐵工兄弟,因為哥哥中風不想拖累家庭,囑咐弟弟協助加工自殺,之後弟弟也自殺,他們選擇的地點是工地。內政部函釋凶宅不含工地,但不能拘束法官見解,以下簡單討論: 圖片說明:李銘順和柯叔元演鐵工兄弟,哥哥要求弟弟加工自殺,翻攝公視。 劇情就不說了,因為這已經播出一段時間,我則是第一次看,最後一集李銘順飾演的哥哥要求弟弟柯叔元替他打毒品致死,這是刑法上的加工自殺罪,看到最後樹葬一幕,顯然弟弟也同時跟著自殺。看到李銘順家人前去祭拜,並沒有愁雲慘霧負債的樣子,大概也沒有被建設公司求償,因為根據實務見解,若造成屋主經濟上的損失,屋主有權要求造成凶宅的繼承人賠償。 根據張睿平 律師在 【法律文章】租房子給別人卻變成兇宅---論屋主應如何求償? 的介紹,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判決皆認為自殺具有侵害屋主財產價值之「間接故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同時有自殺與加工自殺,更非單純的自殺案件。 我們來看兩判決的說理: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 凶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之接受度及買賣價格或出租收益,明顯低於相同地段、環境之標的,乃眾所周知之事。準此,自殺雖係行為人終結生命之自我決定結果,惟依現時之社會風俗民情仍應受制約,應認在他人建物內自殺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況故意在他人屋內燒炭自殺,固係結束自己生命,惟其方式對他人之財產利益可能造成危害,此為一般人可得之認知,縱非屬直接故意,仍有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之不確定故意,應堪採認。 」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所謂故意,包括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而夏秀芬於系爭套房服用藥物自殺,主觀上雖係出於殘害自己的生命之意思而為,但其對於因此造成系爭房屋成為凶宅、房屋價值減損,侵害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不能謂無認識,且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夏秀芬於自殺之際,係處於欠缺識別能力之情形,其仍執意為之,堪認至少已有間接故意存在。 」 而關於凶宅,內政部函釋與一般社會通念脫節,根據 賣厝阿明/凶宅?怎麼認定? 的介紹: " 民國九十七年間內政部所發布的一個函釋,將凶宅定義...

聯合報整理詐領助理費議員的報導,怎不談詐領助理費虛報助理薪資的民進黨立委林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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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議員詐領助理費屢屢被起訴判刑,樣態包括虛報親友人頭和以少報多,但 我早在十年前告發林濁水貪汙助理費 ,當時林濁水受訪表示他虛報助理薪資目的是繳民進黨每月十萬,而陳姓助理以該虛報薪資申報退休金,其八年半的年資可折領三百二十萬元退休金由國庫支付被揭露,此事才東窗事發。我看了報導告發林濁水後,經過多年,我收到判決書,上面判該助理緩刑, 林濁水說詞全與接受蘋果日報採訪時說的不一樣 ,我對檢察官當初傳我去卻聽信林濁水改口的說詞感到憤怒,難道: 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貪汙助理費就可以沒事嗎? 包括戴寧、林穎孟、童仲彥及潘懷宗(由左至右)等人,皆因涉詐領助理費而面臨偵查、羈押或入獄之災。報系資料照 我們看看蘋果日報「林濁水助理 月薪達19萬 比部長高 退休可領320萬 國庫全數埋單」的幾個關鍵詞句: 2006年10月03日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辦公室一位陳姓助理日前申請退休,但 退休前半年平均月薪十九萬元 ,比部長高的薪資意外曝光,八年半的年資竟可折領三百二十萬元退休金,且由國庫全數埋單,引發助理工會質疑,… 助理工會幹部表示,到目前為止,申請退休金提領的國會助理案件當中,平均月薪約十萬元,因此當工會接到陳姓助理的申退案發現月薪高達十九萬元,「實在難以理解!」一名李姓國會資深助理質疑,這應該是鑽法律漏洞,目的是幫申請退休的助理取得高額的退休金,「只要大家都比照辦理,退休基金恐怕很快就會破產。」 林濁水則出面澄清,指十九萬元的薪水並非全是陳姓助理薪資,事實上陳姓助理每個月只領五萬元,其他十萬元是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每個月必須上繳的「公職分攤金」,剩餘四萬元則為辦公室助理加班費及兼職助理費 … 林濁水說,事實上無論藍、綠不分區立委,都面臨每個月須上繳十萬元「公職分攤金」,由於必須要有助理身分才能領取公費,大部分立委都直接由助理名義請領。他說,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尤清、蔡英文等人曾提案,請黨中央直接提供助理名字入帳,但都未被接受,所以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田秋菫也證實確有其事,呼籲黨中央盡速處理這個問題。 …” 我當時指出,「公職分攤金」應該由林濁水拿到的政治獻金或他自己的薪水或財產去支出,憑甚麼挖政府提供的助理薪水去付錢? 這就是貪汙! 當時 林濁水的這個案子被認定完全是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