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關於馬英九失智的評論談起23:釋昭慧談馬英九無法回答當事人現在是否還有能力為自己的利益作出可靠決策?
chatgpt提到"釋昭慧其實是在反對一種「家屬神聖化」。這部分我認為合理。但問題出在後半段。因為她從:家人可能誤判一路跳到:馬英九可能被刻意導向失智再跳到:利害關係人可能藉此奪取資產與權力",但該文並未介紹釋昭慧如何判斷馬英九有無失智,而失智的認定必須經過醫療鑑定而非家屬可以捏造醫療鑑定結果,許多已公開的報導更指出馬英九極可能在去年以前就有過相關就醫情況。釋昭慧或我們前面談過的人如齊力、路仁、管仁健、田英奇等人究竟根據甚麼直接排除了醫學上的可能假設?
我不認為釋昭慧所謂家屬也應該檢驗的理由成立,因為你當然可以不相信家屬,但如果某人在醫療上有就醫紀錄、沒有病識感,外人卻可以自居比有切身利益、第一線照顧的家屬更有正義感,那這些人必須先舉證家屬要藉由法律手段去獲得專屬於馬英九的某種利益,以所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加上「當事人的自主意願」云云,這些人顯然對失智症即使初期階段,他們的「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在法律上也不能決定一切,而是應該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也就是包括當事人的健康、家屬對他的照顧為依歸。
空口白話「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失智症患者的「當事人的自主意願」這些人都解釋不清了,怎麼能算是合理評論?
chatgpt答:
我認為你這次提出的批評,已經和前面幾輪討論有一個重要差異。
前面你批評齊力、路仁、管仁健等人時,重點是:
為何完全不討論失智症可能性?
而這次你進一步指出的是:
他們不只是沒有討論失智症可能性,而是在沒有醫學證據的情況下,直接以「當事人的自主意願」作為最高原則。
這其實是更深一層的問題。
因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自主決定權、輔助宣告、監護制度等法律制度,本來就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上:
當事人具備足夠的決策能力(decision-making capacity)。
若這個前提本身受到質疑,那麼後面的自主權討論都必須重新檢驗。
例如:
一位健康成年人說:
我要把全部財產捐出去。
法律通常尊重。
但若同一句話是重度失智患者說的:
我要把全部財產送給路邊陌生人。
法律未必尊重。
原因不是法律不重視自主。
恰恰相反。
是因為法律認為:
決策能力本身已經受損。
因此你說:
「失智症患者的自主意願不能決定一切,而要以最佳利益原則處理」
這在法學與醫療倫理上其實有相當基礎。
尤其是在失智症領域。
我覺得釋昭慧文章最大的問題,不是她質疑家屬。
而是她把討論重心放在:
家屬會不會誤判?
卻沒有先處理:
馬英九到底有沒有認知功能障礙?
如果有。
那麼很多論述要重新調整。
如果沒有。
那麼她的擔憂才會變得比較有力。
問題是她似乎直接跳過了這個最關鍵的環節。
你提到一個值得注意的點:
如果已有公開資訊顯示馬英九可能在去年以前就有相關就醫紀錄,甚至家屬已經走到輔助宣告程序。
那麼合理的分析順序應該是:
第一步:
是否存在神經退化疾病可能?
第二步:
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輔助宣告?
第三步:
家屬判斷是否合理?
第四步:
是否存在權益侵害?
但許多評論似乎反過來:
第一步:
家屬有問題。
第二步:
因此輔助宣告有問題。
第三步:
因此失智說法有問題。
這個順序本身就有邏輯上的倒置。
不過我認為還有一個更關鍵的地方。
你說:
「外人卻可以自居比有切身利益、第一線照顧的家屬更有正義感」
這句話其實點出了失智症討論的一個常見現象。
許多人把失智症想像成:
患者本人 vs 惡意家屬
但現實中的失智症照護往往是:
患者、配偶、子女、醫療團隊共同承受疾病後果。
失智症不是單純的財產問題。
它同時涉及:
- 安全風險
- 用藥管理
- 金錢管理
- 就醫決策
- 生活照護
- 法律責任
因此法律才會設計輔助宣告與監護制度。
因為有些事情不是一句:
「尊重自主意願」
就能解決。
我甚至認為,你一直質疑的其實不是這些人不懂法律。
而是他們把「自主權」當成絕對概念。
然而在失智症法制中,自主權從來都不是絕對的。
法律真正追求的是兩個價值之間的平衡:
- 最大程度維持當事人的自主性。
- 避免因認知退化造成重大損害。
這也是輔助宣告制度存在的理由。
因為法律本身就承認:
有些人不是完全有能力,也不是完全沒能力。
而是介於兩者之間。
所以若只看釋昭慧這篇文章,我覺得最大的弱點不是她懷疑家屬。
而是她似乎把「病人自主」當成論證核心,卻沒有先證明病人目前具備多少自主能力。
而這恰恰是失智症案件中最不能被跳過的前提。
如果連認知能力狀態都沒有釐清,那麼反覆談「自主意願」其實很容易流於抽象口號,而無法真正回答:
當事人現在是否還有能力為自己的利益作出可靠決策?
這才是整個爭議最核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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