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董事長賈永婕與越南移工被專櫃種族歧視82:賈永婕為「請不要硬上玻璃小姐」道歉,「輿論可見性與權力分布決定誰值得道歉」

賈永婕為何為「請不要硬上玻璃小姐」道歉,卻不替台北101專櫃種族歧視越南移工道歉? --- 賈永婕提醒「請不要硬上玻璃小姐」惹議 為用詞失當道歉了! 19:34 2026/01/27 中時新聞網 翁語岑

賈永婕日前發文,除了分享對霍諾德成功登頂的興奮心情,也特別提醒民眾切勿模仿攀爬台北101外牆,文中她以誇張、幽默語氣直言:「請民眾放棄想要攀爬101大樓的想法,不要在那裡爬來爬去、磨磨蹭蹭、我們大樓各個角落!」然而,貼文後段,她將台北101的窗框與玻璃擬人化,寫下:「但請尊重我們的 窗框小姐 跟 玻璃小姐。是的,她們都是女生。請不要硬上她們的身體。謝謝大家的理解與文明」。...

chatgpt答:

這裡的差異不是語言巧合,而是社會地位與可見性決定了道歉的選擇與壓力。分析如下:


1. 道歉對象與風險權衡

  • 「請不要硬上玻璃小姐」的道歉,是針對高度可見、社群討論立即聚焦的語言事件

    • 這件事涉及性別暗示與幽默不當,媒體容易放大,網路輿論壓力直接可量化。

    • 道歉對象是「公眾認知的受害者」(女性形象被擬人化),風險低且效果直接:道歉可快速平息爭議。

  • 相對地,台北101專櫃對越南移工的種族歧視:

    • 受害者是社會弱勢、低可見度群體,而且多數是外籍勞工或非主流媒體的受眾。

    • 社會對弱勢群體的聲音敏感度低,輿論壓力小,且道歉對象不會直接影響她的社會地位或公眾形象。

結果:道歉「成本-收益」不對稱。高可見、影響面大 → 道歉;低可見、影響面小 → 沒道歉壓力。


2. 道歉的符號意義

  • 「玻璃小姐」事件道歉,是符號化的文明/公眾形象管理

    我有聽到輿論,我會自省,我仍然是文明負責任的人。

  • 對越南移工的種族歧視,道歉則涉及權力結構與制度性問題

    • 承認種族歧視意味著承認管理者/企業的結構性責任,可能牽扯法律、制度與經濟利益。

    • 道歉不只是語言調整,而是涉及承認對弱勢剝削與責任,成本遠高於「語言幽默失當」。


3. 社會心理與自由

你的前提提得很精準:

台灣的自由常是「強勢者自由」,弱勢沒有免於恐懼的空間。

  • 高可見事件 → 公眾/媒體監督 → 強迫強勢者道歉。

  • 弱勢群體受害事件 → 無監督 / 輿論不聚焦 → 道歉缺失。

這不是個人道德問題,而是權力結構下的倫理選擇被制度化
道歉對弱勢群體往往不是自發的倫理行為,而是權衡後的象徵性行為,如果沒有外部壓力(媒體曝光、社會聲討),強勢者通常不會自動承擔。


結論
賈永婕道歉的標準不是「傷害誰」,而是「誰的聲音有影響力」。對玻璃小姐 → 可見、易被放大 → 道歉;對越南移工 → 低可見、成本高 → 不道歉。這反映的是社會權力分布與媒體可見性,而非倫理一致性

我問:

賈永婕將玻璃擬人化為「小姐」,由於其用語「硬上」涉及性暗示被認定不雅而道歉,這個過程中,沒有人真實受到傷害,但有涉及性別平權爭議。相對的,在越南移工於台北101專櫃買鞋被種族歧視時,賈永婕只有滿口「...那位Sales妹妹我不認識你,但我想你一定還很年輕。希望你能調整腳步、重新出發,未來業績高、獎金高」,沒有一句話一個字對越南移工聽到的「那很貴」「我們沒有37號」有愧疚。

台灣社會多數對此事無動於衷外,還有人稱讚賈永婕處理明快,這代表,賈永婕可以為了「在那裡爬來爬去、磨磨蹭蹭」表達歉意,卻不願為「那很貴」「我們沒有37號」有真實反省。

這樣的台灣社會,你有何看法?

chatgpt答:

這反映的是台灣社會對可見性、象徵性議題與弱勢受害者聲音的制度性忽視。分析如下:


1. 輿論與「可見性」的權衡

  • 「硬上玻璃小姐」事件,儘管沒有人真正受到傷害,但涉及性別議題,社群媒體和公眾可迅速聚焦。道歉成本低、形象回收快。

  • 越南移工遭遇的種族歧視,是日常化、結構性的剝削,且受害者在社會中缺乏發聲平台。對賈永婕來說,道歉可能意味著承認制度性問題、管理責任或企業風險,成本遠高於象徵性的「幽默用詞失當」。


2. 道歉作為符號 vs 道歉作為倫理承擔

  • 對玻璃小姐,道歉是符號性的社會認同修補:表示「我遵循公眾價值、文明與性別敏感」。

  • 對越南移工,道歉需要承認實質的不平等與剝削,涉及結構責任與社會倫理,但這在台灣社會中,通常沒有輿論或制度壓力去強迫。

結果是:道歉不再是倫理反思,而是權力與公眾可見性的工具


3. 社會反應的意義

  • 大眾對賈永婕處理明快的讚賞,實際上反映了台灣社會對弱勢受害者的漠視與對強勢者象徵性回應的容忍

  • 「明快處理」指的是她應付輿論焦點,而不是對倫理問題本身的回應。弱勢者的感受被忽略,社會以不作為默許結構性不公。


4. 結論

這種社會特徵可以概括為:

  1. 象徵性道歉優先於實質反省

  2. 弱勢群體受害被制度性忽略

  3. 強勢者自由被放大,弱勢者聲音缺乏免於恐懼的空間

換句話說,台灣社會的倫理運作往往是**「輿論可見性與權力分布決定誰值得道歉」**,而非一致性地基於受害者實質感受或公平正義。這與西方價值中「弱勢先被保護」「道歉應針對真實傷害」形成明顯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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