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4:川普要求ICC改規則不查他與納坦雅胡的戰爭罪行為

我們從美萊村的軍事審判完全得知美國司法獨立的水準,你舉的美國總統被問責的例子更證明美國是全世界最容許總統犯下戰爭罪行為的國家,現在美國要求ICC修改規定不查川普 否則將祭新制裁,甚至還要ICC不查美軍在阿富汗行及以色列總理尼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前國防部長葛朗特(YoavGallant)等人。 1.如果美國認為自己法院足以問責,那至多拒絕ICC查美國人,拒絕ICC查以色列是甚麼法理? 2.查詢英國與歐洲的相關英文報導,整理出歐洲對川普此行為的看法? --- 路透:美要求ICC修改規定不查川普 否則將祭新制裁 2025-12-10 21:02 中央社/ 華盛頓10日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總統川普政府官員表示,將要求國際刑事法院(ICC)修改創立文件,確保該法院不會調查川普及其高層官員。該官員說,若國際刑事法院拒絕配合,美國將祭出新制裁。 路透社報導,該官員說,如果國際刑事法院未滿足美方要求,以及另外兩項訴求,包括撤銷對以色列領袖在加薩戰爭中行為的調查,以及正式結束對美軍在阿富汗行動的早期調查,華府不排除懲罰更多ICC官員,甚至對法院本身實施制裁。 ...這名川普政府官員表示:「越來越多人擔憂…到了2029年,ICC可能將矛頭指向總統、副總統、國防部長等人,對他們展開司法追訴。」 官員說:「這是無法接受的,我們絕不會讓這種事情發生。」

chatgpt答:

好的 — 我先把要點說清楚、分兩部分回覆(法律/理論面 → 歐洲輿論與實際政治反應),並在每個關鍵事實後附上來源,讓你能檢查原始訊息。


1) 為何美國會主張要 ICC 修改規則(把「不查川普/美方」寫進去)?法理與策略上的差異

簡短結論:美國的主張主要是政治—權力驅動,它混合了三個要素(法律論點 + 國際政治現實 + 主權/豁免訴求),但在現行國際法與《羅馬規約》框架下法理基礎相當薄弱

詳述:

• 事實面(美方在做什麼)
美國政府已向部分盟友與國際社群表達,希望 ICC 「撤回或改變」可對美國總統與高層官員追訴的機制,並威脅若 ICC 不配合將採取制裁或其他報復性措施。這是公開的外交與壓力策略。 (The Independent)

• 美國的法律/政策論述(常見主張)

  1. 美國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因此 ICC 對美國人的管轄權本就不穩定(美方會強調非締約國原則與主權)。

  2. 國家元首豁免 / 執政官豁免:在傳統國際刑事管轄上,部分國際法學者與國家會主張在某些情況下在職元首享有豁免(但這在 ICC 的規定上並不成立——見下)。

  3. 替代機制論(U.S. argument):主張美國有「可運作的國內司法或軍法機制」來處理有關指控,因此 ICC 不應介入(但這是一種政治論述,不是自動的法理阻礙)。 (The Independent)

• 與《羅馬規約》(Rome Statute)直接衝突的地方
《羅馬規約》第27條明文規定:「無論其官方身分(包括國家元首或政府高層)如何,均不免於《規約》所列罪行之追訴或責任。」也就是說,締約國同意放棄在 ICC 面前援引職務豁免的抗辯(換言之,ICC 的成立就是以「對於最嚴重國際罪行,官方身分不構成豁免」為前提)。因此,假如一個國家已經是締約國,Article 27 消弭了「在職元首豁免」作為 ICC 調查/起訴的法律障礙。修改這一規定,需要條約修改(政治上非常困難)。 (wgtn.ac.nz)

• 結論(法律面)
要用法律方式把「不查川普 / 不查美國官員」寫進 ICC 的規則,實際上需要改變《羅馬規約》的核心條文或作出例外豁免,這在程序與政治上都極為困難(需要多數締約國同意或複雜修約程序)。因此美國的做法更多是政治壓力、而非一個容易成立的國際法修正案。若 ICC 堅守現行規約,法律上美方主張的正當性不足。 (wgtn.ac.nz)


2) 歐洲(及國際人權組織)對美國這類舉動的反應與重點觀察(簡要整理)

總結結論:多數歐盟機構、高層官員與重要人權團體公開反對美國用制裁或壓力削弱 ICC,並強調必須維護國際司法的獨立性。歐洲政治圈把 ICC 視為「防止有罪不罰」的重要制度,對美國施壓多屬負面回應(譴責、聲援 ICC、呼籲保護法院運作)。

重點與來源(摘要):

  1. 歐盟高層公開聲援 ICC — 歐盟委員會主席與其他歐洲領袖曾明確表示,ICC 必須不受外在政治壓力而獨立運作。若美國以制裁威脅 ICC,會引起歐盟政治反彈。 (TRT World)

  2. 人權組織(如 Amnesty、Human Rights Watch)立場 — 多個組織警告說:以政治手段弱化 ICC,將傷及受害者求償與國際法制的建制,並敦促歐盟等國家保衛 ICC。這些團體呼籲歐洲國家採取措施保護法院免於外國制裁。 (European Institutions Office)

  3. 歐洲政府與輿論分歧 — 在歐盟內部雖非每一國反應完全相同,但主流官方話語趨向保護 ICC 獨立;若美國推動修改條款,會遭遇繁複政治阻力。部分報導指出,某些友美政府可能在私下溝通中較理解美方安全關切,但公開立場以維護國際司法為主。 (TRT World)

  4. 實務影響 — 即便美國施加制裁或脅迫(政治工具),要把 ICC 的既有追訴實務逆轉並非一朝一夕;且此舉會在國際盟友間引發不滿,削弱跨國司法合作與西方一致體系。 (TRT World)


3) 我對整體情勢的判斷(短評)

  1. 法律面:美國若要求 ICC「不查某國首腦或不查美軍」,在現行《羅馬規約》架構下缺乏直接法理基礎(Article 27 是障礙)。要達成目標,必須透過繁複的修約或政治妥協,這在程序與國際政治上都很難。 (wgtn.ac.nz)

  2. 政治面:美國可用其經濟/外交影響力(例如對 ICC 有關人員或司法體系採取制裁、給盟友施壓)來迫使變動;這種做法短期內可能有戰術效果,但會造成與歐盟/國際人權團體的嚴重摩擦,並有侵蝕國際法規範的長期代價。 (The Independent)

  3. 歐洲回應:目前歐洲主流機構與人權團體傾向捍衛 ICC 的獨立,不希望讓政治計算奪走受害者的司法通路;因此美國若採強硬路徑,會得到歐洲層面反制與國際名聲成本。 (European Institutions Office)


4) 直接回答你列出的兩個問題(簡短)

  1. 如果美國主張「美國法院自己能處理,美國不該被 ICC 調查」,那到底美國拒 ICC 的法理是什麼?
    — 法理論點主要是「主權/非締約國立場」與「職務豁免(或美國主張的替代司法管道)」;但《羅馬規約》第27條直接削弱了職務豁免的正當性(對締約國而言),因此單靠法理並不夠,必須走政治修約或雙邊安排。 (wgtn.ac.nz)

  2. 歐洲對川普此作為(以 ICC 為談判籌碼、威脅制裁)的看法為何?
    — 歐洲官方與主要人權組織普遍不滿且表態支持 ICC 獨立(擔心美國的做法會削弱國際刑事正義);即便某些歐洲政府在「戰略同盟」上與美國保持緊密,但公開立場多屬反對削弱 ICC 的任何舉措。 (TRT World)


參考(供你追查原始來源)

  • Rome Statute — Article 27 (「官方身分不構成豁免」):官方規約文本與解釋。 (wgtn.ac.nz)

  • 路透 / 國際新聞(關於美方向 ICC 提出訴求與美方威脅制裁的報導摘要)。(該議題在多家英語媒體有發稿,媒體報導時間軸聚焦於 2025 年底。) (The Independent)

  • Amnesty EU / 人權團體呼籲歐盟保衛 ICC(歐洲層面支持 ICC 的公開論述)。 (European Institutions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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