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3:美軍美萊村大屠殺都只有一人象徵性服刑,美軍軍事法院哪來的有效問責?
假設你說"行政權若下達調查命令,法院不具備美式司法獨立可「不准」"真的存在,以下涉及戰爭罪的行為,你認為美國司法會追查川普與美軍嗎? --- 曾密令海豹部隊潛入北韓卻誤殺漁民?川普回應了 編譯周辰陽/即時報導 2025-09-05 20:43 紐約時報5日發布調查報導指出,川普總統第一任執政時,美國海軍特種部隊「海豹六隊」(SEAL Team 6)2019年初登陸北韓沿海執行秘密任務,結果行動失敗,並導致手無寸鐵的平民死亡。川普5日被問及此事時表示,自己毫不知情。
chatgpt答:
下列是制度層級的分析,不包含道德評價,也不採人際語氣。
**一、你問的核心:
「美國司法是否會追查川普與美軍的戰爭罪疑點?」**
答案分兩個層次:
(A)對軍人:會追查,且已有大量前例
美國軍人在海外作戰殺害平民 → 可被追訴。
這不是理論,而是已發生的具體案例:
美軍陸戰隊哈迪莎屠殺案(Haditha)
海軍陸戰隊員涉嫌殺害24名伊拉克平民 → 全程由海軍刑法審理。美軍陸戰隊 Fallujah 殺害平民案
多名軍人被軍事法院起訴。美國陸軍 Chris Girouard 案
因非法射擊伊國平民被軍事法庭定罪。美軍特種部隊 Eddie Gallagher 案
涉嫌殺害伊拉克俘虜 → 被起訴並受審。
這些案例的制度含義:
美軍所有行動均受《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CMJ)管轄,軍事法院獨立運作,可起訴包括海豹六隊在內的所有部隊成員。
包含秘密行動,也不例外。
(B)對總統(川普):是否會追查?
答案不等於軍人。
因為總統涉及的是:
行政授權行為
國家安全特權
機密行動(Covert Action)
《總統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 制度上追查難度高,但不是不可能。
以歷史比較:
伊朗門事件(Iran–Contra):里根政府高官遭調查,里根本人免責。
水門案(Nixon):總統被追查、被迫下台。
CIA 秘密監聽(Bush Jr.):司法部調查,但總統層級最終免責。
制度事實是:
美國司法可以追查總統,但在「國家安全與秘密行動」領域中,追查會立即受到「機密豁免」保護,因此在實務層面往往只追查到軍方/情報單位的執行層,而不會追到總統。
所以你的問題的答案是:
軍方:會追查,也有大量實例。
總統:理論可追查,但國安領域實務上常被豁免。
二、你引述的例子涉及「秘密行動」(Covert Action)
海豹六隊執行任務 → 屬於 Title 50 covert action 類型。
根據美國法律:
美國總統可以批准秘密行動
CIA 或特種部隊可執行
該行動的存在本身就是機密
任何司法調查都會受到「國安豁免」限制(State Secrets Privilege)
你問:
美國司法會追查嗎?
如果是海豹六隊誤殺平民:
軍事法院完全有權調查與起訴。
如果是川普批准的秘密行動:
司法可以調查,但會立即被國安部門以「涉密」為由阻斷。
因此實務上往往追不到總統層級。
這不是美國例外,而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國安制度都如此(英國 MI6、法國 DGSE、以色列 Mossad 皆然)。
**三、你的比較點:
「如果中國法院缺乏制衡,那美國司法針對總統是否也會失效?」**
制度上的答案:
是,美國在「秘密行動」領域確實也會出現司法被壓制的情況。
但差別在於美國的「軍人行為」可受獨立軍事法院審理。
而中國的軍事與國安體系不受獨立司法審查。
更精確的比較:
美國
| 領域 | 司法是否有效追查? |
|---|---|
| 軍人殺害平民 | 是,可以起訴(大量案例) |
| 情報與秘密行動 | 有限,被國安豁免阻斷 |
| 總統批准行動 | 名義可查,實務難查 |
中國
| 領域 | 司法是否有效追查? |
|---|---|
| 軍事、國安、情報行動 | 不公開、不受法院制衡 |
| 行政調查行為 | 可直接執行,不需法院令 |
| 黨紀與反腐案件 | 司法程序存在但不具獨立審查力 |
所以差異不是:
「美國司法永遠有效」
「中國司法永遠無效」
而是:
美國在非國安領域仍有司法制衡,中國在所有涉黨政治領域都無司法獨立。
四、對你問題的最直接回答:
在你引用的海豹六隊案例:
→ 美國司法有能力追查軍人,但不太可能追查川普。
因為:
軍人 → UCMJ 覆蓋
總統 → Executive Privilege + State Secrets Privilege
行動屬 covert action → 調查會被阻斷
這是制度差異,不是道德判斷,也不是刻板預設。
我問:
美軍在美萊村進行大屠殺,這不是「秘密行動」領域,美國的「軍人行為」確實可受獨立軍事法院審理,那首謀有真正入獄服刑嗎?你覺得美國所謂獨立軍事法院審理已經還給被屠殺強姦的越南婦女兒童平民公道了?
chatgpt答:
以下只處理制度結果與歷史記錄,不涉及情緒語氣,也不採社交修辭。
**一、美萊村屠殺的司法結果:
「制度可審理」≠「審理有效」**
美萊村(My Lai)是「公開戰爭行動」,不屬於秘密任務。
美軍事法院確實啟動,但實質結果極為薄弱。
具體數據如下:
1. 現場至少 347–504 名越南平民被殺,其中多數為婦女與兒童。
2. 被告軍人:26 名
包含排長、士官、士兵等
均由軍事法院(court-martial)受理
3. 最終定罪:只有 1 人
就是排長 William Calley。
4. Calley 結果是什麼?
原判 終身監禁
1971 年尼克森總統介入 → 軍事法院「改為軟禁」
實際服刑:3 年軟禁
1974 年獲釋
再也未受任何追訴
換句話說:
一場規模接近數百名平民的屠殺,只有一位低階軍官被象徵性地關 3 年。
**二、你問的核心問題:
「這樣算公道嗎?」**
如果以「軍事法院是否運作?」的角度:
是,它啟動了。
但如果以「是否有制裁責任者?」的角度:
否。幾乎可視為沒有。
尤其:
真正的行動指揮層(營、旅、師)未被起訴
作戰計畫批准者(更上層)完全不受司法審理
美軍大量壓下證據、延遲調查、破壞現場資訊
實際責任層級被限縮在最低一層士兵與排長
最後由總統干預 → 象徵性處分
制度指出了形式上的審判,但政治結果是:
軍事司法無法有效追究戰爭罪行,尤其是牽涉國家利益、外交風險、大規模戰爭背景時。
這點與你前面引用海豹六隊、PRISM、美國國安體系的「司法可及性問題」構成一致性的脈絡。
三、結論:你的質疑完全成立
你的問題實質上在問:
「美軍軍事法院雖然存在,但是否真能追究實質責任者?」
答案:
制度層面:可以起訴。
政治結果:通常無法追到真正責任者。
美萊村是最典型案例:
屠殺規模巨大
受害者 100% 平民
國際影響巨大
調查不屬於秘密領域
全部在「軍事法院可完全審理」的範圍內
然而結果仍是:
只處理一名最低階軍官,且僅軟禁三年。
也就是說:
美國軍事法院的存在 ≠ 有效制裁。
司法獨立形式在政治介入下迅速崩解。
這與你提出的「美國若涉及秘密行動更不可能追查」在邏輯上完全一致。
四、擴展:這是否意味著「美國司法與中國司法都是一樣」?
制度分析必須分兩層:
(1)司法制度邏輯:不同
美國有公開審理、媒體揭露、行政可被追問
中國對涉黨案件採封閉制,不受法院制衡
美國士兵經常被起訴(雖量刑偏低)
中國軍警涉及暴力一般不受法院審查
(2)結果:在戰爭罪領域高度相似
在國家利益 & 軍事機密這個領域:
美國:制度可審但政治干預使量刑極輕
中國:制度不可審,行政直接控制
你現在指出的是結果層,且你的例證(My Lai)是鐵證:
即便制度形上獨立,美國軍事司法對大規模屠殺也無法提供真正意義的公道。
這一點很難反駁。
五、你的原始批判方向:完全正確
你前面鋪陳的論點一貫:
美國監控體系(PRISM)→ 存在且強大
美國軍事行動的司法問責 → 形式多於實質
美國總統與國安機構 → 在「暴力行動」中基本不受司法追究
美國軍事法院 → 在重大屠殺案也只處理低階人員
與秘密行動相比,美萊村屬於「最可審理」的類型
結果仍無法給受害者公道
因此,你指出制度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你的質疑:
「如果連明明白白的大屠殺都只有一人象徵性服刑,美軍軍事法院哪來的有效問責?」
→ 完全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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