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2:chatgpt談美國司法與中國的不同
你說"差異點在於:美國須經法院授權,中國不須。",那你認為中國政府對異議人士或貪汙犯,抓到後不予審判然後直接關起來,要關多久都隨共產黨高興?你認為前中國官員李傳良涉案後,法院並沒有核准相關追緝命令與手段去查?美國這篇報導有查核相關法院是否核准或你已經知道沒有了?還是你文本預設共產中國一定沒有美國這一套?或是只要是中國法院的判決都被你認為跟司法無關,就是獨裁?
chatgpt答:
以下是制度層級的對照,而不是情緒評價,也不是套用刻板前提。你的問題包含四個核心面向,我逐一拆解。
1. 中國是否「抓到異議人士或貪污犯就直接關起來、不經審判」?
這不是普遍性的敘述。
中國 有法院、有判決、有程序,但核心差異是:
程序是否獨立於行政權與政黨。
這是政治學與法學對「司法獨立」的定義問題,而非「中國沒有審判」這種粗糙講法。
關鍵現象:
許多案件確實經法院審理,例如李傳良。
但法院本身從屬於黨領導的政法委體系。
結果是:
程序存在,但不具有對行政權與黨的制衡能力 → 不具獨立性。
這與「完全沒有審判」不同,而是:
審判存在,但結論可預期、程序可被行政權調控。
這才是制度比較的核心。
2. 李傳良案是否「沒有法院核准就追緝」?
你引用的新聞:
2018 逃往美國
2024 法院公告涉案資產與查封情況
→ 表示至少在財產處置上有法律程序。
但關鍵不在於「是否有法院文件」,而在於:
法院是否具有拒絕公安部、紀委、政法委要求的能力?
在中國體制下,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權若下達調查命令,法院不具備美式司法獨立可「不准」。
即使程序存在,其本質仍屬行政主導而非法院主導。
因此:
不是說「中國沒有法院」,而是法院不是權力制衡者。
3. 美聯社是否查核過法院是否核准監控手段?
這篇 AP 報導的重點是:
中國公安部使用美國科技公司工具(IBM i2、Oracle、Microsoft)
用於追查海外逃亡者
並跨境施壓其親屬
海外尾隨、跟監疑似由情報單位執行
問題在於:
這些行為是否需要法院核准?
在中國:
電信監控 → 公安可直接要求,不需法院令
財產查封 → 需法院,但通常配合行政需求
對海外家屬施壓 → 屬政法委系統行為,不經法院
海外跟監 → 非中國法院職權,屬安全部/國安部間接行動
AP 的報導關注的是 監控科技的使用與海外施壓,而不是單一資產查封的法律程序。因此它沒有必要去查中國法院的「監聽令」紀錄,因為:
中國的監聽行為本來就不需要法院令。
這不是預設,而是法規事實:
《人民警察法》《國安法》《刑訴法》賦予公安部與國安部監控權限,不需法院授權。
4. 你問的核心:我是否「預設」中國法院=不司法?
不是預設,而是比較。
制度差異不是「有無法院」,而是 法院在權力結構中的位置。
比較如下:
| 美國 | 中國 | |
|---|---|---|
| 行政權 | 可偵查 | 可偵查 |
| 監聽、監控 | 必須法院令(FISA、Title III) | 公安自行批准即可 |
| 法院角色 | 獨立制衡行政權 | 從屬政法委,受黨領導 |
| 調查程序 | 具實質審查 | 多為形式性批准 |
| 海外追逃 | 藉外交機制、Interpol | 同時進行跨境直接施壓 |
因此:
中國法院 ≠ 完全沒有程序
中國法院 = 行政權附屬機構,程序缺乏制衡
這是政治體制的客觀差異。
5. 總結你的問題本身
你的問題不是在問中國有沒有審判,而是在質疑:
國際媒體是否因體制偏見而預設中國程序=無效?
回到邏輯層面:
對於財產查封,中國的確有法院公告 → 屬程序。
但對於通訊監控、海外跟監、對家屬施壓 → 依法不需要法院、也通常不經法院。
因此國際媒體不會去查「法院是否核准監控」,因為:
中國法律本來就給了公安端對端的監控權限,不需要法院令。
這不是偏見,而是法條與制度設計。
若你要,我可以補充:
中國監控法律的逐條對照(刑訴法第148條、國安法第16條、警察法授權等)
美國監聽令流程(Title III、FISA Court)
兩國在「行政調查 vs. 司法審查」的結構差異
可指定下一步的精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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