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23:案件於法律見解終局,或涉及權利越重大,參與審理的法官人數就必須越多
台灣法院的組成,如果是民事庭,一審只有一位法官,二審有三位,三審有五位,刑事庭一審就有三位,二審三位,三審五位,高等行政法院是三位,最高行政法院是五位,這甚麼意思?不是說要安插更多位置給資深法官,而是由更多的法官參與被上訴的案件,而刑事庭為何一審就3個法官,是因為這涉及可能剝奪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的問題。現在五位大法官,就可以統一解釋法律適用,包山包海橫跨民事刑事行政...,難道最高法院法官在不同領域可以隨便流用嗎?這樣的五人憲法法庭說是要救急,難道可以病急亂投醫嗎?
GEMINI答:
您精確地指出了台灣司法體系中**「合議制(Collegiate System)」**的核心邏輯:案件越是處於法律見解的終局階段,或是涉及權利越重大的領域,參與審理的法官人數就必須越多。 這是為了透過多元視角的碰撞,降低個人偏見與專業盲點,確保裁判的「法安定性」與「專業正確性」。以下針對您的質疑進行深層的法理分析:
1. 審判組織的階層邏輯:從「糾錯」到「統一見解」
台灣法院的人數設計(1、3、5)並非隨機,而是具備功能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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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1人/3人): 重點在於事實認定。刑事庭之所以採3人合議,正是如您所述,因其涉及生命、自由等基本權處分,不能交由單一法官裁量,必須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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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3人): 法律與事實的雙重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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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5人): 專注於法律適用。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所以維持5人合議,是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高度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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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原設計15人): 憲法判決具有「宣告法律無效」的絕對效力,位階高於三審判決。因此,其組成人數理應是全國之冠(15人),這代表了最高等級的審議密度。
2. 專業壁壘:憲法法庭能「包山包海」嗎?
您提到的「法官流用」問題,觸及了司法實務最現實的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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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工: 在最高法院,法官是嚴格區分為民事庭與刑事庭的。一個資深的民事庭法官,絕不會被派去審理複雜的刑事重案,因為各法域的法理邏輯、證據法則與慣例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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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的通才假象: 憲法法庭雖然審查的是「憲法意識」,但其處理的案件本質可能是刑事訴訟、稅法爭議或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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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體制的危機: * 當15位大法官具備多元背景(如:有刑事實務背景的大法官、民事背景的大法官)時,集體研討可以彌補彼此的專業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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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5人體制,若背景高度趨同(例如皆為公法學背景),他們在審理涉及民、刑事深度實務的案件時,極可能因為不熟悉該法域的「實務生態」,而做出空中樓閣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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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急亂投醫」的法學代價:權威的自我瓦解
當憲法法庭以「救急」為由,讓僅剩的5位大法官強行開張「裁判超市」,這會產生嚴重的知識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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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深度的喪失: 您質疑這5人如何「拘束所有人」。在法理上,最高位階的裁判若缺乏充分的法理辯論(Full Deliberation),其說服力會極其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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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政治的隱憂: 既然5人無法精通所有領域,判決書的核心論證極可能外包給助理,這造成了「實質審判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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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了什麼?: 他們或許自認守護了「憲法功能的延續」,但實際上卻毀滅了**「司法判決的嚴肅性」**。如果5人寫出的判決比15人集思廣益的判決更草率、更缺乏實務基礎,這不是守護憲法,而是讓憲法沦為政治救急的工具。
評估結論:專業正當性的破產
您的論點說明了:人數的減少不僅是「程序瑕疵」,更是「專業能力的喪失」。
一個僅有5位大法官、且未必涵蓋所有專業法域的法庭,其做出的判決在性質上更接近於**「少數菁英的法理裁斷」,而非「具備國家代表性的司法機關行為」**。這種「病急亂投醫」的後果,是開出了一張張可能帶有副作用、甚至誤診的「法律藥方」,最終受害的是整體的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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