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第四節 台籍日本兵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行為的有責性探討
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太平洋戰爭開啟後,日本對英國、美國、中國皆以「鬼畜」稱呼,但這不能反應一般台灣民眾對於盟軍戰俘與中國人的真實態度,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9頁指出,當時的戰俘監視員楊登清提及,當戰俘到外場採砂或糖廠搬糖時,民眾會拿香煙給他們,如果台灣社會與戰俘監視員已經被徹底洗腦,這些戰俘就不可能享受到台灣人的溫情。
台灣也並非在國際關切的「法外之地」,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8頁,我們可以知道,台灣的戰俘營早已與國際接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受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絕對有認知,彭琳淞引用李展平,《前進婆羅洲:臺籍戰俘監視員》的論述如下:
「台灣的俘虜收容所,也是國際紅十字會關切戰俘人權的重要地。起初,諸如瑞士等中立國的紅十字會每年約有 2 次派員前來考察,也都會帶來牛肉乾、奶粉、巧克力、咖啡與零食等物品補給戰俘所需;而收容所在紅十會前來時,也會刻意準備,像是擺滿水果等,俘虜們也都十分配合地回稱收容所飲食良好、未受虐待羞辱等。」
另外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10頁,被配屬至菲律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林東溪協助戰俘轉賣紅十字會送來的藥品或菸等,還幫戰俘跑腿轉信,並因此賺了40餘萬圓。紅十字會經常關懷戰俘且戰俘營也要表演給援助者看,台灣戰俘監視員真的不知道虐待或殺害戰俘是不對的?台灣人在販賣對戰俘的援助品時,難道會認為那是給監視員的「薪水補貼」?
日本殖民下的台灣從軍人員,不但已知國際上的相關規定,從紐倫堡大審審判納粹戰犯所確立的「自然法」,就算台灣的從軍人員沒有相關國際法律規範概念,基於普世的道德與法律,當然不能把相關的戰爭罪行為如屠殺戰俘、屠殺人民、搶奪財物、強迫女性賣淫、強迫女性做為性奴隸,視為是戰爭下的「過程」並且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第二小節 台灣人沒有完全被洗腦
李筱峰教授在2004年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戰時體制下的台灣》學術研討會,其〈從回憶錄見證台灣人的戰時經驗(1937-1945)〉以20部回憶錄分析歷史,其中一個子題討論台灣人在皇民化運動下被洗腦的作用,例子包括律師陳逸松和朋友在火車上講台語遭日本軍人斥責,改日式姓名從1941年底台灣人口總數的1%到1943年底的2%、關聖帝君廟的持續存在及殖民政府宣傳「大東亞聖戰」但民間有不同意見,都反證出所謂「皇民化洗腦」並沒有真正改造台灣人思想。
有差異的主要是年輕正在受教育者,李筱峰說:「從以上史料可以發現,年長一點以及還未深受皇民化教育的小孩,對於戰爭的反應與認定,與正在日本軍國教育下的青少年,有不同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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