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
以色列在加薩針對平民大量攻擊,並且以飢荒餓死無數幼童的行為,已經多次被國際指控為種族滅絕與反人類罪,這裡所謂的「反人類罪」就是就是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以色列官方態度一向對此強烈反駁。根據彭琳淞論文7-14頁,1955年8月間,日本官方文件曾指稱,若進一步就非主要戰犯之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全員實應皆屬「B」類,亦即「違反人道罪」被日本認為是專屬德國納粹的罪名。現在以色列的態度顯然與當年日本的態度一致,認為只有納粹才是C級戰犯。
對於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而言,紐倫堡大審引入自然法的概念處理,至於關於戰俘的對待,在彭琳淞論文7-65頁提到,「面對即將到來的戰犯審判,簡茂松等台灣人日本兵,甚至連一些日本兵員也毫無意識,大家對『戰爭罪犯』毫無概念,且台灣人自擔任監視員起,部隊中也從未有人告訴他們有關國際法上對俘虜處理的注意事項,面對即將來臨的『報復』,簡茂松等台灣人也做好了打算:『總之,我是整了俘虜 3 年。既然戰敗了,我們最少要幹 3 年的勞役吧!』」
顯然被《聽海湧》挪用的是關於簡茂松的審訊:「你是台灣人,卻主動當日本軍人要殺我們。」,這裡最大的問題是,當時盟軍在戰犯審判時,缺乏熟練運用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概念,才會問這種問題。而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4頁,台灣戰俘監視員在新竹湖口與嘉義白河兩處陸軍訓練場所接受為期約 2 週至 1 個月的訓練,其後陸續派到台灣各地、上海、香港、菲律賓、婆羅洲等地。而且根據彭琳淞彙整口述,林東溪口述稱受訓 1 個月後,同行 600 名被派遣至菲律賓。連阿木與柯景星皆稱同期至婆羅洲者約 200 名。彭琳淞認為第二回台灣監視員募集總數1300餘名。
探討人數的意義是,台灣人到相關戰俘營擔任戰俘監視員的人數很多,但被起訴又被定罪的相對極少,除了這些被定罪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以外的台灣人,都完全未參與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嗎?
這些對戰俘犯下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台灣人,當然明確知道他們行為的對象是「人類」,他們不應該如此對待另外的人類,這還需要教育才會懂嗎?基於自然法的原則,他們的主張不能豁免被究責。
在2023年大塊文化這個版本的《獵女犯》中,除了朱宥勳在28頁提到「陳千武並沒有自居受害者,而輕放了台灣人可能的戰爭責任。透過林兵長的處境,〈獵女犯〉通篇都在自我拷問:是嗎?我們真的沒有責任嗎?就算這不是一場自願的戰爭,消極配合的人,真的可以說一切都與我無關嗎?」外,並沒有深究林兵長的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行為,而是將焦點放在陳千武作品的文學價值討論上。
但我們從戰爭小說的「賞析」外更要注意的是,這些戰場上的行為如果牽涉犯罪,卻因為躲在小說這個文學性的盾牌之後,作者並可以因此營利,這顯然違反「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古老法諺。可以參照的是美國的「山姆之子法條」(Son of Sam laws),若有罪犯將其犯罪行為、犯罪故事出版獲利,相關收入將用於支付受害者賠償。而戰爭罪行為者在出書懺悔的同時,還可以獲利,甚至行為人從未因為戰爭罪而受審,這樣的作品在倫理上,已經喪失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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