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抗戰:第九節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第一至四小節:獵女犯是戰爭犯與台籍日本兵的有責性探討
以下為我所寫的〈台灣主張抗戰詮釋權爭議:從俄烏戰爭起點論八年與十四年抗戰、戰爭罪行到國族認同〉,共十節,以下為第九節第一至四小節。
第九節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小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
台灣討論二戰歷史,始終在抗戰論述與被日本殖民的受害者的角色中拉鋸,本文首先要從作家陳千武《獵女犯》探討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此書曾更名為《活著回來》,並在2023年改編成大型音樂劇《熱帶天使》。
從美國的戰爭文學的角度來看,參戰士兵撰寫具有自傳性質的戰爭記憶並不罕見,就像羅恩·科維奇的自傳小說《七月四日誕生》,書中以隱諱的手法描述了他誤殺了一位越南兒童,1989年上映了基於小說改編的同名電影,科維奇由湯姆·克魯斯飾演,導演是也打過越戰的奧立佛·史東,在電影中不但明確演出科維奇誤殺同僚的過程,也在與母親爭吵的那個場景中說出了「我殺了女人與小孩」。
對照美國越戰電影把小說隱去的去除「迷霧」,台灣則明確地把《獵女犯》中抓捕當地女性做為慰安婦的戰爭罪,在國家劇院關於《熱帶天使》的宣傳「戰爭紀實文學音樂劇《熱帶天使》星聲登場」變身為導演林孟寰意念中的《悲慘世界》,其文案以「戰爭紀實文學」為名,還有不同於美國越戰電影的「昇華」,把台籍日本兵當成被抓捕的慰安婦「她的天使」。
陳千武《獵女犯》原著,明確提到「部隊卻公然出動去獵女人,要把無辜的女人們帶到巴奇亞城去,拖進地獄。」,同樣是改編戰爭記憶小說作為影視作品,又強調「歷史」,台灣與美國在手法上的根本差異,值得我們省思。接下來,我們更該做的,是嚴肅看待〈獵女犯〉中林兵長的行為。
第二小節 〈獵女犯〉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行為
林兵長的行為根據〈獵女犯〉文本包括被指派擔任「殿後」,負責押送被強行徵召的二十幾名女性前往巴奇亞城的慰安所,並協助守衛及限制這些女性的人身自由。到了慰安所後,林兵長又持券在慰安所消費,這些行為已構成以下犯行。
一、林兵長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
林兵長協助運送被抓捕的女性至慰安所,這些女性也明確拒絕成為慰安婦,已經違反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第一項「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第三款奴役、第六款酷刑、第七款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第八款迫害等。
二、林兵長行為構成戰爭罪
林兵長之行為亦違反羅馬規約第八條戰爭罪第二項戰爭罪的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等共犯行為,具體犯行法規的適用如前述危害人類罪。
三、林兵長在慰安所消費的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
林兵長入慰安所點名「消費」賴莎琳,構成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的「性奴役」和「強迫賣淫」,並且是「直接參與」。
如果士兵接收到上級明顯違法的命令,在軍隊高壓的情況下,不遵守命令可能立即就會接受到上級極為嚴厲的處罰,此時我們不能認為士兵在此情況下仍有完整的自由意志,特別是威脅生命的情況下。敢死隊班長針對不去慰安所消費的士兵,其懲罰是「罰站衛兵三天」,林兵長或其他日軍拒絕去慰安所「消費」性奴隸,其懲罰並非極端與無法忍受,我們在此可以認為,林兵長消費慰安婦的行為,並不存在「極端威脅生命而無選擇餘地」的狀況。因此,其行為具備有責性。
第三小節 台籍日本兵參與屠殺仍被台灣社會認定無辜
《聽海湧》影集中以柯景星為原型的戰俘監視員最後被領事害死,但史實是領事被日本人虐殺,柯景星活到戰後並被領事遺孀感謝。台灣的戰俘監視員們究竟有多無辜呢?
柯景星的真實刑期根據彭琳淞,《日治時期台灣人兵役制度與戰爭動員》,2021年7月政治大學博士論文論文7-66頁,柯原本因「美里殺害戰俘案」被判死刑,後來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在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0頁有描述柯景星等10名台灣戰俘監視員在命令下屠殺46名盟軍戰俘的過程。
另外根據彭琳淞論文7-67頁以下,「山打根死行軍之殺害或虐俘案」列舉的台灣戰俘監視員被判9-20年的徒刑,並因為許多事故而逝世,皆非因執行死刑而亡。
這麼多台灣戰俘監視員參與的「山打根死行軍」究竟死了多少人?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2頁以下的說明,山打根原本有約3000名戰俘,至 1945 年 1 月間大約尚有 1,900 名,在轉移戰俘的過程中大量死亡,戰爭結束後僅6人尚存活。
死了這麼多人,若仍要認為這些監視員是無辜的,我們應該探討台灣人是否被洗腦到完全無是非判斷能力,每個台灣人是否都無選擇餘地的被迫從軍及被迫殺人,是否真正具備有責性。
第四小節 台籍日本兵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行為的有責性探討
一、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台灣並非在國際關切的「法外之地」,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8頁,我們可以知道,台灣的戰俘營早已與國際接軌,彭琳淞引用李展平《前進婆羅洲:臺籍戰俘監視員》的論述談到,台灣的俘虜收容所,是國際紅十字會關切戰俘人權的重要地。
另外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10頁,被配屬至菲律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林東溪協助戰俘轉賣紅十字會送來的藥品或菸等,還幫戰俘跑腿轉信,並因此賺了40餘萬圓。紅十字會經常關懷戰俘且戰俘營也要表演給援助者看,台灣戰俘監視員真的不知道虐待或殺害戰俘是不對的?台灣人在販賣對戰俘的援助品時,難道會認為那是給監視員的「薪水補貼」?
日本殖民下的台灣從軍人員,不但已知國際上的相關規定,從紐倫堡大審審判納粹戰犯所確立的「自然法」,就算台灣的從軍人員沒有相關國際法律規範概念,基於普世的道德與法律,當然不能把相關的戰爭罪行為視為是戰爭下的「過程」並且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二、從人口比例論台灣人從軍的「自由意志」
1942年的志願兵人數與1944年相比,差距高達44萬人以上,我們可以用這個數字推論,1942年有四十幾萬符合資格的人拒絕成為志願兵,所謂「台灣身為殖民地,人民無從選擇」的假設並不成立。
根據彭琳淞論文5-1頁以下,1942年度第一期陸特兵募集共有425,961人提交志願書。1943 年度第二期陸特兵募集共有601,147 人提交志願書。1944 年度第三期陸特兵募集,由於該年度是陸軍與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同步募集,故含海軍兵志願數共有759,276 人交志願書。根據日本的1940年臺灣國勢調查,男性年齡分布如下:10-14歲有339,759人,15-19歲有266,709人。20-24歲有220,741人。25-29歲有217,841人。假設死亡率為0,1942年17歲至31歲台灣男性為266,709+220,741 +217,841 =705291人
我們假設符合年齡者皆可報名,1942年度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召募,有425,921人,1942年條件內志願比率 425921/705291約為60%。1943年2月12日召募第二期陸軍特別志願兵,當時有601,147人前來應募,601147/704271約為85.3%。至1944年時,則幾乎已經達到「全志願」的程度。
我們從志願人數反射出台灣總督府的動員程度,當志願人數每隔一年就以18萬人、15萬人的幅度成長,這當然代表,1942年志願兵被強制程度是最低的。基於此,我們要重新看待台灣人從軍者在戰後的主張。
四、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
根據彭琳淞論文7-14頁,1955年8月間,日本官方文件曾指稱,若進一步就非主要戰犯之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全員實應皆屬「B」類,亦即「違反人道罪」被日本認為是專屬德國納粹的罪名。
對於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而言,紐倫堡大審引入自然法的概念處理,至於關於戰俘的對待,在彭琳淞論文7-65頁提到「面對即將到來的戰犯審判,簡茂松等台灣人日本兵,甚至連一些日本兵員也毫無意識,大家對『戰爭罪犯』毫無概念,且台灣人自擔任監視員起,部隊中也從未有人告訴他們有關國際法上對俘虜處理的注意事項」
這些對戰俘犯下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台灣人,當然明確知道他們行為的對象是「人類」,他們不應該如此對待另外的人類,這還需要教育才會懂嗎?基於自然法的原則,他們的主張不能豁免被究責。
Blackjack 20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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