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璁如果這麼優秀,為何要自我抄襲送升等及國科會?兼論台大學術倫理標準低落與台灣社會「葉公好龍」

李明璁升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問題不只顯現出學者研究走捷徑,也顯示其自我要求的低落,有人看到前文後詢問,為何一位這樣優秀的學者,可以寫出不錯的博士論文,不腳踏實地「再寫一篇」,卻「剪下貼上」混充新研究?這一點,要從「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談起。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有不錯的圖文說明,有諷刺意味又易懂,以下引用介紹之:

李明璁應該屬於上述圖片四、圖片五的狀況,但問題還不止於此。

撇開李明璁升等的問題,李明璁拿自己的博士論文“Absorbing ‘Japan’: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Taiwan”剪裁,然後將其剪下貼上於申請國科會獎助的論文“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之上,當時的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對此事表示「…一直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這種「有高度的文字重疊」的情況也就是「自我抄襲」定義中「呈現自己先前出版之作品當作新的學術成就」的狀況,並且讓這些教授也陷入「沒有加上適當的引用資料來源,讓讀者誤以為他們所讀到的這些資訊都是全新的、首次呈現的學術創見」((APA, 2010;Bonnell et al., 2012;Fisher & Partin, 2014)轉引自「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說明)。

面對這種情況,台大社科院送請外審,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審查委員均給予及格分數(分數:80分、80分、90分、90分),但也是這些審查委員之一舉報「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如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怎麼會有80分乃至90分可拿呢?這難道不是和稀泥作爛好人?

果不其然,在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李明璁以此作攻防,他在接受聯合報採訪時還說「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導致於他升等無法通過,乃至於工作權也被剝奪」,並且「感謝司法」。

如果在「外國」的學術倫理,會允許學者「自我抄襲」嗎?

根據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5-70),其提到2014年7月8日國際學術出版社 SAGE 公告在經過 14 個月的調查後,決定撤回 60 篇旗下期刊 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 先前已刊登或是預行本( in-press )狀態的文章,而這些文章均與特定一位臺灣學者有關連( SAGE Press Room, 2014 )。從其新聞稿與撤回的文章清單中可觀察到,此個案明顯涉及的學術不端行為,就包含「自我抄襲」(註1),作者並認為:

「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時期,在 2013 年 2 月 8 日首次公布「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以及修正過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在他國的學術倫理規範或守則中,均未見如我國科技部的倫理規範特別針對學術著作之自我抄襲有如此詳盡的定義、說明與解釋,可見在我國學術環境中與自我抄襲相關議題的重要性且極可能有其嚴重性。」(註2)

但從李明璁的「犯後態度」認為「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來看,即使擔任台大教職,「自我抄襲」沒什麼大不了!?

根據林雯瑤的研究,像李明璁「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的情況,她指出:

「雖然沒有期刊直接提到對於自我抄襲的規範,但有一種期刊說明若「稿件內容與已出版或投稿中的期刊論文內容重複性過高者,本刊保有退稿之權利」,此描述應可列入對自我抄襲行為的規範。此外,有7 種期刊提及當投稿文章為學位論文改寫時與指導教授有關的規範。有 3 種期刊要求作者必須註明指導教授,一種要求提供口試委員名單,另有兩種甚至直接規範學位論文改寫的文章,指導教授不得列為第一作者。有一種期刊則要求碩博士論文改寫的文章,撰稿人如為 2人或 2 人以上,需敘明撰寫比例及重要內容。」(註3)

李明璁在那篇重複80%的論文中,顯然並未提及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名單或說明該論文為博士論文「改寫」。

那李明璁重複80%的行為,在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合格」嗎?

林雯瑤研究發現:

在引用或與先前文獻重複的程度是否有門檻值方面,受訪者 G 與 K 皆直接提到的是50% ,除此之外,該引用的時機也必須適當引用,受訪者 J 則認為 25% 應該是個門檻,受訪者 M 則提到用段落的數量來判斷。」(註4)

J編輯更說:

「同樣是英文的,同樣是中文的,你去對比他的相似性,我認為啦,至少你今天問我,我認為大概超過25% 以上、四分之一以上,我認為就很有問題了⋯⋯」( J: 202-204, 210-211 )(註5)

換言之,像李明璁這種「八分像」的行為,應該沒有任何一個TSSCI期刊編輯能接受,何況李明璁根本沒有「事先告知」。而A編輯說:

我覺得它是一種 corrosion[ 衰敗、侵害 ] 啦,就是說如果這樣子的人他在這個系統裡面,因為說他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所以我們⋯⋯我們允許這樣子的人,我覺得它⋯⋯它是一個就是說對整體的環境來說,它就是一個警訊啊,它也許 ok ,沒有對知識造成傷害,可是知識怎麼可能會受傷呢?我覺得根本就是這個社群的整個的就是說操守,我覺得是操守的敗壞呀,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A: 1194-1199 )(註6)

奇怪的是,根據當時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的說法(註7),他們在發現李明璁論文自我抄襲後:

「本系教評會在審理會議中,經過非常困難的討論。最後基於以該篇論文不是唯一的一篇代表作,決議通過此案的申請,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評斷。…」

為何台大社會系不認為這是corrosion?竟未擔任「把門人」的角色,反而「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要是院教評會也「失守」呢?

曾嬿芬說「李老師於2005到本校任教,直到2016年,總共有11年的升等時間」(註8),這11年來,李明璁竟然提出了一份自我抄襲的論文,不可議嗎?若再從李明璁的投稿時間與他以此申請國科會計畫的意圖來說,是否他根本就想以此論文升等,或至少要利用此論文「賺取」國科會補助?

承前所述,不會有任一TSSCI期刊編輯在明知投稿論文與已出刊論文有80%以上重複的情況下還「來稿照登」,即使成了漏網之魚獲得刊登,被發現了仍會「撤稿」,林雯瑤該文提到一位編輯的意見:

「如果有發現自我抄襲,你的補救措施裡面有改寫,我們不可能⋯⋯一定撤稿,這沒有第二個選擇⋯⋯如果說是非常 minor[ 輕微 ] ,有可能會說你:『啊你這一段重寫』,但是這種情況,我知道真的會去抄,其實我覺得啦,以臺灣的角度,我講剛才講的那個我們有一段跟人家一樣,就被人家用那個有點像剽竊的字眼。」( I: 173, 175, 181-184 )(註9)

延續前文對國科會的質疑,「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從2013年的版本開始都明令禁止「自我抄襲」,如果學者違反「被抓到」,你們會撤回補助嗎?你們做了什麼?

由於李明璁的「網路聲量」及「媒體喜愛度」都遠勝於「對手」台大社會系,他的一方說法也就被放大,本文重新看了李明璁的萬言書(註10),他表示他係改寫一篇博論從未發表的一章而無「自我剽竊」的疑慮。然而,經過同儕審查、台大社會系教評會台大社科院教評會亦已認定「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李明璁難道「有資格」自我審查論文有無「自我抄襲」嗎?

李眉蓁論文疑似抄襲案爆發後,整個台灣社會「突然」關心起「學術倫理」,本文向來質疑台灣對此類議題的「關心」是「葉公好龍」,就像林萬億教授師生戀不斷乃至於與指導過研究生不倫,甚至被同儕質疑「社工系應要輔導別人,而不是自己陷進去,他這樣對社工系是很大諷刺」的他還可以「榮獲」「榮譽教授」及被范雲等教授認為是私事,#METOO呢?性雙重關係降低學生實際上自由選擇權的「學術倫理」呢?

藉著李眉蓁論文案,本文重新探討了現在台灣社會「似乎」關心的「學術倫理」,並以近日又重新回到媒體視野的李明璁為例,國科會轉型的科技部究竟還要不要追究此事不得而知,媒體也可能將本文呼籲當狗吠火車,而本文最後把「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引述如下,供台灣社會「真正的有心人」重新思考:

若研究者做出違反社會規範或普世價值的行為,不僅將使個人的誠信遭受質疑,更可能斷送自己的研究生涯。而就社會的角度而言,忽視倫理所產出的研究成果,可能致使國家做出錯誤的決策,甚至誤導其他研究者,使未來的相關學術發展都植基於錯誤的研究之上。以國家的角度而言,研究者違反研究相關倫理,除了會破壞臺灣在國際上的觀感,也會使國際研究社群對我國的研究成果產生較高的質疑。因此,基於研究工作之特殊性與重要性,以及違反倫理會產生的影響,研究倫理規範的建立實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

李明璁

附註:

註1: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8以下)

註2: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9)

註3: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0)

註4: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1)

註5: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2)

註6: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4)

註7:台大社會系曾嬿芬的聲明:回應李明璁https://www.facebook.com/notes/chia-ling-wu/%E5%8F%B0%E5%A4%A7%E7%A4%BE%E6%9C%83%E7%B3%BB%E6%9B%BE%E5%AC%BF%E8%8A%AC%E7%9A%84%E8%81%B2%E6%98%8E%E5%9B%9E%E6%87%89%E6%9D%8E%E6%98%8E%E7%92%81/2377695798915229/?comment_id=1718872054810263,last visited at 2020/7/30

註8:台大社會系曾嬿芬的聲明:回應李明璁,last visited at 2020/7/30

註9: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60)

註10:李明璁的萬言書,https://www.slideshare.net/camduck/ss-85445625,last visited at 2020/7/30

獨/升等未過 李明璁告台大勝訴:感謝司法

2019-04-11 13:14 聯合報 /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大社會系前助理教授李明璁,因升等未通過,向教育部訴願未果,因此提請行政訴訟,主張審定辦法有疑義且評議過程有程序瑕疵,欲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日前出爐,判李明璁勝訴,原處分撤銷,台大應讓李明璁重新選定代表著作,台大校方也必須重聘審查委員。


李明璁受訪時說,當時他的升等審查質量都很ok,也因此四名外審委員都給了高分,但卻被指其中一篇著作跟博士論文雷同度高,不符規定,因此校方所有實質審查都沒有啟動。


李明璁表示,這一次法院判決釐清的很清楚,並不認為所有過失,包括意圖動機,都歸咎於他,包括台大表格設計也有問題,代表台大有行政上的疏失。


李明璁說,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導致於他升等無法通過,乃至於工作權也被剝奪。


「我的內心非常複雜」,李明璁說,很感謝司法能有這樣的釐清,也希望這個釐清讓事情回到本質,讓他重新得到一個公平的升等審查重新啟動的機會。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文,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李明璁就台大105學年度的升等申請案(升等為副教授)為妥適的處分。另,訴訟費用由被告台大負擔。


判決書表示,李明璁以專門著作送審申請升等,經社科院送請外審,審查委員均給予及格分數。一場「原告不知該如何提出文件,而評審也不知如何進行審查」的著作送審,是起因於台大所屬社科院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九條,就李明璁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未應盡告知義務,就交付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表的注意事項。因此原處分有違誤,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評議決定遞於維持,李明璁訴請撤銷原處分有其理由,應予准許。


李明璁原以專門著作送審申請105學年度升等為副教授,經台大社科院送請四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系教評會決議通過升等副教授申請,送往院教評會審議,社科院教評會則決議不通過申請。前年10月間,社會系教評會公開說明理由,指升等代表著作與博士論文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規定,因此經院教評會依照規定「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科部誠字第 1060079934 號函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02 年 2 月 25 日臺會綜二字第 1020011018C 號函訂頒

103 年 10 月 20 日科部綜字第 1030075189 號函修正

 106 年 11 月 13 日科部誠字第 1060079934 號函修正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

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

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

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

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

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

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

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

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

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

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

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

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

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

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

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部學術司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部處

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

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

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

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4)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

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

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

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

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

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

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

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

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

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

自我引註之必要。

(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

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

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

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8. 一稿多投的避免:一稿(論文及計畫)多投將造成審查資源的重複與浪費,

應該避免。研究計畫亦應避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補助。同一研究計畫若

同時申請不同經費,應於計畫中說明。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應

擇一執行。若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

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

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

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

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

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

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 列致謝欄(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

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

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

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10. 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

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

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

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

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

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

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

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14.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

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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