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眉蓁論文案看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問題

李眉蓁論文疑似抄襲案引發台灣關於學術倫理的討論,聯合報報導【論文歪風1】談到台大研究生論文「自己抄自己」,這就讓人想到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時,送審代表著作與博士論文被判定有高度相似性,院教評會決議不予升等,李明璁打行政訴訟勝訴的事件:

抄別人不行,自我抄襲也不可以?

李明璁的升等事件,簡言之是李明璁升等著作中包含了一份與他博士論文高度相似的論文,李明璁對於他違反學術倫理的說詞是表示他還有別的著作,「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導致於他升等無法通過,乃至於工作權也被剝奪」,而臺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則是:

「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院教評會通過,是因為他的代表著作編號一:李明璁,2015年12月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經過校外專業審查具體指出、院教評 會委員討論後認定,與李老師於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 “Absorbing ‘Japan’: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Taiwan” 之間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臺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

高等行政法院對此升等案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認為台大「未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提醒原告: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而判其敗訴。本文要更深入討論的是,已被法院「認證」李明璁「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的問題。

如果去看這兩份論文,李明璁博士論文完成於2004新論文在2015 ,所以不可能存在目前要求一般博士生必須先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而後「集結成博士論文」的狀況。李明璁的行為是拿將近十年前的論文「一魚兩吃」,「再度上架」而成為「有高度的文字重疊」的「新論文」。

如果按照台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來說,自我抄襲係把自己曾發表過的文字再次發表並且未註明出處,讓讀者以為「全新」,這種行為就是「自我抄襲」。而李明璁的行為甚至形成了「呈現自己先前出版之作品當作新的學術成就」的狀況(註1)!

          台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        自我抄襲 詳見註1

根據部分學者的看法,抄襲屬於「偷竊」之行為,但自我抄襲的核心在於「欺騙」(deception)而非偷竊 (Fisher & Partin, 2014;Martin 2013;Roig, 2013)(註2)。我們查了李明璁,2015年12月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的論文內容,並未發現李明璁把他曾經把「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的部分揭露,也就是他沒說他大部分內容來自他將近十年前的博士論文。

時任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對此事表示

「…一直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本系教評會曾發表聲明表示,李老師在「在準備升等的過程中,他也未以書面或任何方式告知系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之情事。」…

         曾嬿芬聲明

換言之,李明璁不只「欺騙」(deception)了期刊,也「欺騙」(deception)了台大!

更值得探討的是,李明璁的自我抄襲還有什麼「問題」?

在看他2015年的論文第一頁可以發現一段話「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曾嬿芬對此表示「加上他在該篇論文的標題頁致謝中寫上『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讓人以為這篇論文是基於近年的研究資料。」,我們不得不懷疑,台大不予升等的原因還包括了李明璁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而這個問題在於:

以前的國科會,現在的科技部,都會接受學者提出的優秀計畫申請經費,國立政治大學英文系教授陳音頤在「年輕學者如何申請國科會個人研究計畫」對年輕學者說「在具體擬定初始的國科會計畫主題時,許多新進學者的第一年國科會計畫是博士論文的延伸或拓新,這是相當自然的選擇」,但也「必須在原有基礎之上開拓一個新的面向, 比如說是博士論文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夠的」,李明璁並非「新進學者的第一年國科會計畫」,在他拿到博士這麼多年後還「繼續」研究,前面時間作什麼去了?

更可議的是,李明璁的兩份論文經過同儕審查發現「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請問,這種接近copy paste的「研究作法」,如果可以申請國科會動輒幾十萬包括研究費、雜支、差旅費的補助,這種「生財之道」,又是哪門子的「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已經是博士論文的Reward,可以在十年後再用八分像的論文向政府申請錢嗎?

                      李明璁新論文接受國科會補助,而該論文與其十年前論文八分像

一般報章雜誌對「一稿兩投」通常「永不錄用」,學術界顯然不會這麼「絕情」,媒體界更是替李明璁大抱不平,本文除了認為這必有其他法律問題外,現在我們要對科技部(註3)質疑的是:

你們是否允許學者把博士論文以「申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的名義「再出版」?這類已經有八七分像博士論文的「新論文」如果也有資格再拿研究費幾十萬,你們憑什麼把其他學者研究計畫打回票?

一般台灣教授可以拿十年前的博士論文申請科技部計畫「撈錢」嗎?

最後要補充的是,許多台大學生與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副教授蔡振家認為李明璁「教學卓越」而替他抱不平,並且上綱到「大學老師升等制度裡的關係主義」,那請問你們,對研究學術的大學教授來說,學術倫理是否該給教學卓越「讓位」?

學術倫理的重要性到底在哪裡?

           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仍頗受媒體喜愛

blackjack 2020/7/28

註1:轉引自7.不當的研究寫作—自我抄襲,第6頁,http://el.fotech.edu.tw/localuser/eetuml/web1/Academic%20research/chap7.pdf

註2:轉引自7.不當的研究寫作—自我抄襲,第2頁,http://el.fotech.edu.tw/localuser/eetuml/web1/Academic%20research/chap7.pdf

註3:根據106 年 11 月 13 日科部誠字第 1060079934 號函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關於自我抄襲的規定為:

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 新貢獻之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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