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過失除罪化會與世界脫軌:德國、日本、英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都以刑法對付醫事人員哦!

醫師出身的賴清德當上行政院長後我就覺得很不妙,長期以來醫師們極力推動醫療過失除罪化可能會排除萬難的推行!果然賴揆推醫療事故法草案,下一步真的很難說!以前我父親重病卻被趕出醫院,我就認為醫生嫌貧愛富的情況並沒有隨著健保出現而絕跡,要是台灣醫療過失除罪化,誰來保障無權無勢的病人?刑法對生命的保護不應該因為加害人的職業而差別待遇,醫療過失除罪化就是一種對醫生的差別待遇,並且歧視其他職業!

如果醫師是故意,那就更不必說了!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廖建瑜「勿信醫療刑事訴訟鄉野怪談」提出幾個論點:

1.德國、日本、英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其醫療疏失均適用《刑法》

2.醫療鑑定是是醫界本身做出,無法通過醫界同儕之審查而認定有疏失,當然並非法官要求太高!將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以問卷方式詢問45位醫師,竟有高達95%認為醫師的過失已屬重大,顯非法官要求過苛

3.台灣刑事醫療訴訟起訴率不斷降低,顯與「五大皆空」、「防禦性醫療」無因果關係

4. 台灣醫師有罪率其實世界第一,日本醫療刑事案件起訴率26.02%,德國是35.7%,台灣僅8.67%,有罪率日本是94.34%,德國是14%,台灣則是18.4%,若單純比有罪率,要說台灣是世界第一恐怕言過其實。

我認為醫師有醫療過失就應該以刑法伺候,為何別的職業不能業務過失致死,醫生卻可以?

我感恩一些確實仁心仁術的醫師,但也對嫌貧愛富的醫生永遠不能諒解,台灣醫療過失除罪化?我反對!!!

如果台灣醫療過失除罪化,絕對是鼓勵病人或家屬自力救濟,台灣千萬不能與世界文明脫軌!

Blackjack 2018/3/30

勿信醫療刑事訴訟鄉野怪談(廖建瑜)
1189出版時間:2018/03/30   
司法不公幾乎已是所有抗議共同的起手式,在「法官不語」的大帽子扣下,也早已習慣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久而久之,有一些法院判決被好事者加油添醋地流傳成鄉野怪談,尤其是醫療刑事案件,實有澄清之必要,以免大眾信以為真。

醫療鑑定主導判決
怪談一:先進國家很少用《刑法》對付醫事人員。此說先不論《刑法》要「對付」誰,並非法官或檢察官能決定,而是立法委員決定哪些行為應該要用《刑法》加以處罰;從文獻資料先進國家沒有把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排除《刑法》處罰之適用。以德國為例,學者在2008年統計每年約3000件針對醫師關於醫療疏失之刑事偵查;再舉日本,去年由警察移送醫療刑事案件就有50件,不知德國、日本算不算論者口中所謂先進之國家?就連英國及加拿大醫療疏失適用《刑法》的案件也有增加之趨勢,為何要隱而不論,傳播錯誤訊息誤導民眾? 
怪談二:法官要求醫師不能有失誤。此說認為法官要求醫師藥到病除,手術絕對不能失敗云云。然而,從吳俊穎醫師之研究發現,法官心證受到醫療鑑定的影響達到83%,只有6%鑑定有利於醫師,法官會為相異之判斷,因此,醫療鑑定主導判決的關鍵。 
然而醫療鑑定是誰做出來?不是醫界本身嗎?無法通過醫界同儕之審查而認定有疏失,是法官要求太高嗎?甚至將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以問卷方式詢問45位醫師,竟有高達95%認為醫師的過失已屬重大,所以是法官要求過苛嗎?雖然其實法官不應該把裁判權柄轉授於鑑定機關或鑑定人,但在醫療專業前面不得不低頭,進行所謂「防禦性司法」,以免被說成「仇醫」法官。 
怪談三:醫療刑事訴訟過多導致「五大皆空」、「防禦性醫療」。此說認為法院醫療刑事判決導致重症科別無人願意去,醫師為保護自己而進行過度檢查或低風險的醫療處置云云。然從我國刑事醫療訴訟起訴率最高峰出現於2002年26.25%,之後除2007年曾出現24.14%數字外,起訴案件即在個別數徘徊,去年全國有關醫糾被起訴案件降至2件,若醫療刑事訴訟多寡會影響五大科醫師人數,理當呈現正相關,然從外科醫師佔醫師比率來看,從2005年約9.5%即一路向下,到2014年只剩8.2%,最明顯是在2012年一口氣少了102位,逼得當時衛生署在2013年必須祭50.55億元,用於合理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留人,顯然醫療訴訟減少或增加,是否為醫師選科之變因,尚乏依據,工時及健保給付可能才是。 
至於防禦性醫療,即便是論者口中鮮少以《刑法》對付醫師之美國,仍時常被提及,因此有無醫師被《刑法》處罰,與會不會採取防禦性醫療並無關聯性,若欲避免防禦性醫療,除非醫師豁免民事責任,然而有人敢如此主張嗎? 


有罪率高言過其實
怪談四:醫師有罪率世界第一。此說認為醫師被我國法院判有罪比率世界第一,藉以說明醫師在法院的弱勢。實情是日本醫療刑事案件起訴率26.02%,德國是35.7%,我國僅8.67%,有罪率日本是94.34%,德國是14%,我國則是18.4%,若單純比有罪率,要說我國是世界第一恐怕言過其實。
我國醫療刑事訴訟絕非完美,但也非可任意空口指摘,輕率脫口而出的司法不公,並無法使司法品質改善,而遭刻意貶低的司法,即使可再上訴更多審級,又有何益?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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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醫病爭議 賴揆推醫療事故法草案
2018-03-30 00:59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陳雨鑫/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執政黨立委針對衛福部研擬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達成...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執政黨立委針對衛福部研擬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達成共識,未來醫療爭議將採「調解先行」。 記者丁志榮/攝影
醫療糾紛時有所聞,也是造成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別醫師出走的原因之一。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執政黨立委舉行便當會,針對衛福部研擬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達成共識,未來醫療爭議將採「調解先行」,並輔導成立專責機構接受申請,提供第三方爭點整理及評析意見。

草案規定,不論民刑事的醫療爭議案件,均應先行調解,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調解期限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調解成立的案件應送法院核定,經核定的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不得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

醫勞盟理事長儲寧瑋說,該法雖可減少醫師上法庭次數,但無法完全避免醫糾,根本仍要改變患者對醫療的認知,增加溝通管道;訴訟前若先調解,家屬可能直接提出賠償,對醫院、醫師都可能造成負擔。

醫界出身的賴清德,對於醫療糾紛及爭議處理相當關心。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說,賴揆希望透過立法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不僅保障醫事人員免除不必要的司法恐懼,也讓病人對醫事人員能夠信任。該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衛福部醫事司石崇良說,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衛福部將成立「醫療事故的專責機構」,主要負責評析意見,進行爭議點整理,提供家屬第三方資訊。第二是一百床以上的醫療機構,需強制設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一旦發生醫療爭議,立即要進行關懷了解,九十九床以下的醫院或是診所,由指定專業人員或委託的專業團體,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向家屬說明與溝通。

第三是提起醫療訴訟前一定要調解;而為強化醫療機構內部風險管控機制,重大醫療事故應進行根本原因分析、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如重大傷害等,仿照飛安事故調查機制,由衛福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衛福部說,現行有「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已試辦三年,爭議事件有二至三成直接調解,調解成功機率三到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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