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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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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小節 台籍日本兵具有相當的有責性 我們除了前面討論到慰安婦真實處境下,必須大量應付日軍的賴莎琳不存在向林兵長求歡的可能,我們還可以根據謝惠芳於2001年,〈論陳千武小說《活著回來》一部台灣特別志願兵紀錄《獵女犯》的綜合考察〉的靜宜大學碩士論文來觀察,進一步探究陳千武寫作〈獵女犯〉的態度。 該論文198頁以下,謝惠芳在2000年11月19日曾對陳千武進行第一次訪談,陳千武認為林兵長與賴莎琳間的「愛」是「純情的愛」,他說: 「文中這位女孩子是被抓來的,而林兵長當兵也是被抓來的,有相同處境的感受,才產生同情心對待她,而同情心本身,也是一種愛的表現,所以小說裏的愛,主要是表現這兩點。小說中的男女愛情,並非一般男女之間的貪愛,而是一種純情的愛」 關於陳千武當志願兵,他表示是在保正甲長要他去某處開會時,在役科、保正、警察等都在場的環境壓力下,他在已經寫好的志願書上簽名而「被志願」。謝惠芳對此質疑「那這是不是後期才這樣?」,陳千武則答: 「但是我是最早的第一期志願兵,前面說過,是在那種情況之下去志願的,所以說台灣人當兵,並不是一般的志願兵!」 而陳千武又表示,他在台中一中就讀時反對台灣人改日本姓名,並以《獵女犯》書中短篇小說為證,但根據李筱峰前揭文指出,1941年年底,台灣全人口中改姓名的約有1%左右。到了1943年年底,全台灣共有17,526戶改姓名,人數在126,211人,這個數目佔當時人口的2%。且改姓名是採「許可制」,不具強迫性質,為何陳千武要策動反對以致於被校方懲罰在校監禁一個多月及在該學期「操行丁」與「軍訓丙」並嚴重影響未來? 從陳千武說明他如何書寫慰安婦的手法與意圖,及陳千武身為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必須歷經層層篩選,還有其聲稱因反對改日本姓名而得罪校方裡游的可信度,我們根據陳千武的從軍履歷,陳於1942年7月20日進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受訓,十二月二十日「台灣特別志願兵訓練所」結訓。回鄉任豐原街青年團教官三個月。1943年四月一日入台南市「台灣第四部隊」,為二等兵,至1944年十二月一日升兵長。 假設陳千武的志願兵生涯是極度不願意,為何還能晉升至兵長?他對上級交代任務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反抗。 而我們對照彭琳淞論文5-8頁以下的歸納,1942 年初陸特一期募集時,包括簡傳枝正任職庄役場,陳千武在台灣製麻會社豐原工廠擔任監工,王長...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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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節 台灣人不認為自己犯下反人類罪,日本主張C級戰犯專屬納粹 以色列在加薩針對平民大量攻擊,並且以飢荒餓死無數幼童的行為,已經多次被國際指控為種族滅絕與反人類罪,這裡所謂的「反人類罪」就是就是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危害人類罪」,以色列官方態度一向對此強烈反駁。根據彭琳淞論文7-14頁,1955年8月間,日本官方文件曾指稱,若進一步就非主要戰犯之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全員實應皆屬「B」類,亦即「違反人道罪」被日本認為是專屬德國納粹的罪名。現在以色列的態度顯然與當年日本的態度一致,認為只有納粹才是C級戰犯。 對於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而言,紐倫堡大審引入自然法的概念處理,至於關於戰俘的對待,在彭琳淞論文7-65頁提到,「面對即將到來的戰犯審判,簡茂松等台灣人日本兵,甚至連一些日本兵員也毫無意識,大家對『戰爭罪犯』毫無概念,且台灣人自擔任監視員起,部隊中也從未有人告訴他們有關國際法上對俘虜處理的注意事項,面對即將來臨的『報復』,簡茂松等台灣人也做好了打算:『總之,我是整了俘虜 3 年。既然戰敗了,我們最少要幹 3 年的勞役吧!』」 顯然被《聽海湧》挪用的是關於簡茂松的審訊:「你是台灣人,卻主動當日本軍人要殺我們。」,這裡最大的問題是,當時盟軍在戰犯審判時,缺乏熟練運用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概念,才會問這種問題。而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4頁,台灣戰俘監視員在新竹湖口與嘉義白河兩處陸軍訓練場所接受為期約 2 週至 1 個月的訓練,其後陸續派到台灣各地、上海、香港、菲律賓、婆羅洲等地。而且根據彭琳淞彙整口述,林東溪口述稱受訓 1 個月後,同行 600 名被派遣至菲律賓。連阿木與柯景星皆稱同期至婆羅洲者約 200 名。彭琳淞認為第二回台灣監視員募集總數1300餘名。 探討人數的意義是,台灣人到相關戰俘營擔任戰俘監視員的人數很多,但被起訴又被定罪的相對極少,除了這些被定罪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以外的台灣人,都完全未參與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嗎? 這些對戰俘犯下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台灣人,當然明確知道他們行為的對象是「人類」,他們不應該如此對待另外的人類,這還需要教育才會懂嗎?基於自然法的原則,他們的主張不能豁免被究責。 在2023年大塊文化這個版本的《獵女犯》中,除了朱宥勳在28頁提到「陳千武並沒有自居受害者,而輕放了台灣人可能的戰爭責任。透過林兵長的處境,〈獵女犯...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 第三小節 從人口比例論台灣人從軍的「自由意志」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第三小節 從人口比例論台灣人從軍的「自由意志」 李筱峰根據回憶錄討論正在日本軍國教育下的青少年受皇民化影響較大,但1942年的志願兵人數與1944年相比,差距高達44萬人以上,我們可以用這個數字推論,1942年有四十幾萬符合資格的人拒絕成為志願兵,所謂「台灣身為殖民地,人民無從選擇」的假設並不成立。 根據彭琳淞論文5-1頁以下,1942年度(依進入訓練所受訓之時間計)第一期陸特兵募集共有「425,961 人」(本島人 417,300 人/高砂族 8,661 人)提交志願書。1943 年度第二期陸特兵募集共有「601,147 人」(本島人 587,974 人/高砂族 13,173 人)提交志願書。1944 年度第三期陸特兵募集,由於該年度是陸軍與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同步募集,故含海軍兵志願數共有「759,276 人」(本島人 746,739 人/高砂族 12,537人)交志願書。本文將以1942年至1944年的數據為討論基礎。 根據日本的1940年臺灣國勢調查,男性年齡分布如下:10-14歲有339,759人,15-19歲有266,709人。20-24歲有220,741人。25-29歲有217,841人。假設死亡率為0,1942年17歲至31歲台灣男性為266,709+220,741 +217,841 =705291人 我們假設符合年齡者皆可報名,1942年度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召募,有425,921人,1942年條件內志願比率 425921/705291約為60%。1943年2月12日召募第二期陸軍特別志願兵,當時有601,147人前來應募, 601147/704271約為85.3%。至1944年時,則幾乎已經達到「全志願」的程度。 我們還必須注意的是,報名第一期「陸軍特別志願兵」者為425,921人,根據彭琳淞論文5-2頁,依《臺灣統治概要》(1945 年版),1942 年度採用 1,000 餘名,1943 年度採用 1,000 餘名,1944 年度採用 2,200 餘名,另 1943 年度採用高砂族 500 餘名,1944 年度採用高砂族 800 餘名。換言之,依《臺灣統治概要》所採用之陸軍特別志願兵共達 5,500 餘名。 彭琳淞認為相對於實際採用名額,前述志願數從「425,961 人」、「601,147 人」到「759,276人」,乃當時從台灣總督...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四節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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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籍日本兵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行為的有責性探討 第一小節 台灣人已知日內瓦公約等國際規範,基於自然法,也應對人道原則有認識 太平洋戰爭開啟後,日本對英國、美國、中國皆以「鬼畜」稱呼,但這不能反應一般台灣民眾對於盟軍戰俘與中國人的真實態度,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9頁指出,當時的戰俘監視員楊登清提及,當戰俘到外場採砂或糖廠搬糖時,民眾會拿香煙給他們,如果台灣社會與戰俘監視員已經被徹底洗腦,這些戰俘就不可能享受到台灣人的溫情。 台灣也並非在國際關切的「法外之地」,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28頁,我們可以知道,台灣的戰俘營早已與國際接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受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絕對有認知,彭琳淞引用李展平,《前進婆羅洲:臺籍戰俘監視員》的論述如下: 「台灣的俘虜收容所,也是國際紅十字會關切戰俘人權的重要地。起初,諸如瑞士等中立國的紅十字會每年約有 2 次派員前來考察,也都會帶來牛肉乾、奶粉、巧克力、咖啡與零食等物品補給戰俘所需;而收容所在紅十會前來時,也會刻意準備,像是擺滿水果等,俘虜們也都十分配合地回稱收容所飲食良好、未受虐待羞辱等。」 另外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7-2之10頁,被配屬至菲律賓的台灣戰俘監視員林東溪協助戰俘轉賣紅十字會送來的藥品或菸等,還幫戰俘跑腿轉信,並因此賺了40餘萬圓。紅十字會經常關懷戰俘且戰俘營也要表演給援助者看,台灣戰俘監視員真的不知道虐待或殺害戰俘是不對的?台灣人在販賣對戰俘的援助品時,難道會認為那是給監視員的「薪水補貼」? 日本殖民下的台灣從軍人員,不但已知國際上的相關規定,從紐倫堡大審審判納粹戰犯所確立的「自然法」,就算台灣的從軍人員沒有相關國際法律規範概念,基於普世的道德與法律,當然不能把相關的戰爭罪行為如屠殺戰俘、屠殺人民、搶奪財物、強迫女性賣淫、強迫女性做為性奴隸,視為是戰爭下的「過程」並且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第二小節 台灣人沒有完全被洗腦 李筱峰教授在2004年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戰時體制下的台灣》學術研討會,其〈從回憶錄見證台灣人的戰時經驗(1937-1945)〉以20部回憶錄分析歷史,其中一個子題討論台灣人在皇民化運動下被洗腦的作用,例子包括律師陳逸松和朋友在火車上講台語遭日本軍人斥責,改日式姓名從1941年底台灣人口總數的1%到1943年底的2%、關聖帝君廟的持續存在及殖民政府宣傳「大東亞聖戰」但民間...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三節 台籍日本兵參與屠殺仍被台灣社會認定無辜 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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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籍日本兵參與屠殺仍被台灣社會認定無辜 前述彭琳淞《日治時期台灣人兵役制度與戰爭動員》論文對台籍日本兵在戰後受到盟軍的戰犯法庭審判,有大量的研究及同情的態度,但該論文與其他文學研究最大的區別是,以大量資料討論了台籍日本兵、軍伕、戰俘監視員在各個時期加入相關軍職的經驗,我們可以從此探討台灣人擔任日本軍職的「自由意志程度」。 一般而言,台灣有許多文學與歷史學者乃至媒體談到二戰時期的台灣角色,多把台灣人擔任軍職犯下的戰爭罪行為全面認定台灣人是被迫的,例如筆名”阿潑”的記者有多篇討論台籍日本兵的報導,多貫以「無法決定生,無法決定死」及「戰爭裡,誰不想做好人」的標題,但與史實相符程度如何,並非最重要。 舉例來說,《聽海湧》影集中以柯景星為原型的戰俘監視員最後被領事害死,但史實是領事被日本人虐殺,柯景星活到戰後並被領事遺孀感謝。而柯景星的真實刑期根據彭琳淞論文7-66頁,柯原本因「美里殺害戰俘案」被判死刑,但經日本辯護士全力協助,於1946年1月31日再審,包括柯景星在內的11名原判死刑者,全部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因而避過死刑。在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0頁有描述柯景星等10名台灣戰俘監視員在命令下屠殺46名盟軍戰俘的過程。 根據彭琳淞論文7-67頁,「山打根死行軍之殺害或虐俘案」中的台灣戰俘監視員中,蔣清全(川上清)、王壁山(北村光太郎)與李琳彩(鈴木三郎)等三人,分別因山打根死行軍判12-15年徒刑,後因虐待澳洲戰俘致死而判絞刑。 在彭琳淞論文7-68頁,則提到在「山打根死行軍」期間,於蘭瑙(Ranau)的俘虜收容所殺害戰俘的多名台灣戰俘監視員陳見章(山本次郎)、鍾水吉(金重吉雄)、彭錦良(吉川竜彥)等人,皆被判9-20年的徒刑,並因為許多事故而逝世,皆非因執行死刑而亡。 這麼多台灣戰俘監視員參與的「山打根死行軍」究竟死了多少人?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2頁以下的說明,山打根原本有約3000名戰俘,至 1945 年 1 月間大約尚有 1,900 名,在轉移戰俘的過程中大量死亡,戰爭結束後僅6人尚存活。許多台灣戰俘監視員參與了這樣的大屠殺事件,也沒有因為這個單一大屠殺被判死刑,這些都是《聽海湧》完全不提的。 根據彭琳淞論文附錄 7-2的20頁,前後至婆羅洲報到的台灣人監視員約 200 人,派遣至山打根第一分所約有80 ...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二節 〈獵女犯〉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行為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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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獵女犯〉的戰爭罪與反人類罪行為 如果我們以客觀論斷林兵長行為而非探討他的主觀意志,也就是只分析其行為,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了反人類罪、戰爭罪。 首先,林兵長的行為根據〈獵女犯〉文本包括被指派擔任「殿後」,負責押送被強行徵召的二十幾名女性前往巴奇亞城的慰安所,並協助守衛及限制這些女性的人身自由。到了慰安所後,林兵長又持券在慰安所消費,這些行為已構成以下犯行。 一、林兵長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林兵長協助運送被抓捕的女性至慰安所,這些女性也明確拒絕成為慰安婦,已經違反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第一項「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第三款奴役、第六款酷刑、第七款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第八款迫害等,以下分別說明。 1.奴役:在〈獵女犯〉文本中,有二十幾位女性被日本軍人「強迫搶人」而來,目的是「為了安撫部隊的士兵,為了餓狼似的士兵們發洩淫慾」,文本中不斷強調是「獵、運送、俘虜」,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已構成奴役行為。 2. 強姦、性奴役:這二十幾位女性送到慰安所後經過「訓練」,日本軍人會違反其性自主權對其性侵,已構成「強姦」,這些女性又在慰安所在短時間內被強迫為多名軍人提供性服務,已構成「性奴役」。文本中,林兵長用「地獄」形容慰安所,顯然他明知並且執行運送任務,是上述行為的共犯。 3.迫害:林兵長等人送這些原住民女性去慰安所做為性奴隸,這些行為已構成第八款中基於種族、民族、族裔、性別針對拉卡部落的系統性迫害。 二、林兵長行為構成戰爭罪(War Crimes) 林兵長之行為亦違反羅馬規約第八條戰爭罪第二項戰爭罪的(21) 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等共犯行為,具體犯行法規的適用如前述危害人類罪。 三、林兵長在慰安所消費的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 林兵長入慰安所點名「消費」賴莎琳,構成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的「性奴役」和「強迫賣淫」,並且是「直接參與」。 以三段論法分析林兵長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如前所述,並且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而具有「違法性」,接下來要探討的就是林兵長的「有責性」,如果三者皆備,...

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war crime taiwanese japan 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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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 第一節 〈獵女犯〉變成《熱帶天使》:台灣人戰爭罪敘事的變形記 本文首先要從作家陳千武於1977年5月獲得吳濁流文學獎的短篇小說《獵女犯》探討台灣人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並一起討論此書後來出版時更名為《活著回來》,並在2023年改編成大型音樂劇《熱帶天使》在台灣各地演出的意義。 我對於這本書有大量評論,如果從美國的戰爭文學的角度來看,參戰士兵撰寫具有自傳性質的戰爭記憶,並且以小說方式呈現其實並不罕見,例如許多南北戰爭、越戰的回憶錄,而當小說中出現不光彩的戰爭罪行為時,作家可以用這是虛構小說來迴避,但又某種程度寫出了戰爭的真實一面。就像羅恩·科維奇(Ron Kovic)的自傳小說《七月四日誕生》(Born on the Fourth of July),書中以隱諱的手法描述了他誤殺了一位越南兒童,這是文學可以作為虛幻與現實橋梁的手法,既替作者取得被豁免指責的自由,又在書中寫出真實事件去「認罪」。 事實上,1989年上映了基於羅恩·科維奇小說改編的同名電影《七月四日誕生》,科維奇由湯姆·克魯斯飾演,導演是也打過越戰的奧立佛·史東,在電影中不但明確演出科維奇誤殺同僚的過程,也在與母親爭吵的那個場景中說出了「我殺了女人與小孩」。 對照美國越戰電影把小說隱去的去除「迷霧」,台灣則明確地把《獵女犯》中抓捕當地女性做為慰安婦的戰爭罪,在國家劇院關於《熱帶天使》的宣傳「戰爭紀實文學音樂劇《熱帶天使》星聲登場」變身為導演林孟寰意念中的《悲慘世界》,其文案以「戰爭紀實文學」為名,還有不同於美國越戰電影的「昇華」,引用如下: 「臺籍青年林逸平二戰期間被日軍徵召,隻身前往南洋戰場,卻與慰安婦賴莎琳不期而遇。她是無人憐惜的戰地野花,這座熱帶天堂島嶼雖看似風景如畫,卻是她的無邊地獄。當他拾起她掉落的鞋子,兩人因為熟悉的鄉音而留下印象。林逸平的佇足與陪伴,成了照亮黑暗的唯一星光,為她帶來生的希望,成為她的天使。」 如果我們翻閱2023年4月28日大塊文化出版的陳千武《獵女犯》原著,關於在短篇小說〈獵女犯〉137頁,有相關描述如下,本文逐段引用,並指出重點: 第138頁: 「這裡有如軍艦般的帝汶島,整個島嶼,好像陷落在惡夢的睡眠中,模糊又昏暗…」 主角所在地點為帝汶島。 第14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