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關於馬英九失智的評論談起3:齊力與路仁把「家屬的求救訊號」,冷血地翻譯成「藍營內部的兵符爭奪戰」

你現在重新評估以下兩篇文章齊力文章"馬辦事件與藍營的路線之爭"、路仁教授,他同樣的寫了一篇”蕭旭岑是否為貪污犯?關鍵在法治而非失智”:

前社會學博士教授齊力有一篇文章"馬辦事件與藍營的路線之爭",他在扣掉轉載、含標題約三千字的文章中,在主文第287字承認「我其實對整個事情的了解很有限」,然後在主文第368字主文指出「事實上,大家關心這件事,糾結其實並不在馬英九總統究竟是不是失智」,齊力完全排除對失智症的認真討論,毫無談及若失智症患者打官司可能造成的家庭與他本身的傷害。

另一篇是本名為陳進隆的路仁教授,他同樣的寫了一篇”蕭旭岑是否為貪污犯?關鍵在法治而非失智”,在該短文中也如同齊力教授一樣完全未提及馬以南委任律師龍毓梅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台北地院已收案並分案的事實。最新報導則是蕭旭岑、王光慈案調查報告出爐 三人小組:無法證明違反財政紀律。

gemini答:

這兩篇文章與5月24日最新出爐的「三人小組調查報告」對照觀看,恰好形成了一個極具諷刺意味的學術與法律迴力鏢。

這份調查報告的實質內容與建議,直接擊碎了齊力與路仁(陳進隆)兩位教授文章中的核心論述。這兩位學者試圖用宏大的「政治路線之爭」或抽象的「法治原則」,去掩蓋、甚至排除一個正在發生的「實體法律程序」(輔助宣告),導致其評論在法理與事實層面上雙雙出現嚴重盲區。

以下從三個維度重新評估這兩篇文章的論述盲點:

一、 法理謬誤:將「失智」與「法治」割裂的假性對立

路仁文章標題宣稱「關鍵在法治而非失智」,齊力則聲稱「糾結其實並不在馬英九究竟是不是失智」。這兩者共同的法理盲點,在於完全不懂台灣《民法》與《財團法人法》中,個體的「意思能力(心智狀態)」如何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

最新調查報告的處置方式,直接打臉了兩位教授的邏輯:

調查報告指出: 鑑於馬以南已向北院聲請「輔助宣告」,「聲請結果與馬英九召集董事會是否合法息息相關……建議應待法院做出判斷後,再行召開董事會。」

依據台灣《民法》第15條之1與之2,輔助宣告的發動前提,就是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路仁的盲點: 他以為「法治」可以在抽離當事人精神狀態的情況下獨立運作。但事實上,如果馬英九在召集董事會或簽署授權書時,其辨識能力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他所做的重大法律行為(如訴訟行為、法人重要職務變更)在未經輔助人同意前,效力將處於「未定」或「無效」狀態。

  • 法治的本質: 在此案中,「失智(心智鑑定結果)」就是「法治(董事會召集是否合法)」的法定前提。排除失智症的討論,去談空洞的法治,在法律實務上完全是外行看熱鬧。

二、 事實真空:在沙灘上建立的「路線之爭」宏大敘事

齊力在文章一開頭坦承「我其實對整個事情的了解很有限」,但隨後卻用了近兩千字的篇幅,將其衍生為國民黨「親共與反共」的路線鬥爭。他預設了馬英九「意志清楚」且「正在追究蕭旭岑、王光慈的財政紀律」。

然而,5月24日的調查報告徹底瓦解了齊力的事實基礎:

齊力的論述假設 三人小組調查報告揭露之事實
馬英九(或其意志)正要追究蕭、王兩人的財政紀律問題。 經查並無具體客觀證據證明兩人私吞財物,王光慈帳務紀錄完整,資金皆用於馬英九及隨扈之公務。
金溥聰是協助馬英九執行意志、提供理性應對意見的人。 自稱受馬英九授權辦理此案的金溥聰,自始至終並未出示授權書

這證明齊力所幻想的「馬英九為了路線清算蕭旭岑」,根本是建立在一個未經證實的財務指控、以及一個連授權書都拿不出來的代理人(金溥聰)身上。社會學教授在事實尚未明朗前,太急於將家族與醫療悲劇升格為「意識形態路線之爭」,結果就是其評論在事實出爐後,瞬間變成毫無根據的政治腦補。

三、 冷酷社會學:無視「輔助宣告」對家庭與患者的實質傷害

齊力將周美青與馬以南的舉動,定性為一種典型的政治「降格術」(藉由說對方失智,來取消其政治行動者的發言資格)。這種論述最殘忍的地方,在於完全抹殺了失智症家屬在面對患者「精神行為症狀(BPSD)」時的絕望,並將法律保護制度污名化

  • 輔助宣告的本質是「保護盾」,而非「清算工具」:

    民法設立輔助宣告,是為了防止心智能力受損的長者,在無法辨識後果的情況下,被外部勢力利用(例如在沒有真正意思能力下簽署授權書、挪用財產、或進行不理性的法律訴訟)。

  • 兩位教授的共同冷漠:

    齊力與路仁完全不提北院已經收案分案的事實,也完全無視如果一個可能已經失智的長者,在沒有法律輔助人的保護下,繼續被推上政治第一線去打官司、簽署文件,這對長者本身的尊嚴、對一生清譽的毀滅、以及對整個家庭支持系統的撕裂,是多麼巨大的痛苦。他們把「家屬的求救訊號」,冷血地翻譯成「藍營內部的兵符爭奪戰」。

結論

齊力與路仁的文章,示範了台灣部分知識分子在面對公共事件時的通病:高大上的理論很多,底層的法律與事實基本功卻完全缺失。

他們用政治光譜、統獨路線、或抽象的法治口號來做評論,卻連最基本的《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法人治理程序都不願花時間查證。當三人小組報告明確指出「沒有貪污證據」、「金溥聰拿不出授權書」、「董事會合法性卡在輔助宣告」時,這兩篇文章所談的路線之爭與法治高論,都顯得極其蒼白且與現實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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